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也有提到調查的過程中避免重複訊問,也是考量被害者的身心狀況等等,另外在排除的範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有規定,有一些狀況是性別平等教育法不做調查的,第一個是同一案件已經經過調查完成了,第二個是申請人、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等,另一個是「非屬本法規定之事項者」,現在實務上主要是做形式審查,剛剛提到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一方是學生,另外一方是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這樣的案件才會認定是校園性別事件,才是屬於性別平等教育法調查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