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準時開始,很開心沒有被颱風影響到,前幾天用很大的念力把它趕走了(笑)。
-
各位現場的朋友大家好,線上的朋友大家晚安,我是今天的主持人蕭郁溏,同時也是零時政府g0v及公共數位創新空間(PDIS)的一員,今天很謝謝大家願意撥冗來參與,尤其是晚上,大家比較辛苦。
-
今天的議題比較特殊,可以認定是網路霸凌的類型之一,但是我個人認為它很特殊是因為它在性跟性別這一塊成分高了一些,所以對於被害人的影響跟傷害比較長遠跟嚴重。
-
有關於性跟性別,向來比較敏感,這個是我們這一次會特別拿出來討論的原因。而且這一個行為做起來很容易,可能是一瞬間的事,但門檻也很低,只要有網路就可以做,預防跟回復原狀都非常困難,甚至是不太可能,所以這一個議題我覺得非常值得大家共同討論,這個也是社群希望可以一起討論的方向。
-
我們今天很謝謝有三位專家學者,分別是楊老師、余律師跟林老師,也很謝謝三位專家學者負有社會使命,到晚上提供時間給我們實務跟學術的經驗。當然也很謝謝婦女救援基金會,在這個議題投入了相當多年,他們耕耘了很多年,當然也要謝謝公部門的朋友們晚上跟我們一起加班,還有網路參與者,也就是社群參與者,在網路上踴躍發言、提供貢獻的意見。
-
等一下會給大家簡單自我介紹,會給大家時間說一下大名、希望怎麼被稱呼、來自的單位,接下來會由我來作開場的簡報並簡要說明,簡單說明一下線上會議之前發生什麼事,這個議題大概是怎麼形成的,前面的準備流程大概如何,以及線上徵集意見所蒐集來意見的大概要素。
-
接下來會由法務部的王主任檢察官為我們報告法務部的立場,接下來會由婦女救援基金會來說明這一個議題的看法,最後就會進入綜合交流的時間,接下來的時間就是大家了。
-
提醒大家發言的時候要按一下前面的案件,麥克風亮紅燈就可以發言了。自我介紹的部分先請我左邊的唐鳳政委開始。
-
大家好,我是唐鳳,很高興有這個機會跟大家一起學習,也非常高興蔡律師今天前來這邊。
-
大家好,我是政治大學法律系楊雲驊,很高興來這邊探討不只是法律,還有社會、網路等等的議題,謝謝。
-
大家好,我是余若凡,我是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專注在網路產業的部分,今天很高興可以跟大家一起分享這個議題。
-
大家好,我是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習的助理教授林孟楠,我對於網路霸凌很有興趣,大學教相關的科目,因此今天很開心有機會跟大家一起分享並討論這一個問題,謝謝。
-
大家好,我是法務部主任檢察官王盛輝,今天有一個報告案,我們等一下會盡力報告,謝謝大家。
-
大家好,我是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簡任視察,我叫郭彩榕,謝謝。
-
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教育部代表,今天代表郭勝峯科長,我是謝昌運,我是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專員,謝謝大家。
-
大家晚安,我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科長陳慧紋,我負責有關於新媒體的業務,謝謝。
-
各位大家好,我是NCC的科長閻立泰,今天很高興能夠跟大家學習這一個題目。
-
大家好,我是通傳會法律事務處科長吳宜倫,很高興跟大家討論網路法制相關的問題,謝謝。
-
大家好,我是國發會法協中心林志憲,很高興今天晚上來參加這一個會議,謝謝。
-
大家好,我是蔡玉玲,非常高興「vTaiwan」還可以持續在網路相關的議題上發揮它的作用,謝謝。
-
大家好,我是婦女救援基金會的副執行長白智芳,很高興,今天有這個機會來跟大家分享未得同意而散布私密影像的議題。
-
大家好,我是婦女救援基金會的專員陳莉蓁,今天很開心能夠來這邊跟大家就這一個議題一起來分享跟討論。
-
大家好,我是又勝律師事務所陳明清律師,本身自己有處理過相類似的案件,所以本身對於這一個議題有很大的關心,謝謝。
-
大家好,我是立法委員李麗芬辦公室的助理,我看到有轉播的訊息,看轉播比較不會專心,看LIVE比較有感,所以來這邊跟大家學習,謝謝。
-
大家好,我是自由軟體工作者、公民記者雨蒼。
-
大家好,我是社群參與者,也是「vTaiwan」的愛好者林書漾,今天會盡力發言,謝謝。
-
大家好,我是康書懷,社群參與者,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律師,謝謝。
-
謝謝大家自我介紹。
-
我稍微跟大家介紹一下這一個議題當初怎麼形成,其實最重要先跟大家說明6月27日至7月21日,我們蒐集到有關社群網路參與者就這一個議題的意見想法、主要的共識及意見為何。
-
這個議題是「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大家可以感覺唸起來很拗口,其實這個議題我們當初就想說要如何列出來,因為它很難文字化,這個議題最早期是稱為「Revenge Porn」,也就是「復仇式色情」。後來陸陸續續比較學術或者是專業的通稱為「Non-consensual Pornography」,最近也有一票慢慢開始出現的是「Non-consensual Intimate Image」,我們目前採用的中文其實跟剛剛最新的NCII其實是滿類似的。
-
首先說明一下程序的部分,應該是說「vTaiwan」一直以來都是採用焦點討論法,其實每個人所發言,大概可以將內容分成四個部分。所謂做出決定的第四個階段我們今天不會進入,主要是在「客觀事實」、「主觀感受」及「建議想法」。其實我們所說的理性討論,不需要表達太多個人的主觀感受,但對大部分來說,要發表自己意見的時候,透過感受是相對容易的。
-
有些比較喜歡講求效率的時候,會直接講出想法跟具體的建議,其實我們中間更需要知道背後的客觀事實是什麼,所以今天在討論的時候,其實我們也很希望可以知道對這一件事有沒有後面比較客觀的事實可以提供給大家參考,我們就分為事實、感受及想法,這樣比較有類別,也比較具有有架構的討論。
-
網路的問題就用網路的語言來解決,我們先分放幾個所謂網路上的icon來點出這一件事的問題意識。
-
相機表達拍攝,像影片、靜態影像,至於聲音有沒有包含,這個是我們要討論的。
-
人型代表的是有一些散布者可能是第一手、可能是第二手,甚至是第三手。
-
鎖頭是對於這一些影像的私密性,不希望別人看到的,或者是具有隱私期待。
-
哭臉是違反本人意願或者是未經本人同意的意思。
-
電腦跟手機代表散布的行為,而散布的時候,不論是透過通訊平台、電子郵件或者是網路上社群媒體,其實透過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部分。
-
而腳印代表的是網路並不會被遺忘,凡走過必留下痕跡,要刪除是不可能的。
-
雨傘是代表對被害人的保護。
-
垃圾桶是如何在網路上可以作後續修補的刪除、回復原狀。
-
最右邊代表的是司法程序。
-
前情提要一下,最早期今年4月19日有社群提案這一個議題,那時就檢討有關於目前在現行刑法適用上的困難、個資法適用的疑義,到5月24日的時候就邀請法務部進來討論,我們就限縮了討論範圍,決定的主責部會,目前是由法務部主責。到了7月12日的時候,也邀婦援會一起共同討論,我們商討了立法策略,像專法、專條及專章等等都有可能,然後去釐清議題走向。
-
這一段期間從6月7日至7月21日,同時也是線上意見徵集的時間,大概有六個多禮拜。接下來是重點,六個多禮拜所蒐集到的意見,到7月21日那個時間有一百一十二位的參與者,有具名曝光身分,很感謝他們有這樣積極參與、並提出建議。
-
在這邊有共識的意見是我們經過後台,也就是使用AI 機器工具,算出來超過75%的人有贊同共識意見,網路上的人都認為這個行為態樣是一種犯罪行為,而且不只發生一群人間,處罰這樣的行為是為了保護個人的隱私權,而不一定跟社會、風化有關,這算是比較大部分的共識意見。而相對的共識意見是66%的人不同意,至少要裸露三點中的其一才算是身體私密影像,意思是即便沒有裸露三點中其一也是身體私密影像,大概有66%的人是這樣認為的。
-
另外有兩個網友所提供的意見也是我們比較相當於絕對共識,也就是大於75%的人是贊同的,像這樣的行為態樣所造成的傷害,個案間有非常大差別。也有網友提到像這樣的受害者是包含男性,這個是沒有爭議的部分。
-
爭議的意見有包含以下幾點:像現行刑法所謂散布猥褻物品罪跟加重誹謗罪是不是已經足夠處罰行為人,這個是有爭議的。
-
像夫妻間的甜言蜜語算不算身體私密影像,這也是有爭議的。
-
像網友林書漾今天也有到場,她認為影像是不是隱私,應該是由本人定義,而非由他人定義,這也是有爭議的。
-
另外一個網友也提出,像一般人在紀錄或者是選擇主動或者是被動的當下,是不是就不符合隱私人的描述,因為紀錄了,就可能將來會有散布風險的認知,這個是可以再討論的。
-
還有一位網友是雨蒼,今天也有到場,他認為要以刑事方式處罰,要嚴守無罪推定原則。補充一下,無罪推定原則,用白話文的口吻的意思是被告進了法院之後應當推定為無罪,而這個意見會被認為是爭議意見的話,社群的猜想是網友對於這一個原則可能不太清楚,等一下也希望雨蒼要補充的話,也歡迎補充。
-
這邊有一個比較有趣的是,發現網友對私密影像的定義剛好分成兩派兩極的看法,一邊是寬鬆、一邊是限縮,像男生的乳頭跟叫床聲都算是,也有人認為單純的親吻不算,要有性行為或者是性暗示等等才算是私密影像,他們認為夫妻間的甜言蜜語不算是身體私密影像。
-
雙方兩派剛好有一個意見直接衝突,也就是公開對別人的性傾向,算不算符合這樣的行為態樣?也就是完全相反的,寬鬆認為這樣是算,而限縮的人認為這樣不算。
-
綜整上述,除了剛剛上述幾點需要再被討論以外,另外還有幾點像現行的刑法是不是足夠評價?私密影像是不是如何定義?像三點中的其一等等,還有什麼樣的影像或者是什麼樣的聲音等等,會不會用什麼標準來定義?還有行為的主觀意思該如何認定,這都是接下來要討論的主軸之一。
-
以上是先前我們6月到7月21日蒐集到網友感受跟意見之後所綜整的概要論述。
-
接下來把時間交給法務部的王主任檢察官。
-
主持人、政委、各位老師、各位先進大家好,法務部主任檢察官報告。
-
今天的主題是「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身體私密影像刑法處罰的現況及立法建議」,本來應該是聶主任要到,因為上個禮拜業務調整,所以以後會由我來參與這一個議題。
-
參考資料請各位參閱。
-
我們把這樣的行為應該限定在行為人在取得影像方式,我們推定完全合法的,但因為後來可能有一些目的,沒有得到被害人的同意,直接將私密的影像予以散布的行為,我們要來作探討。像現在的錄影相機、拍攝及智慧型手機很普遍,因此這一種情況大家可以在新聞上或者是網路上可以看到經常發生,所以我們有探討一個必要性。
-
散布的手法跟管道非常多元,我們可以理解到直接印下來,然後直接貼在被害人住家附近,跟這一些不特定的人來撿拾或者是觀覽,這個是一個情況;或是將檔案存放在資料夾,供不特定的人下載觀看。
-
還有很常見的LINE,具有影像傳輸功能的應用程式,發給特定的對象跟群組觀覽。還有說毋須使用的真實身分的網站,將影像上載,供人連結跟觀覽,這個是散布的手法跟管道。
-
現行的行為在刑法跟實務上的判決,都是以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來處理,可能同時會構成刑法第310條的加重誹謗罪。
-
我們要探討的是這兩個罪名有沒有辦法去評價這樣的行為,因此我們要看刑法第235條的規定, 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我們可以注意是「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
我們會思考妨害風化的罪名到底有沒有辦法完全評價這樣的行為?大家可以看到我們上一張所mark起來的猥褻文字。我們思考其實刑法第235條主要是針對社會風俗、道德、秩序的危害規範,不是針對新發生的行為,並不是沒有得到同意就散布的可非難性來進行評價,而本部的立場是以妨害風化並沒有辦法完全評價的行為。
-
刑法第310條的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用這樣妨害名譽的罪章到底有沒有辦法評價?私密影像行為之評價中心在於當事人自身隱私控制權遭受侵害,但第310條的誹謗罪並沒有使這樣的行為得到適當的評價。本部的立場是妨害名譽罪應該沒有辦法評價這樣的行為。
-
但是我們要強調的是,嚴重侵害隱私權的行為應該要是被非難的,不管是大法官的釋字或者是相關的法條規定,或者是法益的保護,都是這樣的認定。未得同意散布私密影像的行為,因為網路的發展,有越來越複雜的情況,現行的法律我剛剛講過了,第235條或第310條認定上可能沒有辦法完全評價,而且保護的法益,我們認定這樣的行為可能也有相當的差距,所以在司法程序中,可能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也就是第235條是猥褻,而一開始被害人怎麼會認為的私密照、裸照是猥褻的物品呢?所以有可能會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然後我們認為現行的法制可能還需要完備的地方。
-
所以可能的方式有三種:
-
第一,在現行法,也就是刑法增列一個罪責的規定,可能的狀況是在妨害秘密罪章一個單行的條文,這個情況我們評估過,只論行為人罪責,但無法提供被害人有效協助之弊病。
-
第二,有兼含一些刑責、保護、宣導或者是特別的程序,有一些這樣的保護措施,這個是可行的狀況。
-
第三,制定一個專法,這個雖然學界會被批評,有特別法肥大或體系混亂的批評,但是完整界定不同於猥褻的性私密影響的定義,然後來補充現行疏漏刑事處罰的規範,並且提供被害人比較完整的一些保護或者是服務的資源,然後也可以一起明定對於網路業者的課責,這是本部研擬的三個方案。
-
第一個方案是第315-1條有關於妨害秘密罪增訂第3款當刑法的條文,有窺視、身體隱私部位的部分,這個是相關的規定。
-
這個是衛福部相關的網站,也有一個資源網,所以第二種的可能特別法或者是第三種專法,就會涉及到這一個部分。
-
法務部研擬三種可能的方案,至於採取怎麼樣行為,我們尊重相關的決定及未來的發展,以上報告,謝謝。
-
謝謝法務部主任檢察官的報告,等一下如果有要請教法務部的問題或者是其他想要請教的地方,等一下討論的時候,可以一併提出。
-
接下來把時間交給婦女救援基金會的白執行長,謝謝。
-
主席、委員、各位與會的來賓大家好,我在這邊要針對我們從2014年開始針對為了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研究,也從2015年針對被害人提供服務,很高興今天有這一個機會跟大家分享我們在實務上看到的問題。
-
首先,其實我這邊提出來的案例,可能是在現行法規上的確就是沒有辦法處理的狀況,簡單來說其實這一對情侶的過程當中,雙方合意之下拍攝了性私密影像,但是在分手之下,男方要求要復合,展開一些勒索的行為,女方配合之下,這個行為並沒有停止。最後,女方不配合了之後,男方就把這樣的照片散布到色情網站去,所以這裡面包含了勒索、恐嚇及散布的行為。
-
但是在這樣的案例裡面,我們看到現行法條只有用刑法第235條來論罪。以這樣的案件,在我們的服務案算是非常見的,因為當初雙方是合意拍攝,所以不算。因為這其實是刑度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刑,所以實務上的判決都在三至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其實是非常輕微的,對於加害人來說並沒有嚇阻的效果。
-
用第235條論罪的時候,其實剛剛法務部代表有提到,我們對於散布猥褻物品,所謂「猥褻」的定義對於被害人來說,並不是保護個人性隱私權,保護的定義其實是不太一樣的。再來,用猥褻物品來論的話,其實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
-
我們現在檢視臺灣在性私密影像的散布上,我把它分成三大塊來談現在的問題狀況:第一個是法律面不足,第二個是被害人支持系統匱乏,第三個是整體社會上我們譴責被害人的社會氛圍。
-
首先在現行法律困境的部分,我想現在的法律裡面,特別第一項跟第二項是目前最不足,但對被害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部分,第一點我們沒有辦法要求對方預防性刪除其手上所持有的性私密影像。
-
但是這一件事對於被害人來說或者是潛在的被害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他敏感到未來有可能被猥褻或者是散布可能性的時候,並沒有一個法令可以要求對方先把這樣的影像交出來或者是刪除。
-
再來,我們目前其實也沒有法源可以要求我們的加害人或者是我們的網路業者,可以移除這一些遭到散布的性私密影像,但這一項其實對於被害人來說,可能比加害人被定罪更重要。這一些性私密影像仍然在色情網站上或者是各大論壇上散布的時候,對被害人的傷害是持續的,這個是目前非常大的困境。再來,對於被害人相關的保護措施,目前其實是不足夠的。
-
剛剛法務代表有提到,修刑法第315-1條的話,其實沒有辦法處理自拍合意拍攝案件的態樣。在婦援會的案例有分析,大概有59%的案件是雙方合意拍攝的案件,也就是59%的案例裡面是沒有辦法透過現行的法規來要求、提告。
-
因此在這樣的案件裡面,我們要提出來的觀點是,其實未得同意而散布,這個是犯罪手法最重要的問題核心,對於個人資訊公開與不公開的保障,現行來說其實在法令上是不足的,因為為了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狀況,這可能是跟隨著網際網路時代發展而來的,因此目前的法令沒有涵蓋到這個面向。
-
其他還有包含剛剛法務部代表有提到,我們在談猥褻物品的猥褻定義其實是不符合散布性私密影像的核心概念。
-
刑法第315-1條增列的話,用「無故」來看,「無故」其實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當實際上到法律概念的時候,怎麼樣有故、怎麼樣是無故,對於被害人來說,這整個案件就失焦了。
-
刑法上提到的「散布」、「播送」及「販賣」,實務上的見解都是以公然為前提。但我們在實際上的案例裡面,其實會發現到一對一傳送閱覽行為其實是常見的,這樣的一對一其實對於被害人來說,並不是沒有造成傷害,有可能一對一傳送閱覽行為,其實也傳送給非常重要的親友。但是在現在公然前提之下,其實沒有辦法處理這樣的問題。
-
現行的法令裡面還會受限於通保法第11-1條的限制,所以對於加害人追查的時候,實務案件上的追查其實是會有困難的。
-
被害人保護困境的部分,現行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我們可以運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來保護,又或者兩造曾經或現在是親密關係伴侶的話,有家庭暴力法治法,如果有涉及到性侵害,而被強迫拍攝的狀況,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可以來保障。
-
但實際在案例上可以看到即便有這一些保護措施,但是在現行的保護措施上,我們的人員其實對於這樣的性侵議題的敏感度還不夠高,沒有辦法敏感到如何運用這一些現行已經有的保護措施來提供給我們的被害人有效保護。
-
在我們的服務經驗裡面,其實我們可以看到未得同意性私密影像的被害人,其實不小於性別暴力,也就是剛剛提到的家暴也好或者是性侵害的議題,其實很明顯看得到我們的被害人有非常高比例有所謂的情緒困擾。
-
再來,有超過半數以上的人都曾經會有自殺的念頭,他們的生活跟工作、學業都因為這樣的關係而受到非常嚴重的影響,甚至人際關系也會遭受到非常高的破壞,因此為什麼要強調被害人保護措施,這個是非常重要的原因。
-
接著提到社會氛圍的部分,可以看得到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討論案件,在討論的時候,我們不會同理被害人的處境或者是遭受到的傷害,我們可能會質疑為什麼當初要拍,如果拍了就不要怕別人看,有一些道德上的譴責。
-
再來,可能網友常常在新聞案件下的留言都是跪求載點,這個對被害人來說都會造成更大程度的傷害,我們對於被害人的要求非常多,但在這樣的案件上,我們忽略了加害人的犯罪責任,其實更應該值得被討論的。
-
因此婦援會想要提出來的建議方向是:以目前的法令來看,我們認為是沒有辦法單靠在刑法裡面增列一款罰則就可以解決,因此我們建議應該要另訂專法來保護被害人的權益。
-
尤其是目前的法令裡面,其實沒有以「未得同意」的核心概念來談,我們希望透過專法可以把核心的概念確立清楚,也可以讓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可以是整個比較完整的配套措施。
-
有這樣完整被害人的支持系統之後,還能夠有效去改變整個社會的不友善氛圍,我們也可以進一步推動預防宣導教育的工作。
-
以上是婦援會的分享,謝謝。
-
謝謝婦援會完整的報告。
-
請楊老師。
-
謝謝大家。
-
關於今天談到的問題,我想之所以成為問題,大概主要的出發點是當有這樣的行為出現以後,好像我們目前的法律,特別是刑法沒有一個很周延或者是完整的處罰,所以造成很多人認為這應該是一個很不好的行為,為什麼刑法處罰不到呢?或者是被害人因為受傷的行為很嚴重,所以刑法應該要去考慮處罰它。
-
關於這個問題的討論,從剛剛的脈絡及我從德國法的比較經驗跟大家分享一下,德國大概在十年前也熱烈討論這一個議題,在之前他們的刑法跟我們目前的刑法差不多,是在「無故竊錄」的情況下才會被處罰,如果一開始就是說已經合意、同意的,那就不算「竊錄」、「竊聽」,所以就不處罰。
-
可是就是因為網路越來越普遍以後,我們可以想一下,把某個人的私密照片擺在大眾可以閱覽的網站上,那個點閱率不曉得有多高,會對一個人的人格、隱私造成很大的損害,他們才很驚訝並發現過去的法律是不夠的,因此在激烈的討論之後,他們算是2004年以後正式入法化,也就是在刑法裡面處罰。
-
簡單來講處罰兩種:一種是當初沒有同意的,是用偷錄、偷拍,那個幾乎沒有人會反對。第二種是當初是同意他拍、錄,後來因為種種的原因,這個被散布出去了。所以處罰的焦點在前者是當初我沒有同意你拍,而你是用偷拍、偷錄來侵犯我的意思,這個是第一種處罰。第二種處罰是當初是同意的,是我沒有同意你給散布出去,這個也處罰,尤其是後者。
-
我先講一下,當初立法的時候,相較之下前者比較沒有爭議,比較沒有得到相對人的同意就偷拍、偷錄,很少人會說不應該會處罰,這個大概比較沒有爭議。比較有爭議的是,當初是同意、願意的,後來各種原因把它散布出去,這個為何要處罰?還有處罰的目的為何?與他衝突的對立性法益有哪一些?這個可以討論很廣。
-
我最後說一下,立法時還是說處罰,第一個反彈最大的是新聞媒體,我等一下舉一個例子,大家就很清楚……我現在舉好了(笑)。
-
針對剛剛簡單報告的內容,我舉一個例子,假設有一個知名的政治人物已婚,他有婚外情,結果他跟親密女友在臥房裡面,婚外情跟親密女友說:「我只愛你一個人,我會愛你到永遠。」,他的女友說:「你每次都只嘴巴講,我這一次要錄下來,當作我們愛情的見證。」,知名政治人物說好,她就錄了。
-
後來爆發事情一定是將來不知道怎麼樣,可能分手或者難看了,而親密女友就把那一段錄音播出來。
-
假設知名人物可能是政治明星等,結果就在節骨眼被播出來了,結果這名女生就找記者把那一段通通播出來,而政治人物當然就受到重傷。
-
當初也有舉這個例子,在今天討論的脈絡之下,大家覺得這是否構成犯罪?我們先前討論說要身體、私密,甚至可能要跟性有關,然後會說這會不會構成猥褻?事實上我們發現剛剛討論的範圍,恐怕是不是狹隘了一點?或者大家覺得一定要跟性有關、跟身體私密有關的才要保護,其他就不用?
-
當這個問題點出現以後,就會影響到我們如果要把它刑法化,除了保護法益要確認之外,你的保護範圍要到達多少?
-
像我剛剛講的新聞自由問題,甚至當時很多其他的團體也出來發表一些聲明,最主要的是像不在保護範圍內,像藝術、學術研究、醫學原因等等,也可能會在相對人同意之下,拍攝了比如一些作品、紀錄、照片。
-
但是假設到了後來,這一些有一定的目的要公開,比如這個是在醫學會議上,可能出病患也同意拍攝,在一個醫學會議裡面,就把這一些照片通通公開了,甚至有到身體隱私部位,假設是這樣。
-
當初同意拍攝,可能這個病人失智、死亡、行蹤不明等各式各樣的原因,換言之,沒有辦法找到他說:「那你同意我公布。」,請問這時候我能不能公布?或者說因為沒有得到他的同意而不能公布?
-
這一種私領域在保護之下,一定都優先嗎?像學術研究、醫學、藝術情況下,就如我剛剛講的。因此當時有一些團體強烈認為這一些地方要作一些調整及修正,後來立法時間滿長的,因為要考慮這一些東西。
-
如果擺在我國這裡的話,我想我們可以討論的,我們可以回到基本的。這個問題一定要用刑法來處理嗎?有沒有其他更有效的方式?臺灣很迷信認為不對的事就要出動刑法,但我們規定刑法規定出來以後,當然刑法有其本身的問題,構成要件明確的問題、罪責相當的問題等各式各樣。
-
當然還有剛剛報告裡面也有提到的,我覺得非常重要的,刑法要能夠實現,要經過司法程序,相對應的這一些司法程序會對這一些所謂被害人,讓他在裡面真的完整得到了法益的保護嗎?或者是在整個程序裡面,恐怕受到的傷害會更大。
-
還有我剛剛所談到的,也就是對立的法益有哪一些,如果要用刑法來處罰這樣行為的話,在刑法裡面是不是應該針對哪一些情形,如我們所說的不構成犯罪,這個要把它明定出來,而不是因為這樣的規定,其實破壞了其他可能也要值得保護的一些法益。
-
我想用刑法的觀點來思考的話,的確是有討論的價值,可是並不代表刑法馬上就要訂,或者是用很簡單的條文。像第315-1條就好了,我覺得這個是要周延地討論,第一輪先發言到這邊,謝謝。
-
謝謝楊老師提出的意見。
-
接下來換余律師,謝謝。
-
謝謝。
-
我想這一個問題,其實先回到一個本質,其實我們現在談的是違反當事人意願的問題,也就是你違反他的意願來拍攝這樣的影片、散布性私密的影像,因此本質上才是一個違反隱私的概念。
-
在現在的狀況之下,我想舉一個極端例子,原本違反意願然後來散布影像,對於女性、男性所遭受的傷害不亞於別性侵害或性騷擾的狀況之下。
-
現在的法律上有什麼樣的可以保護的狀態?剛剛楊老師有說是不是拿刑法?我們先看刑法的部分,我們看到其實保護了很多,像妨害秘密、名譽,像法務部都有討論到我們看到其實很少是用性侵害或者是妨害其他法益保護,並不是保護一個隱私,因此我們看到其實現行的法律上,確實是沒有從一個隱私下所作的思考。
-
到底個資法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納入,但我們可以看到個資法討論的更多是個人資料,然後如何去控制個人資料,並不是看到違反的同意,然後來散布影像或隱私的問題。
-
因此讓我們思考的是,比如在社會上共識,也就是這樣的行為其實侵害性並不亞於性侵害或者是這樣子,在民法是否足夠?而刑法並沒有這樣的規範,是否足夠?
-
我必須要指出來的是,比如違反同意散布的影像,其實我們並不能說最近才發生,其實也不是新的現象,可是我們也必須承認現在有很多不同於以往的特質,很容易就會有一個散布的行為跟拍攝的行為。
-
我們看到有很多的行為是透過網路上,可能是用網路上影片或者是用直播的方式,其實是非常容易,相較於以前的電腦聲音光碟——更早以前不是用電腦、網路的方式——因此現在的方式已經完全轉變。
-
我們知道透過網路的散布,其實散布非常快速,一天可能可以散布到上千個平台。而且我們也可以發現到其實有很多行為人其實並不是在臺灣,可能用國外的方式,很輕易地來跟臺灣不管是女性或者是男性有這樣子的散布或者同意散布的狀況。
-
我們最後也要思考的是,像剛才主持人所講的,像這一個東西放在網路上,很難控制他如何散布,第二個也很難贊助他。因此在這樣的狀況下我們也重新思考,這樣的行為是不是要專法?
-
我個人基於以上的理由,我贊成專法的狀況,不管現行修正刑法或者是特別法,在整個法體系上都造成一定的混亂。
-
第二,其實我覺得比較重要的是,立專法的目的。像這樣的案子可能我們之前跟性侵害立法的案子其實很類似的,法律並不只是要把行為人定罪,更重要的是要保護被害人,而且更重要的是需要創造一個環境,讓他來尋求幫助,也就是不會畏懼這樣的司法程序,這都是需要透過很多制度上的設計。
-
我們可以看到在性侵害、兒少相關的法令,其實我們看到花很多相關的資源去建造如何創造這樣的環境,也就是司法人員如何去受這樣的訓練、社工如何協助被害人,我們看到學校跟NGO如何介入、創造環境,讓被害人發生事情的時候,如何尋求協助,讓案子進入到司法程序,我覺得這個是專法最主要的目的,簡單分享到現在。
-
我的專攻並不是刑法,而是公法,我從言論自由來談這一個問題。
-
剛剛楊老師提到很多關於言論自由的問題,從我日本留學過的狀況來分享。
-
2014年訂專法,但是有做簡單的規範,但是跟臺灣很像,因為2013年初的社會事件,有一些女學生因此自殺,只要自殺就會引起注目,因此有一些想法跟討論,然後就認為這一個問題的確該解決,因此就訂了專法。
-
整個專法的規劃之中有很多討論,言論自由也好、既有的法律也有討論,日本法跟我們一樣,傳統散布猥褻物品的犯罪、妨害秘密罪都不可能根本解決這一個問題,因此他們決定要立一個專法。
-
第二,人很奇怪,有一些事沒有規定是犯罪,就認為做得好像不是錯的,受害者也覺得也許不是我錯的,也許自己做不好,為何不開心?訂專法最主要是讓這一些散布私密影像的人是犯罪的,至少要做一些事讓他們知道是犯罪的。
-
相關影像散布的不管是男生或者是女生也好,他們是受害者,他們值得我們去關懷,以前一個月了不起一件,專法通過之後,一個月有三十件以上。表示以前沒有注意到這一些問題,這個是慢慢浮上檯面了,這個是專法規範的意義,這個有一點可怕,也就是用刑法的方式來說這個是對的,那個是錯的,不見得是好事;但是在複雜的社會秩序之下,透過明確的規範會比較清楚。
-
這個專法雖然是因應新興網路的現象,像余律師提到網路世界是國際化,一個東西放上去就到處亂傳,每個人都看得到,伺服器在國外的話要怎麼處理?網路是不可能刪除、根絕掉,這個也是問題。第三個,對於這一些網站跟搜尋引擎的業者,該怎麼做處理?這個是在立專法的時候也有考慮過。
-
後來他們檢討之後,就決定採取比較簡單的規定,只規定三種:第一個是只針對性私密影像紀錄的公開,這個是一定要公開。第二個是雖然不是電子系統的散播,還是傳統、印出來發給大家,這當然也是一種罪。第三個是意圖公開散播到雲端,這也成罪,這個是前罪預備犯的做法。
-
透過這一些單純的規範之外,他們還針對傳統網站有規定要在兩天之內,如果受害者已經表示出受到攻擊的話,希望在兩天之內把這一些檔案、紀錄移除,不移除的話也不只是犯罪,也因為他是網站的經營者,還要負起刑事責任,雖然不能用民事的方式去處理,但是對受害者有一個補償的機會,因此網路業者也會儘快解決這一個問題。
-
這個法律有簡單的規範,第一個是執法的單位,不管是檢察官或者是警察,在蒐證、取證的時候,盡可能收乾淨,因為我們都知道有一些藏起來,還不知道,還沒有傳出去,這一些東西還沒有挖出來。
-
搜尋引擎還沒有入法,他們儘量請搜尋引擎業者遵循不管是個資法的被遺忘權也好、或者是歐盟個資保護法也好,讓搜尋業者不要打名字進去,然後就會跳出來的照片,至少被遺忘權要保護;不是在法本身的規範,而是透過行政指導的方式,要求這一些搜尋引擎業者要有被遺忘權的相關規範,這是很重要的點。
-
最後,有關於支援的系統很重要,其實坦白講刑法,我後來沒有走上刑法這一條路是因為刑事出現的時候都來不及了——但有些事可以事前做做看。
-
日本的想法是,我們儘量提供諮商輔導的方式,讓這一些潛在的受害者,及早讓他們的問題浮現,透過地方的自治團體、教育機關盡早解決問題。
-
最後,有關於婦女救援基金會剛剛介紹日本法,有一些他們自己的想法,我覺得挺有趣的。現行法沒有辦法要求對方預防性刪除性私密影像,也沒有法源加派移除,我不知道法源是什麼?對象是誰?
-
人格權第18條跟侵權行為,有可能是預防性請求作刪除的動作,但我們都知道要看法官怎麼想、怎麼判,法官不一定會答應,但您認為法官走司法的方式起訴不好,會有言論自由。如果走法院的話,可以走第184條第2項另訂一個規範訂清楚一點,因為法官會有想法,判一個案子在沒有前例之下會想很多,但有前例的話,他們就會直接判了,這個是我的觀察。
-
我的疑問是這一點,你們指的是民事或者是只要求行政,或者是有什麼其他的想法?謝謝。
-
婦援會要針對林老師的回覆嗎?或者是社群參與者有希望先發言嗎?
-
我先說明一下一開始提到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其實2003年臺灣才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原則進入我國的法律,其實是十五年前的事情,而沒有很久。
-
指一個人在上法院之前假定被無罪,除非被證實犯罪有罪,這個是很多國家都享有的確定,也是聯合國確認基本的保護人權,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罪,應當作出無罪判決,如果國家投入非常多力氣找檢察官來偵辦案件而不能確認,這個當事人有罪,就不能認為他有罪,以免當事人受到更多的傷害,像徐自強案,這個大家可以參考。
-
參考國外法理很好,我還是要提醒一下,這一些國家的公民跟臺灣的環境是否一致、媒體環境是否一致?不同會造成種種問題,臺灣要適用的話,可以考慮這一些要素,如果他們沒有做得很好,我們是否可以超越這一些國家?
-
其實法律有極限,並不是所有的東西都可以用法律解,如果要用法則,我就會想要瞭解,警察蒐證的重點是什麼?如何證明這一件事真的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的無故散布,除了證詞之外,還有沒有其他的客觀證據是我們在辦案過程中需要蒐集的?當事人的意願又要如何證明?這個是更細緻下去,如果要立法的話,一定要好好討論的問題。
-
我個人認為性平教育其實是更重要的東西,我們應該要透過性平教育去培養人們對性的這一件事有自主的意識,知道該怎麼樣要說明自己的意願並尊重他人的意願,鼓勵尊重性自主。
-
不只是散布,而性侵害的東西,很多時候立法也需要相應的好好處理。更重要的是,我們需要塑造一個社會文化,讓大家不是進一步看到友人的影片、相關影片被散布了,而是用性羞辱的方式說不檢點,我們的文化該如何阻止這一件事?
-
在被害人保護方面,其實是相對於淺薄的,被害人保護有時不是淺,包含了心靈諮詢、司法窗口簡化及司法的相關協助,更進一步像剛剛提到日本關於被遺忘權如何行使的問題。
-
最後我想要引用一下李佳玟老師曾經對林奕含的投書,「權力關係幽微自主意識是關鍵」裡面提到,現行的體制對於性侵害案件的處理方式還有很多可以改進的地方,像長期忽視性別意識及強化教育,缺乏性別意識可能會進一步傷害到進入司法的當事人,像要求受到侵害當事人是理想的被害人,所以用各種方式去證明是否真的違反他的意願,可能導致當事人更進一步的傷害。
-
司改國事會議,楊教授也是委員之一,其實有很多跟性別相關的決議,法務部提出的十一項先期改革方案中,並沒有提到跟性別相關的東西,建議法務部未來也可以多多諮詢性別司改聯盟跟強化這個地方,謝謝。
-
謝謝雨蒼。
-
針對預防性刪除的部分,我們目前自己的研擬,我們期待可以用禁治令的方式來處理。
-
稍微補充一下,德國的法令上,其實是用民事訴訟的方式來確保當事人性私密影像,未來不會遭致散布的風險,而這個法益應該是遠高於相對人的著作,也就是拍攝權應該是要先保護當事人不會被外流,所以其實這一個部分,我們也參考了德國的做法,期待我們可以跟法院聲請禁治令的方式,並作預防性的刪除,謝謝。
-
社群參與者有沒有想要發言?
-
大家好,我是式隆。其實法律我是外行,但是對面坐了這麼多的法律專家,不是法律專長的人我來提問題,有一點超出範圍,但我自己觀察起來有兩個事情我覺得想要請大家也許把這一個東西拿出來討論。
-
第一個是認定、第二個是舉證的問題。
-
就舉證問題這一塊,我舉一個案例,這個是最近的新聞而已,所以大家都知道,有一個王姓女藝人跟姚姓男藝人,散布出來的這一個東西並不是我們認定任何有色情的影像,基本上網路上大家的說法是那個有一點俏皮的影像,但當事人覺得不舒服。
-
這個事情是要如何認定?如果把這個東西放成這個人是不是合意,而合意這一件事也很難說,當初這一件事是不是合意及如何舉證,這個東西如果變成一個法律東西來看的時候,這個事情是必須要討論的。
-
我的另外一個問題是,如果今天有一個東西出來了,例如像之前在香港某一個陳姓藝人的事情,那時那一些裸照跑出來是修電腦、硬碟被cover說再跑出來的,這個回到一件事,如果在網路上一個東西要散布的時候,實際上要散布這一個東西,這個非常難查證出來,因此如何認定這一個東西一定是由當事人可能某一個手上的東西流出來的,這個可能是一個問題。
-
最後一個要提的是,剛剛講到被害人傷害的這一件事,其實傷害最大的是那一些搜扣的鄉民行為,這一件事我們要不要一起納入討論?例如有人下載了下載之後,再做一個載點下載,對於他們來說可能是他們所認識的人的私密影像,把這一個東西跟朋友分享,這個東西我們覺得要不要一併放在這裡討論,以上主要是兩個問題,也許大家可以拿出來討論一下,謝謝。
-
目前提出來的問題有沒有哪一個部會或者是專家學者可以回覆的?
-
我是衛福部的代表,我不見得是回應這一位朋友的提問,就今天聽下來有幾點意見提出來跟大家交換。
-
其實有關於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身體的私密影像,依據法務部跟婦援會代表很清楚提到一個共同點,現行的刑法沒有辦法足夠評價行為,但是在現行的法令當中,在性侵害防治法等等也有一些侷限,也因此有提出建議,但建議的方向不太一樣。法務部是說在既有的特別法當中增列一些罪責或訂專法,也就是沒有一個建議的意見,婦援會認為要另訂專法比較保障被害人的權益。
-
對於這一個問題,我們覺得隨著網路科技的發達,現在越來越多運用網路的新興議題,已經不是現有的任何一套法律可以回應。這幾年來我們也陸續聽到民間團隊提到跟蹤、騷擾,包含對於違反本人意願、散布私密影像的行為已經有參考國外的立法例主張要訂定跟蹤騷擾防治法,這個意見其實也不是新的。
-
在立法院第八屆第七會期的時候,潘維剛立委其實已經有提案,那時已讀送交委員會審查,但屆期不續審而退回。第九屆第一會期吳志揚委員也有提案跟蹤騷擾防治法,目前的進度是一讀送交內政社福、衛環委員會,兩委員會也一起審查。
-
我們有去檢視吳志揚委員提到的跟騷法,裡面主要的內容對於騷擾的定義其實是很廣泛的。我舉幾個例子來講,包括濫用被騷擾者的個人資料、寄送留置展示或撥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第三個是要求被騷擾者與其約會、交往或其他無意願之事等等,剛剛唸的這一段文字都沒有提到性,但我們要講的事情都可以包含在內。
-
被跟蹤騷擾者可以採取什麼樣的做法?可以跟警察機關申請警告命令,禁止相對人對於騷擾者或其相關的人為跟蹤或騷擾的行為。第二個是可以跟法院聲請防治令,禁止相對人為騷擾行為,命交付相關的物件、電磁紀錄或命移除銷毀等等,而且對於行為人的處罰,除了一般的行政罰鍰之外,對於嚴重危害到他人的生命、身體的健康、自由者,其實還可以處於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若有更重的死亡、傷害,會有更多的刑責。
-
如果對於行為人違反警察的警告命令或是違反法院的防治令,當然也有訂定相對應的刑責,其實整體的規範是相對比較周延,因此我們會覺得另訂專法,有跡可循。
-
進一步看跟騷法裡面,我們覺得有幾個優點,第一個是跳脫性或性別,就不用掉入性或性別或身體隱私。第二個是具有去污名化的效果,從跟蹤騷擾防治法的法條名稱,去制止的是犯罪行為人的行為制止,但如果今天額用的法條名稱是從被害人的角度去看,很容易掉入……假設今天用身體私密影像被揭露出來,然後這一件事行為人被抓到了,大家很可能在第一時間就是被害人有照過這一種相片,並不是那個人很糟糕,怎麼可以散布這一種照片,有這樣去污名化的好處。
-
第三個是到底被害人最希望能夠被保護或者是維護的權利是什麼?難道是對加害人的懲罰嗎?我覺得應該是希望這一個行為被停止,那個東西被銷毀、下架,也就是被遺忘。
-
所以如果你有這一種預防性或者是禁止式的措施,當然也有一些刑責在,但如果有一些預防性的效果,更能回應到被害人的需求。
-
我們當然也知道現在跟騷法裡面好像有一點比較不足的,剛剛有提到網路業者的責任,也就是這一塊比較不夠的,但是有沒有可能在這樣的架構下,再去補充有關於網路、新媒體的特性,而針對這一些特性再作預防的效果,然後化為文字再補充,這個也是提供大家作一些意見交換。
-
謝謝。
-
在場還有其他想要發言的嗎?
-
大家好,我是書漾,我也不是法律專家,我可以提供一些我想得到的想法,希望這一些被帶出來討論,不管到最後是什麼解法,(希望)大部分都可以被解決。
-
我滿同意從合意拍攝,但未經同意傳播給他人,是他傳給另外一個人或者是兩個人等等的行為,我覺得這個是大家的共識,也都應該被接受。
-
所謂的加害著跟被害者有可能的關係是情侶跟非情侶,好比今天是家庭,媽媽幫小孩錄影,小孩被拍的當下沒有同意,長大之後發現未經同意,怎麼辦?之前在線頭討論或者是線下討論的時候,有時會有藝術家拍了一些藝術照片,這個照片本身其實並不是猥褻的,因為自己可能會覺得造成別人猥褻(笑)。
-
或者是會給攝影師拍的照片,過一陣子之後不想要照片再被拿去宣傳的話,是不是一開始就會有一些協定能夠保障藝術家或者攝影師本身的工作權利?
-
又或者醫學上醫生跟病人之間的關係是不是有這一層的保護?像拍攝一些醫療影像是私密部會,像剛剛某一位先進提到這一位病人無法再次同意授權,讓醫療界再運用這樣影像的時候,無法好好運用並奉獻在醫學上。
-
我的意思是隱私應該由個人定義,而不是由他人定義,我不知道這樣在法律上是不是很難處理?如果每一件事都要問當事人的話,是不是每一件事會很難界定?當時的想法是,如果要定義什麼是隱私或者是非隱私影像的時候,可能會因為影像中的人或者是散布的人或拿到的人的關係,像剛剛舉的這一些關係會有差別、對於時間也會有差別。
-
好比影像是我在世的時候,私密影像很在意,過世之後可能就不在意了。或許在場合也有關係,好比我覺得在游泳池,我的腳指頭被照都有關係,但在其他的地方被照到就沒有關係——因此會有差別。
-
那時有一個直覺的想像是,如果一個人有辦法公開聲明有哪一些身體部位透過數位傳遞時是願意被公開,不一定是照片或者是影像或者是聲音,可能是公開聲明或者是不可公開聲明。甚至到傳閱跟不可傳閱,或者是更進一步德國擁有的數位刪除權,也就是某一個人手上擁有私密部位影像,也就是有權利去散布數位刪除權,雖然代表了那個人沒有刪除,但是一旦散布的話,就會立即犯法之類的。
-
再回到剛剛藝術家的例子,有數位刪除權的話,是不是反過來也有私密散布權?我知道日本有一位藝術家Megumi Igarashi做3D列印自己身體的私密部位,之後就被起訴,因為日本政府認為她散布了不好的攝影,所以是不是有數位刪除權就會有私密散布權,這可能不一定在今天的討論範圍之內,以上希望大家一起討論。
-
提醒一下,等一下麥克風拿近一點,不然收音會不太清楚。
-
剛剛在聊天室的網友上,凱強跟森里都有提到對於保護司提出的建議,關於跟蹤、騷擾都強調是多次跟反覆施行,他們認為像這種為了同意散布而私密影像的時候,應該是一次性的傷害就已經非常嚴重,因此他們可能比較好奇或比較不理解的部分,這個行為跟蹤騷擾要處罰目的、行為樣態可能有一些差別。
-
不過,衛福部有要補充的?
-
這個法不是我們提案,而是立委提案,這個議題,立委目前提案到立法院裡面來。這個可以供大家參考,而裡面也只是草案,還有很多條文,其實大家可以增修並作一些意見的交換。
-
謝謝。
-
關於預防性權利保護,其實國際間滿流行稱它為刪除權,也就是遺忘權以外有刪除權的討論。像2016年德國高等法院有一個判決,在情侶分手之後,一方可以因為這一個關係結束,而透過法院要求另外一半去刪除所擁有的身體私密影像,人格權是高於對方擁有私密影像擁有權的,我補充說明2016面德國法院實務判決就刪除權有比較新的看法。
-
另外像歐盟GDPR也有談論到刪除權,我沒有研究那麼深,可以給後續的與會者參考。
-
因為楊老師對德國法比較熟悉,楊老師對於德國在刪除權這一塊,或者是楊老師有沒有對於德國法就這一個類型有沒有更深入的探討?謝謝。
-
講到刪除權,有一點被突襲的感覺(笑),這個茲事體大。
-
其實很多現象不是我們看一、兩個新聞、判決,有它的事實、針對的點,還有判決不見得是一個普遍性的判決,像這幾年滿熱門提到的被遺忘,甚至刪除權,這個到底有沒有那麼具體,其實最困難的地方是在這裡。
-
我必須講,我並沒有專精研究,因此不敢在這邊大放厥詞。
-
有一些修法的部分,我具體建議,剛剛有提到我不是法律專家、學法律的人,其實學法律的人也沒那麼偉大,其實在社會上很多事,反而是當社會有了共識或者是需要保護的要求聲出現以後,法律人說在法律的框架下如何把社會共識的這一種要求或不足、需要增列,法律人運用他的技術、專業,把它擺在適當的法律裡面,用條文來解決事情,或者避免引起爭議等等。
-
如果從剛剛很多人的討論,若認為像這一種即使是得同意的狀況下拍攝出來的影像、紀錄,甚至錄音等等,這個將來也要受到保護,甚至是刑法保護的話,我會有幾點以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
第一個問題當然是,這邊所謂的「隱私」指的是什麼?一定是只有身體的嗎?涉及到性的嗎?還是其實不只?其實以今天社會開放的程度,我們都可以發現,有些是性畫面,或者本來應該在很隱私的地方才會進行,現在有一些人甚至已經在比較公開的地方做了,比如在汽車、公園、海邊之類的,那是不是?
-
但是他的身體今天不是在我們認為今天很私密的地方,認為在臥室裡,或者是相當程度的公共場合裡,這個要不要保護?我剛剛提到的是,一定要跟性有關?跟身體有關嗎?到底是一定要在非公開的地方,或者是公開的地方也要保護呢?這個問題就非常地複雜。
-
後來德國在立法的時候,就用了一個觀念作為構成要件,大家聽完之後會覺得更抽象,「高度私人生活範圍」,臥房一定算嗎?浴室一定算嗎?汽車裡一定算嗎?辦公室算不算?商店、百貨公司算不算?沒有辦法逐一羅列,因此用高度私人生活範圍,但至少明顯可以知道不限於身體、也不限於跟性有關的,這個是第一個。
-
第二,我們如果要立法的話,我們要處罰的是怎麼樣的行為?是誰散布的?這邊又區分為兩種,第一種是當初就是有權拍攝的人,也就是得到朋友的同意、也就是讓你拍,或者是一起合拍等等。散布出去的處罰跟當初是沒有權的人散布出去的,像拍攝的人只拿給他朋友看、某個朋友看,結果他拿給朋友看的時候,他把它存在電腦裡面,透過網路把它散布出去,當初是沒有權限拍攝的人,這兩種人是不是完全一樣?
-
第三,我們現在的刑法裡面對於這一種假設是偷拍、偷錄,現在要處罰的是竊聽、竊錄,也就是沒有得到同意的,你說這個要處罰,現在的刑法都有。
-
我們現在討論的是得到同意,其實這中間有一個灰色地帶,我們常常講「同意」跟「不同意」有一個灰色地帶。其實剛剛也有朋友提到,比如睡著的狀況、喝醉、生病意識不清或者是吃藥等等的這些狀況,要歸類在哪一個部分?我想現在有出現一些照片或者是影像,可能就有這一種情況,像有一些是嗑藥等等。
-
如果把處罰的範圍拉大的話,也就是同意拍攝,但後來散布出去等等,這一些都要處罰的話,我們也要考慮到的,也就是我剛剛講到對立的法益,一個人的隱私固然要受到保護,可是事實上在社會上有很多其他的法益,可能在某些狀況之下,高於個人的隱私等,這一些立法的時候要把它考慮進去,否則沒有周延考慮到,就像我剛剛提到的,也就是剛剛回想一些狀況,也就是新聞自由、監督政治人物或者是知名人物,像醫學、研究等等的歷史事件狀況,就會發生我剛剛講的隱私絕對是大於其他法益的話,反而會破壞那一些領域的保護或發展等等。我作一點簡短的補充,謝謝。
-
剛剛網友有提到今天的討論滿著重在用什麼法律去限制這個行為,網路的言論自由有沒有比較多一點的討論?請林老師就您的專業可以發表一些想法,謝謝。
-
翻了很多資料,剛好是社會事件的風頭上,社會風潮就往那個方向倒了。
-
在日本的狀況其實沒有跟臺灣特別不一樣,畢竟兩國的鄉民都是一致的,所以在那個狀況之下,法律提出來很快就過了,所以對於言論自由沒有太多。
-
但憲法自由學者有一些批判,像楊老師擔心的過度擴張隱私、過度擴張被害人保護,可能會限制很多不必要的事。
-
像剛剛很多網路上的討論提到男性乳頭算不算私密影像?按照日本法算,但海灘都是,那個都私密影像嗎?對當事人來說是有問題的,但一般講到猥褻,其實就是法律人常講的社會通念,大家覺得起碼要有一個行情。
-
你說男性(乳頭)算的話,很奇怪,因為與大部分的人的想法是不一樣的,我們去海灘看就知道了,這個在日本被批判一年。當初過度的社會風潮迎和,言論自由討論很少。好在臺灣現在還有機會去作一些討論,我覺得這的確像網友所說的,言論自由是要考慮的,也像楊老師所說法律的權衡跟平衡是要考慮的。
-
第二,在日本當初也想得很清楚,也就是針對影像,錄音什麼都不要,而且跟私密相關的。為什麼會把男性的(乳頭)包含進去?是因為私密相關的部會,舉例是說臀部跟胸部,很幸運,男性有胸部,就變成在海灘,大家都有點怪怪的感覺,這個是日本的狀況。
-
就我個人而言,像很多私密影像的問題,一開始是同意的,像我們要從當事人的心理狀況來考慮,為什麼在那樣的狀況做那樣的約定,其實想的是閨房情趣,就是那一瞬間就好玩而已,事後開玩笑,都是這樣子,熱戀期的人一定是這樣,不會想到以後分手會怎麼樣。
-
當事人的自主權是自己看到而已,之後散布其實對於當時的自主權是滿大的侵害,因此在思考這一個問題的時候,我會傾向從受害人的性自主權去想這一個問題,我覺得會更清楚一點,因為畢竟跟傳統的個資稍微不太一樣,也就是基於一個親密關係、結合關係而有這一個問題出來,因此從這一個觀點去想可以避免這一個問題,可以避免有太大的衝突,這個是我這樣想,這個是我粗淺的想法,因為我並沒有特別研究這一個問題。
-
補充一下,剛剛書漾有提到有無散播猥褻物品的部分,日本女性很有創建的漫畫家之類的,她把她的性器官用3D掃描之後上傳上去,需要的話,可以自己3D列印自我滿足一下。
-
是否該當刑法的散布物品罪,一、二審認定就算,我覺得很奇怪,為何會對這一個檔案有性欲?但是最高法院認為說印出來還是可以用,可以用就表示滿足幸欲,並不是沒有這個權利,而是因為散播了,不特定的多數人,包含未成年人都拿來用的話,這樣就會有問題了,就是從這一個公眾的角度來考慮的,並不是不能做任何的事,並不是這樣子,這個是稍微跟您分享一下我的觀察,謝謝。
-
關於今天這一個問題我想剛剛楊教授有提過,如果假設是偷拍的話,我想大概沒有什麼爭議,應該有共識,法律上應該也是可以處理。至於是不是要法務部所提議的,也就是在文字上做一些增強等等這一個部分,就是第315-1條要不要加名詞,我個人認為沒有意見,要讓它更清楚。
-
剛剛的意思是合意拍攝以後,未經散布的情況,基本上是隱私的問題,因為我們剛剛談了立特別法,我個人覺得不用這麼多的特別法,尤其我自己個人長期在做科技領域法律,你要改,真的改不完,因為有太多的東西是新的。
-
其實坦白講民法、刑法都是幾十年以前的法律,你說真要說的話,用起來都不是太好用,如果真要改特別法,可能訂不完,所以我以從事法律工作者的角度來講,我真的不覺得應該要這麼多專法。
-
但是因為時代變化太快,所以我個人是覺得其實法律保持某一個程度的彈性是好的。
-
我們今天談的主要是隱私權,剛好我們自己其實民法裡面關於隱私這一件事,其實是有大法官會議解釋來的,大法官會議解釋講了私密以外就是自主權,而這其實就是剛好不是法條寫說什麼叫做隱私,而是由大法官會議解釋來,我們理論上應該有案例,不斷累積什麼是隱私,這個是與時俱進探討隱私的內容是什麼。
-
同時,你說什麼是侵害隱私?隱私是人格權,你侵害人格權的時候,你如何去防止?方法是什麼?是不是我們在強制執行法裡面可以再作一些補充,而這個補充我個人認為以目前快速在網路世界當中的時代當中,強制執行跟民事訴訟法本來就應該要加快,現在不只在這一件事上,現在很多這一種商業的行為一拖這麼久,老早技術就已經不見了,不只是隱私的問題、營業秘密的問題,是不是涉及到我們應該有更快速法律執行的方式?
-
而這個方式本身應該是體現在程序法裡,今天即使立了一個專法,而執行的程序很慢,還是沒有辦法解決,我們是不是應該來探討應該要有一個快速符合網路時代的法執行程序?而這一個程序可能更實際一點。
-
其實我更希望將來的法律可以更彈性,而不要寫那麼死,剛剛討論到那個,也就是從案例去累積,我們基本上用一個名詞,讓大家知道這一個是對我們個人是重要的,但是到底涵蓋到多少的範圍,慢慢回來用法律的判決、用法院的判決、個案去累積那個範圍到底應該要多大,經過法院程序的好處,因為它有辯論,所以就有正方、反方,聽到正、反方意見以後,也許聽起來法規範會更好,而比你現在訂一個法,而去預測十年、二十年以後到底會是什麼樣的定義,我個人覺得比較好。
-
我們覺得今天如果是隱私部分,剛好法律在這一個部分並沒有寫死,因此我們讓過去沒有寫死的這個領域當中,我們可能可以利用法院的程序來做更多的處理。
-
但是程序法的部分,我倒是覺得我們應該好好看一下,我們是不是應該更有效率,解決網路時代的法執行效率的程序法?
-
謝謝蔡律師。
-
其實我有個不一樣的想法,像剛剛林教授有提到在日本男性乳頭解放好像是一種犯罪的行為,這種事本來就是很奇怪的性別問題,男性都可以解放乳頭,為何女性自主揭露乳頭是犯罪,我覺得大家可以想一想。
-
剛剛楊教授提到有一些詮釋的問題,當事人心理狀況如何,他雖然聲稱同意,但有沒有可能因為很愛對方或者是詮釋之下,所以其實有一點被迫同意的?能不能看到這其中的問題,其實性平的教育是滿重要的。
-
就算到了法院有辯論,但性別意識很重要,如果沒有性別意識,可能會不知道這一種事為何要爭辯或者是看不到其中的問題。
-
我其實之前在NGO工作的時候,其實有跟婦女新知的朋友接觸過,他們對這一件實有不少的看法,我覺得未來可以接觸她們。
-
在性平教育方面,有不少的團體走回頭路,不希望有性別友善廁所,希望教育部可以抵制,不知道教育部對於性教育、性自主如何處理?還有如何討論性別教育?謝謝。
-
謝謝雨蒼。
-
我們想問教育部的看法。
-
針對這一個問題,我想今天focus「違反本人意願散播本人身體私密影像部分」,不過因為雨蒼有特別提問有關於性別平等教育法推動情形,基本上該法很明確提到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建立並厚植性別平等教育環境。
-
原則上教育部也持續依這個法來推相關的政策,我們也持續回到今天的這一個議題,也有做相關的教育宣導措施,教導學生尊重自己、也尊重他人,以避免再發生這樣的事。
-
我想今天討論的議題並不會只有教育方面的議題,因為教育跟學生階段只是人生中的一部分、社會中的一部分,其實還有更大的部分是需要各單位共同努力。
-
我們今天聽下來,這一個議題還有待釐清,因為學者、專家及與會的先進都有提到一些不同的問題,但大部分是提出來討論,並沒有一個具體的結論等等。
-
我們想社會上針對這一個議題的共識跟規範還需要一些時間形成,原則上教育部為了處理教育事務,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持續辦理,謝謝。
-
我想動用主持人的私權,想請問余律師,因為余律師有待過知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公司,如果就的角度,看待這一個問題,就像被遺忘權或者是刪除權在技術上或者是政策上,執行上有沒有什麼樣的困難?可以讓大家瞭解,謝謝。
-
這個問題也有被突襲到(笑)。
-
我看相關的立法時,其實各國立法很有意思,有好幾個國家有特別的立法,可是只有日本在討論有關於ISP的責任,也就是需要負什麼樣的義務,等一下可以請林教授分享一下。
-
我們談被遺忘權這一件事的時候,因為ISP是一個平台,一直希望維持中立的方式,不希望變成所有社會價值的決定者,所以當我們開始要求ISP要負起責任的時候,某個程度就是要求他負起決定社會價值到底是什麼,比如什麼是言論自由、什麼是隱私,當你要求他要來刪除,比如我們今天立了一個法,也就是未得同意散布私密影像時,他的價值是不是變成私密的價值?因為不需要通過法院、社會,由他自己內部的人員來決定。
-
所以這一件事讓我們討論ISP責任的時候,我們都需要一直銘記在心,也就是要求做更多社會事情的時候,也希望他的價值可以更發揮。
-
像Google、FB對ISP已經開始有自己的政策,像看一些使用者守則內容,像Youtube、FB等平台若未得同意的性私密影像時,其實是可以直接要求移除,也會移除的狀況。
-
談到更上一層,好比像搜尋的部分,並不是由使用者來提供內容的平台,更是資訊交流的平台,假設大家都瞭解Google的搜尋方式不一樣。
-
像Google是資訊在流通上的平台,其實Google也開始回應這樣的議題,其實從2015年的時候,我們可以看到其實本來認為是色情或者是猥褻的圖片來移除,他認為是隱私的需求,所以認為只要當事人有提出申請說這個是我的照片,並且照片這個是我的照片,而沒有同意,原則上Google就願意刪除。
-
所以其實大型的ISP開始重視這一件事,我們有沒有一個想法?ISP確實在這樣的議題上是一個非常大的角色,因為透過他的平台可以很容易流通、很容易被搜尋,而且也很難被刪除,所以確實佔了一個很大的扮演角色。
-
但是另外一方面當我們討論要負到什麼責任,其實業者一開始有一些自律的活動、討論,透過跟專家學者、當地社會,其實有一些互動、規則出來,因此我覺得這個或許是臺灣也可以朝向的方向。
-
像我們剛剛討論很多是有關於隱私,而隱私其實在每一個國家,像在日本、德國,我相信在臺灣,其實大家的標準都是不一樣,因此在這樣的狀況之下,其實來談ISP應該要負什麼責任,我覺得應該要自律及多方的方式來談論,或許是一個好的方向。
-
謝謝余律師接應我的突襲。
-
因為剛剛各位先進及各位同仁比較在於隱私權方面的保障,因為我是屬於比較第一線的實務工作者,我比較著重於被害人保護的立場。
-
就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雙方之間基於特別的關係,像情侶等等的因素在合意的情況下拍攝一些性私密的影片或者是照片,後面因為吵架或者是分手或者是種種目的而做出散布,又或者是拿來當作性勒索的東西。
-
我自己個人認為性私密影像被上傳到網路上,被害人所受到的傷害並不亞於遭受到性侵害的傷害,被害人碰到這樣的遭遇來找到律師,想要尋求協助時,在現行的法律上,我們會碰到到底要依據現行的法規,哪一條規定幫他主張應該得到的保護?
-
不管是婦女救援基金會或者是法務部都有提出相關的資料,有講說現行法規會有涵攝不足的情況,在涵攝不足的情況下,如果不是立所謂的特別法或者是專法的情況,一般以刑法上的規定,可能要回歸到刑事訴訟法的方式。
-
而刑事訴訟法的方式,這個被害人可能就比如裁判書必須要公開,在審理的過程中也要公開跟接受到大家的檢驗,但這個傷害並不亞於性侵害被害人的時候,並沒有辦法享受到另訂專法或者是特別法,也就是被害人所能得到的一些充足保護。
-
在這樣情況之下的時候,得需要一直跟加害人去做訴訟上攻防,甚至會收到所謂加害人在言語上的一些暴力。例如:跟他交往的過程中,散布並不是故意的,但為何經過拍攝影片,也很享受拍攝這樣的影片,因此情侶間的情緒下拍攝這樣的影片。而訴訟上的攻防之下,對於被害人可能都會具有極大的傷害。
-
在於要面對這樣訴訟上的程序,得要一直鼓起勇氣站出來的這個前提之下,就會導致被害人受限於現行保護被害人程序不足的情況之下,會變成沒有辦法勇敢站起來,到最後會變成婦援基金會提出很多人打電話來詢問碰到這樣的問題,但實際上願意站出來,警察局做到法庭、檢察署的人,這個比例確是非常少。
-
我們在訂立相關法規的時候,如何能夠給予被害人充足保護,而在發生這樣事情的時候,能夠因為國家不管是在法規上或者是任何資源下資助他們,能夠對於加害者做出一些權利上的救濟,這個是我個人從事法律工作者時很迫切、希望能夠有這樣的規範可以保護到被害人,謝謝。
-
我補充一下,我覺得很多時候都涉及到司法程序,比如像我們認為這是個隱私的話,隱私本來依照規定,開庭就可以是不公開的,這個是刑法或者是民法,我覺得大家可以討論。如果這個傷害本身,最重要的應該是停止散布的發生,第一個動作應該是這樣,也就是能夠趕快對他有損害的圖片跟訊息可以很快停止。
-
我個人認為如果認為這個是隱私、也是人格權的侵害,用侵權行為的部分去請求,你要停止繼續散布。這其實程序上是有的,但我覺得現在的程序就如剛剛講的,實務上在做的時候,就慢了,而慢的結果就會一直擴散,因此剛剛提的,我還是認為這個事實上是法院現在是不是應該針對像這樣需要很即刻、即時處理的案子,是不是可以有更快速的方式,而不是現有的流程本身,那個事實上是沒有辦法解決的。
-
你立了專法,如果執行程序還是慢,你是有這一個法,但他的程序還是慢、還是沒有解決這一個問題,因此我個人的看法是,其實網路的時代不只在這一個事情上,在很多事情上都是因為慢造成,而沒有辦法控制那個損害,像商業秘密也一樣,要趕快停止,但如果停止不夠快的話,那個傷害是沒有辦法往回,因此造成的影響是大的,我覺得那個關鍵應該要處理,謝謝。
-
謝謝蔡律師剛剛的補充,其實的確程序上是現行看到的問題,我們剛剛也提了很多現在法令的不足,我想提的是,在這一個議題上,回到剛才也有討論到的,我們在談的是很清楚界定這一件事就是犯罪跟傷害別人的行為,很明顯在現在的法令跟大家的觀念裡面,並不認為散布別人的性私密影像可能是犯罪的行為。
-
我覺得這個很像當年在推家暴法的時候,很多人不覺得家庭暴力是一個犯罪行為,但立了家暴法以後,這麼多年以來這一件事是不對的,大家都知道應該要保護被害人、課責加害人,在保護機制上可以做更完整的建置。我覺得這都是透過法令才有辦法很完整地一步步做出來。
-
其實我也認同現在的網路時代上的犯罪,當然也不只是像這樣隱私權的侵害,還有很多的問題。當然網路時代的處理速度要更快,所以我也覺得如果沒有透過法令,像剛剛提ISP業者的一些責任,他們會覺得我沒有辦法去做這樣的言論自由控制,但如果今天當有一個法告訴你說畫了一條線,而這一件事是不對、不能做,是犯罪的時候,相對來說,網路業者也會知道至少有這一個準則,可以很有依據把這一些東西移除下架或者是保護被害人的措施,這個都是一體兩面的事情,為何希望透過專法的法令制定來達到這樣的效果,我想我做以上的一些補充,謝謝。
-
ISP的部分,我們那時在弄匯流五法的時候,把著作權法上,把侵害著作權的時候,是放在匯流五法裡面,只要有任何的犯罪都可以,那其實是可以解決這一個問題,因為如果發現這個,只要去告他,通知ISP的業者,就馬上take down。
-
你的東西通知我的著作權,我通知ISP業者,就必須要拉下來,但必須要告你,這個部分其實匯流五法當中……
-
新的東西可以挑。
-
這個如果是隱私的話,本來是一個侵權行為,因為原來的範圍比較小,如果現在的範圍增大的話,在那裡面如果有,是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因此ISP那一塊,不會介入,但是讓它有一個程序,也就是用著作權侵害的概念,我覺得那應該可以解決這一個部分,那個是在匯流五法裡面放進去的。
-
我剛剛注意到立委辦公室這邊有話想說。
-
警察局經過報案之後會寫信給網路平台,臺灣有開公司的平台是會配合下架的部分,比較棘手是非法平台,更棘手的是設在國外的平台,這個部分可能是目前還比較難處理的部分。
-
假設是在臺灣註冊的平台,但拒絕下架的時候,這也是我們一直疑惑的問題,用什麼單位、用什麼處置去處理,可以用什麼手段去停止影像的散布?因為今天有社群參與,所以希望提出來給大家思考。
-
謝謝,因為時間差不多了,我們請數位政委稍微說明一下,再帶一下總結。
-
先作事實性的回答,確實數位通訊傳播法目前草案的版本仍有第17條,某種權利被侵害,只要願意在十天內提出訴訟,其實ISP至少在那一段時間先下架的設計,這個是存在的。
-
另外,剛才大家都有提到很多實體法跟程序法的速度比不上演算法,NCC現在是採取多方利益關係人的方式在處理網路上的議題,所以也打一個廣告,接下來也有2017年亞太兒少網路高峰會,FB這一次也特別提到NCII(違反本人意願之私密影像)討論的這一個問題,目前現行的方式是可以自己在上面舉報照片,然後說這個是我,他們用一些臉部辨識或者是演算法,把自己看起來沒有什麼的照片跟自己的照片比對一下,然後說這兩個人沒有差太多,然後下架,並使它在Instagram、FB上沒有辦法再繼續傳播,這個跟法律沒有關係,這個是社群守則的一部分。
-
網友也提到這個會有言論自由考量,可能被用來抑制報導,跟新聞或者是跟其他公共利益,像剛剛這邊列了非常多,確實也產生一些衝突,這個是為什麼需要透過像「vTaiwan」的程序,我們一項項逐點釐清。
-
今天的功能,主要是我們回應前面一個月左右的意見徵集,網友覺得這一件事值得討論的,大家也同意這個是值得討論的,按照「vTaiwan」的程序,主責法務部接下來要稍微跟社群討論一下,社群對這一個有沒有更聚焦的意見,變成是線上第二階段可以再討論一個月左右的話題。
-
當這一些東西收斂到什麼樣是公共利益,又或者是在散布的時候,是否需要覺得讓對方感到造成傷害才構成要件,又或者只是按一個分享都算等等,我覺得都可以更細緻討論,只是把討論的大綱做出來,並不是說立刻第315-1條加一下,讓人可以告跟take down就好。
-
並不是匆促的做法,也許是循序漸進,這邊也做、特別法、專法也修,這也是有可能的,法務部提到三個選項,要走哪一個,或同時哪兩個、三個,是要大家一起討論之後再慢慢做出來的決定。
-
今天滿基本的共識是,若是要造成對方不安,而且不是為了新聞或者是其他公益理由的情況下,即使在拍攝的當下對方是同意的,但事後這樣子散播,仍然並不是很好的行為。
-
而且整個社會,我相信是有一定程度的共識,在這樣的情況下,不應該覺得是被害人的錯。不管最後用什麼方式落實,只要把這一點落實,我想在場大家應該都是同意的。
-
今天時間剛好到這邊,非常感謝各位參加,也很感謝線上陪我們非常多字的朋友們,FR、森里螢一、奇多、凱強、子魚等朋友。
-
接下在下一個階段進行一個月徵集的時候,歡迎大家繼續到「vTaiwan」上發表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