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交通部報告第一案的意見,有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授權民眾可檢舉交通違規的規定,其立法目的是因為考量警力有限且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的原因之一,民眾若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也可以產生極大的嚇阻作用,這樣的規定經過本部近幾年多次邀請內政部警政署、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等相關單位研商民眾檢舉制度,咸認為還是有存在的必要,對於維護交通秩序有安全有一定的幫助。但是目前大量的民眾檢舉案件的確造成民眾的一些困擾,人力難以負荷,為避免惡意檢舉泛濫,目前的共識是會朝向限縮民眾可檢舉項目的方向來作相關的檢討。有關於廢除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制度,正反意見都有,如同螢幕上所示民眾留言。我們認為協作會議較難形成共識,以作為政策推動的參考,因此這個案子我們建議不贊成協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