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秋後算帳的問題,這個可能要大家集思廣益一下,因為這個可能是一種文化性的問題,如何在現有的法規去修正、防止秋後算帳的狀況發生,這可能需要大家再集思廣益一下,以上。
另外,剛剛張萍委員有提到這個未保密的事情,如果是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的校園性別事件,也就是行為人收押之後,學校把被害人轉學的資訊提供給行為人的配偶等等,這其實就有牽涉到性平法的保密規定,學校有人違反性平法保密的規定,其實依性平法是可以處以罰鍰的,這個要由主管機關來做適性的監督、處理,是可以處理的。
首先針對校外人士方案,如果那個校外人士不具有學校的教職員工生身分的話,不能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而是要適用其他的,像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等去處理。
可借鏡之處,我們覺得國內性平法這裡可以針對扣留證據,或者是得用強制力扣留證據的相關規定,再加強這一個部分,以利調查進行。最後,我們也希望調查結果可以再針對質化及量化進行研究,來形成政策的建議,簡報結束,謝謝大家。
接著最後的部分是我國的性平法規定與皇家調查制度比較類似的地方,其中一個點是調查標的均得為學校,並提出相關的改善措施,也就是不是針對人調查而已,而是針對學校來進行調查。
在性平法的規定有避免疑似加害人在調查中接近兒童,如果是教師涉性侵的話,學校知道後可以先請他停聘,等到調查結果出來之後再決定後續,可是在澳洲的機制裡面,目前還沒有查到相關的敘述。
特別性別平等教育法有一個避免隱匿的規定,大家知道如果延遲或隱匿通報的話會有裁罰3萬至15萬的額度,但在我們在皇家委員會那邊還沒有查到,所以是寫「待查」。
接著看到這個調查結果的部分,依現在性平法的規定,以及各主管機關的實務上作業,其實都會彙整學校通報數據、調查數據,甚至委託學者專家來做相關的分析以作為後續的政策參考。其實澳洲這一套制度其實也有這樣的研究,也有50餘份的研究報告來作後續相關單位的參考。
在澳洲這邊,調查結果是建議提升學校安全的建議,像學校要對安全準則有所執行,另外要強化對兒童性侵的瞭解,也就是澳洲這邊的預防措施。
在預防措施的部分,性平法也有明文規定,要訂定防治準則,是中央機關訂的,學校內也會訂防治規定,性平法也規定在教師的聘約等等也要有相關的規定內容來提示。甚至性平法也在規劃訂定教師定期參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訓練的規定。
在調查結果的部分,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的調查結果,是可以把當事人,也就是老師,是可以解聘或者是免職,終身不能再擔任老師等等。在皇家委員會這邊,他們調查的結果有移送2,252件是給予警方作偵辦,也就是透過皇家委員會調查,把這個案件再移送給警方來作後續的偵辦,最後再公布三份的最終報告給相關的單位來參考及後續的應用等等。
另外,在澳洲那邊也會有聲請搜索票的方式來進行,所以剛剛的報告都有提到準司法的調查程序。
對照到皇家委員會這邊,皇家委員會本來就可以傳喚證人或提出證物等等,證人也有義務到庭或違反者會處以有期徒刑的刑罰。
這邊也有寫到違反調查程序者,也就是如果學校沒有依性平法規定的程序來作調查處理的話,主管機關也可以處以罰鍰。
接下來看到在傳喚證人及搜索票的部分,性別平等教育法這邊有明訂行為人、申請人、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性平法除了這樣子規定之外,還有規定罰則,雖然性平法沒有強制的搜索制度,但行為人、申請人、受邀調查之人沒有來配合調查的話,性別平等教育法會規定可以處予罰鍰。
至於皇家委員會的部分,除了剛剛有提到家內性侵案件被排除之外,也會被排除任何已經調查的,或者是正在調查,或者是將被調查或偵查等等,或者是有民事、刑事等訴訟方式獲得充分適當處理之案件,皇家調查委員會也不會去調查。
如果當事人不是我剛剛講的,舉例老師對老師,這個不是性別平等教育法要調查的對象,也就是排除的範圍。
性別平等教育法也有提到調查的過程中避免重複訊問,也是考量被害者的身心狀況等等,另外在排除的範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有規定,有一些狀況是性別平等教育法不做調查的,第一個是同一案件已經經過調查完成了,第二個是申請人、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等,另一個是「非屬本法規定之事項者」,現在實務上主要是做形式審查,剛剛提到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一方是學生,另外一方是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這樣的案件才會認定是校園性別事件,才是屬於性別平等教育法調查的對象。
但是在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原本就規定當事人及檢舉人的姓名,或者是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資料,都要予以保密,所以在性平法的規定之下,原本的調查程序對於當事人、檢舉人都要做保密的。
在調查程序是否保密的部分,剛剛澳洲的部分是有提到,他們原本是用公開的聽證會,但是後來有發展出這一個不公開的這種程序來考量倖存者的身心狀況等等,但是非公開的程序在澳洲那邊是沒有聽證的效力,因為主要是以公開的聽證會為主。
性平法的部分,在調查小組的成員有限制,性平法有明訂法定資格,包括要具調查專業人才培訓的資格,以及性別比例要合性平法的規定。
調查模式的部分,剛剛也有跟各位作報告,主要性平法的部分是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來調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的時候,一般會組調查小組來作調查,在皇家委員會的部分,會由皇家委員會執行或者是由委員詢問會等,這個該會授權的委員詢問會是澳洲報告當中專有的名詞,這個會有專有的機制來調查。
在皇家委員會這邊,只要是成人對兒童的性侵事件,就是他們調查的範圍,但是排除家內性侵事件,剛剛衛福部也有說明。
在事件樣態的部分,性別平等教育法有明訂調查的事件,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所謂「校園」二字,關鍵在當事人的身分別,只要其中一方是學生,另外一方是學校的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學生的校園性別事件,就是性平法規範的調查範圍。
在澳洲的制度當中是獨立的委員會來處理相關的事件,主要的部分剛剛衛福部也有作說明。而剛剛有提到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調查任務,一個是校園性侵害事件,另外一個是學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會有這兩個部分,至於澳洲的部分,調查機制主要是調查機構的體制對於兒童性侵及相關問題的處理情形。
接下來在組織方面,性別平教育法是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或者是地方主管機關要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學校也是,在調查校園性別事件的時候,主要是由這邊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來調查。
性平法會調查學校,也就是學校為被調查的主體,並不是只有人而已,這與皇家委員會那邊的調查也是類似的;另外包括事件倖存者、加害人、證人、機構代表或者是業主等等。
適用的範圍,性別平等教育法是公私立各級學校,澳洲的是各機構體制,所以今天參與的對象也有安置機構等等,相關的對象在性平法的規範之下是包含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
首先在公權力性質的部分,剛剛英美科長也有提到,公權力性質,澳洲皇家的司法會是具司法強制力的調查,而我國在性別平等教育法規下是一個行政的調查,裡面會有不同的部分。
我是教育部的謝昌運,現在來跟各位先進分享「我國校園性侵害事件的調查處理與今天討論澳洲制度的一些差別」,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們發現的部分。
大家好,我是謝昌運,來自教育部學務特教司,因為我們司與本議題最主要相關的是主管性別平等教育法,而性別平等教育法是有關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的母法,所以我今天會來到這邊,謝謝。
可以。
訪談會做這樣處理。
我們有跟國教署討論,可以找中小學校長。這部分我們會後再提供。
蕭老師長期從事這工作,近期互動比較少。
蕭昭君跟陳金燕?
我們至少訪三個,我們就推薦吳志光,呂明蓁跟葉德蘭我們會去訪。
這六位不是必然邀請?
衛福部之前有類似經驗,可以分享一下嗎?
這個場地需要什麼的場地,可不可以讓我們瞭解一下。
想認場地,辦在學校。
我在看手邊資料,上架、延後回應公告,包括平台部分是衛福部處理。這是第一次工作會議之後內部討論的研擬。
訪談是各自辦理,我們也可以分頭進行,專家學者是各自的?
衛福部OK我們也OK。
我們沒有特別建議。
針對協作議題討論範圍,我們覺得第一點確實非常有必要,因為這個調查的起因跟成效是人本很推崇的,第三點也很有必要,做這議題就是希望產出結果,是跟皇家比較,重點是我國配套措施,但是第二點監察院調查報告跟皇家委員會的比較,這比較的結果就是得到借鏡之處,第二點可以跟第三點做融合,主要還是做第一點跟第三點。
我們想社會上針對這一個議題的共識跟規範還需要一些時間形成,原則上教育部為了處理教育事務,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持續辦理,謝謝。
我們今天聽下來,這一個議題還有待釐清,因為學者、專家及與會的先進都有提到一些不同的問題,但大部分是提出來討論,並沒有一個具體的結論等等。
我想今天討論的議題並不會只有教育方面的議題,因為教育跟學生階段只是人生中的一部分、社會中的一部分,其實還有更大的部分是需要各單位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