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也認同現在的網路時代上的犯罪,當然也不只是像這樣隱私權的侵害,還有很多的問題。當然網路時代的處理速度要更快,所以我也覺得如果沒有透過法令,像剛剛提ISP業者的一些責任,他們會覺得我沒有辦法去做這樣的言論自由控制,但如果今天當有一個法告訴你說畫了一條線,而這一件事是不對、不能做,是犯罪的時候,相對來說,網路業者也會知道至少有這一個準則,可以很有依據把這一些東西移除下架或者是保護被害人的措施,這個都是一體兩面的事情,為何希望透過專法的法令制定來達到這樣的效果,我想我做以上的一些補充,謝謝。
我覺得這個很像當年在推家暴法的時候,很多人不覺得家庭暴力是一個犯罪行為,但立了家暴法以後,這麼多年以來這一件事是不對的,大家都知道應該要保護被害人、課責加害人,在保護機制上可以做更完整的建置。我覺得這都是透過法令才有辦法很完整地一步步做出來。
謝謝蔡律師剛剛的補充,其實的確程序上是現行看到的問題,我們剛剛也提了很多現在法令的不足,我想提的是,在這一個議題上,回到剛才也有討論到的,我們在談的是很清楚界定這一件事就是犯罪跟傷害別人的行為,很明顯在現在的法令跟大家的觀念裡面,並不認為散布別人的性私密影像可能是犯罪的行為。
稍微補充一下,德國的法令上,其實是用民事訴訟的方式來確保當事人性私密影像,未來不會遭致散布的風險,而這個法益應該是遠高於相對人的著作,也就是拍攝權應該是要先保護當事人不會被外流,所以其實這一個部分,我們也參考了德國的做法,期待我們可以跟法院聲請禁治令的方式,並作預防性的刪除,謝謝。
針對預防性刪除的部分,我們目前自己的研擬,我們期待可以用禁治令的方式來處理。
以上是婦援會的分享,謝謝。
有這樣完整被害人的支持系統之後,還能夠有效去改變整個社會的不友善氛圍,我們也可以進一步推動預防宣導教育的工作。
尤其是目前的法令裡面,其實沒有以「未得同意」的核心概念來談,我們希望透過專法可以把核心的概念確立清楚,也可以讓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可以是整個比較完整的配套措施。
因此婦援會想要提出來的建議方向是:以目前的法令來看,我們認為是沒有辦法單靠在刑法裡面增列一款罰則就可以解決,因此我們建議應該要另訂專法來保護被害人的權益。
再來,可能網友常常在新聞案件下的留言都是跪求載點,這個對被害人來說都會造成更大程度的傷害,我們對於被害人的要求非常多,但在這樣的案件上,我們忽略了加害人的犯罪責任,其實更應該值得被討論的。
接著提到社會氛圍的部分,可以看得到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討論案件,在討論的時候,我們不會同理被害人的處境或者是遭受到的傷害,我們可能會質疑為什麼當初要拍,如果拍了就不要怕別人看,有一些道德上的譴責。
再來,有超過半數以上的人都曾經會有自殺的念頭,他們的生活跟工作、學業都因為這樣的關係而受到非常嚴重的影響,甚至人際關系也會遭受到非常高的破壞,因此為什麼要強調被害人保護措施,這個是非常重要的原因。
在我們的服務經驗裡面,其實我們可以看到未得同意性私密影像的被害人,其實不小於性別暴力,也就是剛剛提到的家暴也好或者是性侵害的議題,其實很明顯看得到我們的被害人有非常高比例有所謂的情緒困擾。
但實際在案例上可以看到即便有這一些保護措施,但是在現行的保護措施上,我們的人員其實對於這樣的性侵議題的敏感度還不夠高,沒有辦法敏感到如何運用這一些現行已經有的保護措施來提供給我們的被害人有效保護。
被害人保護困境的部分,現行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我們可以運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來保護,又或者兩造曾經或現在是親密關係伴侶的話,有家庭暴力法治法,如果有涉及到性侵害,而被強迫拍攝的狀況,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可以來保障。
現行的法令裡面還會受限於通保法第11-1條的限制,所以對於加害人追查的時候,實務案件上的追查其實是會有困難的。
刑法上提到的「散布」、「播送」及「販賣」,實務上的見解都是以公然為前提。但我們在實際上的案例裡面,其實會發現到一對一傳送閱覽行為其實是常見的,這樣的一對一其實對於被害人來說,並不是沒有造成傷害,有可能一對一傳送閱覽行為,其實也傳送給非常重要的親友。但是在現在公然前提之下,其實沒有辦法處理這樣的問題。
刑法第315-1條增列的話,用「無故」來看,「無故」其實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當實際上到法律概念的時候,怎麼樣有故、怎麼樣是無故,對於被害人來說,這整個案件就失焦了。
其他還有包含剛剛法務部代表有提到,我們在談猥褻物品的猥褻定義其實是不符合散布性私密影像的核心概念。
因此在這樣的案件裡面,我們要提出來的觀點是,其實未得同意而散布,這個是犯罪手法最重要的問題核心,對於個人資訊公開與不公開的保障,現行來說其實在法令上是不足的,因為為了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狀況,這可能是跟隨著網際網路時代發展而來的,因此目前的法令沒有涵蓋到這個面向。
剛剛法務代表有提到,修刑法第315-1條的話,其實沒有辦法處理自拍合意拍攝案件的態樣。在婦援會的案例有分析,大概有59%的案件是雙方合意拍攝的案件,也就是59%的案例裡面是沒有辦法透過現行的法規來要求、提告。
再來,我們目前其實也沒有法源可以要求我們的加害人或者是我們的網路業者,可以移除這一些遭到散布的性私密影像,但這一項其實對於被害人來說,可能比加害人被定罪更重要。這一些性私密影像仍然在色情網站上或者是各大論壇上散布的時候,對被害人的傷害是持續的,這個是目前非常大的困境。再來,對於被害人相關的保護措施,目前其實是不足夠的。
但是這一件事對於被害人來說或者是潛在的被害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他敏感到未來有可能被猥褻或者是散布可能性的時候,並沒有一個法令可以要求對方先把這樣的影像交出來或者是刪除。
首先在現行法律困境的部分,我想現在的法律裡面,特別第一項跟第二項是目前最不足,但對被害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部分,第一點我們沒有辦法要求對方預防性刪除其手上所持有的性私密影像。
我們現在檢視臺灣在性私密影像的散布上,我把它分成三大塊來談現在的問題狀況:第一個是法律面不足,第二個是被害人支持系統匱乏,第三個是整體社會上我們譴責被害人的社會氛圍。
用第235條論罪的時候,其實剛剛法務部代表有提到,我們對於散布猥褻物品,所謂「猥褻」的定義對於被害人來說,並不是保護個人性隱私權,保護的定義其實是不太一樣的。再來,用猥褻物品來論的話,其實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
但是在這樣的案例裡面,我們看到現行法條只有用刑法第235條來論罪。以這樣的案件,在我們的服務案算是非常見的,因為當初雙方是合意拍攝,所以不算。因為這其實是刑度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刑,所以實務上的判決都在三至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其實是非常輕微的,對於加害人來說並沒有嚇阻的效果。
首先,其實我這邊提出來的案例,可能是在現行法規上的確就是沒有辦法處理的狀況,簡單來說其實這一對情侶的過程當中,雙方合意之下拍攝了性私密影像,但是在分手之下,男方要求要復合,展開一些勒索的行為,女方配合之下,這個行為並沒有停止。最後,女方不配合了之後,男方就把這樣的照片散布到色情網站去,所以這裡面包含了勒索、恐嚇及散布的行為。
主席、委員、各位與會的來賓大家好,我在這邊要針對我們從2014年開始針對為了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研究,也從2015年針對被害人提供服務,很高興今天有這一個機會跟大家分享我們在實務上看到的問題。
大家好,我是婦女救援基金會的副執行長白智芳,很高興,今天有這個機會來跟大家分享未得同意而散布私密影像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