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著,在現行法制上,國中小的營養午餐是屬於地方政府的權責,在學校衛生法第23條之2裡面,有要求縣市直轄市政府應該組成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事務,也據以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小及國中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