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法不是我們提案,而是立委提案,這個議題,立委目前提案到立法院裡面來。這個可以供大家參考,而裡面也只是草案,還有很多條文,其實大家可以增修並作一些意見的交換。
我們當然也知道現在跟騷法裡面好像有一點比較不足的,剛剛有提到網路業者的責任,也就是這一塊比較不夠的,但是有沒有可能在這樣的架構下,再去補充有關於網路、新媒體的特性,而針對這一些特性再作預防的效果,然後化為文字再補充,這個也是提供大家作一些意見交換。
所以如果你有這一種預防性或者是禁止式的措施,當然也有一些刑責在,但如果有一些預防性的效果,更能回應到被害人的需求。
第三個是到底被害人最希望能夠被保護或者是維護的權利是什麼?難道是對加害人的懲罰嗎?我覺得應該是希望這一個行為被停止,那個東西被銷毀、下架,也就是被遺忘。
進一步看跟騷法裡面,我們覺得有幾個優點,第一個是跳脫性或性別,就不用掉入性或性別或身體隱私。第二個是具有去污名化的效果,從跟蹤騷擾防治法的法條名稱,去制止的是犯罪行為人的行為制止,但如果今天額用的法條名稱是從被害人的角度去看,很容易掉入……假設今天用身體私密影像被揭露出來,然後這一件事行為人被抓到了,大家很可能在第一時間就是被害人有照過這一種相片,並不是那個人很糟糕,怎麼可以散布這一種照片,有這樣去污名化的好處。
如果對於行為人違反警察的警告命令或是違反法院的防治令,當然也有訂定相對應的刑責,其實整體的規範是相對比較周延,因此我們會覺得另訂專法,有跡可循。
被跟蹤騷擾者可以採取什麼樣的做法?可以跟警察機關申請警告命令,禁止相對人對於騷擾者或其相關的人為跟蹤或騷擾的行為。第二個是可以跟法院聲請防治令,禁止相對人為騷擾行為,命交付相關的物件、電磁紀錄或命移除銷毀等等,而且對於行為人的處罰,除了一般的行政罰鍰之外,對於嚴重危害到他人的生命、身體的健康、自由者,其實還可以處於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若有更重的死亡、傷害,會有更多的刑責。
我們有去檢視吳志揚委員提到的跟騷法,裡面主要的內容對於騷擾的定義其實是很廣泛的。我舉幾個例子來講,包括濫用被騷擾者的個人資料、寄送留置展示或撥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第三個是要求被騷擾者與其約會、交往或其他無意願之事等等,剛剛唸的這一段文字都沒有提到性,但我們要講的事情都可以包含在內。
在立法院第八屆第七會期的時候,潘維剛立委其實已經有提案,那時已讀送交委員會審查,但屆期不續審而退回。第九屆第一會期吳志揚委員也有提案跟蹤騷擾防治法,目前的進度是一讀送交內政社福、衛環委員會,兩委員會也一起審查。
對於這一個問題,我們覺得隨著網路科技的發達,現在越來越多運用網路的新興議題,已經不是現有的任何一套法律可以回應。這幾年來我們也陸續聽到民間團隊提到跟蹤、騷擾,包含對於違反本人意願、散布私密影像的行為已經有參考國外的立法例主張要訂定跟蹤騷擾防治法,這個意見其實也不是新的。
其實有關於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身體的私密影像,依據法務部跟婦援會代表很清楚提到一個共同點,現行的刑法沒有辦法足夠評價行為,但是在現行的法令當中,在性侵害防治法等等也有一些侷限,也因此有提出建議,但建議的方向不太一樣。法務部是說在既有的特別法當中增列一些罪責或訂專法,也就是沒有一個建議的意見,婦援會認為要另訂專法比較保障被害人的權益。
我是衛福部的代表,我不見得是回應這一位朋友的提問,就今天聽下來有幾點意見提出來跟大家交換。
大家好,我是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簡任視察,我叫郭彩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