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訪談的利害關係人當中,大家非常在意的是,不管是學界、公務機關、NGO,第8條、第9條有將相關不可洩漏的事項明確化,但是像第8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謂的社會矚目案件,是時候可以被公開說明,有人覺得這種事情很小,應該要讓民眾知道,政府機關卻認為不需要,但是有時似乎案件很大,但是並沒有非常重要的公共利益,或許並不需要讓民眾知道,這個判準也許是未來落實法規上會遇到的問題,等一下會需要細緻討論及個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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