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這一些都是必須要從個別的案件來看,我現在很快來說剛剛辦公室提供的兩段影帶,一個是警察追緝,第二個是賣假證件的公司,對我來說第一段不應該讓嫌疑人被辨認出來,原則上是這一種匿名的案件。但是第二段是重大公益的相關案件,也就是我的建議是這樣,這些事件來看影響的層面來看有多廣,以及具名與否,對於公共利益有沒有幫助,像剛剛第二段對於賣假證件的,如果對於一般人來說知道賣假證件,但是不知道誰涉嫌賣,在這個時間點上不要接觸這樣的公司,但是因為沒有再繼續往下看,所以我不知道具體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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