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廣電法第23條、衛廣法第44條都有當事人可以申訴,要求媒體平衡澄清,記者會講的是被害人有罪,但是最後是掛一個新聞稿,因此比例原則不符合,因此標籤化無法被去除,接著是偵查、偵輔機關的公開澄清是否符合比例,這個是要為了保障被標籤化的被害人,以上幾點是我們需要綜合討論時更細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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