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早安,我們準時開始。非常高興在睽違將近一個月之後看到大家,這個月大家都非常辛苦地忙於防疫,也都遭到數位轉型,就是調整工作的方法,我自己也被指揮中心徵用了一陣子,很高興今天下午2點,指揮官就會宣布疫苗的意願登記跟預約接種的系統,終於獲得各縣市的支持、可以上線了,所以我比較有時間回來處理開放政府的工作。

  • 今天就一樣按照議程,請致翔。

  • 首先是當前協作會議的辦理進度說明,目前因為疫情三級警戒的關係,各項進行中的協作會議目前是暫停的狀態,如果沒有太大的變化,我們預計在7月12日之後我們會開始把暫停中的協作議題再次啟動,陸續開始工作會議。

  • 藉這個機會也提醒一下,因為上次6月份月會暫停的關係,所有的自提案件都順延了一個月,下次的輪值機關是公平交易委員會跟法務部,請按時提出自提案的資料。

  • 依據議程,接下來是歷次協作會議的摘要報告,首先請教育部,有關於閩南語師資的部分。

  • 有關於高級中等學校閩南語聘用辦法當中,他們建議加上六年的工作條款,這個已經接受了,放在辦法當中,以上報告。

  • 接下來請人事總處有關於公務人員健檢的案子。

  • 為擴大照顧員工,人事總處已經將聘僱人員跟工友納入補助範圍,而且還有檢討現行的補助要件、補助基準,目前還在彙整各機關的意見,後續會研擬相關的修正草案,如果有後續的進度,就會在月會進行補充報告。

  • 感謝兩位。接下來如果當月有進度,再排進月會報告,如果當月沒有進度的話,就不用報告。

  • 進度和參採的明確期程,先在 Join 平台上公開回應之後,再來解除列管。

  • 接下來是序號90,請交通部報告有關於國道ETC的部分,再次提醒,因為今天有線上會議參加的朋友,所以講話盡可能靠近麥克風,讓大家聽清楚一點,請交通部。

  • 未來高公局會在促參法及契約的規定,通知參採民眾使用的需求,後來在ETC新的契約,會導入更多元、便利制度的方式,然後滿足用路人電子收費功能的需求,以確保用路人的權益,謝謝。

  • 謝謝交通部,這個案子你們還有後續,或者是這次報告完解管?

  • 之後新的契約還有一段時間。

  • 我覺得以你公開的這個回應之後,看起來網友並沒有額外再有提出,但是沒有回應到的這個情況,也就是沒有對不上,所以我覺得這個階段都有接上的話,我覺得這個可以解管。

  • 接著是序號91,請教育部報告打造地方創生青聚點。

  •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報告「打造地方創生區域青聚點」,本計畫在今年2月5日先評選出六個具有潛力的區域性青聚點名單,之後在3月份,啟動了協作的輔導機制,在協作的期間很謝謝唐鳳政委辦公室PDIS小組提供相關的諮詢,青年署則提供每個縣市政府20萬元的經費協助,此外,也提供了一些協作會議主持人的名單、在地青年的名單,來幫助各個縣市政府進行青年意見的蒐集。

  • 在協作的期間,各個縣市政府總共辦理了14場次的會議,除了這些會議外,另有許多原規劃要用協作的方式來辦理,但是因為受到疫情影響的關係,所以在5月15日之後,有些協作會議不得已只能改以線上問卷、焦點團體訪談,或逐一訪問的方式來進行。

  • 各個縣市政府在蒐集完青年的意見之後,青年署在5月17日也辦理了第一次的聯繫會議,提供各個縣市政府能夠互相交流在協作經驗的機會,在6月7日則辦理第二次決審會議,從六個潛力性的青聚點的縣市政府當中,最終決定了四個縣市政府作為獲補助的單位,北區的部分是桃園市,中區是雲林縣,南區是屏東縣,東區是宜蘭縣,各個入選的地方政府將在9月份的時候,完成部分空間的整備,正式啟動各區青聚點的營運,其後各個縣市政府也要負責青聚點的日常維運,辦理各式培育活動、場次,串聯地方創生的相關組織,來幫助更多的青年來投入地方創生的發展。

  • 因為這個計畫是分階段改造使用的計畫,有些硬體的工程因為受限於歷史性建築物的規範,可能沒有辦法一次到位,所以在9月份我們能夠看到的是部分空間的啟用,也許到年底的時候,比較有具體完整的場域來提供大家使用。本計畫的空間只是載體,更重要的是,希望促成真正有趣的事情,可以在這個空間發生,我們希望在這整個協作期間裡面所蒐集到的意見,能夠反應到最終區域性青聚點的功能上。因為規劃階段的協作已經完成,是否建議可以解列,我們在今年第四季的時候再提出成果。

  • 這個同意解列,如果有個別的聚點想要以那個據點作為基地來辦理,不管是協作式的討論,或者是Let’s Talk這類的討論,或者是因應發展出多聚點間互相串聯,也不能說線上、實體,就是互相串聯的討論模式,我想之後再另案辦理,這案本身可以解管,謝謝。

  • 接下來序號95,衛福部有關於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這個部分請衛福部。

  • 有關於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因為在今年3月31日,我們就有徵求相關的意見,包含公聽會專家、學者、民意代表及法規的預告,所以在政委辦公室這邊有提到這項過程之後,有指示協作性的可能性很小了,請我們今天在這個會議上報告之後就可以解除列管,謝謝。

  • 我有個比較細節的問題,當然一一這樣子聯絡或者是一一寫mail很棒,匿名的網友現在打算如何處理?

  • 打算把本部相關規定再送立法院,如果立法院已經審議之後,我們會綜整掛在網路上,然後一樣回覆在這個平台上,讓其他的單位匿名看得到。

  • 簡單來講,送請立法院審議,就是從院出去,各個委員跟他們的助理正在看的同時,這些匿名的網友也不會比他們晚多少就可以一起看得到?

  • 一般審議完大概10個工作天內會同步。

  • 等於跟國會聯絡人送出去的時間一樣,我覺得不要晚太多,因為晚太多,看直播就看到了,你瞭解我的意思嗎?所以盡可能同一個時間,這樣就可以,解列,謝謝。

  • 有關於歷次協作會議摘要報告的部分到目前結束,接下來這個月有個比較特別的案子,我們請原民會來說明一下原住民族就業代金查核及課徵這個案子的處理過程。

  • 主席、長官、夥伴大家好,原民會報告,首先針對原住民族就業代金的緣起跟各位長官報告,原住民族就業代金的部分是從87年政府採購法制定公布,88年採購法正式施行之後,第98條有明定,得標廠商國內員工總人數超過100人,應該在履約期間僱用1%的原住民,如果僱用不足者應該繳納代金。

  • 隨後90年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公布施行,在第12條有明定,依照政府採購法得標的廠商,必須在國內員工總人數超過100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1%。

  • 第12條第3項有提到的是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如果沒有達到前項的比率標準者,應要繳納就業代金。

  • 這幾年我們查核的情形及問題,大概有以上的四點,首先是廠商投標聲明書的不實查核,根據工程會提供的得標廠商投標的聲明書,是由廠商自行聲明,這個部分因為前揭有提到兩項要件,也就是國內員工總人數必須超過100人的廠商,還必須在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我們發現有些廠商在投標的聲明書是寫沒有超過100人,所以不會進到篩選的系統。

  • 第二個,針對得標廠商國內員工總人數計算標準疑義,在這個查核的過程中,我們也有發現如果是分公司得標的話,是否要跟總公司的人數併計,這些有產生疑義。

  • 第三個,我們也沒有取得共同供應採購契約得標廠商下訂機關的資料,可能在稽核的部分會有漏掉的廠商。

  • 第四個,目前我們跟勞保局的資料系統,加退保的資料可能沒有在最後的狀態,較欠缺完整性,這上面的四個問題是我們目前代金查核的問題。

  • 進到精進的作為,非常謝謝唐鳳政委辦公室在去年10月7日有邀請本會來討論就業代金稽核跟課徵問題的精進措施,我們精進的措施有以下四點:首先是拜會部會來溝通協調,我們跟勞保局、經濟部、工程會總共有四次的討論,討論的結果是有開放資料的比對,像工程會願意提供全部得標的廠商,先前只提供100人以上得標廠商的聲明書當中,提到勾選「是」的部分篩選給我們,後來原則開放全部的資料,讓我們進行作比對。

  • 第二點,勞保局這邊也同意將全部投保單位的資料提供給本會,原先是只有50人以上的資料提供給本會,後來開放給50人以下投保單位廠商的員工人數也提供給本會,經濟部商業司也同意比對得標廠商回饋全部的關聯資料。

  • 第三點,我們縮短了資料交換的頻率,像原先勞保局的資料是兩個月來提供,現在縮短成每個月透過SFTP來進行資料交換。

  • 第四點,調整為系統的自動介接,原本是需要透過公文、燒光碟的方式來交換,或者是自行下載,所以會提供系統SFTP來進行交換。

  • 以上是系統的比較。勞保局原有的方式是兩個月透過公文的方式來檢送資料、光碟,經過代金系統的效能討論之後,每月透過系統SFTP來進行資料的交換,原先公文需要5天的時間,由本會撰擬公文,然後發函到勞動部,勞動部這邊撰擬公文回來,然後再用電子光碟燒錄回來,大概需要5天的時間,現在變成是每月21日由系統自行進行,大大縮短了時效。

  • 經濟部也願意提供商工登記的資料,供本會來比對母公司跟分公司的關聯,工程會的部分,也從每月5日由本會自行下載資料,也透過每日系統的批次來取得。

  • 進行優化效益的部分,像勞保局的時效由兩個月縮短為一個月,減少了公文往返的時間,經濟部的部分是因為工程會的資料是在6月16日我們才完成系統介接的功能,我們後續會再跟經濟部談介接的進度。

  • 工程會的部分是在6月16日已經完成系統的批次作業,未來查核的規劃方向,希望能夠採機關線上查核資料,減少公文往返的作業、減少紙本的浪費、查核系統的自動介接化,來降低人工作業的比重,以上報告。

  • 謝謝原民會的報告。

  • 這個以我的理解,之前不是在月會提出來的案件,所以比較像經驗分享。我是覺得這個優化效益滿好的,我們做系統大概是省力、安心這兩件,其實省力的事情,大家都會做,所有的廠商都會做省力的事情,因為我們是跨機關、有公務、權責的劃分,所以廠商會設計出省力,但是大家都不安心的流程出現,這個是最容易發生的事情。

  • 但是現在慢慢有一些經驗,尤其是在這兩波,也就是去年跟今年的紓困有些經驗,如果在一開始讓以公務同仁安心為目的來設計系統的話,其實到最後大家才會省力,因為不會來回重複確認權責。

  • 我只舉一個例子,像這次的「孩童家庭防疫補貼」,是由教育部、衛福部聯合雙方的系統提供12歲或以下的學童,因為家人特別需要照顧他在家停課、不停學,但是就是要給1萬。

  • 他們之前的做法都是運用好比像戶號,要證明這兩個是在同一個戶之類,但是每次要這個,大家都更不安心,因為每次給出去當作密碼這樣用的話,未來其他人也可以用你的戶號,更不要說戶號的查驗更麻煩等等。

  • 我們想說要匯1萬元給你,其實你的銀行帳號就可以認證你自己了,所以除了小孩的健保卡號、自己的證號、銀行帳號之外,其實也不需要別的,這三個加起來就具有唯一性,從他們的體驗上可以非常快速1小時消化掉200萬個來的人,而且所有的人都省力,因為去ATM提款的話,看到現金也安心。

  • 我的意思是,常常協作會議的時候,是在講以使用者為中心的設計,但是其實沒有人比公務員更瞭解自己作為公務系統的使用者怎麼樣才安心,現在常常把省力、安心,常常反過來講,就是安心、省力,如果一開始設計流程都讓大家都安心的話,我們的廠商也好、民眾也好,其實在後面省力,他們本來有這樣的能力,很容易想出來,但是如果一開始,一個部會push一個讓自己省力,但是讓旁邊的人不安心的做法,就是有點以鄰為壑做法的話,我們就有點需要像協作會議這樣的平台,把大家先聚集在一起,然後探索出大家都安心的合作模式上,也藉這個機會分享。

  • 議程再往下走,接下來是討論與協作的部分,首先經濟部有個自提免票選的案件,有關於數位政府時代被企業身分認證的多元化跟優化,請經濟部。

  • 我們的提案是有關「數位政府時代對企業身分認證的多元性與優化」。因為現在多數機關構受理企業申辦業務,仍需查驗公司登記核准文件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公司大小章)以驗證企業身分,比如土地登記、車籍監理、銀行開戶、證券開戶。為了落實政府的E化政策,我們希望各個機關同時接受紙本印章跟線上電子簽章,如工商憑證或者是自然人憑證的企業認證方式,透過雙軌制的方式來逐步落實數位政府服務,提供多元便民服務。

  • 我們建議這個案子可以邀請國發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金管會、財政部、內政部、交通部,有提供數位服務的機關或是仍要求企業使用公司印鑑的單位。以上。

  • 如果還在用公司印鑑,當然你需要邀他沒有錯,因為他現在要這個,要這個才安心,我們想辦法讓他可以一樣安心。但是為何你會說如果已經有數位服務也進來?

  • 因為在整個過程中,我們希望能夠汲取已經完成部會的經驗,像過去資料處理或者是溝通的部分,如果已經有一些模式或者是有一些方法可以提供給目前其他的單位來作參考的話,可能在會議初期的時候,他們的意見很寶貴,我們希望可以納入一起討論。

  • 瞭解,所以類似兩波的利害關係人,一波是已經解決了這個問題,或者是解決到一個程度,另外一個是因為還想再觀望一陣子的單位,是這樣的意思嗎?

  • 看這些單位有沒有要發表意見?國發會。

  • 因為我們有建GSP、MyData等的資料串接,如果要線上服務的介接,國發會這邊都可以協助,以上補充。

  • 非常感謝國發會。其他機關?好,大家都ok。

  • 這個產出的新案,不管是經濟部的自提案或者是票選出來的,我們預計都會在8月初的第一週才開始召開工作會議來啟動相關的準備工作,藉這個機會說明,謝謝。

  • 接著是這個月的自提票選案,分別是經濟部跟財政部,我們先請財政部說明有關於檢討低價貨物營業稅免稅門檻。

  • 因為這個部分主要是針對營業稅,我必須要先簡單說明一下營業稅課徵的方式,在我們的國內端、進口端的模式是不太一樣的,國內端的部分其實是交易買賣的雙方,今天賣方透過開發票給買方收取價金跟稅款,再定期把稅款上繳到國庫去,但是如果是在進口端的部分,因為所有的進口貨物的部分都必須要經過海關,原則上都由海關這邊來作為關稅或者是內地稅的課徵,針對買售這一方的處理。

  • 主要是因為目前世界關務組織(WCO)的修正版京都公約,還有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貿易便捷化協定都有載明,如果今天貨物進來是屬於低價的,可能課徵稅的情況之下,我的稽徵成本可能比這個還要高,所以就可以設低價免稅的門檻,這個部分原則上各國都有一致的共識,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們會給他們的門檻。

  • 但是在WTO的協定當中,因為WTO非常重視有無差別待遇的這件事,所以在協定的但書當中有特別指明,如果針對於相同的貨物,在國內銷售有課營業稅,貨物進口也會課營業稅的情況之下,為了避免差別待遇,可以不要有免稅額的門檻。

  • 為了整個通關的順暢、人力考量,稽徵成本相關考量,我國從87年開始就有低價免稅門檻存在,世界各國都是這樣的狀態。

  • 近年來我們致力於通關、自動化、無紙化及便捷化部分,做了很多改善措施,如線上稅費繳納,來降低稽徵成本,不過因為稽徵成本還是存在,所以還是維持免稅門檻。但100年以來網路交易盛行,跨境網路購物崛起,進口快遞數量從早期1、2,000萬件,到這一、兩年來上升到6,000多萬件,使低價免稅門檻帶來一些困擾。

  • 所謂的困擾部分,是國內電商業者在國內銷售貨物,國外電商業者也在銷售貨物,消費者會去比價,比價的結果會覺得國外像淘寶、天貓跟京東的貨物比較便宜,所以會買進口貨,其實會造成國內外不公平的競爭,這樣不公平競爭追根究柢與低價免稅門檻有關。

  • 目前想要檢討的是,依循OECD的倡議建言,國際間已有部分國家取消免稅門檻,從2016年中國大陸、澳、紐到今年7月1日歐盟才剛取消的免稅門檻。所以,在維護租稅公平,國內外業者公平競爭,還要考慮到跟國際接軌的情形下,進口貨物免稅門檻到底要不要存在,如果今天貿然去取消,也會影響到國內進口業者,而有反彈聲浪,這就是我們為何這次要自提議題的原因,先說明到此,謝謝。

  • 這個是之前2017年3,000元變成2,000元的事情?

  • 當時就已經5,226個網友連署,為此開了協作會議,所以您剛剛的這些論點,我非常熟悉,而且有逐字稿。但是我想問一個問題,你覺得現在的情況比起2017年的情況,你剛剛說這個是國際的趨勢,這是我們作這個工作的公務員理解是國際趨勢,還是一般的大眾也理解他是國際趨勢?

  • 一般來講是我們跟大眾都理解,因為進口貨物的部分不會只進口到我國,也會進口到其他國家,如果其他國家消費者去進口貨物,可以知道免稅的優惠是被取消的。

  • 如果有自己在別的國家,他當賣家賣過去,或者是有親朋好友在別的國家,他會發現那個國家也開始慢慢降低或者是取消了,但是如果沒有這樣的人際網路,只是往外買進來,這樣他暫時感覺不到,我的感覺是這樣?

  • 這樣瞭解了,謝謝。

  • 謝謝財政部,接下來請金管會說明有關如何有效提升機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的投保率,請金管會。

  • 主席、各與會先進代表,這次金管會提案的名稱是「如何有效提升機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投保率」,以下是提案的說明。

  • 強制車險從民國87年實施以來已經超過20年,其中,汽車的投保率一直都很高,並接近百分之百,但是機車的投保率到今年1月底為止,投保率僅84.81%,顯示機車的投保率是有待提升的。為了提升汽機車的投保率,金管會一直有在採行的一些相關因應措施,包含強化重新投保跟續保的通知,還有各項多元的宣導活動。

  • 我們也在保發中心成立了「強制車險電子式保險認證平台」,要保人隨時可以透過這個平台查詢投保的情況,促使其在保險到期前完成續保,以提升投保率。另外,金管會在107年的時候也有研議,對於未依規定投保強制車險的舉發範圍,從現行攔檢舉發,擴大到由資料庫去勾稽未投保者。當時國發會也有邀集金管會、交通部及相關部會與會研商,後來因為考量有眾多老舊未使用的機車將落入舉發範圍,恐引發民意反彈,所以後來先由交通部公路總局持續辦理老舊機車的清查。

  • 這次協作除了金管會跟交通部會共同持續強化一些宣導活動,針對老舊機車清查、機車定期排氣檢驗併同查驗強制車險投保的情況、警察機關加強執行未投保的舉發作業,我們金管會也會適時與交通部、環保署、警政署等單位來作意見交流,提升強制車險的投保率,保障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理賠、減輕民眾的負擔,以上。

  • 所以後面的部分看起來是跟執行的相關單位來作意見交流,來跟民眾的部分是打算討論什麼樣的部分?

  • 我們有考慮擴大舉發作業範圍,到時可能會產生一些民意反彈。

  • 理解。可是現在擴大是還沒執行,還是其實現在不能舉發?

  • 現在可以攔檢舉發,但顧慮到許多老舊的機車沒有使用,相關舉發作業還要再跟警察機關與交通監理單位等來作合作商議。

  • OK,所以意思是目前還沒有幫老舊使用車造冊,還不知道具體有哪一些應該要舉發的。

  • 這需要做資料的勾稽。

  • 但是怕這樣一做就⋯⋯

  • ⋯⋯引發民意反彈。

  • 這樣瞭解了。所以協作會議就是想要溝通到即將會有民怨,假設我們做下去的這些朋友?

  • 警政署在會前有提供一個書面意見。我來宣讀:有關金管會所提請警察機關加強執行未依規定投保者之舉發作業部分,目前配合金管會之作法有以下2類:第一類為員警於交通違規時,於舉發通知單勾填駕駛人有無出示保險證或是否逾期,後續由公路監理機關查證其投保資料,依法舉發及裁罰。第2類為警政署每月提供A1及A2類交通事故原始資料檔予交通部,由該部公路監理機關查證其投保資料,依法舉發及裁罰。 故本署依法謹配合提供相關資料,惟舉發部分依法應由交通部主責辦理。故建議修正文字為「該會並將適時就老舊機車清查、機車定期排氣檢驗併同查驗本保險投保情形,及公路監理機關於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於執行交通勤務時,應查驗保險證。對於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者,應予舉發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0條第1項),與交通部、環保署及警政署等相關單位為意見交流」。

  • 不過我看看剛剛投影的時候其實已經畫底線、改了,其實要釐清權責是這個意見改的,並不是討論事項?

  • 瞭解,請繼續。

  • 接下來進入「Join」平台的部分,請國發會說明。

  • 主席、各部會PO大家好,以下報告本月「Join」平台協作會議票選議題,這個月總共有七案「提點子」成案跟一案「眾開講」。第一案「提點子」成案是將心理諮商、心理主力納入健保,權責機關是衛福部。

  • 第二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要訂定人數上線,這個權責機關是教育部。

  • 第三案,教師待遇調整,教育部應該跟全國組織的公會聯合組織,也就是全教產代表協議後報行政院核定,這個權責單位是教育部。

  • 第四案,千足計畫,是為了提升國內足球的參與可能,希望中央政府能夠鼓勵社區建立一些社區型的足球場或者是複合式球場,然後規劃試辦的計畫,權責機關是教育部。

  • 第五案,實施醫療暴力者,應予健保系統註記,情節嚴重者應有對應之健保權利之剝奪,權責機關是衛福部。

  • 第六案,總共正反兩方都有提案,也有成案,要禁止餵養流浪動物跟反禁止餵食流浪動物的提案,權責機關的主辦是農委會,協辦是環保署。

  • 第七案,少子女化對策納入同志家庭,權責機關主辦是衛福部、協辦是法務部。

  • 再者,「眾開講」有一案的權責機關是財政部,也就是預告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之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的草案,留言則數總共有63則,以上說明,謝謝。

  • 接下來請各個有關「Join」平台主辦部會來作簡單的說明。

  • 首先有關於心理諮商的部分,請衛福部。

  • 不好意思,本案要線上說明。

  • 看是哪一位同仁是在線上發言,請他揮手,我們cue他出來,我們先走下一案。

  • 接下來是高等中學以下學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之人數上限,請教育部。

  • 我先說一下資源班跟巡迴輔導班,因為每個特教的學生的需求是依其障礙類別而有所不同,像收到的是情障學生或者是學習障礙的學生,只是一位情障學生可能也對於老師的班級經營跟學校造成很大的影響,跟收了二十幾位的情障學生影響程度是不一樣的。

  • 再來是特教學生的障礙程度是輕度、中度跟重度,其實國教署在101年修辦法的時候就召開了多次的縣市會議,當時的縣市會議中,各地方政府表示這個議題涉及學校分布、資源班生源,每年的學生數浮動很大的,沒有辦法像普通班一樣可以預估來年的學生數有多少,也有可能學校現在是四十四位,但是可能接下來調降成十九位,另外不同學習階段,像國小、國中及高中情形是不一樣的,尤其是高中的部分,高中特教學生可利用身心障礙升學管道升學,但是學生就讀後因為一些個人因素休學的情形也滿常見,所以資源班跟巡迴輔導班的學生數其實時時刻刻都在變化。

  • 像縣市政府反應,像屏東縣的地型是狹長型的,我們來訂定人數上限的話,以資源班跟巡迴輔導班來訂定人數上限的話,會變成有些偏遠的學校也很難聘到老師,變成我們訂定上限,但該校因為聘不到教師可能無法符合那個人數上限,變成就會違反了我們的規定。

  • 另外,因為這個涉及到員額的問題,在訂定資源班的人數上限的部分,因為涉及到教師員額,這個部分涉及到各地方政府的財政,因為教師員額的部分,中央沒有辦法補助他們的,這個是要地方政府的財政來自籌。

  • 接下來在103年、107年都委辦不同的教授來作研究報告案,其實教師團體、縣市政府的意見也都有多次表達,但是每次都無法達成共識,所以一直到現在,我們還是維持各地方政府來訂定彈性。

  • 最近我們這邊也有收到一些立院的關心跟輿情,所以我們又召開了縣市會議,我們在4月、6月召開縣市會議中,縣市政府多次表達了一些意見,我們在最近的會議中有談到因為如果訂定了人數上限,有一些地方政府已經有原本運用的人力方案了,第二個是如果訂定人數上限,反而會造成學校拒收特教生的部分,這個部分與融合教育的部分是不符合的,意思是如果訂定每班只能收二十個,接下來又轉來特教生,學校會說已經超過該校每班學生上限了,於是拒收這個特教生。

  • 還有縣市政府反應建議不要訂定一個數值,而是一個區間,那次我們開完會議,長官裁示說請我們去盤點各縣市的狀況,也就是釐清資源班跟巡迴輔導班的性質,是不是可以適用普通班的概念來討論員額,因為目前現在是每班的人數上限,其實以國立高中我們目前講的是每位老師的服務學生量。

  • 第三個,請我們參考國外怎麼做,我們在前面的研究報告,我們教授也有幫我們找出研究的一些報告,可以看到國外資源班跟巡迴輔導班的時候,會去參考不同的障礙類別或者是輕重程度,來訂定每位老師的服務量或者是案件數。

  • 像台北市也表示他們目前是採用這種模式的,也就是跟建議我們訂定人數上限的做法是不太一樣的,目前我們後面會再盤整跟釐清這個案件,才會比較確定,以上。

  • 感謝。這個在「Join」平台上,你們是說下個禮拜就會正式會議,也就是程序上就已經到兩個月了,但是我的意思是,如果這樣的話,我們如果要來協作,對你來講不是就會變成要延長「Join」的回應期程,這是的意思嗎?

  • 我聽你剛剛那樣講,其實差不多是你的回應內容,聽起來很完整了?

  • 對。其實各地方的規範,因為我們是給各地方政府自訂規定,其實各縣市規範不一,有的縣市是訂定十五個人一班,可是每個地方其實不一樣。

  • 也就是回應是個方向性的回應,也就是這個不是中央一致,這個是要因地制宜,也就是您剛剛講的這種基調。

  • 另外,有點雞生蛋、蛋生雞,當然學生都收進來,也不會需要被逼著拒收或怎麼樣,但是因為老師傅會越來越重,大概到100多人的時候,不一定撐很久,就會造成剛剛講到的特教老師願意在那邊服務的人數下降等等,等於是自己加強自己的問題的那種感覺。

  • 所以,我會覺得不管有沒有開協作會議,我覺得你剛剛講的這個回應,把它當作方向性回答的話,我猜「Join」平台的提案人會相當不滿,因為其實並不是最後有解決任何事情的回答,是我們會往這個方向研議的回答,所以我具體建議是,要不要考慮不管我們是不是進協作會議,這個作為程序性,兩個月內具體回應,變成11日以前一定會給你回應,也就是當作階段性回應,然後之後視各地方政府討論的情況怎麼樣,會在這個平台上再行更新,不管是不是進協作,這個是比較好的節奏。

  • 意思是如果今天進入協作,你又面臨同一個,要再延60天的情況,但是這個跟剛剛教育部的情況有點不一樣,這個是操之在你,並不是各地方政府的情況要協調到一個程度才能夠提供進一步的回應,聽起來你剛剛的回應是進一步的回應了?

  • 這個我瞭解了,請問是心口司的朋友?

  • 因為我知道健保署關於如果真的focus在健保上有自己的程序,我們之前在其他給付案的協作會議有發現這件事,或許如果是你今天要回應的話,不管協作會議有沒有投票通過,可能也是把健保如何給付、不給付等等,最好有個超連結或者是簡單的方法,關於給付、不給付有另外一套程序正在運作中,這樣可以嗎?

  • 第三案是有關於教師待遇調整教育部應宜全國為組織區域之工會聯合組織,例如全教產等代表協議後報行政院核定,請教育部。

  • 提議的主題是希望教育部在教師待遇調整的時候要跟全國組織區的工會(全教產)代表協議後報行政院核定,要求的部分我們有跟提案人聯繫過,要求的是本薪、主管職務加給、導師加給、特殊教育加給、學術研究加給的支給數額都要跟他們協議後才可以報行政院核定。

  • 但是我們說明一下,教師法第36條規定,教師待遇以法律定之,第51條的部分有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各項法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該邀全國教師代表組織訂定,我們在訂定法規的時候,是會邀請教師組織參與。

  • 教師待遇條例第2條規定,教師待遇有本薪加給獎金,第14條是兼任主管職務加給、導師加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這些都是由教育部依各級學校組織層級、職責程度擬訂後報行政院核定,第17條的部分,是規定私立學校的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要納入教師的聘約,私立學校在沒有跟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數額,教師有加入工會,可以授權由教部工會代表協議。

  • 私校教師的部分是因為私校對於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的部分沒有明訂的規定,對私校教師的保障,所以對個人調整學術研究加給或者是各項加給的時候必須要協議,但是我們現在公立學校教師的各項待遇,在各個法令規定有明訂調整程序,在軍公教員工待遇通案調整的部分,是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參酌民間企業水準,消費者物價指數等各項因素,提到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後,才會送行政院調整待遇。

  • 成員的部分有軍公教各主管機關,所以如果全教產的意見是可以透過主管機關教育部跟行政院人事總處在那個委員會中有反映,依教師待遇條例這些加給的部分,其實不是我們可以單純只跟全教產協議之後就能做成相關的決定,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必須考慮各相關主管機關的意見依相關程序通盤考量之後由行政院決定,並不是教育部本身能夠可以跟教師團體協議之後做成決定。

  • 剛剛有說明過私校的部分,因為本薪是有保障,其他是由各校訂定,我們擔心私校對老師的權益保障不夠嚴謹,所以在法條的部分規定如果要調整的話,必須要跟老師協議,跟其他公立學校是不同的。

  • 我們檢視之後是希望如果這個部分沒有辦法直接跟全教產協議之後就報行政院決定,我們希望再跟提案人充分溝通協調,希望在期限之前再跟他說明,謝謝。

  • 我剛剛聽起來是兩個意思,一個是如果第14條不修法,其實如果要作他們的訴求有點於法無據,有點是這樣的感覺。

  • 第二個,在現有第14條的框架裡面,本來就會跟他談,只是沒有那種爭議權的拘束力而已,是這個意思嗎?如果是這樣的話,因為我們的平台除了促請執行法規命令層級的事或者是修改法規命令之外,當然也可以促請提所謂的部案到院案,然後再去修法,這個是這個平台的一個可能性、用法,我想當時國發會也讓這個提案留下來的原因是因為在這個平台裡面運作。

  • 所以這樣子我聽起來,你打算這樣回應的話,基本上意思是不是要去找立委?好像是這種意思。

  • 可能我沒有說明得很清楚。

  • 還是我們有一個程序,就像健保的程序一樣,你代表進來雖然沒有這麼大的拘束力,但是這個程序也會讓他充分說明?

  • 這個不在教育部的權責範圍,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個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在那個委員會當中有個機關的代表,也有專家學者、也有地方政府的代表,如果每次要調整待遇的時候,其實都在那個會議當中討論,之後才會報行政院。

  • 所以我擔心的是,教育部跟他協議之後報行政院也沒有意義,因為並不是我們可以決定的,謝謝。

  • 理解,但是因為他們的代表不在人總的會議裡面,就是不在你剛剛所說的審議裡。

  • 因為有專家學者的代表,但是我們教育部會在裡面,所以我們教育部會蒐集他們的意見之後再提到會上。

  • 對,但是從他們的角度來看,程序上很難你會保證把他們的意見參採到會議上。

  • 另外一個是,教師團體非常多,並不限於全教產。

  • 理解。這個結構我瞭解了,因為我剛剛聽起來,因為你沒有承諾一定會參採他們帶到這個協商的會議上,但是因為這樣的措詞感覺上是不會參採的感覺,很多時候是措詞,不是教育部可以決定,當然,但是教育部認為他的想法有道理,在那邊為他爭取,也不是專門為他,其他也會用類似的方法,就是比較和緩一點講你本來會做的事,不會是除了你去找例外之外沒有別的辦法的感覺,所以並不是你的內容有什麼不對,內容是完全對的,而是表達的次序。謝謝。

  • 接著是教育部,有關於千足計畫-提升國內足球參與可能,中央政府應鼓勵設置區域型足球場或者是複核式使用求場並規範示範計畫,請教育部。

  • 主席、各位長官大家好,教育部體育署報告,針對提案人的訴求,我們已經有先聯絡提案人,並釐清訴求,他是希望能夠在校園設置之外,建議可以設置千座五人制或者是八人制的社區足球場,在都會區比較難覓土地的狀況下,希望可以共用的方式來建置,並且希望中央這邊可以鼓勵地方政府來設置,經由這種小型場地的設置,可以促進基層足球的發展。

  • 針對上開的訴求,體育署在7月2日的時候有邀集提案人、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五人制的足球協會、各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初步是有達成一些共識,針對提案人的訴求,基本上各地方政府有多數都是贊同,並且認為是樂觀其成。

  • 推動上其實也是據可行性,只是希望中央這邊針對共用的部分,或者是規範設計上能夠有個統一的圖說或者是規範參考,以便後續如果有相關經費挹注的時候,各縣市政府能夠將這些規範納入相關的規劃設計。

  • 再來,針對試辦計畫的部分,我們後續也會再跟足球協會、各地方政府來研商擇定哪一些點來當作示範點。

  • 另外,有關於經費的部分,因為現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正在執行當中,相關的預算都分配完畢了,後續如果要作示範計畫來補助地方縣市政府推動的話,可能就是兩個方向,一個是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還有一些賸餘款的部分,我們會優先處理這塊。接著,可能下期公共建設計畫的部分,我們會納入推動,以上報告。

  • 感謝,聽起來其實參採的部分還不少,這個是預計7月15日公告,對不對?

  • 接下來是第五案,有關於醫療暴力者,有關醫療暴力者應於健保系統註記,情節嚴重者應有對應之健保權利剝奪,這個部分請衛福部。

  • 因為這個主要是針對健保系統註記的部分,我先代表健保署說明一下,因為我們都知道在醫療機構,其實醫理人員不安全,病人更不用講是不是安全,這次因為Covid-19的衝擊,我們對醫護人員人身的安全也好、工作安全也比較重視。

  • 有關於有提議健保系統註記的部分,因為有提議到可以使醫療機構或者是授權者可以知道被註記,雖然沒有讓大家都知道,但是我們認為可能會讓醫護人員對這個註記產生一個特別的印象。

  • 另外,提高保費跟個別醫療費用的部分,因為基於全民健保是強制性的社會保險,所以我們認為自助的互助精神,對於這個全民健保要提高保費的話,是會有衝突的。

  • 因此,我們針對這項的提議,認為目前這個機制跟我們的全民健保是有一點不一樣,在暴力者採取健保註記的手段,在目前是還沒有很明確的法令依據,這個是健保的部分。

  • 對於這個部分其實我們也另外提供了有些訊息,我們醫療機構、醫事司針對所有的醫療機構,也就是醫護人員的人身安全非常重要,第一個是在技術面,其實我們有要求醫院,在他所在地,必須跟警察局、地方法院這邊都有建立通訊的群組,這個就是為了通報快。

  • 另外,我們也有讓醫院每年都必須一定要有演習,包含還有職場上的安全裝置,類似有相關的監視器,還有可以提供蒐證的防暴措施,我們每一年都有在執行。

  • 另外,在行政程序方面,我們只要有醫院發生醫護人員受傷的部分,衛生局必須就要通報給本部,本部其實都會在外網公告之外,也會在行政院這邊公告提供。在107年到目前,我們看到是到去年底的這個數字有慢慢下降了。

  • 我們在行政程序方面要求醫院,如果受害人的醫護人必須就醫或者是提告訴的話,醫院必須協助,而且列入我們醫院評鑑跟醫證考核項目的,最後,還有列入醫療法,針對醫護人員受傷,衛生局針對醫療法第24條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最高還有醫療法第106條,我們可以處無期徒刑,重傷者還可以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醫院的醫療機構也好,或者是醫護人員也好的人身安全部分都很重視,所以我們有在每年監測跟執行,以上報告。

  • 大概瞭解,所以聽起來是沒有打算用建議的那個方法來參採?

  • OK。所以那個方式其實也是當時發生事件,所以大家很直覺就想到,因為TOCC,剛好在同兩天發生的新聞。

  • 沒錯。就是因為我們有非常在乎,所以我們有明文法律跟技術方面,我們都很嚴在執行,這個部分都有在保障護理。

  • 策略上不管有沒有進入協作,如果要回應該是要反過來,本來的刑罰、罰鍰本來就已經訂在法律裡面等等,所遭到的後果顯然重於TOCC註記,你知道我的意思嗎?因為TOCC註記只是提醒,即使看到有密切接觸史等等,而是說要換一種方式來對他,但是刑罰罰鍰裡面的認知是比較嚴重的一件事,所以我覺得與其先講說註記用在這件事上於法無據,這樣子立刻連署人說用在別的事情上,就是防疫期間有各種各樣TOCC的用法,就是限於有一個跟他要對立的狀態。

  • 如果一開始說你覺得這件事很嚴重,所以現在訂到什麼,後面比較聽得進去,所以一樣是內容都沒有問題,但是可能次序上要從最後放到最前。

  • 接下來第六案,有關於餵養流浪動物的正反雙方提案,請農委會。

  • 本案有關流浪動物餵養問題,農委會的主管相關法規尚無明文規定,本會尊重個會的意見。

  • 該議題有關於環境清潔的部分,請環保署協辦,並請提供相關的法規及政策說明。

  • 另外,本會畜牧處今天也有人上線,可以補充說明,謝謝。

  • 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有關於本案訴求的是流浪動物會因為餵養行為而造成管理成效比較沒有這麼好,這個案子從5月3日開始,經過一個月到6月13日成案,平台同時有另外一個團隊提案,而這個提案是6月8日上去附議,接著是6月16日時附議通過,這個餵養行為在農委會其實歷年來都一直有在做相關的研究,因為目前現在我國的狀況是屬於比較沒有控制性的議題,所以會需要一些折衷的方式來處理。

  • 這個案子規劃是用一個會議或者協作會議處理,會多次聚焦討論,我們會建議把現在這個提案,也就是我國應禁止餵養流浪動物的提案跟反對的提案一併來作處理,以上報告。

  • 上次發生這件事,很像是時區改成加8、加9,已經很久以前的事情了,這個看起來是分析滿清楚,我沒有想要問的。

  • 接下來是第七案,有關於少子女化對策納入同志家庭,這個是線上會有同仁發言。

  • 主席、各位長官及長官大家好,本案的部分主要是台灣同志家庭促進會、彩虹平權大平台及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共同提案,最主要是有三個訴求。

  • 第一個部分是,儘速修正人工生殖法,開放女同志配偶合法人工生殖,研議代孕政策納入同志需求及經驗。

  • 第二個部分,修正同婚專法的部分,也就是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的部分,讓同志可以共同收養子女。

  • 第三個部分,同志於試養配偶他方親身子女期間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育嬰津貼的部分,能夠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3項的規定,能夠來提供相關的補助部分。

  • 這個部分的提案緣由,主要是行政院在今年5月6日公布了對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擴大補助等等的方案,同志團體對於這個政策議題,希望能夠納入到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未來的研議適用對象範圍當中。

  • 本案主辦的機關是衛福部,協辦是法務部,衛福部的部分,主要分為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人工生殖法的修正及少子女化對策的部分,第二個部分是法務部有關於共同收養涉及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主責機關來作為協辦。

  • 本案的部分在6月28日的時候,已經召開了訴求釐清會議的部分,也邀請相關的部會及包含剛剛有提到的法務部、衛福部,衛福部包含了國健署、社家署的部分,還有包含三個提案的同志團體部分。

  • 第一個部分是有關於人工生殖法、同婚專法修正的部分,其實在過去4月的時候已經召開了兩個場次的人工生殖法修法相關會議,也邀請了同志團體的部分來進行討論。人工生殖法目前修法的進度,也把同婚者納入本法適用對象及對於權益保障的部分納入到相關的修法進度,對於施行法的部分也有邀請同志團體一起對於共同收養的部分來進行修法討論。

  • 另外,有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的部分,勞動部會後也有補充,他們也在現場提供說明,同志可持家事法庭的通知,或者是由村里長出具共同居住事實的相關文件,可以申請留職停薪跟育嬰津貼的部分,提供相關兒童共同生活事實的文件部分,然後會造成申請障礙的問題。

  • 所以這個部分的內容,我們目前也與共同提案的三個同志團體表達後續會就人工生殖法的部分邀請團體代表再共同與會,會中的部分我們也包含邀請社家署就兒童權益,以及法務部及司法院就代孕的契約的公證或認可的部分會進行討論,也邀請了兒權團體跟婦權團體對於兒童最佳利益,以及對於婦權所關注代孕者權益的部分,像探視權、親權等等的議題來進行討論。

  • 以上的部分我們處理中,希望能夠就本案的部分暫時不要列入協作會議的討論,以上說明。

  • 你剛剛講後面這些都會在8月18日的回應前完成?

  • 協作會議性質最不一樣的地方,就是那些連署的網友都可以進來,聽你的意思主要的論點是國發會幫忙匡列出正反雙方的論點,大概都已經在這些團體的訴求裡面,等於已經探索完了,是這個意思嗎?

  • 瞭解,謝謝。

  • 接下來是法規預告的部分,有關於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草案,請財政部。

  • 因為其實大家都知道,現在全球交易型態都在改變,最大改變的一致方向,就是從實體往虛擬化的方向走,在虛擬的世界裡面,到底各國政府應該怎麼樣去掌握和管理這樣的稅源,其實這些都是各國政府在思考的方向。

  • 但是得出來的共識是,在虛擬的世界裡,要管理課稅一定是要大家通力來合作,尤其是在掌握稅源的部分,大家都認為從金流資料來著手,其實更能夠事半功倍,所以都會跟金流有關的主管機關來處理。

  • 這個部分實就在於不管是行政院或者是立法院,對於財政部就網路交易課稅,不管是境內或是跨境,或者是地下經濟這塊掌握上,其實都賦予高度的關注跟期待,所以特別是在金管會主管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當中來安插法條,請財政部一定要在金管會要求電支機構留存的資料中來掌握、蒐集作為課稅的用途。

  • 針對這個部分,其實網友都會說,是不是今天使用電支交易的,個資就會被蒐集到或者怎麼樣,因為剛剛一開始就有說了,這個只有金流的資料,其實就是一個數字的代碼,不會知道使用者今天去7-11買了什麼東西,那個明細是什麼,其實是不會有這個部分的。

  • 另外,金管會電支的業務其實在交易限額辦法當中也訂得非常清楚,就我所知是有四大類,也就是代理收付交易的業務,還有一些收受儲值、小額匯兌、零售支付款項的這些,我們只是其中一項,今天買賣雙方真的有去交易了這個款項,我們從裡面去蒐集這樣的金流資料出來作為我們的課稅用,因為必須要掌握今天申報的這個營業人是不是真的有誠實納稅,因為繳到國庫的部分,可能申報10萬,可是實際上從消費者去支付的金流資料裡面,可以知道實際是50萬,所以是不是就有40萬的部分不知道流落到哪裡去,所以其實我們是為了掌握這些資料,才會應這樣的條例授權訂這樣的辦法處理。

  • 我要跟大家說明一下,這個條例是在今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原則上其實行政院已經訂到7月1日要實施,金管會相關的12個子法規在7月以前都陸續修正發布,我現在在看是剩下財政部的辦法,所以我們近日就會把網友所作的意見來回應,我們可能會在近日來作這樣的訂定及發布,以上說明。

  • 瞭解。比較具體的問題是,所以意思是因為其他子法都已經啟動了,有哪一些網友的意見已經打算參採?大部分我看了一下,都是第3條身分資料、第4條的交易細目,你說勾稽是有受到一些限制等等,但是希望更加釐清等等,哪一些會被參採,現在有什麼初步的預判?

  • 也就是第3條付款方身分的部分,我們可能針對這裡面的細項來作一些刪除的動作,會從收款方那個部分來著手,因為畢竟其實是要掌握那些實際上納稅義務人申報的資料是不是正確,所以原則上會從收款的部分來處理,所以他們如果擔心付款方的身分資料的部分,我們是會作刪除的。

  • 所以收款方當然,因為是納稅義務方,付款方因為基本上不是,所以多收這一堆東西,其實對你來講暫時用不到,所以蒐集之必要,不一定能滿足,聽起來是這樣的意思?

  • 我可能要跟政委說明一下當時的想法,其實我們有很多獨資,獨資其實是個人經營,反過來講,很多個人在經營這些業務,不知道自己是要來辦登記、繳稅,認為自己還是個人,也就是潛在的納稅義務人,所以其實就是一個潛在的納稅義務人,所以當時的切入角度是從這邊著手的,所以才會要這些資料的。

  • 可是這邊是講個人使用者跟自然人名義,為何會跟獨資的公司有關聯?

  • 因為很多個人經常經營交易業務來作買賣,其實已經成就了獨資的要件。

  • 就算沒有統編,已經成就獨資要件,而自己不知道,這個時候你有這個紀錄就提醒要查稅,就是這個意思?

  • 瞭解。我覺得如果這個是你的理由,目前真的不太看得出來,不管是從理由欄或者是內文。

  • 我們目前的想法可能是會刪除。

  • 因為這個是法規命令層級,所以其實以後充分溝通再加回來,說不定這個充分溝通才有協作的意義在裡面,因為大家會發現在某些情況之下,我被通知到對我有好處,但是因為你現在是現在不確定,但是未來可能對你有好處,那這樣的感覺有點奇怪。

  • 這個是為何要足60天的預告,我們希望可以多徵集外界的意見,這個是我們的專業範圍,因為這個是金管會相關的業務延伸下來的,我們希望徵集外界的意見,儘量傾聽跟修正,我們來訂定跟發布這樣的辦法,我們同時會回應民眾的意見。

  • 我猜這個辦法不會停在這個版本很久,瞭解,謝謝。

  • 所有的機關都說明過,接下來我們即將進入投票的階段,在進入投票之前,我們要再重申有投票權的同仁原則上是PO跟PDIS的同仁,所以參考今天出席的人數跟在線上參與的人數,票數如果超過PO加PDIS的人數不太合邏輯的話,我們可能會重開投票,在這邊特別提醒。

  • 現在的時間是11點49分,我們投4分鐘,投到11點53分,以上。

  • 強制責任險有一個問題在上面問,所以如果同仁在線上,也可以在sli.do上回答,也就是說有沒有可能自摔,也就是在自己的農地代步使用,然後投保無法理賠,所以其實沒有任何投保的意願等等,你就當作網友的意見。

  • (投票中)

  • (開票結果:「如何有效提升機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投保率」自提票選案、「將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納入健保」連署案)

  • 因為重新投票,所以似乎有重複計票的情況,不過因為差距滿大的,所以好像也還好。

  • 以自提案來講,機車投保強制責任保險的這件事,再下一個也是差滿多的。

  • 以連署案來說,是心理諮商、心理治療納入健保的這案,會變成大家還是滿想探索在健保既有程序之內有這樣的訴求進去,或者是在健保程序外來增進這件事實,也就是社會給予資源。

  • TOCC那個案子,因為這兩個都是同一個部會,想要問一下部會的意見,這兩個你有沒有偏好?

  • 第一案票數比較高,尊重與會者投票結果。

  • 那就民主原則。

  • 這次真的很不好意思,因為選務人員有一些設定上的問題,下次可能在實際開月會之前,我們會先把PO的名單,也就是email的名單先登入到選務的系統裡面去,會發email的邀請函,在會前先用手機登入這個系統,這樣就可以確保就算是你一個人,這個會在選務上來進行精進。

  • 不過因為主管機關剛好前兩名都是同一個主管機關,所以也不用吵架,如果主管機關覺得那65票都認的話,那這次的投票結果就確定。

  • 今天的會議就到這邊,請金管會跟衛福部留下來,我們討論怎麼樣啟動工作會議。

  • 也請金管會考量sli.do上說「機車都開不出農地」的網友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