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略上不管有沒有進入協作,如果要回應該是要反過來,本來的刑罰、罰鍰本來就已經訂在法律裡面等等,所遭到的後果顯然重於TOCC註記,你知道我的意思嗎?因為TOCC註記只是提醒,即使看到有密切接觸史等等,而是說要換一種方式來對他,但是刑罰罰鍰裡面的認知是比較嚴重的一件事,所以我覺得與其先講說註記用在這件事上於法無據,這樣子立刻連署人說用在別的事情上,就是防疫期間有各種各樣TOCC的用法,就是限於有一個跟他要對立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