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主席、呂先生的提問,有關於剛剛提到更正權的部分、新聞稿把地址寫出來的部分,這一次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9條有這樣的規定,思考的層次是對於重大矚目案件,在偵查如果要發布新聞,我們必須要先看第8條,也就是什麼樣的案件類型可以發布,當初呂先生的媽媽嘴案件是有發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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