• 我開會通常都很準時。現在過了3分鐘,謝謝。

  • 不管是行政部門或者是學術界,或者很多司改會相關的大律師、相關民間團體,對於偵查不公開這個原則,到底能不能確立、落實,大家都很關心,所以今天我們公聽會是不是邀請相關的行政部門或者各單位來參加,我很快介紹一下今天參加的好朋友,包括NCC吳副處長、司法院刑事廳李法官、法務部檢察司郭主任檢察官、刑事警察局朱副局長、研究員陳先生、媽媽嘴咖啡負責人呂炳宏先生,學術界劉教授還沒有到,他可能在路上。

  • 另外,實務界有衛星廣播電視商業同業公會自律委員會詹主委,還有司改會召集人施泓成律師。

  • (鈴響)這個鈴好像是表決鈴,我如果不去,一次就罰1萬,三次就罰3萬,但是還有5分鐘,我這樣趕過去大概是1分鐘而已。

  • 今天討論的議題我覺得非常重要,但是不管是整個事件的當事人也好,或者是在報導的媒體、或者是在處理這一些事件的行政機關,包含警政人員、司法人員,怎麼樣我們在偵查的過程中,不會讓受害人再次受到傷害。

  • 我曾經就這個案子,偵查不公開,嚴重違反的狀況,不是今天一、兩天才發生的,長期存在一段時間,我也曾經質詢過警政署署長,我說為什麼我坐在電視機前面,連續半個小時的新聞,全部都是警政新聞,為何國家大事都沒有,為何國際情事都沒有,全部都是對全民利益、對國家沒有太直接關係的,我認為這不是資訊,這相對是雜訊,因為不是那麼重要,比方蒞庭造成別人的不滿,警察因而要處理打架問題,又或者是超車事件,大家對這一件事有起了一些爭執,然後警方去處理。

  • 為什麼媒體每一天都在報導這一個新聞,到底是從哪裡來的,我想大概跟警察的執法人員有一定程度的關聯性,所以這個部分為什麼要開公聽會,我們也準備了很久,也謝謝唐鳳政委辦公室的團隊,我們必須花兩個小時的時間來討論,先容許我離開5分鐘,我進去表決一下,我等一下馬上回來,我們就開始做行政部門的簡報。

  • 離開的這一段時間,我們就請詹小姐幫我們主持一下。

  • 不好意思,議程都打在上面了,是不是可以先給大家直播的網址跟線上提問的連結。跟大家說明一下,唐鳳辦公室PDIS團隊這次主要是協助事前訪談籌備,會議現場的透明、多元參與,我們為了可以增加民眾的參與,像今天的公聽會會有直播、線上提問,無法到現場的人,大家收看直播的時候,可以輸入這個網址,在上面匿名或者是具名提問,我們等一下在綜合討論的時間,因為左方有非常多的工作人員,我們會即時把線上提問的意見收到心智圖裡面,等一下也會跟大家介紹。

  • 如果有線上收看直播的,在現場也要匿名給予意見的夥伴,可以打左下角的網址,輸入531,就可以在網頁上進行提問。

  • 接下來,接下來會請部會簡報,部會簡報的順序由司法院李法官先開始,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最後是NCC,每個部會是5分鐘,部會簡報的時候,請大家到我右前方的台子。

  • 先請部會簡報,簡報完之後,我們等一下會由團隊跟大家盤點我們會前訪談大概10位利害關係人及蒐集到的資料有哪一些,先請司法院,謝謝。

  • 主持人、各位先進大家好,今天出席的先進滿多的,我就不一一致意,為了節省各位的意見。

  • 我在這邊做一個偵查不公開立法過程的背景說明,偵查不公開最主要其實規範的對象,顧名思義,規範的是偵查階段的一些作為問題,基本上跟法院審判端的部分,關聯性沒有那麼強,不是沒有關係,只是關聯性沒有那麼強。

  • 為何參與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制訂與研修,其實母法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刑事訴訟法是我們本院的主管法規,也因此在第5項授權規定這一個部分,也就是由我們會同行政院來制定這樣的辦法,這個是法源依據的問題。

  • 其實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早在民國101年12月的時候就已經發布施行,我們送立法院備查的這一段時間,因為委員針對作業辦法的內容有一些意見,因此我們後來再次做修正,在中間有做一些修正。

  • 不過似乎社會各界對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落實似乎是很有意見的,而且在總統府的司改國是會議也把這樣的問題列入議題來討論,並且做成了決議。而其決議是認為針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部分,認為「相關單位應該就本辦法中過於抽象、概括及籠統的規定提出更具體明確的修訂,就得公開事項為具體性指導原則之研擬」,大概是做這樣的決議。根據這樣的決議,本院跟行政院著手就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修正來研議。

  • 後來歷經幾次會議的討論,也完成了修訂,已經在3月15日公布了,因為施行期間是三個月,所以6月15日就開始施行了。我在這邊跟各位簡要報告幾個修正的重點。

  • 第一個是立法目的的部分,偵查不公開除了要維護偵查程序的順利進行之外,當然很重要的是就被告或者是犯罪嫌疑人的名譽、隱私及安全也要保障,但是我們認為將來這個部分也會涉及到被告的日後公平審判的問題,因此在這一次的修訂,特別把公平審判這樣的保障列入偵查不公開的立法目的當中。

  • 再來,偵查不公開要求的範圍,除了偵查程序、偵查內容之外,我們這邊也另外增訂了新增的部分,檢、警人員就辦案過程中所得心證的部分也不得公開,這個是重要的修正。

  • 第三個部分,條次有一些變更,是這樣子的:之前的規定是,在第8條是規定哪一些事項不得公開,第9條又規定哪一些事項、什麼情況之下是可以公開,但是我們認為這樣的立法體例在順序上可以有檢討的地方,偵查不公開既然是原則,我們就應該是想只要是偵查過程、內容及心證的部分,原則上通通不能公開。但是問題是這樣的話,事實上實務上有窒礙難行,也影響到民眾「知」的權利,因此我們在一個原則之下,應該先就第8條設定例外可以公開的一些情況。

  • 第9條再來規定例外可以公開的情況之下,哪一些是絕對不能公開,絕對不能公開又規定一項,就影音資料的部分在什麼情況之下是可以公開,因此整個體例的邏輯思維是這樣的設計。

  • 再來,這一次比較重要的修正是,整個偵查不公開的落實是要提升其層次,事實上在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辦法,在101年制定之後,檢警機關事實上有針對這個辦法又制定了一個孫法,有一個孫法來落實子法、母法的規定。

  • 不過相關部分的規定提升到子法的規定,也就是偵查不公開之作業辦法,這個部分包括有明文規定偵查機關、偵查輔助機關要指定新聞發言人,設置適當的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及劃定採訪的禁制區。第二,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要組成偵查不公開的檢討小組,上級機關要組成偵查不公開的督導小組,而且還要明訂如果不遵守偵查不公開相關人員的處理程序來強化其究責機制。以上我做簡單扼要的修正報告,如果各位有什麼意見要就教的話,我再回應各位,謝謝。

  • 謝謝李法官說明,我們接下來就法務部的郭檢針對這個議題來說明。

  • 主席、各位先進大家早安,我是法務部檢察司調部的檢察官,非常榮幸今天有這個機會來說明這個偵查不公開的內容。

  • 剛剛李法官已經就偵查不公開的重點已經有一些介紹,我將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偵查機關、偵查輔助機關一些有關的事項,還有大家有一些問題都在這裡提出、並請各位指教。

  • 有關於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辦法,將在108年6月15日施行,立法的目的有三個:維護偵查程序順利進行、保障被告及被害人及訴訟關係人之隱私與安全、落實無罪推定原則(避免標籤犯)問題出現。

  • 有關於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新規定的修正重點為何?第一個是如同剛剛所說的,避免標籤犯的情況發生;第二個很重要的是,以後司法警察機關必須落實發言人的制度,這個是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的事項;第三個是公開案件的類型明確化、不得公開事項明確化,這也是剛剛李法官有提到的,這一次辦法第8條、第9條有明確而且細緻的規定,包括什麼情況下在偵查中有什麼案件可以公開。

  • 就算可以公開的時候,有什麼事項、偵查內容是不可以公開的,第8、9條都有詳盡地規定,就這一些詳盡的規定,我們也做了一些教育訓練,讓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人員能夠對新辦法有所熟悉。

  • 跟機關有關的還有兩點:一個是劃定採訪禁制區;第二個是成立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

  • 會不會造成黑箱作業?我們的回答是不會的。偵查的程序及內容,經審酌公共利益及合法權益的保護,可於第一時間適度公開說明,同時兼顧新聞自由與大眾知道的權利。而且偵查終結後,重大矚目案件將會對外說明,因此偵查不公開,其實偵查的內容、順序只是在時間上不公開,至於案件起訴之後,法庭是公開的,就可以對外說明,所以會不會造成黑箱作業的這一點,請媒體朋友放心。

  • 另外,有關於媒體採訪的禁制區會不會阻礙新聞採訪的自由?在4月25日的時候,一、二審的檢察機關有進行會議,對於落實媒體可以採訪的區域都已經有劃定,對於禁制區的部分也有一些律定,這個部分是因應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而且各機關因為辦公環境設計的不同,也會採取因地制宜的做法。

  • 第四,有人破獲重大案件是不是可以發布新聞、陳列證物?這一些案件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的影響,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及保護合法的權益,自然是可以發布新聞的。

  • 至於查獲的槍支、毒品等證物,如果事先經過機關首長的核準,也可以適度的公開。

  • 剛剛邱委員指教的,電視媒體的新聞常常有一些錄影,這一些畫面的播出,在這一次的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辦法當中,對於跟案件有關的錄影、照片是不是可以公開,也有一些律定。

  • 這一些案件涉及到國安、重大治安災難、社會矚目案件,或者是媒體報導、網路事實有誤,有澄清必要時,事先要經首長核準,也要適度公開,而且去識別化的要求,也是要看個案的需要。

  • 最後,對於違反偵查不公開,有無究責機制?我們的答案是有的,現在警察機關、司法機關都要設置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上級機關要設置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必須要按季檢討、定期公布檢討報告,如果發現所屬的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也要依據相關的法規送請處理。

  • 法務部對於新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有什麼?我們在第一階段已經舉辦了講習的課程,在北、中、南有四場的講習辦理完畢,而且在法務部的內網設置了落實偵查不公開」專區,提供條文、上課講義、問答集給同仁參考,對於一、二審檢察機關責成臺灣高等檢察署督導落實本辦法,以上法務部的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 謝謝郭主任檢察官針對這一次修法、討論的提綱給予非常詳細的說明,等一下還有更細緻及需要被討論的問題,我們等一下會在綜合討論時討論。

  • 主持人、各位委員大家好,我是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王順隆,因為偵查不公開業務是警政署列管的,今天由副局長帶領我到這裡出席公聽會,我感到很榮幸,以下由我來報告。

  • 有關警察機關偵辦刑事案件落實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處的規定,事實上我們按照的辦法也是現在目前的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辦法,除了這個辦法之外,我們除了要求同仁遵守不公開以外,也有律定新聞處理作業要點,以下我們就警察處理要點、具體做法、執行狀況、策進作為、相關作為等來做一個摘要的報告。

  • 大綱請參閱、概況說明也請參閱。

  • 在現行做法的部分,現行各警察機關在落實新聞處理的具體做法部分,主要是依據剛剛所講的,我們有訂頒「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的規定,這個要點大概總共有15項的內容,包含了可以歸成四大主軸,包含指定報案人的機制、規定發布新聞的要件、維護偵查秘密措施、內控機制等等。因為6月15日起,新辦法即將施行,我們為了因應新的作業辦法,在6月15日就要上路了,本署及各警察機關,陸續也完成了員警的教育訓練。另外配合作業辦法,我們也在修正處理要點的內容,這個新的規定,在畫面上可以看到,藍色的部分是屬於維護偵查機密提升的部分,包括偵查保密措施、劃設採訪禁制區、定期辦理教育訓練,在右邊粉紅色的區塊,是屬於防止同仁濫發新聞的功能,包含明確訂定發布內容的規範,這個內容規範是依據作業辦法的那幾項規定。另外,也嚴格律定報案機制、新聞檢核程序等等。另外,我們也會定期檢討及公布我們的查處缺失。

  • 警察機關在發布新聞或者是接獲媒體採訪的程序,我們事實上也有律定四道程序:第一道是我們要先檢視發布的刑案新聞是不是有一些作業;第二個是新聞要發布,程序上是要由警察分局長或者是相當職務的主官來核準,才能發布;第三個程序是我們現在比較新的作業是,有一個檢核機制,也就是要有主官、相關不公開業務的主管單位、公關單位來檢視新聞的內容是不是合適;第四個是新聞發布一定要公開,不能私下提供給特定的媒體等等。

  • 在執行情形的部分,警政署的勤務指揮中心跟刑事警察局,每一天事實上都有在監看電子及平面媒體的報導,主動發覺機關是不是違反相關的規定。我們也統計了103年至107年間,我們總共交查了382件,違反規定的有173件,處分的人數也有174人,包含記過、申誡等等都有。

  • 在策進作為的部分,剛剛在監看這一些媒體,也就是警察機關發布這一些有違反規定的內容,我們會進行檢討與分析,我們也會邀請各警察機關要強化相關的事項,包括下面三個部分,要強化偵查卷資料保密等等,包含我們要求同仁一定要落實偵詢室、管制非案件調查人員接近等等,我們主要是要從源頭來管制,避免可能一些不當的就從源頭洩漏出去。

  • 第二,我們發布新聞要基於公益,當然發布的資料,我們律定同仁不能發布就性向、交友、親屬等等無關公益的訊息。

  • 第三,最主要是針對電子媒體的部分,還有一些影像,像個人資料等等,我們要求同仁一定要做去識別化,像一般案件的逮捕、空間影像,以後儘量不公開,事實上就是不能公布。

  • 建議一:偵查不公開的辦法,剛剛先進也有提到我們劃設禁制區,這個影響比較大,因為偵查隊辦的刑案比較多、卷證比較多,所以我們在辦公區會做一個區隔。不過要請媒體朋友注意的是,記者是不是不能進警察單位,其實也不是這個意思,因為我們記者朋友如果有採訪需求進出機關,也是歡迎,但是因為偵查隊的辦公室,可能電腦或者是桌上會有偵辦的卷證,我們會做適當的區隔,比如架一個屏風等等,以後請媒體朋友要儘量配合。

  • 建議二,對於案件採訪資料,如果媒體朋友除了警察提供的資料之外,如果是屬於自行評論的,是不是可以在報導內容加一個「促進」等等,避免這個是偵查所得的事實,這個也要麻煩媒體朋友注意一下。

  • 在案件還沒有判決確定,希望這個報導也要比較中性,不要有預斷評論性質的辦法,可能會影響大眾的設定等等。

  • 結語的部分請參閱,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 我是警工會,我想截斷一下討論。

  • 我們是可以留在綜合討論,或者您認為在這個時間點?

  • 現在這個時候比較恰當。

  • 請問王股長是不是可以先回座,因為等一下您的問題我們收起來之後,我們一定會討論,這個時間點先讓你發言,我們先請王股長,謝謝。

  • 不好意思,打斷大家。剛剛刑事警察局提到處分的問題,第一個是處分的種類是怎麼樣?刑事警察機關發布的新聞稿不合規定,或者是私下放出去的消息違反了偵查不公開,處分的對象會是誰?處分的對象到底是稽查警察人員隨便把偵查的事項拿出去給大家講,隨便拿到LINE群組亂傳,或者是分局長或者是副分局長的這一些人?如果是處分私下的話,是如何查?或者是殺雞儆猴?或者是你們會公開處理分局長?

  • 每一次警政署的職務會報都會比較每一個警察機關所有的正、負面輿情、數量,只看數字、正負面,不看內容,我們得到了很多垃圾新聞,這一些核定的人通通都沒有關係,但如果有偵查不公開違反的問題,基層就倒楣了,基層敢不敢不違法?新聞稿是誰寫的?承辦人寫的,或者是訊息不透露給媒體?長官施壓的狀況很多,這個是長官自己私下透露出去的,也很多,這一些東西有沒有處分到?我真的很想看到處分的人到底都是哪一個層級、哪一個職務的人,以上,謝謝。

  • 謝謝警工協會的王昱浩先生。

  • 接下來我們繼續請行政部門做簡報。

  • 邱委員、各位先進大家早,有關於廣電媒體落實偵查不公開的挑戰與義務,通常就以下幾個方面來做簡短的說明,接著說明通傳會的權責,是基於通訊傳播基本法、組織法的定位與權責是廣播電視的主管機關,依照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的授權,監理廣播電視事業。事實上網路媒體的管理及社會相同,應該由各個法令的主管機關依權責來處理,當前媒體的型態多元、而且也互相影響,因此偵查不公開是採取部會協力的方式來共同推動。

  • 前面的先進已經針對了是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我就不多說。

  • 事實上大家都都說目前並不包括了新聞媒體的一些規範,不在他的規範對象裡面。媒體的特性、大家監督政府、報導真相、服務民眾知的權利,這個是大家眾所週知的。

  • 依照新修正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針對偵查中的案件有揭露的意外規定,但是我們也比較好奇的是,依照偵查不公開的辦法裡面,哪一些訊息是該適度公開揭露,要怎麼樣去衡平與公共利益的關係,這個事實上日後有待於綜合機關研判。

  • 偵查期間如果媒體有違法或者是不當取得資訊,當然可以由偵查機關視個案的情況依媒體的法令來進行處理。

  • 媒體報導偵查案件有哪一些規範,在民國65年發布的廣播電視法第22條裡面,雖然有偵查或者是審判中的訴訟事件不得評論之規定,但是之後的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就沒有納入相關的規範,這個是因為立法者刻意排除,以避免限制廣電媒體言論自由,有礙於媒體第四權的行使。

  • 現行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都有更正權、答覆、答辯權的設計,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如果媒體報導是有誹謗、公然侮辱或者是侵害他人的人格情形,當然會受到民、刑法的約束。

  • 如何改善廣電媒體的報導?首先,當然落實檢警調的消息來源保密,媒體除了透過發言人外,沒有辦法透過其他的官方管道獲得司法案件的偵辦情形,並且強化究責機制,將會有助於司法當事人隱私的確保,以避免娛樂審判。

  • 目前電視新聞媒體都有成立了新聞自律委員會,相關的開會資料也都會公開上網,但是學會跟衛星公會也訂定了新聞自律綱要,綱要當中也都涵蓋了犯罪事件、司法案件的處理分則,通傳法是透過民眾監督、業者自律及法律規管的三律共管機制,尊重言論自由的前提下,管理媒體內容的呈現。

  • 最後,為了保障司法人權、提升司法新聞品質,通傳會將會持續透過各種措施,除了本於法定職權媒體自主及依法裁處以外,也會跟司法院、內政部、法務部的相關部會共同合作,建立政府部門、廣電媒體及相關公學會之溝通平台,並辦理座談會,以強化廣電媒體新聞自律內控機制,增加從業人員專業知能,以維護司法人權,以上簡單報告。

  • 謝謝NCC副處長的簡報

  • 我想您提到如何廣電媒體的報導,我想這三點:包含落實消息來源保密、教育訓練及三律共管機制,這個沒有從法律約束,而是口頭約束。

  • 如果可以出現法律約束力的話,是不會出現這麼多的亂象,這個的確是很多人的共同感覺,因為很久以前就不看社會媒體報導,我看運動台、卡通台,就是不看新聞台,因為新聞媒體跟警政機關的默契,新聞同仁如果不積極去發覺社會正面的能力,上班就到警政機關,警政機關有相關的事情、案件,當然手上有相關的影片,包含了密錄器、執行必要的蒐證,還有警政機關可以調到的監視器,這一些都是在媒體上可以廣泛散播。

  • 當然警政機關有相關的規定,要在什麼樣的狀況之下可以提供給媒體,但是現在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提供給媒體,小到連超車、道路一些超車去執行臨檢,密錄器也可以提供給媒體這,都是在偵查過程中所必要的影像,為何在偵查中媒體可以拿到?

  • 或者是採取某些攻堅行為的時候,像查緝毒販,媒體不可能去攻堅,一定是警方才會有攻堅的蒐證影帶,為何這個蒐證影帶在媒體鉅細靡遺公開呈現?我只能針對警政機關更強力約束,沒有五次也有三次,我會把要把警政署長移送監察院,如果沒有辦法具體落實偵查不公開的話。

  • 雖然已經來辦公室說明好幾次,也有相關的規範,但是沒有執行,或者是執行太過於寬鬆,變成是用KPI,包括分局派出所,都是發言人,只要媒體記者把麥克風拿給你,就說這個犯罪是什麼樣的狀況,這個是常態嗎?這個是合理的嗎?我為什麼印象很深刻?因為有一個市民朋友,他有視覺失調,在捷運站揮舞刀子,甚至查到他的母親,警政機關就會有其資料,因為要通知他的家人,結果所有的媒體都訪問他的母親,結果他的母親要為他的子女行為道歉,但是他的子女是一個認知失調的人,我看到很多亂象都覺得非常不可思議。

  • 縱使NCC或者是警政署有相關的說明,我們有相關的法律機制,也有約束的機制來讓這一種情況,也就是偵查不公開可以具體落實,但是現在我覺得落實力非常非常低,社會上也有很多對這個不滿的地方。

  • 今天的重點是集中在如何落實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是該緊守分際、落實,要瞭解問題是在哪裡,我們也瞭解媒體更多自律的功能,社會相關的團體,或者相關改革的協會,我們共同把這一些亂象做一些管控,這個是我剛剛對於NCC小小的評論。

  • 接下來,我們要請誰報告?都報告完了嗎?下一個議程是各部會的簡報都結束了,我們接下來做盤點。唐鳳政委辦公室有做一些資料,牽涉到偵查不公開的相關單位、人員,比方說當事人,不管是被告、原告、公務人員、警察機關、調查局、廉政署或者是媒體、閱聽者,其實就落實到不公開的面向。

  • 針對這四個面向所面臨到的現況是什麼,我們針對這一些現況來做一些分析,而這一些現況有一些不合理,我們如何提出有效的解決方式,把這一些不合理的地方矯正或者是調整。

  • 我們把議題的脈絡做釐清,這一個部分請唐鳳政委辦公室來做說明。

  • 在開始說明之前,我補充介紹一下與會的來賓,剛剛政大學系的劉昌德教授及司改會黃盈嘉律師、高涪暄研究員以及警工會的王昱浩北區聯絡人。

  • 大家手上有彩色的心智圖,這個是蒐集的資料跟訪談的資料所整理的資料,如果看不清楚就請比照手上的心智圖。我們針對不同的角色、現況面臨的問題及這一次修法所做出的回應,或許還有哪一些窒礙難行的部分,我們做了一些資料的整理。

  • 首先,最上面,我們今天開公聽會要解決的是「落實偵查不公開的困難」有哪一些,其實相關的法律規範都有、各機關都有要點,但是如同委員所說的,還是會有一些不恰當或者是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事情不斷出現,非常謝謝之前所有受訪的人都給予了寶貴的第一線意見。

  • 我們從最左邊的角色開始,檢察官、調查局、廉政單位現況有什麼樣的問題?第一個是偵辦機關其實跟媒體之間會有一個供需的關係,有依賴媒體的需求,媒體可能會翻閱卷宗自行報導資料,第三個是若違反相關人員偵查不公開的時候,檢討機制無法落實,就像王昱浩聯絡人所說的。

  • 這一次新版的作業辦法有提出一些作業改善,像第10條媒體翻閱卷宗的部分,未來會訂定媒體禁制區;針對檢討機制,未來會由機關內部設置3至5人的不公開檢討小組,上級機關會有督導小組,這個是修法上的回應,這個修法也會提出疑慮,像檢討小組、督導小組都只有內部人員會不具有公正性、客觀性,這個可能會被受到質疑。

  • 第二個,像警察機關的部分,現況上會遇到的問題可能是每一個員警對於億偵查不公開的考量及判斷基準不一樣,像記者拿麥克風之後,覺得有些事可以講、有些人覺得不可以講,因此會造成有一點紊亂的情況出現。

  • 所以第12條新修正辦法是強化願景的教育訓練是重要的一環,第二個是統一在第10條修法,以後會統一設立發言人制度,統一對媒體發言,其他的人不得對媒體發言。

  • 第二個部分,警方也需要透過媒體塑造打擊犯罪、維護民眾的形象,所以有時也是需要合作,有些是秘書室的長官要求員警提供一些密錄器或者是偵查不公開的資料,員警也無法不從,等一下會討論。

  • 紫色(便利貼)的部分是有把意見收上來了,像乘除是什麼方式、違反的樣態有哪一些,還有長官要洩漏的時候,基層原則要如何辦?這個是第一線的心聲,這個是我們在的時候都要解決的問題。

  • 接下來,警察有媒體露出的KPI,這個是過去的,這次也針對不當的現象,在第13條的修法修正了,應該要取消媒體曝光作為考評,但是實際上我們在訪談的時候,也是會說媒體曝光不作為考評,但是是不是也是有可能會影響這個人陞遷,比如他的案子常常有媒體的曝光率,這個當然沒有相關的證據或者是數據可以證實,但是這個是大家共同心中都有的疑慮。

  • 當事人的部分,像案件的被告或者是被害人,有時也會對媒體放話,也就是在偵查的過程中,當事人如果公開訊息的話,要怎麼辦?其實這個作業辦法規範的是申辦跟增補機關,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會去約束它。有一個法務部的意見是,建議訂定妨礙司法公正罪,相關的修法還沒有,這個或許是未來可以考量的方向。

  • 接著是媒體的部分,其實作業辦法沒有約束到媒體,但是媒體也是在這整個事件中非常重要的一環,也訪談了衛星公會、NCC,第一個其實包含了媒體確實會需要點閱率、流量,所以大家會正像報導,因此不會你有、我沒有,因此會形成這樣的情況。

  • 第二個是即時新聞沒有辦法查證,這個是另外一個面向的問題,還有包含平面、電子媒體無法管控,這個是很多民眾的疑慮,但是並不是NCC的權責,是不是需要專責機關或者是法律有待大家討論。

  • 媒體的部分,其實邱委員有提到,像三律共管機制,包含媒體要自律、第二個是他律,像有媒體同樣的人當作當然委員,也會請外聘的學者專家,其實是有外部機制,也就是他律的機制。

  • 最後一個層面是當自律跟他律都沒有辦法落實的時候,就會有法律相關的規定,比如媒體報導了兒少或者是性侵相關的,又或者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這一些法律時,其實還是有法律工具可以制裁的,到底這一些法律工具實際成案的案件數有多少,大家還是會有一個疑慮。

  • 也會有民間單位提到其實NCC當然沒有辦法在事前管控內容,會有言論自由疑慮,但是NCC是監理機關,所以有換照、評議的過程,所以如果有些媒體如果確實經常有勸導,但是不聽的情況,是不是在換照的時候是可以給予一些相關的限制或者是約束,這個或許是NCC可以考慮的工具。

  • 接著是閱聽者,媒體說會這樣報導其實是民眾這樣看,因此法治教育是相當重要的。

  • 第二張是當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時候會有什麼補救機制或者是究責機制,像媽媽嘴的呂先生在現場,司法很快會還他清白了,但是在媒體上,標籤化、輿論效應已經造成了,對於被標籤化的權利受侵害的當事人,像他的被以往權、更正權、個人申訴管道是否足夠。

  • 第二個是究責機制,像律師、訴訟代理人如果一樣在偵查過程中洩漏一些資訊的話,其實有依律師法可以懲戒,媒體一樣會回到新聞自律委員會來額究責,針對機關是依照檢討小組、督導小組來做審理,但是一樣會面臨到檢討小組會追蹤不到洩漏來源及蒐證的問題。

  • 這個是主持團隊針對這一個議題所做的一些盤點,我們看到最右邊,因此在這一些事實基礎、各方的意見之上,其實今天的會議會希望更聚焦、更細緻的討論,因此請拉到有一個「會議預計方向」,有些人有紙本,有些人沒有,沒有的話請快速聽我說一遍。

  • 我們訪談的利害關係人當中,大家非常在意的是,不管是學界、公務機關、NGO,第8條、第9條有將相關不可洩漏的事項明確化,但是像第8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謂的社會矚目案件,是時候可以被公開說明,有人覺得這種事情很小,應該要讓民眾知道,政府機關卻認為不需要,但是有時似乎案件很大,但是並沒有非常重要的公共利益,或許並不需要讓民眾知道,這個判準也許是未來落實法規上會遇到的問題,等一下會需要細緻討論及個案說明。

  • 另外,有關於新版作業辦法第11條,機關內部會指定三至五人組成「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如果沒有外部人員的話,公正性、客觀性是否足夠?上級機關要指定有關人員三至五人組成督導小組,這個「有關人員」是誰?會不會像警工會所說的長官間有包庇的情況,應該要檢討的事情就沒有檢討到了,這個是不是具有外部客觀性?

  • 第三個,有關於定期教育訓練,像「偵辦及偵輔機關」,一年需要兩個小時,或者是可以更多,他的課程是可以單純受課式的,或者是找到非常多元的角色,找到工作坊的形式,我們用個案慢慢凝聚出包含社會矚目案件的判準或者是媒體、偵辦主動機關的原則。

  • 最後,如果偵查不公開未落實,當事人名譽受損害的時候,該如何進行救濟?像被以往權,是否可以要求網路平台業者移除不名譽的內容和搜尋的結果,行政機關會說當事人可以找Google、FB要求他們下架,但是我們覺得兩邊的力量權衡其實是非常不平衡的,是不是有辦法有一個機制?也就是當司法單位、法務部還給當事人清白的時候,行政機關這邊有一個機制,可以請相關的平台下架?

  • 第二個,廣電法第23條、衛廣法第44條都有當事人可以申訴,要求媒體平衡澄清,記者會講的是被害人有罪,但是最後是掛一個新聞稿,因此比例原則不符合,因此標籤化無法被去除,接著是偵查、偵輔機關的公開澄清是否符合比例,這個是要為了保障被標籤化的被害人,以上幾點是我們需要綜合討論時更細緻討論。

  • 謝謝唐鳳政委辦公室,脈絡補得很清楚,接下來進入比較實時的討論階段,大家都有想法,從閱聽者、監督者的角色,我作為閱聽者的角色,都會看到電視節目、新聞節目,這個是被動接受。

  • 但是被動接受的結果是,閱聽者是也許中、小學學生,可能是大學生,閱聽者是被動接受新聞資訊,你注意看,有很大比例跟篇幅,我一直強調,「ROC」是「Republic of Crime」,犯罪共和國,一直播新聞節目,大概有80%是非常爭議的犯罪新聞,這一些犯罪新聞不應該出現在電視媒體上,我們曾經有感覺到厭惡感,我們國家或者是學生覺得是不是黑幫治國或者是犯罪盛行,作為一個閱聽者也好,希望能夠改變。

  • 作為一個閱聽者,監督行政部門,行政部門是警政署因此希望媒體塑造形象,每一個警察機關偵查不公開的標準判斷不一,這個是推托之詞,應該要有一個一致的標準,這個在世界各國,行政機關有這麼大的彈性,一個所的所長可以接受媒體的訪問,每一個派出所都是發言人,而不需要經過警政署或者是分局或者是警察局的相關核可嗎?

  • 一個所長就把犯罪的樣態過程提供出來,他不是偵查機關,而是執法人員,因此這樣就會變成在輿論上的呈現是一種誤導。

  • 接下來進入討論階段。

  • 綜合討論之前有一些影片,我們先看一下,作為一個引子,然後開始討論。

  • (播放影片)

  • 影片有3分多鐘,大家都是滿熟悉的。

  • 這個是執法人員的密錄器,不見得是執法人員所提供的,也許是上級人員要求的,他看到的東西,不見得是他所強調的,也不是他所認知的,這個也許需要相關警察機關的偵查,為何可以呈現?

  • 這個密錄器是屬於偵查不公開的資料當,為何每一天都可以出現?員警執勤的密錄器都有,卻成為新聞的來源。

  • (播放影片)

  • 第二段影片是俗稱的星光大道,被告或者是嫌疑人會不斷被拍攝,在壓制嫌犯的時候是不是要有一些遮蔽的措施,大家是不是要有進一步的討論?

  • 警工推的王昱浩先生有提出一些問題,大家可以看到在螢幕上,包含處分的種類是什麼、公開發布新聞稿不合規定時要懲處的是誰、基層員警被處分時要如何辦、洩漏如何查證?是不是請警政署給予一些回應,其他的各個單位或者與會者針對這個地方有意見或者是想法的,就可以隨時舉手,邱立委辦公室會協助大家讓大家討論。

  • 我希望每一位都可以充分發言,是不是請還沒有發言過的。

  • 各位先進、代表,就所說的問題再作說明,有關於本署針對警察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查處機制,接獲民眾的陳情之外,我們就業務內容來進行列管,我們也教督導單位來查處之外,本署的行政指揮中心每日監看報導,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事。

  • 經分析,近年來違反規定的案件,主要以發布新聞,依律定的程序來辦理,提供資料為適當提出,為媒體召開情形。

  • 媒體大部分跟警政單位的互動不錯,市場到警政單位聊天泡茶,這個是確實的狀況。

  • 經統計,103年至107年查處疑似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案件,總共有382件。

  • 打斷一下,全年?

  • 103年至107年。

  • 我光看數據就很奇怪,一年60件,6天才1件,一個禮拜才1件。

  • 從去年10月間,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發布新聞的檢核表,裡面的內容規定很詳細,發布的要件是什麼,核心不得公開或者是揭露之事項、資料,這個部分有很多事項。

  • 另外,這個檢核表要經過公關刑事單位陳核到局長之後才發布,10月才開始實施,接著因應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辦法,我們把這個檢核表再針對內容做修正,以後針對檢核表的內容逐項來勾選。

  • 另外,裡面也有指定要由哪一個層級的發言人來代表發言,以上報告。

  • 每一個派出所所長都是發言人,甚至一般偵查隊的小隊長都是發言人,如果5年360件的話,給我一個月,我檢舉超過500件,你懂我的意思嗎?所以這個部分是有法,卻沒有執行,這個檢核表是假的,簽到局長才給發言人,你早上發生,新聞就上來了,可以接到局長那邊去嗎?

  • 警察局是由局長,分局的話是由分局長來核定。

  • 如果把你們的公文流程調上來的話,你們一件都調不上來,這個已經講很清楚了,沒有必要在這邊再講。

  • 剛剛有提到處分層級,我們也有處分到分局長,並不是只有基層的同仁,像去年高雄也有一件,是處分到分局長、偵查隊長,各記過一次,這個是我們發現之後,那一次處分比較嚴重,是到分局長,並不是只有基層的同仁。

  • 第一段影片,警方在執行路檢查緝毒品,有密錄器,媒體為何會拿到?這一件有無列管?

  • 就影片的話,應該是我們本身提供的。

  • 有沒有列管?你根本不知道啊!

  • 我們從去年就開始。

  • 這個是我三年前質詢的,拿一大堆的法律條文給我看,你們依據什麼,完全沒有在做,問題是在這裡,因此偵查不公開,最需要落實的是警政機關。

  • 不好意思,我是唐鳳政委辦公室助理主持雨蒼,警工會有一些需要警政署澄清,就你們懲處的樣態是在什麼地方?這個是第一個部分。第二個,你們在列管偵查不公開的案件之後,你們內部是做什麼相應的查處,是不是可以幫我們分享一下?第三個,非常感謝委員剛剛有提到一件事,目前偵查不公開,我們大部分針對新聞跟媒體,但是針對Youtube或者是粉絲團的露出,有沒有做相應的查處?是不是可以幫我們補充一下這三點,謝謝。

  • 你可以想一下,可能沒有辦法回答,我先邀請其他的單位。

  • 今天也有新聞自律委員會的詹怡宜主委。

  • 我們跟詹主委訪談的時候,有提到第8條未來媒體跟政府機關互動上可能不一樣,您這邊有什麼想法?有什麼意見?

  • 這個是針對偵查不公開的新辦法,其實大致上媒體來說也是肯定的,我相信包括剛才看到類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的小驗剪輯露出在影片上,這個是一個問題,像在觀念上,當警政單位有一些宣導,讓社會大眾瞭解警察非常英勇、做很多事的時候,也會用很多方式,其實也不是透過媒體,而是可以自己放上去Youtube,自己呈現來做宣導,因此大家也都希望這個東西取得一個平衡,一方面我們可以看到警察有做一些事,這個是我想警政單位在露出這樣影片時的概念。

  • 另外一方面,當然我們知道為何要有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辦法,其實最重要的是要保障這一些當事人的人權,剛剛提到要公平審判,不希望這一些東西在執法或者是宣導的過程中,又或者是偵辦的過程中,我們看到一些可能會違反到人權的原則,我覺得這個互相的平衡是很重要的。

  • 過去,我認為的確有一些部分,我們這樣的互動狀況可能沒有做得很好檢討,過去有幾件事,包含這一次有特別提到,像媽媽嘴事件,有一些是很遺憾造成的狀況,也可以在這個階段好好討論。

  • 不過我覺得這個當中有一些事,像社會大眾對於新聞媒體有一些失望或者是覺得不夠好的地方,但是我們仍然很堅信新聞自由的價值,我們希望很多事,雖然有三律共管,但是我們最希望透過的是自律。

  • 但是在過去的十年以來,新聞的自律一直透過幾次的事件當中,我們再一次次地檢討當中,其實是有一些改善,可能邱委員還是不喜歡看電視新聞,但是我相信如果我們再透過偵查不公開,我們最近已經透過記者回報,其實警察機關因為有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辦法,已經非常緊縮了,記者已經跑不到新聞了,不像過去這樣。

  • 而大家也比較有意識,是不是有什麼東西怎麼樣保護,也為我們透過各個媒體間彼此的協調,我認為這一整個作業辦法的大方向是可以朝著比較正面的方向來突破、改進。

  • 當然,我覺得剛剛在討論,還有很多細微的事情,有的時候包含我們在看政治,像會有放話的可能性,這個部分可能是真的很難去追查到源頭,或者是一直對於機關做限制,但是一定會有漏洞,這個部分也很難限制媒體,不能因為可能成為放話的工具,或者是可能在報導當中會有一些問題,因此就不報導,然後就對媒體管制,這個其實也不是就民主社會互相求進步成長的好方式,如果一直用管制、限制的方式。

  • 所以,我們比較認為透過約束相關單位的偵查不公開,也就是透過這樣的作業辦法,大家一再提出這一整件事是為了偵查順利、公平的審判、當事人人權的保護,這樣的概念我認為是好的,而新聞的從業人員也是在這樣的觀念之下尋求自律。

  • 我當中對於今天提出有幾點,包含第8條關於哪一些東西,因的確有一些時候是需要公開的,像過去發生了幾個案子,的確在採訪的過程中,像為何沒有被受騙,因為有過這個報導,看過、知道這個人是騙子,因此才沒有再被騙,類似像這樣的案子,我相信有時適度揭發一些偵辦當中的案子,讓社會大眾瞭解,也有他的必要性,並不是全面的,完整過程當中就媒體報導,我想也不是這樣子,主要是這一些的拿捏。

  • 因此,比較大的問題是,接下來怎麼樣在第8條,也就是哪一些是屬於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自由、安全,哪一些是要防範的,哪一些是重大影響,因此要適度的公開說明,到時在執法、真正運作時,我覺得這個才是我們接下來會碰到的問題。

  • 因此,我認為大致上這樣的作業辦法修正,我們共同來提升對於偵查不公開的概念,我認為是正面的,以上。

  • 謝謝詹召集人。

  • 接下來聽聽學者、專家的意見,劉教授坐了很久,請政大新聞系的劉教授。

  • 各位、與會代表大家好,我是劉昌德。剛剛詹主委有提到媒體的部分,我自己就議程大綱第4點跟大家交換一下意見。剛剛委員提到很久不看新聞台,我說老實話,作為一個新聞系的教授,不敢很久不看新聞台,但是每次看都有一些感想。

  • 這幾年不管是我自己或者是我的這一些新聞系的同事們,我們都會對於媒體現象有非常多的批評,但是今天我想在這個場合,首先想要幫新聞媒體比較正面的功能來說話,這一次委員跟唐鳳辦公室很認真事前準備議題手冊,我事前看了,裡面整理了一些非常多,特別今天呂先生也有到,在這個手冊裡面,容我直接唸一下,因為我想呂先生等還會有一些說明。

  • 呂先生在第二段提到,第二次羈押的時候,法官要求呂先生禁語,出去不能講話,他認為不合理,當時有去問金紙店的老闆,說呂先生有去買金紙,但是不能反駁,因為他不能對媒體講話。我有一點驚訝,為何法官可以要求他自己的權益,媒體問他,卻不能講話,我不知道為何,這個也許要請教司法相關的專家,不管是法官或者是警政的人員。

  • 我覺得如果這樣來看,就這一個單一的事件來說,如果呂先生可以對媒體講金紙店老闆所說的,跟他的狀況完全不合,也就是有兩造平衡報導時,回過頭來來說,落實偵查不公開有非常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保障訴訟關係人的名譽、隱私及安全,呂先生當時的各種狀況已經被司法機關公開了,但是他不能在媒體上為他自己的權益作辯駁,我覺得這樣是不對的,如果媒體在這個有呂先生的說法,這樣才是保障他的名譽、隱私及安全。

  • 因此我要說的是,媒體在監督環境上,以及對於訴訟關係人來說,不見得是負面的角色,我們怎麼樣讓媒體到正面的角色?前一陣子公視《我們與惡的距離》,其實媒體「與惡」不會有距離,是要站在對面,要站得更近、更好,要更監督這樣社會失序的狀況。

  • 詹主委在,但是的確現在還有一大段落差,現在碰到的問題,還是存在的。唐鳳辦公室有幫我們做一些整理、聚焦,裡面有關於幾點,我很快說一下我的想法:

  • 我們在報導這一些案件,也就是對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來說,我給媒體的建議是,我們應該要做的是原則、例外、具名,所謂這裡面有提到要討論的重大案件,簡單來說是媽媽嘴的這一個事件,或者不是謾媽媽嘴咖啡殺人,發生這樣的殺人案件,這個是很多人都知道的咖啡廳,出現了這個命案,會影響社會大眾的安全問題,這個部分我們要說明,重大案件需要可識別的資料,這個沒有問題。

  • 而這一些都是必須要從個別的案件來看,我現在很快來說剛剛辦公室提供的兩段影帶,一個是警察追緝,第二個是賣假證件的公司,對我來說第一段不應該讓嫌疑人被辨認出來,原則上是這一種匿名的案件。但是第二段是重大公益的相關案件,也就是我的建議是這樣,這些事件來看影響的層面來看有多廣,以及具名與否,對於公共利益有沒有幫助,像剛剛第二段對於賣假證件的,如果對於一般人來說知道賣假證件,但是不知道誰涉嫌賣,在這個時間點上不要接觸這樣的公司,但是因為沒有再繼續往下看,所以我不知道具體的內容。

  • 第一段帶毒品的影帶,知道是誰帶毒品,對於體人到臺灣社會毒品泛濫並沒有太大的幫助,但是它並不是新聞,如果是的話,對於可辯證的資訊播出,剛剛辦公室提到重大的案件影響層面以及具名與否對於我監督的環境來說有無幫助,這個是我判斷的準則。

  • 第二,現在媒體上有更正權的規定,但是我們都碰到一個問題,這個都要請教NCC的吳副處長,實際執行上,舉例來說,我們就用媽媽嘴的事件,當時一定是頭條,但是我們做落實偵查不公開的公聽會也有關,現在電視有沒有辦法用頭條來還給這些人清白,這個實務上是很困難的。

  • 到底大街小巷打人的更正權有沒有被落實,到最後連道歉都沒有,我自己的意見是需要落實更正權,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上,NCC跟業者都會發現有困難,我個人目前的建議是,既然我們目前新媒體,也就是網路媒體這麼發達,不見得這一些更正都以頭條處理,以頭條報導頭條處理,可能需要不管是社群或者是網路上來進行,進行一些滾動式的修正,這個是我的建議,並不見得可行,這個是碰到非常大的困境。

  • 第二,有關於自律的部分,大家都知道自律很重要,自律才能維護真正的言論自由。但是我們一直喊三律共管,自律無法落實,如何用法律的方式來協助他落實,我的建議是,NCC的相關法規儘量不要干涉內容,但是媒體犯規太多次,應該要扣分或者是換照的時候不予換照,就是用其他的方式來協助自律的達成。如果每一次要NCC直接開罰,我覺得這個是一個傷害跟過大的行政成本,以上三點給委員及與會者參考,也是我們可以進一步討論的方向。

  • 謝謝精密的分析。

  • 更正權的部分,如果用同樣的篇幅,也許還不會那麼不愉快,通常更正權是很小的,像放了三、四遍,而且篇幅很小,其實有更正,但是沒有告訴你更正的幅度有多大。

  • 另外,像新聞媒體很多是商業電視台,一定要有商業利益,取材是一定要有收視率,收視率高的前提就是快、聳動,沒有去做查證或者是平衡報導,因此這一個部分謝謝劉老師的提點。

  • 我們請呂先生針對自己的經驗來跟大家分享,接著再請司改會說明。

  • 大家好,我是呂炳宏,我想針對老實說的更正權再提一下,其實在廣電法第23條裡面其實限制了根本不是太多的問題,而是15天內才要求更正,我舉一個例子,像當時電視台報導一個龍捲風,說我在推車燒金紙,新聞露出的時間是3月23日,最後不起訴是4月12日,其實15天內要如何更正?如果新聞可以做到自律的時候,如果願意用一個小時去演棄屍、燒金紙的動作,也一個小時不要棄屍、燒金紙,這樣對媒體自律是不是有更大的約束力?這個更正權真的是太弱了。

  • 剛剛老師還有提到執法、順法的問題,像偵查不公開101年發布的時候,102年8月修正第9條第4款。其實剛剛警察新聞媒體處理要點時,其實在101年8月生效,在108年3月才廢止,而廢止之後,剛剛有分享的是你們有新的辦法要在6月15日公布,但是其實剛剛一講完,我很訝異,有辦法了,但是我上網路找不到。

  • 坦白說,101年公布時,102年就已經把修掉了,但是孫法一直保持著,因此剛剛提到愛與鐵血,依據警察新聞處理要點是可以公布的,所以如果你說你的檢核表是在去年10月公布的話,坦白來說,我記得去年還有一個新聞處理要點公布,其實就提到可以適度公布,這個方法是有問題的,因此我建議有沒有辦法可以讓我們先瞭解草案預計要怎麼樣,這個是我想講的。

  • 剛剛老師有提到公共議題部分,什麼東西可以露出、什麼東西不能露出,其實某種程度像剛剛講到法官叫我不能講話以外,檢察官那時也在整我,102年3月13日在我第二次羈押我失敗,新聞媒體說失責,這個是題外話不要講,但是在那一天檢察官的新聞稿裡面就把我家地址寫在上面,就說我必須在那個地址,禁止離開,並且把名字、地址都放在新聞稿裡面,我請司改會幫忙幫我發文給法務部看能不能拿掉,我可能是個案,但是我又覺得這不是個案,因為在新聞公布辦法當中說這一些都可以露出,因此有沒有辦法把這一種東西作更正呢?這個是我想要提的第三個點。

  • 最後,我想講的是,其實在去年司改國是會議時,有一個無罪推定的標語,必須要在平面媒體、電子媒體上落實,我看到有落實,大概是幾篇新聞而已,後面就沒有了,是不是無罪推定的標語,有沒有機會放上去?我覺得這個是很好的方法,但是如果光連標語都放不上去,要如何自律?我想講的是這個。

  • 謝謝呂先生,有親身的經驗。李法官跟郭主任檢察官都在,請郭主任檢察官說明。

  • 謝謝主席、呂先生的提問,有關於剛剛提到更正權的部分、新聞稿把地址寫出來的部分,這一次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9條有這樣的規定,思考的層次是對於重大矚目案件,在偵查如果要發布新聞,我們必須要先看第8條,也就是什麼樣的案件類型可以發布,當初呂先生的媽媽嘴案件是有發布的必要。

  • 但是發布的時候有什麼可以講、不可以講,不可以公開的東西就規定在第9條,而且公布的內容還必須要去識別化,103年的案件講得也許多了一些,新的辦法對於這個前車之鑒,我們有做了檢討,因此在第8條的規定以後,再去識別化,以及被告、訴訟關係人的這一些隱私資料都不會再公布,以上是先簡單回應。

  • 謝謝。李法官要不要指導一下?

  • 謝謝委員、先進的指教,剛剛老師、呂先生有提到對外不可以發言的部分,確實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裡面關於應該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義務主體當中不包括被告,但是被辯護人。

  • 在這次修正前第5條第3項有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告知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並曉諭不公開或揭露中之程序或內容,這一個部分因為法律沒有明定,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子法中做這樣的規定,事實上也有一些質疑的聲音。

  • 但是在這一項的解讀上,一般認為是道德性的勸說,其實在這一次修正的過程中,本院針對這樣一項規定流程的必要性,事實上我們也有跟行政院溝通過,後來協調的結果訂在現在修正後的第6條,做了一些修正,而其修正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告知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並得曉示如果你公開或揭露偵查中之所知悉程序或內容,對案件會造成可能的影響」。這樣的用語跟修正前的規定,實質上可能不會差異太大,不過他的用語會更柔性一點,還是希望被告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害人原本不受法律限制不受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訴訟關係人,可以的話,盡可能不要對外公開說明,以上我的補充,謝謝。

  • 我請教一下李法官,剛剛呂先生說對外禁語,這個是合乎法律規定嗎?是不能做任何的陳述嗎?在媒體上受了很多不實的渲染或者是陳述,幫自己的辯護都沒有,所以法官一句話說不能陳述,這樣合理嗎?

  • 其實就像我講的,被告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本來不是偵查不公開原則所受到的對象,因此做這樣的規定,其實是柔性的勸告,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覺得清白需要澄清時,除非在偵查中得到的訊息是所謂的因秘密的事項,如果公開洩漏的話,恐怕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如果是針對本身個人所要做辯白,沒有逾越法律的規定範圍之內,我個人的意見是,這部分比較不會有法律責任上的問題,我的前提是必須要在法律限制的範圍內,除非有可能涉及到其他的法律責任,如果沒有這一方面的問題,事實上並不是偵查不公開原則限制的對象,因此基本上如果對其個人清白有所說明的話,基本上我個人認為是可以的。

  • 民間司改會小組有三位律師到場,有施律師、黃律師跟陳律師。先請施律師。

  • 各位媒體朋友、委員、同仁,司改會因為我們是負責偵查不公開的部分,原則上會分享以目前來講,司改會在做偵查不公開所遭遇到的一些問題,也許可以作為之後偵查不公開精進的參考。

  • 首先來講,針對媒體的部分,因為我有兩個部分的想法,第一個警察的問題,我們遇到最大的問題是自媒體的部分,也就是愛與鐵血系列,就我個人的立場來講,其實警方為了要表現出英勇或者是塑造正義的形象,是有形象上宣傳的必要,但是涉及到被告或者是其他相關人等時,這個部分是不是有取得他們的同意,是不是會影響到我犯錯了,我要被偵查、懲處,這個形象被放在愛與鐵血或者是其他的媒體上我覺得這個是會受到懲罰,不應該受到的懲處。

  • 其實我們針對這一個部分,我們曾經有發函請各個警察局或者是派出所,他們假如有不同的影片時,我們通常得到的回函時,因為這一些影片仍然存在Youtube上,他們認為這個有教育的意義,但是我不清楚所謂的教育意義是什麼意思,如果是任何的報導,任何報導都有教育意義,為了查緝酒駕,但是對整個公共利益,也許個人犯了酒駕,但是對於整個公共利益的問題哪裡,為了不讓大家吸食毒品,所以就這樣報導,這樣的話,每個都可以報導,每一個都有教育意義。因此我們所謂公共利益的部分,必須要很嚴正釐清。

  • 我剛剛聽到王股長的報告,他們的現行規定是依照所謂檢警媒體處理的注意要點,就如剛剛呂先生所講的,3月的時候已經廢止,為何這個時候還會有現行的規定,現行的規定到底是什麼?

  • 第二個部分,針對新聞媒體的部分,其實就司改會我個人的經驗來看的話,就我個人媒體的部分來講,比較大的問題,我認為沒有據實報導,因為犯罪新聞來講,其實對於媒體來講是有衝擊性、渲染力,其實很多是大家喜歡看的新聞,但是媒體在報導的時候,像檢警調發布的新聞之外,也許有蒐集、也許沒有蒐集,但是弄出來的東西來講,可能看一篇小說或者是微電影,是不是有經過事實或者是什麼樣的查證,我個人認為這樣是滿有爭議的。

  • 其實當事人有一些案件,其實新聞媒體講的東西,但是事實上並沒有發生,我們記得有函詢某個媒體,其實是警方給的訊息,結果我們就函給警察局,但是警察局說根本沒有跟新聞媒體講過這一些事,其實新聞媒體的資料來源是什麼,究竟有沒有據實報導,或者是報導的過程中有添加一些想像或者是來源的資料,有沒有做查核,我認為這個部分是有必要再做確認的。

  • 第三個部分,所謂的究責部分,究責的部分,其實我有兩個意見,第一個關於我們剛剛所說的,在作業辦法規定之後有一個懲處的動作,懲處之後,如果認為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部分,涉及到個人名譽隱私的部分,被害人要如何做?我的想法很簡單,懲處這一些員警或者是承辦人員好了,但是還是公開的,如果理論上被害的話,這一些行政機關要用什麼方式來處理?我們在公開的部分有一個機制,也就是做一個主動更正,或者是懲處這一些之後就算了,而被害人就留待他們自己跟我們提出申訴,或者是跟我們請求國賠,又或者是檢警調違反的部分來做更正,這個部分似乎沒有考慮到。

  • 我再接續呂炳宏所說的部分,他之前有跟我們申訴,士林地院針對羈押的部分還是有新聞稿,新聞稿上面還是把之前呂炳宏先生被限制住居的地址還是留在上面,如果現在去查,新聞稿上面還是有呂炳宏先生或者是其他機關關係人,都還是有留存其新聞稿在,既然是刑事無罪了,這個新聞稿不一定是要整個撤掉,但是也許是要把限制住居地址的部分,也許要做適當的遮掩或者是處理。

  • 當然,呂炳宏先生的案子我不認為是個案,也許之前違反不公開或者是認定無罪的部分,所有被限制住居的資料還留在上面,這樣是不是合理,我覺得也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以上報告,謝謝。

  • 謝謝陳律師,司改會的陳律師或者是黃律師有沒有要補充?

  • 謝謝各位先進,裁定新聞稿的部分剛剛施律師有補充。我針對司改會成立偵查不公開小組,我也有稍微參與法條修正來提出一些觀察。

  • 就我自己的觀察,在舊法的時代主要有兩個問題,第一個是如何認定公開的課題,其實內涵不充足,另外一個是已經制定的法條,其實落實的情況不是很好。我先講法條落實的情況,像剛剛主持人提到星光大道的問題,就是放任媒體拍攝被告或偵查中的嫌疑人,其實在舊法裡面,也就是第8條的地方,有一條是「偵查機關不得任由媒體拍攝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其實如果我們有好好落實舊法偵查不公開條文的話,其實這樣的情況也不會發生。

  • 剛剛也有指示我們沒有阻止媒體拍攝,像如果Google新聞的話,有一些比較小的地方派出所,甚至會把抓到的犯罪嫌疑人直接架著,讓媒體去拍,甚至已經不是容認了,而是直接讓媒體去拍,因此這個法條未落實的情形,在新法的時代要想辦法解決。

  • 另外一個,認定內涵不充足,我舉一個比較具體的案例來看,在聚焦方向第一點跟第二點,其實都是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可以公開的例外情形,但這都是比較抽象的判斷標準,要怎麼樣去認定,還是要有一些實際的案例去形塑一個判斷的標準,我們才有比較辦法適用,如果單看文義的話,像社會矚目案件,比如媽媽嘴案、南港小模命案,這個是不是矚目案件?當然是。但是如果認定是矚目案件,後面所有的東西都倒出來給媒體,其實新法的部分還有規定什麼可以公開、什麼不可以公開,都可以處理這樣的情況,但是還是不夠充足,因此還是要有後續檢討、後續形塑判斷標準的機制,而且要讓每一個偵查業務的調查局的人員都要知道這樣的標準,我們才有辦法樹立標準化的流程,讓大家比較知道如何認定。

  • 第二個是告知民眾注意防範的必要,這個也是滿抽象的標準,像剛剛施律師有提到協助一個個案,其實那個個案的具體情形我講一下,那個是民眾,在道路上,被警察攔道路違規,申訴的內容是路上有發生車禍,其實是根據前面一位警察的交通指揮,他逆向繞過車禍的現場,沒想到繞過去之後,後面事故的另外一端警察攔下來說是違規逆向,在這個過程中,遵從指揮怎麼會被攔下來,情緒有一點激動,因此講一些比較情緒性的語言,被以妨礙公務罪來逮捕偵辦。

  • 而這個過程就被警方的密錄器錄下來,然後被放到網路上,我們行文給當地的警局,但是警局的回文說這樣是有教育意義的,因此放到網路上,我們很懷疑這樣的交通事故,也就是警方跟民眾的衝突,而且甚至還沒有釐清,這個情況到底怎麼樣的時候,就放上去瞭解到底有什麼教育意義。

  • 因此,這個是第一線公布資訊的人,其實不太知道什麼樣的情況應該公開、什麼樣的情況不應該公開,因此才會走到第三點,也就是要有檢討小組,也就是什麼樣的情況可以認定公開,也沒有外部的意見,自己做的話,等於沒有檢討到。

  • 如果第三點可以落實,然後可以把怎麼樣不能公開的情況,也就是懲處做出來,也轉告周知,讓各個偵查機關都知道的話,也就是配合第四點的教育訓練,也就是把第三點的結果結合第四點的教育訓練,我們在可以落實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辦法。

  • 最後分享一點,因為我們有開一個申訴的專線,讓民眾檢討申訴不公開的情形,像剛剛副局長有提到,在103年至107年只有382件的交辦,沒有做過精確的統計,一個月算下來是5件左右,我們接到申訴案件的電話遠超過這個數字,因此這個案量要如何做起來,因為有足夠的案量才可以形塑標準,警政署公布作業辦法,也就是警察機關或者是偵查機關到底是依據什麼樣的辦法做事,讓大家可以很好、很容易找到這個標準,然後可以開放民眾申訴。

  • 案件有一定量之後,我們在形塑這個標準會比較容易,以上我的分享,謝謝。

  • 謝謝司改會幾位大律師精闢的分析。

  • 其實相關的管制是用在作業辦法,要落實也是很抽象的部分,也就是違反國家安全、有教育意義,認定都是在警政機關,認為有教育意義,有什麼案子都可以,有國家安全、重大安全都可以。

  • 我覺得應該可以提升到法律位階,如果警政機關或者是司法機關,像違反偵查不公開的部分,是不是在法律上有更明確的罰則?因為你只要在媒體上呈現,透過警政機關所提供的影帶,警察永遠是正義的一方。

  • 另外一方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永遠是落實的一方,真正的是不是這樣子?但是媒體上呈現警察一定是正義的一方,所以我覺得對於影帶的需求,這個需求的強度一直都很高,但是你的原則一定要把握,我現在覺得不僅沒有把握,而且有泛濫之虞。

  • 像一個月5件,我請同仁看這一些新聞,一天抓50件出來,委員會就質詢,一件件來看,有這個作業辦法,有跟沒有是一樣的,也就是警政機關的心態,我覺得警政署的同仁,第一個是對於模糊地帶、抽象概念要更明確化,基層員警相關的約束是很重要的,否則每一天看這一些犯罪新聞,覺得臺灣是不是一個犯罪的天堂。

  • 今天謝謝民間司改會、學界劉教授、詹主委、司改會三位大律師、警工會的三位同仁,你們的意見都非常重要,有沒有要補充的?

  • 各位與會的來賓大家好,我還是要幫警政署講一下話,包含去年頒布新聞檢核表,雖然頒布了,表示有在重視,但是可能稽核的力道不太大,所以基層機關不遵守,也會本末倒置,事前不遵守,事後媒體監看之後才追檢核表,這個東西是可以改正的。

  • 第二,今年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頒布出來之後,刑事局這邊其實就辦了很多講習,我有去參加的同事是刑事局辦的講習都非常好,刑事局是有在做的,但是花了多少的人力在做,也就是你重視什麼業務,如果刑事警察局的人力夠的話,每一個案件都抽來看,機關是不是就不違反辦法,不管是舊法或者是新法,這樣就不違反。

  • 第三,我們剛剛一直討論到自律的問題,只有媒體需要自律嗎?或者是只有警察機關、檢察機關需要自律嗎?應該不是,像教育意義,比如愛與鐵血的影片說不可以公開蒐證影像、畫面及照片,就放到自己的自媒體上,到底教育意義在哪裡?是教育大家:

  • 一、不該犯案——這個本來就有教育了——或者是教育大家說被搜索時就長這樣子;

  • 二、或者是教育拒絕違法搜索,因為唯一同意的依據是被問「看一下,好不好」,最後他有同意;

  • 三、或者是要教育警察不管,你們大家要自己小心一點,像媽媽嘴的案子。比如:台南之前抓一個通緝犯飛天走壁,你講了、播出來,然後通緝犯看到,這樣合理嗎?你不僅沒有保護到當事人,也沒有保護到證人,偵查方法是反正跑掉了,警察也沒有方法抓到我,對不對?也就是靠地區用兩隻腳,我實在搞不懂要如何教育。

  • 還有,警察應對媒體來講,應對比例好不好?我想像在場有很多跑過記者,面對這一些警察時,他們是不是什麼都不會講?只會唸稿,他們沒有受過訓練,站出來發言是因為剛好在那個位置,我們所有業務的同仁,包含秘書室都沒有受過專業的訓練,所以也不知道新聞能力,因此擔任粉絲團小編的時候,什麼都不知道,有畫面最重要,比如好人好事有畫面就好了,甚至粉絲團的小編是同仁在輪,像宜蘭、花蓮的分局很多都這樣搞,他們沒有受過訓練,也要想辦法叫他們擔,每一個禮拜有一些新聞績效,好讓長官去局務會報、署務會報不會太難看,壓力是在小編身上,他沒有辦法管偵查是不是不公開的問題,所以自媒體是不是要遵守新聞能力,這個也是要考慮的範疇。

  • 又或者是當他違反的時候,我們到底要如何去補償,這也是自律的一環,難道我們去查處、申誡、記過就好了嗎?當事人的名譽就平反了嗎?沒有啊!粉絲團還是在,哪一家媒體有自己播放出影片?沒有啊!你被侵害的當事人,或者是法務部、司法院,你被侵害了偵查問題,怎麼辦?難道這樣子就過了嗎?就有一次申誡、小過,你再繼續違反偵查不公開,地檢署、法院要不要判案?當事人都被大家未審先判,或者是要不要國賠?這樣是不是算違法?底下核定新聞稿、透露新聞訊息,是不是違法?要不要申請國賠?大家都是這樣子,所以一直做下去。

  • 刑事局在這邊,你們做了檢核表,希望新法上路之後可以實施。

  • 高層一定要很重視,如果不重視的話,比較屬於基層的員警就不會當一回事,因此我在立法院可以有更強的監督領導,要落實偵查不公開,如果法律處分是很嚴重的事,行政處分是可以處理的,像剛剛同仁所說的,任何派出所的所長都可以當作發言人來掌握這個案情,沒有受過任何的訓練,你們難道不知道嗎?你們應該都知道,沒有受過這樣的專業訓練,沒有講清楚,因此容易誤導民眾,你們要的就是一個績效,因此這一個部分我覺得可以用預算、更強力的監督來監督警政署來重視這個問題,要你們提出檢討報告。

  • 五年才360件,我實在是匪夷所思,代表你們沒有當一回事,公聽會把問題丟出來,希望大家勇敢面對這一些問題,否則臺灣因為偵查不公開,沒有具體落實,會傷害很多的人權,也對整個事件的版面會有很大的負面影響,警政機關要拿出改革的魄力與決心。

  • 謝謝大家,時間差不多,我做一個總結:兩個小時當然非常不夠,這個問題留待未來更多的討論,但是今天有這樣子的包含事前訪談、會議現場公開,每個人的意見,我們都收在心智圖上,你們手上有的心智圖連結我們都會回去分類。

  • 今天的共識,不管是來自行政機關、NGO或者是民間的個人,對於落實偵查不公開其實有幾個共識,要打破既有的文化,像偵辦機關、媒體的互動狀況,還有媒體當中的既有陋習、強化教育、檢討機制必須要落實,這個必須要有外部的力量監督,懲處也必須要透明,像剛剛司改會有提到,警政署是不是可以將相關的檢討文件,透明公開在網路上,用個案的累積,讓各界可以知道到底檢討的判決是什麼。

  • 當然今天討論完還是會有許多爭點留待未來再貢獻意見,包含公共利益、有無教育意義是非常模糊的標準,還有關於當事人的更正權,像廣電法第23條15天內要更正,這個廣電法未來修法時是不是要進一步修法,還有政府機關都有一些新聞處理要點,今天大家都有點出一些還有一些關節沒有被打通的地方,希望未來內部作業要點可以做更細緻的處理、把關。

  • 非常謝謝邱志偉委員,今天其實是唐鳳政委辦公室第一次與立法院作這樣的合作,我們引入協作會議了「多元」、「透明」的精神,謝謝邱志偉保持非常開放的心胸,願意做這樣的嘗試,包含我們今天有直播,也開了線上的提問,收了一下線上提問,但沒有什麼人提問,沒有關係,因為我們今天的議題手冊,你們拿到紙本、心智圖也會有紙本,這一些資料未來都會留到網路上,之後各位參加類似的公聽會,其實你們參加類似的公聽會,上網搜尋逐字稿及相關資料都搜尋得到,其他沒有來參與會議的人,他們如果想要參考的話,我們所有的意見都會併陳放在網路上讓大家參考。

  • 羅政委辦公室也非常關心今天的公聽會,今天的資料也會轉給羅政委辦公室的承辦同仁參考,在6月15日正式公告施行之前,或許他們可以做一些參採。

  • 感謝唐鳳辦公室團隊,所有的技術組同仁、主持團隊及速錄師,我們今天的逐字稿都有逐字紀錄,十天內編修完成,再請邱委員辦公室寄給大家一些確認用字、專有名詞有沒有錯誤,如果十天都沒有錯誤之後,我們就會完整公開上網,謝謝。

  • 我還是要講一下,我們必須要持續監督,我們有一個檢核表,針對行政部門到底有沒有落實偵查不公開,三個月了,今天是最後一天了,下一個會期開始,我再召開這個公聽會,再來檢討看看,警政署這一段時間看的新聞稿有沒有改善,大家經過三個月給大家時間,到底有沒有落實新版的檢核辦法,如果大家感覺上都沒有變,問題就是在執法機關,謝謝大家參與今天的公聽會,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