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先感謝衛福部還有大家,這場針對提案人的核心訴求開了兩次會議,花了比其他案子多一點時間,我覺得滿有進展,從人本他們的反應看起來也滿滿意的,是成功的第一步。我先講一下今天大家要討論什麼,先確認一個事實,上次說要讓這場會議讓大家瞭解澳洲這套制度的作法,因為這是事實性的,當然行政部門也用我們的資源跟預算幫人本做一點功課,但先就翻譯的部分,我有跟馮喬蘭執行長通話,現在需要翻譯字數接近八萬字,如果是這樣的話,八萬字的經費估起來時間需要多少?
-
跟教育部一起,十萬以內小額採購來做,預估最快十一月底可完成。已經講好誰要做什麼了。
-
大概要等翻譯完再開始做功課,目前表定時間是12月13日,之前我有跟執行長說過這一案做的研究工作很多,如果往後延他也見諒,先提一個具體的建議,如果往後延到12月27日,一樣是禮拜五下午,對各部會來說有沒有覺得這樣比較好?幫大家爭取一些準備的時間,十一月底回來八萬字,大家花兩三個禮拜看一下,討論比較有基礎。有沒有人更不方便?衛福部OK。
-
衛福部OK我們也OK。
-
內政部跟法務部也同意的話,之前提案人聯絡都是衛福部,可不可以請衛福部回去跟執行長說大家分頭辦事,因為我前天通電話也跟他說,字數這麼多我需要一些時間,跟他溝通一下27日可不可以,假設執行長那邊有問題再回來跟玉琪改時間,以此為目標。這第一件事情。
-
我再確認一件事,待會就交給壹雯,上次有請他們提供翻譯段落,再來是學者專家,那些人已經懂基礎事實,經過我們訪談跟參與會議可以加速我們對這件事的理解,有提供名單了嗎?
-
-
我們有拿到嗎?
-
陳金燕、吳志光、蕭昭君,黃佳羚、呂明蓁、葉德蘭。
-
議題範圍釐清,上次已經跟提案人釐清了,這次就是剛說明的翻譯文本需要的時間跟內容,主要確認事項已經完成。時間往後延雖然比較充裕,但前一週就要把會議通知發出去,不確定時間夠不夠?
-
訪談來得及嗎?
-
對執行長來講沒差那兩個禮拜。訪談是希望看到翻譯文本之後,還是?
-
要先看完文本再訪談,是否要先瞭解澳洲的機制?
-
我們訪談的人不一定懂這個模式,可是我們要告訴他們協作會議要討論澳洲這模式。
-
會需要做功課再訪談?
-
如果學者對澳洲不懂,訪談他幫助不大。
-
可能要現場來聽,協作會議當天才會來聽當天報告,直接徵詢他們意見。
-
因為澳洲這套懂的人一知半解,經過訪談未必能得出精闢見解,不如提早把資料都寄給與會者,多給他們一些時間閱讀,協作會議當天討論會比較有意義,而不是會前問他,是這樣嗎。
-
這會無法控制,不曉得他們讀了之後想到什麼。如果要更聚焦就是以澳洲模式為主,一出來再請專家閱讀,之後我們再諮詢,看讀的理解上面,會不會有啟發跟對話。
-
訪談學者的功能是對我們國內現況跟機制有些理解,我們可以拿澳洲的經驗跟他們對話,他們還有其他國家的經驗,我們確實無法強迫學者看完所有資料,可以就他們的研究跟專長做補充。
-
人本期待是國家有沒有可能像澳洲一樣有獨立調查委員會,有整體性調查,用這個議題去訪談學者,可以分享人本有提出這模式,我們就這些經驗去聽他們意見,或許他們可以介紹所知從研究上看到其他國家的作法。
-
大家做的功課還是在澳洲上,但會討論移到台灣來施行,那學者瞭解這些機制,可以把這兩塊併在一起看。
-
人本提的老師應該是對學校的性平事件瞭解較多,但發生在福利機構的案件我們就比較不那麼理解。
-
人本搞很久可能會多認識一些人,請他們多多提供。
-
我們也可以諮詢比較熟的專家學者?
-
可以,當然也可能受限時間,他們是建議而已。
-
人本提的我們要訪幾個?
-
沒有限定。
-
可以用會議形式一起找來?
-
也可以。
-
看起來訪談跟翻譯出來不見得有先後順序可以並進,所以12月27日會有問題嗎?
-
訪談只有衛福部要做嗎?
-
訪談是各自辦理,我們也可以分頭進行,專家學者是各自的?
-
細節可以確認。
-
如果大家一起分頭進行,也許可以在期限內完成。
-
延後回應公告是不是要先確認?還有邀請附議人。
-
教育部這邊有分工表,我有做了後續的分工,不確定大家是否覺得適合。因為提案人都是衛福部這邊幫忙,會議通知、聯絡提案人由衛福部處理,平台回應是不是就由教育部這邊處理,會分比較清楚?場地可能還是看各部會場地狀況,我沒有特別分。
-
我在看手邊資料,上架、延後回應公告,包括平台部分是衛福部處理。這是第一次工作會議之後內部討論的研擬。
-
這是你們自己研擬的?玉琪,上Join平台回覆跟邀附議人,是兩件事,你建議教育部做?
-
對。開會通知的部分……
-
會議通知由場地方來發。我不想辦在學校,我們辦在一個不是機構的地方比較好。
-
我們場地都不太適合。
-
教育部有適合的嗎?
-
想認場地,辦在學校。
-
有沒有不是學校的地方?因為他講了不同機構。
-
這個場地需要什麼的場地,可不可以讓我們瞭解一下。
-
這個問題應該是部會PO可以回答。
-
依我的了解是至少桌椅要可以移動,才能讓與會者進行分組討論,制式的會議室座位無法移動,可能比較不適合。
-
也可以變通,我們上一案去台鐵,是馬蹄形,桌子不能調整,就在中間放桌子做小組討論。
-
衛福部之前有類似經驗,可以分享一下嗎?
-
食藥署也是會議形式,但因為部內比較難有相關場地,單位內要平行溝通有困難,上次那是食藥署場地。
-
場地請教育部去想,衛福部去貼回應跟找附議人,教育部處理場地跟開會通知,出場地就不出錢,茶點費用就衛福部處理。
-
11月27日前要回應。
-
招募附議人的意思是本案有很多附議人,並不是原來去按附議的要有區隔嗎?訪談時是不是也要把附議人架構?
-
我們過往沒有訪談附議人。
-
是限縮這案子有附議的?
-
這部分詢問鈺婷他們應該都滿清楚的。
-
場地、開會通知教育部處理,衛福部就是上網回覆,招募覆議人,出錢。
-
若要在11月30日前回應,地點就要出來了嗎?
-
那是要讓關心議題的人知道我們有在處理的階段性狀況,附議人邀請也不是這時候就可以出來。
-
給他們一個時間。
-
通常是會前會前上網公告,但期程還要排一下。
-
待會就約好會前會時間,場地就要出來。分工還有什麼確認?
-
現在還沒有訪談名單,後續再聯絡確認。
-
聽起來衛福部有口袋名單?
-
教育部針對發生在教育場域的訪談,還是混在一起?
-
看熟悉度啦,因為有些他比較熟悉,有些你比較熟悉。
-
我們要怎麼各自辦?訪談大綱要不要一致?
-
不用。
-
是各訪三位嗎?
-
這六位是人本提出,衛福部也有些你們的名單,相信教育部甚至內政部也有,你們就各自訪。
-
各自訪談各自的?
-
-
要不要先確認這六位怎麼分配?
-
這六位不是必然邀請?
-
你們有沒有覺得哪些誰願意去訪?
-
我們是矯正署,我們也要參加專家學者和部會訪談嗎?我看工作事項是寫各自,我們是不是也要?
-
協辦單位不用,但你們可以提建議名單。你們有推薦名單嗎?
-
我的理解是一起參與本議題之研讀。
-
你沒有就沒有,訪談兩個功能,一,讓這場會議意見更多元,二,對部會有個好處,有些話或立場不方便自己講,有些友好熟識的專家可以幫你講,如果你沒有想到就不用,例如如果會中討論到矯正署的一些事情,這你們可以自己想。上面這六位你都沒有熟,今天就比較跟你沒關係。衛福部有比較熟識的嗎?
-
這幾位都比較是校園的,開會曾找過的是吳志光跟楊佳羚,葉德蘭本身是性別大師,偶爾會找他。
-
我們至少訪三個,我們就推薦吳志光,呂明蓁跟葉德蘭我們會去訪。
-
照排序你們哪個?
-
蕭昭君跟陳金燕?
-
教育部應該跟他們比較熟?
-
蕭老師長期從事這工作,近期互動比較少。
-
楊佳羚就衛福部,吳、呂、葉哪個比較熟?
-
衛福部要不要把你們的名單丟出來?
-
洪文惠。
-
各機構負責人?像是校長或育幼院院長?是不是也要實際執行工作的人。最好有直接處理過的。
-
我們有一個部署機構的科長對這業務很熟。實際執行的人。
-
機構負責人有嗎?
-
其實都是我們部署的。
-
那就找民間的啊,兒少的。
-
現在無法決定就回去補,建議這個要,科長這位階很適合,現場的負責業務的人,那個流程一定經過不同的人,至少要有一兩個環節有被訪談到。教育部呢?
-
我們有跟國教署討論,可以找中小學校長。這部分我們會後再提供。
-
你是不訪談,邀請來會議?
-
訪談會做這樣處理。
-
法務部這邊有沒有?
-
我們是可以請少年矯正學校的校長來參與。但因為這議題上我們之前也多次表達過,我們不是提案人所訴求核心之來源,但我們還是很願意抱著學習的心來參與這議題。
-
你覺得矯正學校校長訪談可能講不出來,但協作會議旁聽可以?
-
可以來配合。
-
內政部這邊呢?
-
訪談名單知道適合的也是這幾個老師,宗教團體部分比較不適合邀請。
-
所以訪談跟出席沒有適合的。那就先這樣,有些後續再補。
-
我們辦公室訪談原則是以訪談後隔日起算三天內,速記就可以,不需要到逐字,初稿給我們參考,如果需要我們協助看訪綱也可以協助,第一場訪談有需要我們幫忙的話也可以,第二場的話就由部會各自訪。訪談期程也要請你們先給我們知道。
-
我們分到就四個,要一次還是兩次辦完?
-
今天工作會議結束會排一個以12月27日排的籌備時間,神豬這案就有壓第一波訪談,所以大概會兩週,訪談形式要焦點座談、面訪、電訪都可以,訪談在兩週內沒有訪到,但覺得他資訊很重要,就請他來與會,如果訪到覺得條理很清楚也可以邀請來,不一定要重疊也不一定要排他。
-
那是不是可以在十一月底完成訪談,把記錄丟回來我們辦公室。理論上我們會同步收到翻譯結果,如果之後有要補問的或補做還有一點時間,就訂在十一月底把訪談完成。至於兩位學者要一起約還是個別,還是要跟教育部一起,你們決定就好。11月29日繳回訪談記錄,11月底翻譯文本完成。
-
訪談怕兩個禮拜來不及,老師有些也事情很多。
-
那就12月6日。
-
正式回應是11月30日嗎?會因為協作會議而延嗎?
-
國發會說有上文就可以,協作會議不影響兩個月時程。
-
所以11月30日還是要回應?
-
對。還有請大家繳交議題分析表。
-
開會地點12月6日教育部可以確認開會地點嗎?
-
可以。
-
下次見面就是會前會,接下來就協作會議?
-
-
那翻譯完資料就寄給大家嗎?
-
-
訪談對象要揭露機構?試著問一下就有意願上的問題。
-
過去怎麼解決?用虛構方式?
-
受訪人一定要揭露單位嗎?因為現在案件處理,有些機構只有院生之間,有工作人員對院生的案件要出來接受訪談,又要揭露會有困難。
-
照你這樣講要揭露到什麼程度?
-
不可以揭露單位,否則訪談會困難。
-
你會講到什麼程度?
-
院生間比較困難訪視,我無法代替機構回答,只是確認一定要揭露單位嗎?
-
作為機構管理者會做哪些事情去預防。
-
這要保留他們同意權。
-
即使很有經驗的科長,也容許他拒絕。
-
最低程度會揭露到什麼?
-
如果是民間單位要答應的可能性就比較低。
-
這邊就讓你有彈性作法,有他們意見跟參與最重要,可以揭露到什麼程度就看當事人意願。
-
但還是要參與?因為是利害關係人?
-
可以把機構名稱遮掉之類的。如果他只願意訪談,不願意來協作會議也沒關係,理論上來協作會議,身份就比較可能被公開。
-
訪談可以不揭露機構,協作會議比較難?
-
過程中還是應該收集到他們意見?
-
-
這樣比較務實啦。
-
在座部會代表就是專家學者,按照矯正署個別化機構,最熟悉的就是這些,我們在中央部會也都檢討這些案件跟監察院調查,真的要來驗證的這群人不方便出來,都在我們身上,如果是這樣,法務部代表,這塊矯正機構沒辦法個別出來,如果也很需要,部會代表就很重要。
-
如果協作會議出席的人員有些機構代表不能來,就是我們第一線部會自己處理的夥伴。不過這場會變成是一個有點像讀書會,過去提案是民眾有問題要政府給交代,這案比較不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