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個部分,所謂的究責部分,究責的部分,其實我有兩個意見,第一個關於我們剛剛所說的,在作業辦法規定之後有一個懲處的動作,懲處之後,如果認為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部分,涉及到個人名譽隱私的部分,被害人要如何做?我的想法很簡單,懲處這一些員警或者是承辦人員好了,但是還是公開的,如果理論上被害的話,這一些行政機關要用什麼方式來處理?我們在公開的部分有一個機制,也就是做一個主動更正,或者是懲處這一些之後就算了,而被害人就留待他們自己跟我們提出申訴,或者是跟我們請求國賠,又或者是檢警調違反的部分來做更正,這個部分似乎沒有考慮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