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認為大致上這樣的作業辦法修正,我們共同來提升對於偵查不公開的概念,我認為是正面的,以上。
因此,比較大的問題是,接下來怎麼樣在第8條,也就是哪一些是屬於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自由、安全,哪一些是要防範的,哪一些是重大影響,因此要適度的公開說明,到時在執法、真正運作時,我覺得這個才是我們接下來會碰到的問題。
我當中對於今天提出有幾點,包含第8條關於哪一些東西,因的確有一些時候是需要公開的,像過去發生了幾個案子,的確在採訪的過程中,像為何沒有被受騙,因為有過這個報導,看過、知道這個人是騙子,因此才沒有再被騙,類似像這樣的案子,我相信有時適度揭發一些偵辦當中的案子,讓社會大眾瞭解,也有他的必要性,並不是全面的,完整過程當中就媒體報導,我想也不是這樣子,主要是這一些的拿捏。
所以,我們比較認為透過約束相關單位的偵查不公開,也就是透過這樣的作業辦法,大家一再提出這一整件事是為了偵查順利、公平的審判、當事人人權的保護,這樣的概念我認為是好的,而新聞的從業人員也是在這樣的觀念之下尋求自律。
當然,我覺得剛剛在討論,還有很多細微的事情,有的時候包含我們在看政治,像會有放話的可能性,這個部分可能是真的很難去追查到源頭,或者是一直對於機關做限制,但是一定會有漏洞,這個部分也很難限制媒體,不能因為可能成為放話的工具,或者是可能在報導當中會有一些問題,因此就不報導,然後就對媒體管制,這個其實也不是就民主社會互相求進步成長的好方式,如果一直用管制、限制的方式。
而大家也比較有意識,是不是有什麼東西怎麼樣保護,也為我們透過各個媒體間彼此的協調,我認為這一整個作業辦法的大方向是可以朝著比較正面的方向來突破、改進。
但是在過去的十年以來,新聞的自律一直透過幾次的事件當中,我們再一次次地檢討當中,其實是有一些改善,可能邱委員還是不喜歡看電視新聞,但是我相信如果我們再透過偵查不公開,我們最近已經透過記者回報,其實警察機關因為有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辦法,已經非常緊縮了,記者已經跑不到新聞了,不像過去這樣。
不過我覺得這個當中有一些事,像社會大眾對於新聞媒體有一些失望或者是覺得不夠好的地方,但是我們仍然很堅信新聞自由的價值,我們希望很多事,雖然有三律共管,但是我們最希望透過的是自律。
過去,我認為的確有一些部分,我們這樣的互動狀況可能沒有做得很好檢討,過去有幾件事,包含這一次有特別提到,像媽媽嘴事件,有一些是很遺憾造成的狀況,也可以在這個階段好好討論。
另外一方面,當然我們知道為何要有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辦法,其實最重要的是要保障這一些當事人的人權,剛剛提到要公平審判,不希望這一些東西在執法或者是宣導的過程中,又或者是偵辦的過程中,我們看到一些可能會違反到人權的原則,我覺得這個互相的平衡是很重要的。
這個是針對偵查不公開的新辦法,其實大致上媒體來說也是肯定的,我相信包括剛才看到類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的小驗剪輯露出在影片上,這個是一個問題,像在觀念上,當警政單位有一些宣導,讓社會大眾瞭解警察非常英勇、做很多事的時候,也會用很多方式,其實也不是透過媒體,而是可以自己放上去Youtube,自己呈現來做宣導,因此大家也都希望這個東西取得一個平衡,一方面我們可以看到警察有做一些事,這個是我想警政單位在露出這樣影片時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