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把這樣的行為應該限定在行為人在取得影像方式,我們推定完全合法的,但因為後來可能有一些目的,沒有得到被害人的同意,直接將私密的影像予以散布的行為,我們要來作探討。像現在的錄影相機、拍攝及智慧型手機很普遍,因此這一種情況大家可以在新聞上或者是網路上可以看到經常發生,所以我們有探討一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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