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時有一個直覺的想像是,如果一個人有辦法公開聲明有哪一些身體部位透過數位傳遞時是願意被公開,不一定是照片或者是影像或者是聲音,可能是公開聲明或者是不可公開聲明。甚至到傳閱跟不可傳閱,或者是更進一步德國擁有的數位刪除權,也就是某一個人手上擁有私密部位影像,也就是有權利去散布數位刪除權,雖然代表了那個人沒有刪除,但是一旦散布的話,就會立即犯法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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