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金管會電支的業務其實在交易限額辦法當中也訂得非常清楚,就我所知是有四大類,也就是代理收付交易的業務,還有一些收受儲值、小額匯兌、零售支付款項的這些,我們只是其中一項,今天買賣雙方真的有去交易了這個款項,我們從裡面去蒐集這樣的金流資料出來作為我們的課稅用,因為必須要掌握今天申報的這個營業人是不是真的有誠實納稅,因為繳到國庫的部分,可能申報10萬,可是實際上從消費者去支付的金流資料裡面,可以知道實際是50萬,所以是不是就有40萬的部分不知道流落到哪裡去,所以其實我們是為了掌握這些資料,才會應這樣的條例授權訂這樣的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