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還是要講一下,我們必須要持續監督,我們有一個檢核表,針對行政部門到底有沒有落實偵查不公開,三個月了,今天是最後一天了,下一個會期開始,我再召開這個公聽會,再來檢討看看,警政署這一段時間看的新聞稿有沒有改善,大家經過三個月給大家時間,到底有沒有落實新版的檢核辦法,如果大家感覺上都沒有變,問題就是在執法機關,謝謝大家參與今天的公聽會,謝謝大家。
五年才360件,我實在是匪夷所思,代表你們沒有當一回事,公聽會把問題丟出來,希望大家勇敢面對這一些問題,否則臺灣因為偵查不公開,沒有具體落實,會傷害很多的人權,也對整個事件的版面會有很大的負面影響,警政機關要拿出改革的魄力與決心。
高層一定要很重視,如果不重視的話,比較屬於基層的員警就不會當一回事,因此我在立法院可以有更強的監督領導,要落實偵查不公開,如果法律處分是很嚴重的事,行政處分是可以處理的,像剛剛同仁所說的,任何派出所的所長都可以當作發言人來掌握這個案情,沒有受過任何的訓練,你們難道不知道嗎?你們應該都知道,沒有受過這樣的專業訓練,沒有講清楚,因此容易誤導民眾,你們要的就是一個績效,因此這一個部分我覺得可以用預算、更強力的監督來監督警政署來重視這個問題,要你們提出檢討報告。
今天謝謝民間司改會、學界劉教授、詹主委、司改會三位大律師、警工會的三位同仁,你們的意見都非常重要,有沒有要補充的?
像一個月5件,我請同仁看這一些新聞,一天抓50件出來,委員會就質詢,一件件來看,有這個作業辦法,有跟沒有是一樣的,也就是警政機關的心態,我覺得警政署的同仁,第一個是對於模糊地帶、抽象概念要更明確化,基層員警相關的約束是很重要的,否則每一天看這一些犯罪新聞,覺得臺灣是不是一個犯罪的天堂。
另外一方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永遠是落實的一方,真正的是不是這樣子?但是媒體上呈現警察一定是正義的一方,所以我覺得對於影帶的需求,這個需求的強度一直都很高,但是你的原則一定要把握,我現在覺得不僅沒有把握,而且有泛濫之虞。
我覺得應該可以提升到法律位階,如果警政機關或者是司法機關,像違反偵查不公開的部分,是不是在法律上有更明確的罰則?因為你只要在媒體上呈現,透過警政機關所提供的影帶,警察永遠是正義的一方。
其實相關的管制是用在作業辦法,要落實也是很抽象的部分,也就是違反國家安全、有教育意義,認定都是在警政機關,認為有教育意義,有什麼案子都可以,有國家安全、重大安全都可以。
謝謝司改會幾位大律師精闢的分析。
民間司改會小組有三位律師到場,有施律師、黃律師跟陳律師。先請施律師。
我請教一下李法官,剛剛呂先生說對外禁語,這個是合乎法律規定嗎?是不能做任何的陳述嗎?在媒體上受了很多不實的渲染或者是陳述,幫自己的辯護都沒有,所以法官一句話說不能陳述,這樣合理嗎?
謝謝。李法官要不要指導一下?
謝謝呂先生,有親身的經驗。李法官跟郭主任檢察官都在,請郭主任檢察官說明。
我們請呂先生針對自己的經驗來跟大家分享,接著再請司改會說明。
另外,像新聞媒體很多是商業電視台,一定要有商業利益,取材是一定要有收視率,收視率高的前提就是快、聳動,沒有去做查證或者是平衡報導,因此這一個部分謝謝劉老師的提點。
更正權的部分,如果用同樣的篇幅,也許還不會那麼不愉快,通常更正權是很小的,像放了三、四遍,而且篇幅很小,其實有更正,但是沒有告訴你更正的幅度有多大。
謝謝精密的分析。
接下來聽聽學者、專家的意見,劉教授坐了很久,請政大新聞系的劉教授。
謝謝詹召集人。
今天也有新聞自律委員會的詹怡宜主委。
你可以想一下,可能沒有辦法回答,我先邀請其他的單位。
這個是我三年前質詢的,拿一大堆的法律條文給我看,你們依據什麼,完全沒有在做,問題是在這裡,因此偵查不公開,最需要落實的是警政機關。
有沒有列管?你根本不知道啊!
第一段影片,警方在執行路檢查緝毒品,有密錄器,媒體為何會拿到?這一件有無列管?
如果把你們的公文流程調上來的話,你們一件都調不上來,這個已經講很清楚了,沒有必要在這邊再講。
每一個派出所所長都是發言人,甚至一般偵查隊的小隊長都是發言人,如果5年360件的話,給我一個月,我檢舉超過500件,你懂我的意思嗎?所以這個部分是有法,卻沒有執行,這個檢核表是假的,簽到局長才給發言人,你早上發生,新聞就上來了,可以接到局長那邊去嗎?
我光看數據就很奇怪,一年60件,6天才1件,一個禮拜才1件。
打斷一下,全年?
我希望每一位都可以充分發言,是不是請還沒有發言過的。
這個密錄器是屬於偵查不公開的資料當,為何每一天都可以出現?員警執勤的密錄器都有,卻成為新聞的來源。
這個是執法人員的密錄器,不見得是執法人員所提供的,也許是上級人員要求的,他看到的東西,不見得是他所強調的,也不是他所認知的,這個也許需要相關警察機關的偵查,為何可以呈現?
接下來進入討論階段。
一個所長就把犯罪的樣態過程提供出來,他不是偵查機關,而是執法人員,因此這樣就會變成在輿論上的呈現是一種誤導。
作為一個閱聽者,監督行政部門,行政部門是警政署因此希望媒體塑造形象,每一個警察機關偵查不公開的標準判斷不一,這個是推托之詞,應該要有一個一致的標準,這個在世界各國,行政機關有這麼大的彈性,一個所的所長可以接受媒體的訪問,每一個派出所都是發言人,而不需要經過警政署或者是分局或者是警察局的相關核可嗎?
但是被動接受的結果是,閱聽者是也許中、小學學生,可能是大學生,閱聽者是被動接受新聞資訊,你注意看,有很大比例跟篇幅,我一直強調,「ROC」是「Republic of Crime」,犯罪共和國,一直播新聞節目,大概有80%是非常爭議的犯罪新聞,這一些犯罪新聞不應該出現在電視媒體上,我們曾經有感覺到厭惡感,我們國家或者是學生覺得是不是黑幫治國或者是犯罪盛行,作為一個閱聽者也好,希望能夠改變。
謝謝唐鳳政委辦公室,脈絡補得很清楚,接下來進入比較實時的討論階段,大家都有想法,從閱聽者、監督者的角色,我作為閱聽者的角色,都會看到電視節目、新聞節目,這個是被動接受。
我們把議題的脈絡做釐清,這一個部分請唐鳳政委辦公室來做說明。
針對這四個面向所面臨到的現況是什麼,我們針對這一些現況來做一些分析,而這一些現況有一些不合理,我們如何提出有效的解決方式,把這一些不合理的地方矯正或者是調整。
接下來,我們要請誰報告?都報告完了嗎?下一個議程是各部會的簡報都結束了,我們接下來做盤點。唐鳳政委辦公室有做一些資料,牽涉到偵查不公開的相關單位、人員,比方說當事人,不管是被告、原告、公務人員、警察機關、調查局、廉政署或者是媒體、閱聽者,其實就落實到不公開的面向。
今天的重點是集中在如何落實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是該緊守分際、落實,要瞭解問題是在哪裡,我們也瞭解媒體更多自律的功能,社會相關的團體,或者相關改革的協會,我們共同把這一些亂象做一些管控,這個是我剛剛對於NCC小小的評論。
縱使NCC或者是警政署有相關的說明,我們有相關的法律機制,也有約束的機制來讓這一種情況,也就是偵查不公開可以具體落實,但是現在我覺得落實力非常非常低,社會上也有很多對這個不滿的地方。
雖然已經來辦公室說明好幾次,也有相關的規範,但是沒有執行,或者是執行太過於寬鬆,變成是用KPI,包括分局派出所,都是發言人,只要媒體記者把麥克風拿給你,就說這個犯罪是什麼樣的狀況,這個是常態嗎?這個是合理的嗎?我為什麼印象很深刻?因為有一個市民朋友,他有視覺失調,在捷運站揮舞刀子,甚至查到他的母親,警政機關就會有其資料,因為要通知他的家人,結果所有的媒體都訪問他的母親,結果他的母親要為他的子女行為道歉,但是他的子女是一個認知失調的人,我看到很多亂象都覺得非常不可思議。
或者是採取某些攻堅行為的時候,像查緝毒販,媒體不可能去攻堅,一定是警方才會有攻堅的蒐證影帶,為何這個蒐證影帶在媒體鉅細靡遺公開呈現?我只能針對警政機關更強力約束,沒有五次也有三次,我會把要把警政署長移送監察院,如果沒有辦法具體落實偵查不公開的話。
當然警政機關有相關的規定,要在什麼樣的狀況之下可以提供給媒體,但是現在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提供給媒體,小到連超車、道路一些超車去執行臨檢,密錄器也可以提供給媒體這,都是在偵查過程中所必要的影像,為何在偵查中媒體可以拿到?
如果可以出現法律約束力的話,是不會出現這麼多的亂象,這個的確是很多人的共同感覺,因為很久以前就不看社會媒體報導,我看運動台、卡通台,就是不看新聞台,因為新聞媒體跟警政機關的默契,新聞同仁如果不積極去發覺社會正面的能力,上班就到警政機關,警政機關有相關的事情、案件,當然手上有相關的影片,包含了密錄器、執行必要的蒐證,還有警政機關可以調到的監視器,這一些都是在媒體上可以廣泛散播。
我想您提到如何廣電媒體的報導,我想這三點:包含落實消息來源保密、教育訓練及三律共管機制,這個沒有從法律約束,而是口頭約束。
謝謝NCC副處長的簡報
接下來我們繼續請行政部門做簡報。
謝謝警工協會的王昱浩先生。
離開的這一段時間,我們就請詹小姐幫我們主持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