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準時開始,不好意思,因為立法院質詢的關係,所以我們改了兩次時間,不好意思。長話短說,主席致詞就跳過,我們進入議程。

  • 在開始之前可以跟各位說一下,之前在寄信的時候有跟大家說明PDIS的前成員蕭郁溏,她現在就讀美國史丹佛大學法學院,為了做有關開放政府的研究,她今天會在會議旁邊做側拍,這個已經在會前先跟大家通知,會議開始也跟大家說明一次。

  • 我們直接進入到議程,第一個議程是原能會之前在月會上有提「強化核能電廠除役管制之資訊公開」,他們後續有一些處理方式,我們先請他們報告。

  • 唐政委、PDIS團隊及各機關代表大家好,現在由原能會針對強化核能電廠除役管制資訊整合案辦理情形進行報告。

  • 原能會分別說明本案背景、執行歷程及後續規劃,最後會補充說明政府資訊開放平台辦理規劃。

  • 我國核能電廠依政府之政策在運轉40年之後將進入除役階段,目前核一廠已經進入除役階段,核二、三廠分別於112年跟114年要進入除役階段,依據法規除役期程長達25年,期間要經過輻射調查、除污、拆除及復原,原能會非常清楚民眾的支持是除役作業能夠順利達成的重要關鍵,故原能會舉辦多場的地方說明會、現場訪查及與地方意見領袖進行訪談,原能會掌握民眾關切議題,並統計民眾關切的議題如核廢料處置、工作權保障、回饋金的發放、輻射安全及環境安全等。

  • 有鑒於政府一體之原則,原能會提出強化核能電廠除役管制資訊整合案,希望把各相關管制機關公開於網路上的管制資訊整合,例如原能會業管的燃料安全、廢料安全、經濟部業管的工程進度、回饋金發放、勞動部職業安全、環保署業管的環境管制等等。

  • 本案成案之後,感謝PDIS小組的指導,總共召開了四次的工作會議,期間針對議題釐清、資訊盤整,以至於資料後續怎麼公開,都已充分地討論,在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之下,完成了管制資訊的整合。

  • 後續原能會在對外網站核能電廠除役專區,除了原來的核安管制資訊,也會納入環保署環境相關的管制資訊,以及經濟部除役作業經費管理、工程進度,再加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管制、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這些項目與核能電廠除役管制相關,可讓民眾可以了解政府對於核能電廠除役的安全管制之作為。

  • 最後部分是補充說明,PDIS小組建議各部會將討論過程中適合的資料項目上架在政府資料開放平台,相關部會已檢視並辦理上架作業,再次感謝PDIS團隊的支持及相關部會的協助,讓原能會可以順利將除役管制資訊整合,以上報告,謝謝。

  • 有關於這案,原能會已經有作過處理,就沒有另外召開協作會議。

  • 有關於歷次協作會議的摘要報告,還是依序,總共有三個案子,序號1是68案,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辦法草案,因為上次政委有提示可以做階段性回應就可以做階段,因為或許部內還有一些考量,所以目前沒有看到「Join」平台上的回應,先請教育部。

  • 有關於第68案,10月份的辦理進度是要邀請客委會、原民會共同研商三種本土語言是不是均要訂定六年的過度條款,但是因為師資的需求會跟課程的學習節數有連動關係,目前課綱本土語言的學習節數修訂還沒有完全定案,要等到課綱的修正案確定之後,才有辦法邀集原民會、客委會共同研商,目前預計課審會最快是12月底前召開,順利的話大概是1月份可以進行這三種本土語言的通盤檢討,以上說明。

  • 接著是序號71案,有關於海域遊憩活動一站式資訊平台使用者需求的探尋,我們請海委會。

  • 大家好,這個案子上次在今年8月21日開完協作會議的部分,我們就按照民眾的需求,來作整體上的規劃,我們找了很多團體討論。原則上已經把那個案子做出來,我們是在11月19日是有相關的評選會議,也就是針對民眾的一些需求。

  • 原則上這次的擴充有12項的部分,像在簡報上所說的,也就是禁海的預告等等,現在目前這個平台原則上還是需要一些資料的匯集,我們發現這個地方可以請國發會能夠幫我們協助像國防部中科院或者是地方政府將相關的資料放上去,讓這個平台可以更加運作更順暢,謝謝。

  • 國發會有沒有要回應?第2點有提到,特別是地方政府所屬的鄉鎮市公所,不需要配合新版的介面,釋出一些相關的結構化資料,這個部分是有可能透過國發會的某個方式來讓地方政府知道嗎?

  • 這個部分麻煩國發會協助。可以解除列管。

  • 接著是79案,之前環保署自提票選案件,也就是機車排氣定檢精進方案,請環保署。

  • 環保署報告第79案是有關機車排氣定檢精進方案協作會議的成果,首先感謝政委及團隊的協助,在本案的部分,針對機車車主在空氣污染防制法應盡排氣定檢業務的法定義務,來看後面是不是有再精進的討論,我們針對利害關係人邀請了機車定檢站,執法者地方環保局及機車車主來進行協作的討論。

  • 在現有法定義務上來說,機車是以行照發照月份的前後一個月進行機車排氣定檢,機車滿五年以後,就開始要進行法定義務。與會討論部分,針對現行規範,討論意見是並沒有特別有需要調整,反倒是針對相關通知的方式,希望行政成本可以節省的情況之下,可以達到有效的通知,讓機車車主能夠來進行機車排氣檢驗。

  • 協作後的主要結果,車主的部分希望能夠善盡被提醒,能夠喚起他們要做排氣定檢的法定義務,在整個協作中也有一些貼心的建議做法,像檢驗的機車行可以協助在車輛上張貼提醒貼紙,車主也認為這個做法可以友善提醒。

  • 我們後續推動規劃,會在與地方環保局座談時,討論提醒貼紙是不是要做後續的展開,也許後續製發的貼紙,可以透過環保局轄區內的相關機車行或是協助檢驗的業者協助發放,加強車主注意相關定檢的時間,以上報告。

  • 這部分是不是要階段性就願意參採,先在「眾開講」上有綜合回應的話,綜合回應之後就可以從這邊解管,如果要定到明年年初跟地方政府討論過,綜合回應後再解管也可以,就看你們判斷。

  • 接著有關於討論協作議題的部分,這次部會提的票選議題有兩案,分別是農委會及公平會,「Join」平台總共有七個案子,先從部會提票選案的部分,農委會的案子是提升台茶風味輪市場行銷價值,先請農委會先作簡單說明。

  • 政委、各位與會先進大家好,農委會茶葉改良場報告,臺灣特色茶非常多元,從北到南、從東到西,這個是全臺灣各地的特色茶,因為品種、風土氣候、加工方法的不一樣,我們從不發酵的綠茶、部分發酵的烏龍茶、包種茶,到全發酵的紅茶都有,我們的消費者非常地幸福,可以喝到非常茶,相對對於臺灣茶的特色在哪裡,其實大家有點摸不到著頭緒,所以茶改場這邊,今年針對臺灣的特色茶,我們依照它的製程,分成八大茶類、六大茶系,依照不同的加工方法分成六大茶系。

  • 包括臺灣綠茶、清香型條型包種茶、清香型球型烏龍茶、東方美人茶、臺灣紅茶等,針對這幾個茶類,我們建立風味輪,可以針對不同的臺灣特色茶,建立一致性的語言,讓消費者對於臺灣茶的識別度有更加地認識,增進行銷的推廣。

  • 我們除了中文版的風味輪,目前也邀集日本跟美國的這些專家學者一起來訂定英文版跟日文版的風味輪,我們的風味輪可以在網站上取得。我們的風味輪到底什麼呢?這個是臺灣綠茶的風味輪,茶改場的專家,因為必須到各個比賽會場來協助做茶葉的分級,在比賽的會場蒐集全臺灣的茶樣,到茶改場之後,我們進行品評、作風味的描述後,把我們所寫出來的風味作統計歸納之後,製作出風味輪。

  • 這個風味輪就像茶風味的詞庫,包括我們所可以品到的風味,都可以在這個風味輪內找到。最外圈是水色的部分,在內圈有包括滋味、香氣,滋味又包含口味跟口感,在香氣的部分最內圈的部分是比較大的項目,外圈的部分是可以對應的,綠茶最典型的是清香,到底是草香、蔬菜香或是豆香,又或者是新鮮的草或者是乾草,消費者就可以按圖索驥,透過這個風味輪,對應感覺,然後來找出特色茶的風味。

  • 風味輪在1點鐘的方向,是特色茶的主要風味,我這邊想要提出的是,因為現在這個風味輪,最主要是由茶改場的二十五位專家評審們所製作出來的,但是跟消費者間可能會有一些落差,所以希望如果可以透過協作會議的平台,大家看看怎麼樣將臺灣的特色茶風味輪來修正,不論是在使用上或者是後續的推廣上,可以更簡單、更讓消費者可以輕易上手,這個是我們希望透過協作會議的平台可以協助我們的。

  • 另外,我們目前針對剛剛提到臺灣特色茶的製作方法,我們把它分為六大茶系,但是在目前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的標準當中,針對部分發酵茶,只有烏龍茶跟包種茶,事實上經過兩百多年的演進,臺灣的部分發酵茶已經演化出非常有特色的包種茶、烏龍茶及東方美人茶,我們希望可以透過協作平台,邀請不同的單位、主管機關一起把臺灣特色茶的標準再進行重新修訂,以上。

  • 還有沒有其他的夥伴想要問問題或者是瞭解?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接著是有關於公平會的自提案,也就是擴大公平會的提案,公平交易法與案例研習營之活動效益。

  • 政委、各部會先進大家好,公平會的提案是擴大公平交易法與案例研習營的活動效益,公平會從成立以來,一直致力於公平交易法的倡議工作,而這項研習營是這幾年公平會重點推動的倡議活動之一,這項研習營參與的層面很廣,主要有企業經理人、法官、檢察官、中央地方政府機關簡任以上的人員或者是工商團體管理階層的人員為研習對象。

  • 我們希望藉由這些在公司或者是組織內具有決策權利的人,因為瞭解公平交易法之後,回到工作崗位能夠把公平交易法內化到組織文化當中,進而擴大宣導的成果。

  • 這項研習營活動至今已經辦理了五年,為了進一步提升辦理的效益,我們希望藉由協作會議,邀請曾經參與研習營的各界學員及講師一起來協作,面對面溝通,了解他們對研習營的評價或者是提出具體的建議,以作為未來公平會在規劃活動或課程設計上的參考,讓我們的研習營活動可以更符合各界的需求,進而擴大研習營的宣導與效益。

  • 有沒有其他的夥伴要詢問的?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接下來有關於「Join」平台的提案,「Join」平台的提案,「提點子」有四案,「眾開講」的部分有三案,我們先請國發會。

  • 12月份協作會議議題建議共有七則,四則「提點子」是民眾提案,這四則均為成案議題:

  • 第一則是廢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主辦機關為交通部、協辦機關為內政部。

  • 第二則議題是公開興辦罪責及性騷擾兒童之犯罪資訊,可以讓自己保護自己,主辦機關為衛福部、協辦機關為內政部及法務部。

  • 第三則是全國中小學純素營養午餐,主辦機關為教育部。

  • 第四則是訂定姻親專法,主辦機關是法務部,協辦機關為衛福部。

  • 以下三則是「眾開講」法規草案預告,第一則是教育部預告幼兒教保期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3條的修正草案。

  • 第二則是法務部預告制定科技偵查法草案。

  • 第三則是農委會公告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動物修正草案,以上報告。

  • 我們先請依序,有關於廢除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的規定,主辦單位是交通部,協辦單位是內政部,我們先請交通部。

  • 主席,交通部報告第一案的意見,有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授權民眾可檢舉交通違規的規定,其立法目的是因為考量警力有限且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的原因之一,民眾若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也可以產生極大的嚇阻作用,這樣的規定經過本部近幾年多次邀請內政部警政署、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等相關單位研商民眾檢舉制度,咸認為還是有存在的必要,對於維護交通秩序有安全有一定的幫助。但是目前大量的民眾檢舉案件的確造成民眾的一些困擾,人力難以負荷,為避免惡意檢舉泛濫,目前的共識是會朝向限縮民眾可檢舉項目的方向來作相關的檢討。有關於廢除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制度,正反意見都有,如同螢幕上所示民眾留言。我們認為協作會議較難形成共識,以作為政策推動的參考,因此這個案子我們建議不贊成協作。

  • 內政部也要作補充說明嗎?或者是其他的機關?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沒有的話,我們進行下一案,也就是公開性侵者及性騷擾兒童犯罪資訊等等,主辦單位是衛福部、協辦單位是內政部及法務部,我們先請衛福部。

  • 衛福部代表發言,主要是因為衛福部主管性侵害犯罪法制法的主管機關,但是性牽涉到整個社區監控,牽涉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的業務,所以協辦單位有內政部、法務部,我們基於是主管機關跟大家報告一下,提案者建議我們參考美國梅根版案來公告現在加害人的姓名、身分資訊,臺灣是不是也採取參考這樣的做法。

  • 其實在106年有個重大事件的時候,這個議題每次都會再次被提出來研商,可是我們必須想的是,臺灣走的其實是加強社區監控,也就是主張性侵害加害人的人權也是要被顧及的,是必須要復歸社會的,所以是走強化社區監控的作為。

  • 臺灣並不是沒有公告制度,一旦逃離了這個社區監控的範圍,我們在性侵害犯防制法第23條,還是會公告,一旦脫逃社區監控的範圍,所以我們就會公告。另外一個是梅根法案在美國,其實也不是能夠完全預防再犯,已經引發起在美國一整段非常多的討論及研究,已經開始在反思了,其實梅根法案有其限制,其實是對陌生人性侵害的案件,但是這個也不一定有其成效,但是在臺灣,其實八成以上都是熟人性侵害的案件,很有可能全部公布了加害人的資訊,很有可能被害人直接或間接也就被識別身分資訊,會導致這個求助受到阻礙,黑數可能會上升。

  • 另外,很有可能最重要的是,這也是違反兩公約的精神,以至於曾經在100年報院提出來真的是要全面公告性侵害,但是被行政院擋下來,所以那次大修法的事件,臺灣已經定調這10年來走的是,強化社區監控的政策方向,我們很驕傲的是,臺灣的再犯率其實都是跟國際的水平是相當的,所以現在報院版的性侵害修法,也是持續強化社區監控的作為。

  • 至於兒童常常會出現在的社會福利機構及學校等等的行業類別,都有要求他們必須要依法跟警方作查閱的制度,也就是團體可以來查閱,我們不主張個人來查閱,以上補充說明,所以我們不建議進入協作會議,以上。

  • 內政部或者是法務部有需要補充嗎?

  • 其實性侵害防制法在94年修正的時候,當時就要引進梅根法案,但是因為當時考量到臺灣的民情及媒體嗜血性,認為這樣的公告制度其實是有害性犯罪的更生人的重生及復歸社區,因此當時後來引進了梅根法案的精神,也就是說,把主動公告改成被動查閱,依照現在性侵害防制法第23條,這個性侵害加害人出獄後,其實要定期到警察機關去登記與報到,這個期間是5至7年,這些登記的資訊也會提供給特定的人員查驗,比如學校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少年及福利機構在聘僱人員的時候,也可以依法申請查詢。

  • 如果更生人沒有配合登記與公告,這個性侵害防制法也有罰鍰。另外,在加害人服刑完畢出監所的時候,都會pass相關的資料給警察機關。

  • 我們尊重主管部會,也就是衛福部的意見,如果全面引進梅根法案的公告制度,可能會有很大的疑慮,謝謝。

  • 看內政部有沒有需要補充?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接著是全國中小學純素營養午餐,請教育部。

  • 主席、各位與會先進,教育部國教署報告,本案提議人的主要訴求是在國中小的學校午餐當中提供純素的選擇,針對這個議題我們依照規定,先做初步回應,也做了相關的分析,首先跟各位報告,第一個是在學校衛生法裡面,其實已經有規範學生供應膳食應提供疏食餐之選擇,相較於素食餐,最大的差異是在於蔬食餐主要希望可以從低碳飲食的環保教育出發,能夠正面表列還有哪一些成分。

  • 在素食餐的概念,主要是透過表列不含哪些成分,像五辛蛋奶及相關肉類的成分,所以考量到正向積極的角度,因此在當時的學校衛生法第23條裡面,是用蔬食餐的概念來作呈現,經過相關的宣導及推動,目前各縣市政府也均會鼓勵學校能夠一週一蔬食的活動,各校也都能夠配合素食者提供蔬食餐的選擇。

  • 接著,在現行法制上,國中小的營養午餐是屬於地方政府的權責,在學校衛生法第23條之2裡面,有要求縣市直轄市政府應該組成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事務,也據以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小及國中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

  • 所以是否由學校這邊提供素食餐,甚至是純素餐的選擇,可能後續也需要跟地方政府來作討論,這會比較屬於地方政府的輔導權責,所以預計在12月25日前,會邀請提議人、相關部會、地方團體、地方政府代表的局處人員及學校代表,共同就這樣子的議題來召開研商會議,並且依現在12月30日以前做出正式回應。

  • 所以這部分跟提議人及在相關法規當中都有相關的掌握及討論,建議可以免納入協作會議,以上教育部國教署報告。

  • 有沒有夥伴要詢問的?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第四個提案,有關於訂定姻親專法,主辦單位是法務部、協辦單位是衛福部,我們先請法務部。

  • 針對本提案,本部已在109年11月2日跟提案人聯繫,提案人除了原先的訴求以外,也有補充兩點,第一點是姻親的範圍,除了原先提出的直系姻親,也希望包含旁系姻親;第二,如果婚姻當事人與姻親同住的話,當事人沒有照護扶養姻親的法律責任。這是兩點補充。

  • 因為提案人的提案內容可能涉及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相關規定,所以本部會前也有跟協辦機關衛福部進行聯繫,衛福部提供的意見摘述如下:目前家暴法針對家庭暴力其實也包含精神上的騷擾、控制、脅迫及其他不法行為,像言語虐待、心理虐待等等,另外民眾所提姻親專法的內容,如果有涉及到家暴法所規範的樣態,目前已有一些協助資源,包含當事人可撥打113保護專線或就近至各地家暴防治中心諮詢求助,家暴防治中心將會依其需求提供或連結相關服務,如:協助診療、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庇護服務、諮商服務等,另外也有相關保護令的機制可以保護相關的當事人。

  • 針對這個議題,本部初步研析意見認為,立姻親專法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恐怕都會有一些問題。首先是提案人這個提案的內容是針對姻親,可能想要解決民眾因為婚姻關係遭遇到的姻親問題,或可說是家庭問題,然公婆對於媳婦,或者是岳父母對於女婿,固然是符合姻親的概念,但是如果父母對於自己子女,其實是直系血親,並不是姻親,惟婚姻或家庭生活事務,其實難以截然機械性切割,因為家庭生活是共同經營的關係,會彼此互相影響,如果是父母對於自己子女的干預,是否可以符合提案所要禁止的行為態樣,其實會有一些問題,而且也有一些規範上的難度。

  • 另外,每個家庭的狀況也不太一樣,如同提案人提到希望婚姻當事人不用負有照護扶養姻親的法律責任,或是認為姻親不得干涉當事人對於小孩日常教養的相關過程,但是祖父母對於自己的孫子女,其實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的關係,祖父母對於孫子女的教養,是不是完全沒有置喙的餘地,每個家庭的狀況不太一樣,實務上也可以發現到有很多父母親可能因為工作的關係,或者因為其他事實上的原因,會將子女交由祖父母教養保護,此時會不會牴觸到姻親專法的內容?其實也會有一些問題,這是要件的部分,會有一些難以規範的問題。

  • 其次是法律責任的部分,因為提案人所提案的這些事務,包含的範圍是非常廣泛的,包括禁止姻親對於婚姻當事人未來的規劃、居住地、家務工作、日常習慣、休閒喜好等等的這些家庭事務進行干預,但這些禁止的內容跟範圍非常廣泛,而且可能會有一些認定上的困難,到達什麼樣的程度是所謂的「干預」,違反的法律責任又是什麼,如果真的已經達到民、刑事上的不法行為樣態,像是公然侮辱、誹謗或者強制罪的犯罪行為,現行法已經有相關的機制來處理,另如構成民事上的侵權行為,也有民事損害賠償機制可以處理。但是如果當事人在婚姻家庭關係中,事實上連法律以外的拒絕勇氣都沒有,又怎麼期待當事人去行使其法律上的權利?這可能是立法上的可行性、實益、效益及必要性的問題。

  • 綜上,我們在評估是否立專法之政策決定前,可能要先確認現行的制度有沒有什麼缺漏,怎麼樣才可以有效避免類似遺憾的事情發生,以及這些事情是不是可以透過法律規範來處理,或者目前其實已有一些資源可以提供及協助當事人,總結而言,我們認為這個部分是沒有立專法的必要性,建議應該從強化與完備目前家庭暴力防治體系及法制之方向著手,並加強宣導政府資源,讓一些需要幫助的被害人可以勇於對外求助,這部分我們認為沒有召開協作會議的必要,以上報告。

  • 衛福部有沒有要補充的?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接著是有關於「眾開講」的案子,也就是預告幼兒教保與照顧服務實施服務準則第3條的修正草案,我們請教育部。

  • 主席、與會先進,教育部國教署就預告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3條修正草案來實施說明,第13條修正草案是在進行預告的部分,是從10月20日至21日,總共是60天。

  • 教育部擬具第13條的修正草案,是要配合現在要推動雙語國家政策,針對準則第13條第7款,原來有關的條文是幼兒園限制採以全日班分科外語教學的分科規定,本次的修正草案是擬具來作刪除,緣由其實主要是這個條文的規定,會讓部分的一些家長或是幼兒園誤解以為這個條文其實是禁止幼兒園來實施整個外語教學的。

  • 第二個原因是教育部要如何融入英語教學,其實是有試辦計畫,未來配合雙語國家政策,讓實施計畫可以進行更順遂,可以在全國的公立幼兒園廣為推動,所以擬訂了第13條的修正草案,目前草案預告區,有蒐集到民眾幾點建議,主要是針對是不是刪除這個規定之後,等於讓現在的雙語幼兒園就地合法,因為現在幼兒園不可以採全日、半日分科教學。

  • 其實刪除了之後,我們幼兒園的實施外語教學的部分,也不會受到影響,因為幼兒園的部分其實一向除了外語的部分,其他的相關教學活動其實是要採統整不分科的方式進行。

  • 這部分的規定在第13條第4款也有規定,所以其實刪除第7款,現行的教學方式不會受到影響。

  • 另外也有一些民眾可能連帶整個私立幼兒園的部分,像聘用外籍老師、實施英語、才藝教學相關的因應措施,會變相調漲收費,教育部評估因為刪除這款規定,有關於幼兒園採融入教學的方式,並不會有過多的影響,所以其實目前民眾現在蒐集到意見的部分,後來在草案預告結束的話,會透過跟家長團體、教師團體,甚至是私幼經營者的團體,我們會召開一些會議再廣為溝通說明。

  • 後續因為已經有預告期滿之後的一些法制程序要進行,目前在預告平台上的意見,我們這邊已經有一些掌握,後續也會再透過一些研商會議來跟相關團體進行討論,所以國教署針對草案的部分不建議納入協作會議,以上報告。

  • 有沒有其他部會要詢問?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下一案是有關於預告制定科技偵查法草案,主辦部會是法務部,我們請法務部。

  • 科技偵查法的草案研擬,主要因為106年的時候有一位海巡的士官長,使用GPS查緝走私,後來被被告發現,這個案子後來海巡士官長是以妨害秘密的罪嫌被判刑確定,當時最高法院在判決裡面也有呼籲,請相關權責機關儘快訂定有關GPS的授權法令,使執法機關有遵循。因此從這個事件開始,法務部從106年起開了十次的專家學者會議,研擬科技偵查的草案,考量到科技偵查的設備,警察機關都已經在使用,像GPS等等,這些目前法律授權基礎都不是很明確。

  • 急需要有個正當法律程序讓執法機關遵循,也防止人民的隱私權在這個過程中被侵害,所以法務部開了專家會議之後,研擬的草案又有兩次的跨部會會議,廣泛地徵集意見,才推出科技偵查法的草案。

  • 草案在今年9月8日上網公告,當時外界有許多的意見,我們有再延長,在「眾開講」刊載跟留言時間一直到11月25日為止,期間法務部有參與許多立法院的公聽會,像民間司改會辦的座談會,或者是執法機關辦理座談會,參與的人其實也有包括民眾引用意見的台北律師公會。

  • 法務部藉由這些場合,對外說明草案的內容,並且將外界反應的意見都納入草案修正的參考,目前法案還在本部,還沒有送行政院審查。

  • 就「提點子」裡面的意見,其實有不少是外界重複關切的一些重點,比如為何不訂在刑事訴訟法或者是通保法,這個法務部思考過,因為刑訴是司法院主管,而且是基本法跟程序法的性質,司法院對於科技偵查法的修法一直都沒有動作,法務部認為目前我們的草案規範當中,還有一些實體法的規定,不太適合放在完全是純屬程序法的刑訴裡面。

  • 通保法是針對通訊內容,保障的是秘密偵查自由,針對科技偵查作為調查的標的有很多都不是通訊,像量測溫度、拍照等等,所以放在通保法的體例跟內容並不是很適合,學者多半持反對的意見。

  • 另外隱私空間的區分,這個對草案有些誤解,草案並不是認為在公共空間發生的活動都沒有隱私期待,對於隱私保障權,我們是採取層級化的保障,越干預隱私,程度越嚴重的,我們會有越嚴格的發動程序的門檻。

  • 另外,外界大部分在談論的是GPS部分,主要的意見是認為我們目前草案授權兩個月內的GPS調查由檢察官審核即可,認為法官保留程度過低,這個意見已經納入草案修正,我們會研議提高這部分的法官保留密度,縮短檢察官可以審核的期間,因此目前科技偵查法的草案,進入比較細部法條修正的階段,因為科技偵查領域涉及的專業門檻比較高,法務部一直有徵詢學者專家、相關部會及執法機關的意見,目前有許多管道可以跟民間溝通,有待草案後續再修正後,再以其他的方式跟外界溝通、舉行跨部會的研商會議,法務部會持續辦理,這部分我們建議不列入協作會議,謝謝。

  • 有沒有要補充?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第七案是有關於預告、公告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動物修正草案,我們會請農委會。

  • 主要修正這個公告,主要是比特犬咬人事件頻傳,所以我們希望修正公告來強化比特犬及混血犬隻的管制措施,這個預告是在9月23日發布,11月23日截止,總之討論的留言數是37則,這37則當中,把它綜合起來,主要這些民眾認為寵物跟孩子一樣,都是需要訓練的,而且希望不是因為極少數不適任的飼主就把比較兇惡的犬列為禁養的寵物,37則的討論留言,我們在預告結束之後,會找民間團體、相關利害關係人來開會研商,大家看能不能取得共識。

  • 我們希望今天先不要列入票選,是不是可以經過這些會議之後,再評估,如果還是沒有辦法達成共識,我們再來做協作會議。

  • 就算票選是你們,其實辦理的時間是有彈性的,因為這個在協作會議之前有很多個例子。

  • 我們投票到50分。具有投票權的人,您具有PO身分,或者您是二級PO、三級PO,假設是相關的業務單位,不好意思,是由PO來優先,以及PDIS同仁。再提醒一下是PO具有投票權。

  • (投票結果:提升台茶風味輪市場提升行銷價值、廢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檢舉))

  • 有關於部會提的票選議題,是農委會的提升台茶風味輪市場行銷價值;有關於自提案,廢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

  • 顯著超過50%,應該是滿確定的,排時間就麻煩找玉琪,謝謝農委會有提供三個版本的風味輪,一下子沒有想到什麼,不過因為底下都寫「版權所有,翻印必究」,忽然想到在喝咖啡的咖啡風味輪,至少是用CC授權,只要不要篡改它、去賣的話,如果只是助印,是很歡迎翻印,也是可以稍微往這個方向想,不然看到「翻印必究」,想說是不是拍起來放到自己的網站上分享,是不是也會被翻印必究?大概是這個具體建議,其他都ok,謝謝。

  • 有沒有想要提議的?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很謝謝大家在1點跟我們開會,我們有準備熱飲,會放在會議的簽到桌那邊,大家可以再稍等5至10分鐘,假設ok的話,您的時間允許的話,真的很謝謝大家這段時間跟我們開會。

  • 有關於剛剛選項的主辦單位或者是相關單位,請在這個會議室留下與我們討論後續的辦理規劃,以及之前辦理包裹案的三個桌長及主辦PO也先留下來,我們要作一下會後會的討論,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