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本提案,本部已在109年11月2日跟提案人聯繫,提案人除了原先的訴求以外,也有補充兩點,第一點是姻親的範圍,除了原先提出的直系姻親,也希望包含旁系姻親;第二,如果婚姻當事人與姻親同住的話,當事人沒有照護扶養姻親的法律責任。這是兩點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