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該當刑法的散布物品罪,一、二審認定就算,我覺得很奇怪,為何會對這一個檔案有性欲?但是最高法院認為說印出來還是可以用,可以用就表示滿足幸欲,並不是沒有這個權利,而是因為散播了,不特定的多數人,包含未成年人都拿來用的話,這樣就會有問題了,就是從這一個公眾的角度來考慮的,並不是不能做任何的事,並不是這樣子,這個是稍微跟您分享一下我的觀察,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