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性侵害防制法在94年修正的時候,當時就要引進梅根法案,但是因為當時考量到臺灣的民情及媒體嗜血性,認為這樣的公告制度其實是有害性犯罪的更生人的重生及復歸社區,因此當時後來引進了梅根法案的精神,也就是說,把主動公告改成被動查閱,依照現在性侵害防制法第23條,這個性侵害加害人出獄後,其實要定期到警察機關去登記與報到,這個期間是5至7年,這些登記的資訊也會提供給特定的人員查驗,比如學校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少年及福利機構在聘僱人員的時候,也可以依法申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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