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在會前有提供一個書面意見。我來宣讀:有關金管會所提請警察機關加強執行未依規定投保者之舉發作業部分,目前配合金管會之作法有以下2類:第一類為員警於交通違規時,於舉發通知單勾填駕駛人有無出示保險證或是否逾期,後續由公路監理機關查證其投保資料,依法舉發及裁罰。第2類為警政署每月提供A1及A2類交通事故原始資料檔予交通部,由該部公路監理機關查證其投保資料,依法舉發及裁罰。 故本署依法謹配合提供相關資料,惟舉發部分依法應由交通部主責辦理。故建議修正文字為「該會並將適時就老舊機車清查、機車定期排氣檢驗併同查驗本保險投保情形,及公路監理機關於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於執行交通勤務時,應查驗保險證。對於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者,應予舉發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0條第1項),與交通部、環保署及警政署等相關單位為意見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