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在現有第14條的框架裡面,本來就會跟他談,只是沒有那種爭議權的拘束力而已,是這個意思嗎?如果是這樣的話,因為我們的平台除了促請執行法規命令層級的事或者是修改法規命令之外,當然也可以促請提所謂的部案到院案,然後再去修法,這個是這個平台的一個可能性、用法,我想當時國發會也讓這個提案留下來的原因是因為在這個平台裡面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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