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有關於新版作業辦法第11條,機關內部會指定三至五人組成「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如果沒有外部人員的話,公正性、客觀性是否足夠?上級機關要指定有關人員三至五人組成督導小組,這個「有關人員」是誰?會不會像警工會所說的長官間有包庇的情況,應該要檢討的事情就沒有檢討到了,這個是不是具有外部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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