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第18條跟侵權行為,有可能是預防性請求作刪除的動作,但我們都知道要看法官怎麼想、怎麼判,法官不一定會答應,但您認為法官走司法的方式起訴不好,會有言論自由。如果走法院的話,可以走第184條第2項另訂一個規範訂清楚一點,因為法官會有想法,判一個案子在沒有前例之下會想很多,但有前例的話,他們就會直接判了,這個是我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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