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去檢視吳志揚委員提到的跟騷法,裡面主要的內容對於騷擾的定義其實是很廣泛的。我舉幾個例子來講,包括濫用被騷擾者的個人資料、寄送留置展示或撥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第三個是要求被騷擾者與其約會、交往或其他無意願之事等等,剛剛唸的這一段文字都沒有提到性,但我們要講的事情都可以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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