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NCC雖然是獨立機關,若要政府去介入,也不可避免會被一些朋友說我們有立場,所以NCC在這一個部分,我們會依法行政,依照廣電的相關法令去執行,我們不太會去介入。還是希望業界自律,然後民間團體可以用他律的力量來抑制相關假訊息的竄流,謝謝。
謝謝主席,主席講得非常清楚。
對。
NCC也謝謝文化部到時可以會提供書面意見。另外,就是因為建議開發專用的APP,NCC沒有這樣的規劃,NCC會針對此部分進行公開資訊,誠如我剛剛講的,像是法遵、有懲處的部分去做一些回應。而進行分類管理各家媒體新聞這個議題,或許未來……,但是目前沒有辦法,先跟主席、各位青年朋友說一聲。
如果主席今天把這個議案的界定為廣電媒體的話,那當然……因為所謂的新聞媒體,事實上有一些人認為平面也是新聞媒體,網路上的新聞網站也是新聞媒體,但是事實上平面跟網路上的新聞網站,事實上NCC都是力有未逮。以上做一個補充說明。
另外,我先說明一下,因為衛廣法第27條有這樣的法遵,事實上我們上NCC的公開網站,有關於像事實查證或者是哪一個媒體違反這一個部分,倒不是一定說證明新聞是假或者是真,我一直要強調沒有辦法證明它是真的或者是假的,但是在播報新聞過程中,有沒有落實事實查證的程序,我們會有一些懲處,其實NCC的公開網站可以查得到,大家可以參考。
謝謝主席的建議,我們會在會後補充這樣的意見。
事實上我也不可諱言的是,事實查證跟公平原則在很多國家,倒不一定是落實到法律來,基本上還是以業者自律為前提,這個部分目前還在徵求意見,用網路的方式跟公開實體說明會的方式,分別來徵求各界的意見,未來會對外公布,謝謝。
可能我剛剛沒有說明很清楚,因為法遵有這樣的義務,有課責於廣電媒體,所以我們針對廣電媒體如何落實事實查證,還有遵守衛廣法第27條第2項,是不是盡到公平原則的義務,我們有一些優先的相關措施。除了本會書面回應上的資料和我們有做一些新聞觀測以外,關於事實查證,如剛剛也說明了,是針對這樣子的參考準據,接下來會跟廣電媒體來做一些公開的說明會,並且參考他們的意見。
因為法遵上有事實查證的部分,所以我們有針對廣電媒體如何落實事實查證,我們有成立一些參考的準則,但是事實上目前正在做行政程序的一些公開說明會,希望將來有一個結果,以後再跟青年朋友報告,以上。
謝謝主席!我這邊再補充說明一下,目前這個書面資料的部分是還沒有的,因為還在行政程序中,NCC管的是廣電媒體,所以衛廣法於105年修正第27條,其實講落實,並不是說廣電媒體有責任去澄清哪一個是假新聞,因為事實上並不知道什麼是真的、什麼是假的,而是廣電媒體在報導的過程中必須要做到落實事實查證。
謝謝主席。
謝謝主席!其實羅政委這部分就是跨部會,所以各部會要依其權責來做相關修法的完成,謝謝。
謝謝主席。誠如剛剛教育部的回應及主席的說法,其實羅政委在去年12月於行政院院會裡面來做了一份報告,院會也有一個決議,也就是有識假、破假、抑假跟懲假四個方面。在懲假這方面,羅政委已經在去年年底完成五個法令的相關修法,並分第二波、第三波在進行,我相信一定達到青年朋友的一些關注情況,謝謝。
我們實在很不願意說是哪一個部會,其實行政院各部會都有這個責任。而這方面,其實羅政委有統籌各部會在做,至於破假是新傳處來主導,謝謝。
謝謝主席、各位朋友對於這個議題的關注,簡單來講,針對假訊息查核的處理,在先進民主國家仍採業者自律、公私協力,不由政府以公權力直接介入的方式來處理。目前我國第三方事實查核機制,已經有媒觀跟優質新聞發展協會共同合作的台灣事實查核中心,還有g0v零時政府,及MyGoPen等等,事實上在今年7月行政院跟LINE也做一些澄清專區的查核機制。以上的簡單說明,如果大家還有意見的話,可以參考我們的書面回應意見,謝謝。
有。
最後,為了保障司法人權、提升司法新聞品質,通傳會將會持續透過各種措施,除了本於法定職權媒體自主及依法裁處以外,也會跟司法院、內政部、法務部的相關部會共同合作,建立政府部門、廣電媒體及相關公學會之溝通平台,並辦理座談會,以強化廣電媒體新聞自律內控機制,增加從業人員專業知能,以維護司法人權,以上簡單報告。
目前電視新聞媒體都有成立了新聞自律委員會,相關的開會資料也都會公開上網,但是學會跟衛星公會也訂定了新聞自律綱要,綱要當中也都涵蓋了犯罪事件、司法案件的處理分則,通傳法是透過民眾監督、業者自律及法律規管的三律共管機制,尊重言論自由的前提下,管理媒體內容的呈現。
如何改善廣電媒體的報導?首先,當然落實檢警調的消息來源保密,媒體除了透過發言人外,沒有辦法透過其他的官方管道獲得司法案件的偵辦情形,並且強化究責機制,將會有助於司法當事人隱私的確保,以避免娛樂審判。
現行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都有更正權、答覆、答辯權的設計,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如果媒體報導是有誹謗、公然侮辱或者是侵害他人的人格情形,當然會受到民、刑法的約束。
媒體報導偵查案件有哪一些規範,在民國65年發布的廣播電視法第22條裡面,雖然有偵查或者是審判中的訴訟事件不得評論之規定,但是之後的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就沒有納入相關的規範,這個是因為立法者刻意排除,以避免限制廣電媒體言論自由,有礙於媒體第四權的行使。
偵查期間如果媒體有違法或者是不當取得資訊,當然可以由偵查機關視個案的情況依媒體的法令來進行處理。
依照新修正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針對偵查中的案件有揭露的意外規定,但是我們也比較好奇的是,依照偵查不公開的辦法裡面,哪一些訊息是該適度公開揭露,要怎麼樣去衡平與公共利益的關係,這個事實上日後有待於綜合機關研判。
事實上大家都都說目前並不包括了新聞媒體的一些規範,不在他的規範對象裡面。媒體的特性、大家監督政府、報導真相、服務民眾知的權利,這個是大家眾所週知的。
前面的先進已經針對了是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我就不多說。
邱委員、各位先進大家早,有關於廣電媒體落實偵查不公開的挑戰與義務,通常就以下幾個方面來做簡短的說明,接著說明通傳會的權責,是基於通訊傳播基本法、組織法的定位與權責是廣播電視的主管機關,依照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的授權,監理廣播電視事業。事實上網路媒體的管理及社會相同,應該由各個法令的主管機關依權責來處理,當前媒體的型態多元、而且也互相影響,因此偵查不公開是採取部會協力的方式來共同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