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訂立相關法規的時候,如何能夠給予被害人充足保護,而在發生這樣事情的時候,能夠因為國家不管是在法規上或者是任何資源下資助他們,能夠對於加害者做出一些權利上的救濟,這個是我個人從事法律工作者時很迫切、希望能夠有這樣的規範可以保護到被害人,謝謝。
在於要面對這樣訴訟上的程序,得要一直鼓起勇氣站出來的這個前提之下,就會導致被害人受限於現行保護被害人程序不足的情況之下,會變成沒有辦法勇敢站起來,到最後會變成婦援基金會提出很多人打電話來詢問碰到這樣的問題,但實際上願意站出來,警察局做到法庭、檢察署的人,這個比例確是非常少。
在這樣情況之下的時候,得需要一直跟加害人去做訴訟上攻防,甚至會收到所謂加害人在言語上的一些暴力。例如:跟他交往的過程中,散布並不是故意的,但為何經過拍攝影片,也很享受拍攝這樣的影片,因此情侶間的情緒下拍攝這樣的影片。而訴訟上的攻防之下,對於被害人可能都會具有極大的傷害。
而刑事訴訟法的方式,這個被害人可能就比如裁判書必須要公開,在審理的過程中也要公開跟接受到大家的檢驗,但這個傷害並不亞於性侵害被害人的時候,並沒有辦法享受到另訂專法或者是特別法,也就是被害人所能得到的一些充足保護。
不管是婦女救援基金會或者是法務部都有提出相關的資料,有講說現行法規會有涵攝不足的情況,在涵攝不足的情況下,如果不是立所謂的特別法或者是專法的情況,一般以刑法上的規定,可能要回歸到刑事訴訟法的方式。
我自己個人認為性私密影像被上傳到網路上,被害人所受到的傷害並不亞於遭受到性侵害的傷害,被害人碰到這樣的遭遇來找到律師,想要尋求協助時,在現行的法律上,我們會碰到到底要依據現行的法規,哪一條規定幫他主張應該得到的保護?
就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雙方之間基於特別的關係,像情侶等等的因素在合意的情況下拍攝一些性私密的影片或者是照片,後面因為吵架或者是分手或者是種種目的而做出散布,又或者是拿來當作性勒索的東西。
因為剛剛各位先進及各位同仁比較在於隱私權方面的保障,因為我是屬於比較第一線的實務工作者,我比較著重於被害人保護的立場。
大家好,我是又勝律師事務所陳明清律師,本身自己有處理過相類似的案件,所以本身對於這一個議題有很大的關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