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正在規劃這一件事,我們想說之後更確定的時候會再跟政委聯絡。
我們知道政委的時間都很忙,非常感謝政委花這個時間跟我們對談。
我提一個想法,其實政委剛剛有提到從政府的觀點,其實政府的資源永遠都是有限的,如何讓你的消費者開始透過比如相互讓業界去競爭,因為業界是需要更多的使用者,所以如何透過這一方面,變成是一個更好的正循環。
其實對律師來講,衝突是一定的,而且產業根本不會care法律這一件事到底是講什麼事,律師若在整個討論裡面扮演一些腳色,可以讓討論更完整一點。
這個談的是演算法的問題,所以演算法要透明到什麼程度,這個部分或許可以跟政委請教。
除此之外,其實我們自己國家的個資法,重要的是落實,我們有一個還不錯的標準在這裡,但是我們很多企業還沒有落實,現在就談GDPR,我覺得中間還有很多要討論的。
第二,我記得GDPR談了很多,我上次參加一個論壇,GDPR就隱私的保障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像臺灣這麼小的經濟體,到底GDPR的成本就產業來講,其實是需要一個平衡,我也滿贊同的法務部的一些意見,其實在臺灣很多問題,也就是解釋不清楚或者是沒有人解釋,我覺得這個是第一個。
因為現在從大數據來作商業模式的企業其實成長越來越快,我們也看到別的國家,當只有single的DPA,他的learning curve是快的,如果是分散,比如三十一個DPA的話,learning curve就會比較慢,所以我們其實看到產業有這一種需求,也就是single的DPA。
我們目前可以做的是,如果特定的議題您覺得有需要,也就是您覺得原來的接觸點可以有更多的人進來,其實可以隨時以我們作為接觸點。
對,我們會從我們的會員開始,因為我們會員對特定會員有興趣,如果其他的人有興趣,也會開始想要堅如我們的資料庫,所以其實可以從這一個部分開始。
像社會議題的部分,其實也是這樣的狀態,假設您這邊有一些其他的,或者您這邊或許可以留給我們一個,比如email,我們可以透過我們這邊的平台去看哪一些律師有興趣。
我們這邊可以發信給會員讓他們知道來做這一件事,或許我們可以作平台資訊發布的這一件事。
像「vTaiwan」的部分,政委您這邊我印象中都是開放給所有的人。
有關於法規調適那邊,其實是中小企業處,我們會繼續跟他們談這一件事。
不知道您這樣的工作裡面,有哪一個部分您覺得值得是我們可以來討論怎麼樣更具體的合作?
我們也在談更多,因為需求開始不一樣,律師也是不一樣,律師接觸新創或者是這一些新的議題,這個對產業來講是新的議題、對律師來講也是新的議題,像以前是榮譽律師,中小企業處是傳統的issue,所以可能並不是真的在做一些新創,所以我們也希望重新透過跟他們對接的部分,把我們這邊看怎麼樣,律師也有所謂專業化的問題。
我們知道社會企業這一個東西,而且其實社會企業也在轉變,其實有很多我覺得律師可以在中間參與,我瞭解通常像這樣子,比如有法規調適,本來就有一些非常熱心的律師。
我們知道政委有一些相關的計畫。
我本身在IP、網路這一塊,所以我跟政委在很多場合都有遇到。
其實我們裡面也有一些年輕的律師有興趣新創議題,也希望有更多的參與。
我們全球辦公室對於像新創或者是新議題的部分,也非常有興趣。其實並不是只有臺灣,有很多辦公室的同事都在討論。臺灣產業有時後還是走的比較慢,相較於中國、新加坡或者是其他的地方,當國外走得很快時,我們就可以跟國外同事有很多的討論。
我之前在Google,我現在在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我們是全球最大的事務所,也處理很多跨境的業務,目前有7、80個律師,所有的領域都有。
因此我們今天想要來談的是,因為我們知道政委對於社企及新創一直都在推動一些事,因此我們也想今天跟您談一下相關的合作。
因為他們對於這一些新創的事情很有熱忱,可是問題是律師公會這邊以往比較focus傳統的領域當中,我們覺得這樣子很可惜,為什麼?因為他們有很多的熱忱,但是不知道要如何對接,社會上我們看到新創也有很多這樣的需求,所以我們希望透過律師公會、其他的平台一起合作,可以讓兩邊的對接看看有沒有辦法把相關的資源可以互相的應用,我覺得對於律師來講,對於學習、產業新創更接近做有興趣的事。其實在新創裡面來講,或許也可以找到一起工作的夥伴。
不好意思,我剛剛晚進來,不過大家都很熱心,我在想的是,我們今天其實特別想要跟政委來談,第一個是我們現在有五、六千個會員左右,這一些新的律師,因為其實現在看起來很像新的律師超過了6、70%,也就是40歲以下的。
像我們剛剛討論很多是有關於隱私,而隱私其實在每一個國家,像在日本、德國,我相信在臺灣,其實大家的標準都是不一樣,因此在這樣的狀況之下,其實來談ISP應該要負什麼責任,我覺得應該要自律及多方的方式來談論,或許是一個好的方向。
但是另外一方面當我們討論要負到什麼責任,其實業者一開始有一些自律的活動、討論,透過跟專家學者、當地社會,其實有一些互動、規則出來,因此我覺得這個或許是臺灣也可以朝向的方向。
所以其實大型的ISP開始重視這一件事,我們有沒有一個想法?ISP確實在這樣的議題上是一個非常大的角色,因為透過他的平台可以很容易流通、很容易被搜尋,而且也很難被刪除,所以確實佔了一個很大的扮演角色。
像Google是資訊在流通上的平台,其實Google也開始回應這樣的議題,其實從2015年的時候,我們可以看到其實本來認為是色情或者是猥褻的圖片來移除,他認為是隱私的需求,所以認為只要當事人有提出申請說這個是我的照片,並且照片這個是我的照片,而沒有同意,原則上Google就願意刪除。
談到更上一層,好比像搜尋的部分,並不是由使用者來提供內容的平台,更是資訊交流的平台,假設大家都瞭解Google的搜尋方式不一樣。
像Google、FB對ISP已經開始有自己的政策,像看一些使用者守則內容,像Youtube、FB等平台若未得同意的性私密影像時,其實是可以直接要求移除,也會移除的狀況。
所以這一件事讓我們討論ISP責任的時候,我們都需要一直銘記在心,也就是要求做更多社會事情的時候,也希望他的價值可以更發揮。
我們談被遺忘權這一件事的時候,因為ISP是一個平台,一直希望維持中立的方式,不希望變成所有社會價值的決定者,所以當我們開始要求ISP要負起責任的時候,某個程度就是要求他負起決定社會價值到底是什麼,比如什麼是言論自由、什麼是隱私,當你要求他要來刪除,比如我們今天立了一個法,也就是未得同意散布私密影像時,他的價值是不是變成私密的價值?因為不需要通過法院、社會,由他自己內部的人員來決定。
我看相關的立法時,其實各國立法很有意思,有好幾個國家有特別的立法,可是只有日本在討論有關於ISP的責任,也就是需要負什麼樣的義務,等一下可以請林教授分享一下。
這個問題也有被突襲到(笑)。
我們可以看到在性侵害、兒少相關的法令,其實我們看到花很多相關的資源去建造如何創造這樣的環境,也就是司法人員如何去受這樣的訓練、社工如何協助被害人,我們看到學校跟NGO如何介入、創造環境,讓被害人發生事情的時候,如何尋求協助,讓案子進入到司法程序,我覺得這個是專法最主要的目的,簡單分享到現在。
第二,其實我覺得比較重要的是,立專法的目的。像這樣的案子可能我們之前跟性侵害立法的案子其實很類似的,法律並不只是要把行為人定罪,更重要的是要保護被害人,而且更重要的是需要創造一個環境,讓他來尋求幫助,也就是不會畏懼這樣的司法程序,這都是需要透過很多制度上的設計。
我個人基於以上的理由,我贊成專法的狀況,不管現行修正刑法或者是特別法,在整個法體系上都造成一定的混亂。
我們最後也要思考的是,像剛才主持人所講的,像這一個東西放在網路上,很難控制他如何散布,第二個也很難贊助他。因此在這樣的狀況下我們也重新思考,這樣的行為是不是要專法?
我們知道透過網路的散布,其實散布非常快速,一天可能可以散布到上千個平台。而且我們也可以發現到其實有很多行為人其實並不是在臺灣,可能用國外的方式,很輕易地來跟臺灣不管是女性或者是男性有這樣子的散布或者同意散布的狀況。
我們看到有很多的行為是透過網路上,可能是用網路上影片或者是用直播的方式,其實是非常容易,相較於以前的電腦聲音光碟——更早以前不是用電腦、網路的方式——因此現在的方式已經完全轉變。
我必須要指出來的是,比如違反同意散布的影像,其實我們並不能說最近才發生,其實也不是新的現象,可是我們也必須承認現在有很多不同於以往的特質,很容易就會有一個散布的行為跟拍攝的行為。
因此讓我們思考的是,比如在社會上共識,也就是這樣的行為其實侵害性並不亞於性侵害或者是這樣子,在民法是否足夠?而刑法並沒有這樣的規範,是否足夠?
到底個資法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納入,但我們可以看到個資法討論的更多是個人資料,然後如何去控制個人資料,並不是看到違反的同意,然後來散布影像或隱私的問題。
現在的法律上有什麼樣的可以保護的狀態?剛剛楊老師有說是不是拿刑法?我們先看刑法的部分,我們看到其實保護了很多,像妨害秘密、名譽,像法務部都有討論到我們看到其實很少是用性侵害或者是妨害其他法益保護,並不是保護一個隱私,因此我們看到其實現行的法律上,確實是沒有從一個隱私下所作的思考。
在現在的狀況之下,我想舉一個極端例子,原本違反意願然後來散布影像,對於女性、男性所遭受的傷害不亞於別性侵害或性騷擾的狀況之下。
我想這一個問題,其實先回到一個本質,其實我們現在談的是違反當事人意願的問題,也就是你違反他的意願來拍攝這樣的影片、散布性私密的影像,因此本質上才是一個違反隱私的概念。
謝謝。
大家好,我是余若凡,我是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專注在網路產業的部分,今天很高興可以跟大家一起分享這個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