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發布的時候有什麼可以講、不可以講,不可以公開的東西就規定在第9條,而且公布的內容還必須要去識別化,103年的案件講得也許多了一些,新的辦法對於這個前車之鑒,我們有做了檢討,因此在第8條的規定以後,再去識別化,以及被告、訴訟關係人的這一些隱私資料都不會再公布,以上是先簡單回應。
謝謝主席、呂先生的提問,有關於剛剛提到更正權的部分、新聞稿把地址寫出來的部分,這一次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9條有這樣的規定,思考的層次是對於重大矚目案件,在偵查如果要發布新聞,我們必須要先看第8條,也就是什麼樣的案件類型可以發布,當初呂先生的媽媽嘴案件是有發布的必要。
法務部對於新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有什麼?我們在第一階段已經舉辦了講習的課程,在北、中、南有四場的講習辦理完畢,而且在法務部的內網設置了落實偵查不公開」專區,提供條文、上課講義、問答集給同仁參考,對於一、二審檢察機關責成臺灣高等檢察署督導落實本辦法,以上法務部的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最後,對於違反偵查不公開,有無究責機制?我們的答案是有的,現在警察機關、司法機關都要設置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上級機關要設置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必須要按季檢討、定期公布檢討報告,如果發現所屬的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也要依據相關的法規送請處理。
這一些案件涉及到國安、重大治安災難、社會矚目案件,或者是媒體報導、網路事實有誤,有澄清必要時,事先要經首長核準,也要適度公開,而且去識別化的要求,也是要看個案的需要。
剛剛邱委員指教的,電視媒體的新聞常常有一些錄影,這一些畫面的播出,在這一次的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辦法當中,對於跟案件有關的錄影、照片是不是可以公開,也有一些律定。
至於查獲的槍支、毒品等證物,如果事先經過機關首長的核準,也可以適度的公開。
第四,有人破獲重大案件是不是可以發布新聞、陳列證物?這一些案件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的影響,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及保護合法的權益,自然是可以發布新聞的。
另外,有關於媒體採訪的禁制區會不會阻礙新聞採訪的自由?在4月25日的時候,一、二審的檢察機關有進行會議,對於落實媒體可以採訪的區域都已經有劃定,對於禁制區的部分也有一些律定,這個部分是因應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而且各機關因為辦公環境設計的不同,也會採取因地制宜的做法。
會不會造成黑箱作業?我們的回答是不會的。偵查的程序及內容,經審酌公共利益及合法權益的保護,可於第一時間適度公開說明,同時兼顧新聞自由與大眾知道的權利。而且偵查終結後,重大矚目案件將會對外說明,因此偵查不公開,其實偵查的內容、順序只是在時間上不公開,至於案件起訴之後,法庭是公開的,就可以對外說明,所以會不會造成黑箱作業的這一點,請媒體朋友放心。
跟機關有關的還有兩點:一個是劃定採訪禁制區;第二個是成立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
就算可以公開的時候,有什麼事項、偵查內容是不可以公開的,第8、9條都有詳盡地規定,就這一些詳盡的規定,我們也做了一些教育訓練,讓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人員能夠對新辦法有所熟悉。
有關於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新規定的修正重點為何?第一個是如同剛剛所說的,避免標籤犯的情況發生;第二個很重要的是,以後司法警察機關必須落實發言人的制度,這個是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的事項;第三個是公開案件的類型明確化、不得公開事項明確化,這也是剛剛李法官有提到的,這一次辦法第8條、第9條有明確而且細緻的規定,包括什麼情況下在偵查中有什麼案件可以公開。
有關於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辦法,將在108年6月15日施行,立法的目的有三個:維護偵查程序順利進行、保障被告及被害人及訴訟關係人之隱私與安全、落實無罪推定原則(避免標籤犯)問題出現。
剛剛李法官已經就偵查不公開的重點已經有一些介紹,我將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偵查機關、偵查輔助機關一些有關的事項,還有大家有一些問題都在這裡提出、並請各位指教。
主席、各位先進大家早安,我是法務部檢察司調部的檢察官,非常榮幸今天有這個機會來說明這個偵查不公開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