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是告知民眾注意防範的必要,這個也是滿抽象的標準,像剛剛施律師有提到協助一個個案,其實那個個案的具體情形我講一下,那個是民眾,在道路上,被警察攔道路違規,申訴的內容是路上有發生車禍,其實是根據前面一位警察的交通指揮,他逆向繞過車禍的現場,沒想到繞過去之後,後面事故的另外一端警察攔下來說是違規逆向,在這個過程中,遵從指揮怎麼會被攔下來,情緒有一點激動,因此講一些比較情緒性的語言,被以妨礙公務罪來逮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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