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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鳳政委、丁發言人、教育部潘部長、勞動部許部長、經濟部陳次長、內政部陳次長、副召集人、各位委員及所有的同仁,大家午安、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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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來參加本院青年諮詢委員會第2屆第3次會議,我覺得自己也年輕起來了。幾歲算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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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到35歲,按照這個委員會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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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73歲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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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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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年齡只不過是計算用的數值,實質上要看頭腦年輕、不年輕,看體能年輕、不年輕。很高興各位青年熱心參與公共事務、以及參加青諮會相關活動,大家一起來關心國家怎樣變得更好、青年怎麼樣更能發揮他們的才能與貢獻。我記得上次我當行政院院長的時候,在青年國是會議上,當時昱築副召集人還主張學校不能體罰,後來就入法了,當年還要特別提出這樣的主張,但現在這個都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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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記得去年偉翔委員主張技職高手要參加國慶遊行,結果國慶日真的就有技職國手的國慶大遊行,那個遊行也確實讓國人同胞看到我們的技職高手這麼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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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禮拜我剛跟教育部、勞動部兩位部長參加全國技職週,今年在南港展覽館,這次本錢很厚、很重視喔!在這次的疫情中,我們口罩國家隊這麼厲害,能夠從每天只有188萬片,增加到每天2,000萬片,不但數量足夠,而且還能對外送給友邦國家,整個口罩實名制也被全世界許多大國稱讚,這也是因為許多工具機業者對於投入口罩生產真的很幫忙,而且表現也非常好,所以可以看到這樣子,許多技職高手在民間幫助政府,在最需要的時候出來,這一點讓我特別感動,在此也特別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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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高手都在民間,像得到雜誌「金鼎獎」的君薇,恭喜!我也有參加她的頒獎典禮。上上禮拜君薇才剛得到雜誌的「金鼎獎」,我們給她拍手一下!很多高手在民間,而且表現都很好,她特別用《貢丸湯》把新竹的人、事、物特別串起來,所以應該讓新竹市林智堅市長好好感謝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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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我參加2020國際半導體展,不知道林智堅市長到底有沒有在場?《貢丸湯》特別介紹地方創生、地方特色,我覺得這就是很多高手在民間、青年了不起的地方,他們只缺舞臺、只缺被看見,所以透過青諮會的平臺,其實要感謝大家從各方面廣泛參與,並且把你所想、所見的能夠提供出來,然後帶來改變,而這個改變就會讓大家看見、讓世界看見,所以我一直鼓勵政府多傾聽年輕人的意見,而且年輕人可以飛天鑽地、不受拘束,真正能發揮就是隨時都可以想、隨時都很靈活,所以我當行政院院長也是一直要我們的部會首長,不要拘泥現狀、每次都要重新歸零思考,看看還有沒有更好的方法,能夠做得更好,所以今天各位來,我特別表示歡迎與敬意,也讓大家看到各位所提出來的意見,只要意見能夠被看見,有時候就很值得,因為世界可能就會因此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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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當你努力記下在地生活的各種觀察所得,就可能像《貢丸湯》雜誌一樣,幫助大家看到新竹市,所以請大家儘量發揮,也請各部會儘量提供年輕人更多機會,共同為大家為年輕人搭好舞臺,幫助年輕人實現精彩的人生,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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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開始進行本次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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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報告事項共有三項,第一項將請黃偉翔委員代表說明青諮會第二屆青年委員成果報告,第二項將由幕僚單位說明青諮會第二屆到109年8月的工作報告,第三項是青諮會歷次決定(議)的事項。讓我們先歡迎黃偉翔委員,請黃委員至台前來為各位簡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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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唐鳳政委及各位委員、部會的朋友大家好,我是青諮委員黃偉翔,這次代表委員會的大家來分享108年6月至8月中間的成果,我會用剛剛院長所提到國際遊行後續的提案來作為開頭,就短短的1分鐘,後面的7、8分鐘會講說委員會有什麼樣的機制,以及各青年委員有什麼具體的成果,不只是國際遊行,其實還有很多,我覺得這個是很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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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院長裁示國際技能競賽代表團於國慶上遊行的一些照片,大家可以看到不再只是圈內人,就像剛剛所說的,技職人才至口罩國家隊的很多百工百業都是串聯在一起的,透過這樣的方式讓社會看見、讓青年願意學技能,這個是很重要的事情,這個是有史以來第一次百工百業的代表第一次在國際上被肯定,而且很感謝院長的支持,之後每次國慶都變成必然的代表,這個就變得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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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一段影片,大概是10秒,大家可以看一下現場的畫面(播放影片),後面那排是勞動部的滑車,院長有說2020年國家技能週,因為青年委員的機制,勞動部也有諮詢一些青年委員,在社會層級上用青年的發生去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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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這些像這樣的提案是怎麼樣發生呢?其實青年委員會有六個主要的機制,我簡要跟大家分享一下,第一個是巡迴座談,由唐鳳政委帶領各青年委員們,針對經營的地方創生來看那邊的議題跟利害關係人,作為正式提案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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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是任務編組,在政府不同部門裡面,都有一些任務編組的定期會議,可以邀請一些具有相識或需要的經驗,或是專長的青年委員們參與,接著是部會邀請諮詢,有些政策在催生以前研議中,甚至中間有些社會風向,很像不是這樣子,就可以邀集相關的青年委員來作為聲音的代表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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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組團拜會,除了政府以外,青年委員們有幾個人連署之後,也可以針對關心的部會、議題去敲門,以理解這個議題目前的狀況是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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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青年的協作平台,在臺灣社會有很多像地方創生、青年好政、社會創新巡迴等等的活動(大、小活動),青年委員會參與在其中,也作為正式提案的相關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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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是大會上的提案機制,委員們可以連署,針對事前跟部會有相關的溝通之後,送到大會上請院長來裁示,像今天就有三案,也就是這個案子,所以不只是提案討論,提案討論之前透過這些機制,讓青年委員們更實質理解利害關係人到底在關心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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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9月23日第三次的大會,之前已經開過兩次大會跟三次的會前會,除了大會以外,青年委員可以在大會之外來作自主的運作,我舉一個例子,像最近兩次,也就是7月14日的嚴委員在經營組織LIS是關心偏鄉教育、線上教育的非營利組織,所以對於有興趣的委員們就自主去找了幾個委員,也就是接下來的提案可以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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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9月21日至9月25日,主要是陳昱築委員有參與的,除了這幾天以外,之前一些社會創新的場合或者是一些活動,其實昱築委員都會邀請大家參與。大家可以看到今天討論的B案是有社會創新組織國際的參與,其實這些都是正式提案,讓提案為更具體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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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組團拜會跟任務編組,因為會議有點多,我舉一個會議的例子為例,我以108年12月9日行政院的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為例子,在會議上健智委員就以社工的相關經驗來補足教育部如何補足社工人才、人力的教育;彭委員之前跟文化部組團去日本探訪一些銀髮族、地方創生如何運作,然後從那邊取經當地的銀髮族社區、民間團體及政府部門如何運作,再把這個經驗帶到會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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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像這樣的機制不只把青年的聲音跟實質的運作帶到場域以外,其實面對社會不同的群體或地方創生團體也可以傳遞政府的朋友、夥伴到底發生怎麼樣的努力,甚至當然有些民間朋友會說為何沒有做,我們也可以合適來講原因是什麼、什麼時候會做,我覺得這個就會很具體讓大家知道其實政府有在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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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是巡迴座談,第一場是1月22日,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只舉幾個例子,以7月26日淡水場的韓定芳委員主責的,韓定芳委員是青藝盟的團長,長期在藝文教育來作推廣,所以那天的場合就針對教學現場,這些藝術、藝文教育到底如何落實,因為這些科目很容易被升學考招給捆綁,那天由相關的教育部門、地方部門或者是藝文團體的代表來討論實質面怎麼做,然後再跟政府單位的同仁來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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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舉一個例子,像12月17日由林家豪委員跟曾廣芝委員在主責的,那天主要討論的幾個議題有一個是原住民族透過合作社的方式,去推展地方的文化跟經濟收入的提升,也因為這樣的關係,大家可以看到今天的討論案,也就是第二案有原住民族合作事業的事情,所以有效把地方的訊息轉譯到政府可以怎麼做,大家可以詳參等一下第二案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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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國慶遊行之後由我來主責,我們邀請20位的各領域跟歷屆的國手來討論除了政府給的舞臺之後,我們可以繼續怎麼做,其實政府很願意繼續做,只是有些細節不一定catch得到,所以那天有個國手,他問說:「體育都有防護員,技職國手因為有板金,所以可能會受傷,是不是有機會在代表團裡面增加一個防護員或者是緊急救難包紮傷口的人員?」這其實在勞動力發展署跟技能中心的相關會議都已經開始在討論了,所以讓沒有機會進到政府的聲音,然而有機會透過這樣的機制,我們透過中間的轉譯者讓聲音進來,這個是我自己在裡面很開心看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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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想要跟大家分享的是,青諮委員會一次兩年,我們有六個主要的機制,其實你看得見除了看到政府在政策上運作,你會知道他的難處或是正在推行的事情,青諮委員把聲音帶進去,但同時青諮委員面對不管是地方創生的團隊、社會創新的社群,不管是技職或者是偏鄉教育、線上教育,或者是跟生涯發展有關的群體,其實都可以合適地轉譯,政府做了哪一些努力給各個社群,這是我在這兩年間看到很大的價值,我報告到此,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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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黃委員。請回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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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藉這個機會告訴大家一個好消息,黃偉翔委員剛得到「十大傑出青年」的榮譽,這個是很不簡單的榮譽,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是青商會頒的獎,可能很多人不知道我是一個老青商,我是在民國62年9月9日參加台北青商會,當台北青商會的會長、當全國的副總會長,這次是全國青商會辦的,每年選出十大傑出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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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雲門舞集」的林懷民,就是當年在全國會副總會得獎時上台講的話,我說:「身體像一隻筆、身體像一把劍,不身體就可以寫出多麼感人的文章,可以譜出多大的威力。」我到現在還記得他得獎在台上講的話,當時他是十大傑出青年之一,現在你是十大傑出青年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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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跟你分享,我當時當青商會長必須是四十歲以下,我很想得十大傑出青年,因為超過40歲就沒有了,我一輩子得不到,現在看到你得到,很替你恭喜,加油,前途的路還很長,還可以好好地多彩多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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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院長的勉勵,進入報告事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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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諮會第二屆108年6月至109年8月的工作報告,有教育部、經濟部、文化部、國發會等十四個部會辦理一百七十二場的活動或會議,邀請青年委員三百四十三人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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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三,青諮會議歷次決定(議)事項的辦理情形,跟大家說明這段期間委員的提案及後續部會辦理情形,青諮會第一屆提案所列管的案號5-4(檢討大學校長遴選制度),6-2(技職國手擔任教師或訓練師),6-3(落實十八歲公民權)等三案,均已辦理完成,建議解除列管,並列為完全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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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部分,青諮會第二屆第二次會議決議所列管的案號,2-1(安排技職國手參加國慶遊行),2-2(提升高等教育競爭力)等兩案,均已辦理完成,也建議解除列管。也說明一下,其中案號2-1列為完全參採,案號2-2列為部分參採,請主席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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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對於這個建議有什麼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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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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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的話,報告案就按照這樣通過,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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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院長另有要公,必須要先行離席,我們是不是再次感謝院長的蒞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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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後續請唐鳳政委幫忙,請大家加油,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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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院長。討論開始前要先跟各位說明,委員跟機關代表等一下發言的時候,請先告知姓名,再開始發言,時間以3分鐘為限,滿3分鐘按鈴兩聲,請各位把握一下發言的時間,本次會議有陳副召集人昱築及林委員家豪委員提出三項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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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是「提升臺灣國際參與學術研究單位、非營利組織與社會創新組織之國際參與,請討論案」。請提案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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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在座的大家好,當初會提這個案子是因為現在社會創新組織在臺灣的年輕人當中是蔚為潮流,大家期待在U-start創業當中,有社會創新、創業的選項之外,很多民間的夥伴們開始進行社會企業的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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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當中,很多社會企業解決的問題跟目標,其實跟SDGs是相扣合的,相扣合之後,當做這些很棒的解決方案,他們想要去國外發表,或是想要跟國外連結的時候,其實政府不認同社會創新組織,因為是一個公司,所以有非常多的政府補助案只會補助給非營利組織,不把補助給社會創新公司型的組織,所以當初看到這個問題,很多夥伴在反映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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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解決的方案是經濟部有個登記的資料庫,所以被經濟部審查認可之後才可以被登記在上面,所以如果透過這個資料庫來認證這個是政府認可的社會創新組織,各部會的補助辦法如果可以加入這點的話,讓社會創新組織有機會可以拿到政府的資源去國外發表他們的提案、做法,就可以處理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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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很多不同的部會——像勞動部、衛福部、文化部及外交部都有很多國際參與的預算,也希望在國際參與的預算能夠逐年提高,讓夥伴們可以有這樣子的預算,可以一起參與國際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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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要提到的事情是,其實今年剛好因為疫情的關係,我們要跑去聯合國,現在這個時間是聯合國大會開會的時候,所以有非常多的周邊會議,像臺灣有非常多的組織在「Taiwan Can Help」的這件事表現非常好,希望可以把「Taiwan Can Help」的案子整理好之後,在聯合國大會周邊的時候,可以展現臺灣的軟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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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今年很不巧無法去,但很希望這件事是可以累積的,不管是在很多不同國際合作或者是國際開發,又或者是國際的合作案可以累積起來的話,可以展現臺灣作為世界公民的責任跟典範,這是提案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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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提案委員的說明,這個案子的主政機關是外交部,是由經濟部、教育部、勞動部、科技部、衛福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及環保署協辦,是不是先由主政機關代表來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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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各位青諮會的會員及各單位的委員,外交部第一次發言。首先要感謝青諮會過去對NGO團體的貢獻,是國家未來的希望,我必須說明外交部在過去幾件事跟年輕朋友有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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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是國際青年大使,在過去十多年,我們已經邀請一千六百多位大專生到世界七十五個國家巡迴,第一個增加他們的視野,第二個是與年輕的朋友搭上線,這是一定要提出來跟青年朋友分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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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也推動青年學員NGO的實施,這部分我們會提出更具體的。剛剛有提到經費的問題,我必須提出來報告,我們的經費過去逐年都有增加,我們成立了NGO事務委員會,在10月14日也要進入二十年的活動,表示外交部對NGO的活動已經進行了二十多年了,今年的補助款,我們編列了5,533萬,比去年3,946萬多了35%,表示我們對於NGO的補助款項逐年增加,這一點我們想跟各位青年朋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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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剛剛提到社會創新組織部分,我們必須說明,NGO、NPO有一些不同,一般的NGO是在財務上比較弱勢的團體,所以外交部的補助基本上也是根據NGO的要求,不過NPO是營利的,NGO通常是不營利的,這部分他們在財務上比較弱勢,如果要把這些社團納入外交部補助的部分,我覺得必須要作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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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們還是編列了250萬的專案經費補助我國社會企業相關到海外參與SEWF,也撥400萬在臺灣辦了2020年的亞太社會創新數位高峰會及社會企業事業論壇,強化我國跟國際企業的互相連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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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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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聽到很好的區隔,如果一個NGO本身是沒有自己的服務或者是產品,完全靠捐款,當然財務上一般來講是比較弱勢的,尤其是在疫情之下,所以外交部認為專門給NGO的這個應該還是要保留,不要變成很像社會創新排擠到重要的施政及原有的預算科目,我想這應該是陳昱築很認同的,並不是要排擠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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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其實本來對於社會創新組織,當有企業對企業的交流時,也就是一個事業體去國際上分享一面運用商業模式、一面解決社會問題,這部分外交部像我自己也有去衣索比亞阿迪斯阿貝巴等等,也是外交部目前是有款項在做這方面的事情,只是這個不會是跟NGO的補助很像混在一起,所以聽起來好像外交部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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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其他相關的協辦部會有沒有要補充?因為剛剛昱築的主要是,是不是把社會創新組織的定義或者是位格沿用經濟部目前登錄的定義?如果是有一個不排擠原有預算科目的新科目,專門面對這些社會創新組織,我不知道經濟部有沒有什麼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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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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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NGO或者是NPO要參與活動,經濟部在政府的分工上負責的是營利事業的輔導單位,但是對於社會創新的事業,我們也非常支持國際化的目標,這部分我們有內部討論,為了支持非常宏遠的目標,我們可以稍微做一些調整,也就是在推廣臺灣精品的時候,希望NGO、NPO也可以花點力氣,跟相關臺灣精品得獎的企業,請他贊助,可以在臺灣精品的活動下,讓我們的社會創新企業也可以參與,等於由營利事業的大公司帶著社會創新的青年發展可以達成國際交流的目的,但這並沒有像外交部這麼完整,外交部是做NGO的國際交流,我們這個要挾帶一些貿易推廣的角度,受限於我們的職權跟經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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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提到的登記,這很像是被動式的登記,我們基本上是很開放的,也就是繼續登記,但是各部會要如何利用登記的制度,經濟部會繼續維持這個平台,就看大家如何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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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有沒有朋友在這邊?因為衛福部以我的理解,像聯合國很多的相關論壇,從推動CEDAW、CSW等等,很多都是衛福部的朋友們在進行合作,這裡面當然有NGO的部分,但其實以我的理解,也有他們合作的NGO,現在變成也有經營自己的服務跟產品的事業,所以也許也想聽一下衛福部的朋友有沒有相關的見解經濟部目前的登錄直接援用昱築講的方法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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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一向很積極鼓勵國內民間團體來參與國際事務,所以我們訂有補捐助辦理國際衛生事務計畫公開徵求要點,這是針對民間團體都可以來跟我們申請補助經費,所以歡迎如果有需要的話,可以向我們提出,我們會公開徵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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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公司型態的,其實本來就可以,還是只有非營利組織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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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並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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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等於是最廣的用字,非常感謝。看相關的部會有沒有要補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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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去參加國外的會議,那個經費主要是來自於外交部提供給我們的經費,如果外交部的錢願意開放的話,我們就可以補助更多非NGO以外的社會創新組織一起去國外參與平行會議等等,這都沒有問題,因為這個經費是來自於外交部,目前為止,我們等於是他委託我們來辦理的角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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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對於外交部來講,以目前經濟部要點的地位組織,對外交部來講是已經足夠,就足夠做出pocket?或是需要法律的位格,或是其實不需要,你們所有的補助或者是相關的,都是要點層級,而不需要法律層級給他位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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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倒不需要法律跟規定,我們有case by case,都可以,但是如同政委所提的,我們基本上的架構還是以財政落實的NGO,但有一些國際上必須要參加的活動,我們用專案,這是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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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謝謝。這樣聽起來應該差不多,看昱築有沒有要補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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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補充一下,所以是一般公司型的社會企業,外交部要申請參與國際會議,像要去聯合國的周邊會議時,外交部是會另外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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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起來是要開個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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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聽起來是專案,所以並不會在原本的NGO補助辦法裡面,額外加社會創新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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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專案是有用現有的要點或者是case by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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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特別,我們去看這個案子的目的、宗旨,可以把我們國家的東西宣揚到什麼程度,我們來作一些評估跟專案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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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外交部的決定會影響到其他的部會,像教育部青年署也有鼓勵年輕人的計畫,那些計畫目前只能補助給學校的行政法人或是給一般的NGO、NPO組織,像在座很多是屬於公司社企型的組織們,其實去申請是都不會通過的,是不是有更好的做法好比把這個辦法納入之後,其實各部會還可以自己研議到底要不要補助,只是在辦法上可以開一個比較寬廣的門來歡迎這些從事國際合作、國際開發的社會創新組織有這樣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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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建議我們可以帶回去作更深入的研究。
不過現在的型態非常之多,我們有一個小組,並不是一個人說了算,這個小組是不同層面的專家,會做一些比較公允的評估,我想這個問題不大。(註:前揭小組任務係定期審查NGO向本部申請補助之案件,未具研議是否將社會創新組織納入審查對象之功能。本案將由本部NGO國際事務會進行後續研議。) -
所以這個小組我們可以知道?我們是四個月至半年一次大會,我們下一次的時候再來聽一下這個小組研擬的狀況,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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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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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就是另外一屆了,就是新一屆的委員了,但是介接上屆的青諮,還是要聽上屆列管是一樣的,而且有一些續任的,來確保當時大家講的真的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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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聽起來這個時程對外交部來講,半年左右的時程是可以接受的,也就是半年之內往這個方向研擬看看,雖然昱築不是青諮,但是因為我們有逐字稿,還是可以在逐字稿的網站上看得到,或者說不定你連任青諮,這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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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樣的話,我們就以半年為期,請外交部研議目前經濟部的社會創新組織的定義,怎麼樣在不排擠其他重要施政、原有預算科目的情況之下,去增列參加國際交流的相關預算,這部分請外交部負責、經濟部必要的時候提供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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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各個部會如果有關民間團體、現有的非營利組織,也可以考慮適度放寬,就像剛剛衛福部所講的,放寬到民間團體,當然就是無所不包了,社會創新組織就像剛剛陳次長所說的,這個定義是在這邊,大家可以援用的,這些因為要成為社會創新組織,就必須要先解釋,每年要給出交代到底哪裡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當我們要去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的場子推案時,這的確是現成的東西,所以如果各個部會手上已經有這樣的資料或是即將蒐集這樣的資料,也麻煩提供給外交部統籌、彙整,我想外交部的專業小組在討論的時候,手上有更多具體的案例可以討論,我們就比較不會半年之後是比較抽象的原則,而是比較實際的,雖然是case by case,但是當給得出交代到某個程度的時候,這個case很有可能會變成外交部主要幫忙的部分,而比較不會變成今年拿到、明年沒有拿到,但到底為什麼卻不知道的情況,儘量有一個常規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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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們民間團體自己也會發起,像「taiwancanhelp.us」可能能見度最高,因為是一大堆的youtuber推的網站,根本不是我們官方網站,就是一堆youtuber跟聶永真去發起群眾募資,自己就把那個網站弄起來,然後去找當時的副總統、陳院士錄一段講傳染病學的影片,所以在國際上面,變成國際級的副總統網紅,這是民間團體很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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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具體的建議是,只要符合我們聯合國的推案主軸,因為Global goals這個階段至少還可以再用十年,所以Global goals、Taiwan can Help,只要扣合這個主軸,有具體扣合的民間團體,有時是他自己出資,也不是你出資,這時候還是麻煩即使不是我們出的錢,外交部也適度納入推案的周邊活動,才可以好比像衛福部跟婦權會的合作模式,我們不只是SGG 3「Health for All」、「Taiwan can Help」,而是另外16個SDG也都是像這樣的模式來「Taiwan can Help」。這樣可以嗎?應該是綜整,不敢說是裁示,這樣都ok,我們就照這樣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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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為強化原住民合作事業整體發展,建議中央與地方統整輔導方案,並積極落實各項輔導措施,請討論案,本案提案委員為林家豪委員,請提案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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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的部會代表、青諮團隊大家午安、大家好,我是來自新北市泰雅族的Fuyung,針對這個議題來講,是針對合作事業作倡議,請容許我作一個合作事業面臨問題簡要概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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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在擁有民主的基礎下,我們發展出許多的創業工具,包括現在要討論的合作事業,合作事業常常會有人問我為何要成立合作社,其實我覺得合作社最重要的是民主、平等跟共決的基礎架構,同時又擁有像企業版本的外殼,所以可以像企業般的營運,到最後我們選擇這樣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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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的組織之下,我們在參考現在合作社的原則,必須在原則下去作股權的分配、分散,我們也必須針對我們的盈餘來作分配,也就是就合作社社務的分配,這也是跟社創組織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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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實在合作事業面對的問題,也就是大環境下的縮小版,我覺得在法規版其實限縮了合作社的發展趨勢,尤其在法規面上跟社會面上,缺少了討論,所以這一個部分來講,我們可以看到這個社會上越來越少合作社的影子、合作事業的影子,也就是集中在員生福利社的概念,像資訊發展都是不同形式的勞務發展的供給單位,其實在現代的輔導管理上,現行十六個態樣,是比較不符合市場的期待,在國際比較成功的案例,像義大利跟其他的國家,他們其實是兩到三種的態樣,可以有統一輔導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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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數量多了,影響了整體輔導的效益,整合來講多型態的社創類別需要輔導的需求就不同,所以想要參酌的是,目前現行的主管機關輔導下,很難做到完善的管理機制,也感謝行政院及唐政委在這一段時間對於合作社做的種種改善措施,還有內政部在六人小組、600萬的預算來管理四千多家的合作社,而且在今年提出中長程計畫,我很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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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原住民合作社上,我簡稱原合社,同樣受到法規面的影響,也就是91年至97年的時候,免稅時期的時候,合作社大量產出,到後面的時候,像我前面提到的是法規跟社會面上的影響,還有後面的免稅期過了,從三百五十三家遞減到一百多家,市場現在目前還有在營運,實際上的數量是一百零幾家,其實合作社是有發展的機會,但是那波離開之後,其實就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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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自己在看的是,感謝原民會持續陪伴原合社來渡過難關,尤其在去年,他們有一個實習經理人的計畫,讓青年實際回到部落來作服務,也可以透過合作社這樣的機制,民主共決的機制之下來發展、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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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回到分群機制的管理下,原合社因為可以提供大眾就業機會跟增加收入的機會,所以在很多的機關之下,可能會歸屬在就業科,在原民會也一樣,是歸屬在就業科。但是我們要想這些問題,之所以可以提供就業,因為他的企業、合作社有所成長,所以我這樣子看起來,像前面的十六種態樣,對於合作社在這些限制下,我們認為應該要借重其他部會的協助,包括擁有市場輔導的權責單位,才有辦法擴大合作社的效益,增加更多的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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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我的提案會針對作為合作事業主管機關的內政部,應該要主政籌組輔導小組或是籌組委員會,我也希望擁有市場輔導能力的經濟部,在目前輔導對象比較不足的狀況之下給予我們協助,我先作以上說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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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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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起來剛剛講的距離意思是合作社大家聽起來以前都想到消費合作社之類,比較是一群人集合,又可以突然散掉的想法,但等於是消費合作社有點限制我們的想像,其實我剛剛看到不只是組織,而是事業,合作事業表示要為社員謀福利那種型態的合作社,不是消費,而是生產端的,在剛才所提到的,像經濟部提到社會創新的登錄上,有像大家已經有聽過的,本來是主婦聯盟綠主張的消合社,現在變成是綠電生產合作社,從消費端跑到生產端,或者是台南市後壁社區的仕安合作社,或者是莫拉克風災之後成立的大愛縫紉生產合作社,或者是運銷合作社等等,這些一致都可以叫做「事業」,不只是把人組織起來共同購買,而是真的有在營利的事業,雖然是叫做「非營利為目的」之組織,但實際上是營利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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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主責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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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辦部會為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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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家豪的提案。合作社這一個計畫,在家豪剛剛的說明當中,已經說明得很清楚了,這也被部裡面列為重要的施政計畫之一,剛剛有提到中長程計畫,已經送院,也經過了一些討論,如果未來院核定這個計畫之後,我相信可以推動的更多。剛剛提到希望經濟部未來也可以多一點的協助,我們就會再跨部會一起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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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針對原住民合作事業的發展上,因為有很多事務跟業務上需要原住民族委員會一起跨領域來協助,尤其是在部落裡面的產業、部落裡面的重點發展合作事業,都可以納入,這個部分,我想部裡面贊成所提的意見,我們計畫也在努力、在推動,且也列為明年的重點施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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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問一下其他的青年委員有沒有要補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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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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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經濟部被兩邊都有cue到,所以請經濟部回答一下,我們理解經濟部絕大部分目前像剛剛講的,是以營利為目的、宗旨才有經濟部的相關計畫,但發現在會前會的時候,有主動提出中小企業信保基金裡面有一支專門是叫做「社會創新事業專案貸款信保要點」,而使用範圍是在社創組織裡面登錄的,包含我剛剛講的後壁仕安、綠主張發電,既不能叫做非營利團體,又不是真正的公司,而是介於兩個中間的事業型態,剛剛內政部有提到會請經濟部多往這個方向想,看經濟部有沒有什麼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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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政委,我覺得政委比我瞭解的還多。我們非常支持原住民的經濟發展,這個是經濟政策之一,剛剛政委提到的社會創新,本來就有的計畫,我們會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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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聽起來合作社也是營利事業,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回去研究一下,我的瞭解,也適用經濟部相關的輔導辦法,包含信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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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就是等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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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去研究一下,因為中小企業信保基金跟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有個規定……對不起,這個部分我不是很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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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有這個方向的話,我想大家都會很高興,目前實務上除了社會創新事業之外,好像沒有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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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補充一下,國發會之前有提出專款,讓信託保證基金針對社會創新組織來進行貸款,這樣的信保要點是由財團法人信保基金訂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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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未來信合社貸款,我們知道目前出來的數字,社會創新組織的貸款都有放進去,只有合作社的部分是零,所以我們跟信保基金談過,他們認為合作社的股本可能會浮動,或者是三年就選一次理監事或是裡面的幹部,就銀行的實務來講要作貸款,可能會有風險不確定的概念,所以至於後續要如何幫原民的合作社,或者是一般事業的合作社來討論,我想也會一起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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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方面沒有問題,而是貸款審核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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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於今年是第一年試試看,去年以前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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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個我們要跟銀行談。我瞭解資格是沒有問題,因為也是一個事業,只是事業組成型態是合作社,所以對銀行一般的內規在審核、放貸裡面有行政原則,也必須受到金管會監理的規定,這部分我想像上可能是滿複雜的,但是我們願意朝這個方向來努力,我看起來合作社是非常普遍,整個社區就是一個corp,但合作社在公司……尤其是銀行的監理方面的確是比較陌生,我想這需要一些教育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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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瞭解金管會對於監理方面,因為用的是大眾的錢,國發會用的是政府的預算,他們有比較嚴格的監理規定,我們朝這個方向來研議,我們會配合內政部,內政部要組成專案小組,我想也建議,到時把金管會、國發會都邀請進來,我們願意並支持這方向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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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三年改選一次的理事,會不會導致這樣子社會創新事業如果選用合作社型態,而不是剛剛所說的公司型態,因為公司型態沒有三年一定要改選一次,這樣子會不會比較不穩定,要不要代表理事主席們說點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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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上像我擔任理事主席,今年已經第十一年,其實並不是不選別人,而是本來就有精神的領袖在,我們在支持這件事來講,我們回歸到當初籌組的那段時間,在法規上是要七個人,這七個人來講,雖然增加了我們所說的人頭社,其他國家可能四、五個就可以成立,臺灣一定要七個,又要有共同的需求,所以其實衍生了很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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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可以綜合討論整個合作社的合作社法人,如何界定這一塊,剛剛政委也有提到,過去是消費合作社,也就是我們對於合作社的概念,事實上我們在合作社來講,應該是有很多過去沒有辦法修正的條款要修掉,包括剛剛講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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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至於最後要改選的這一件事來講,時間多長的這件事,是不是可以多一點保障?針對貸款的部分,原民會原來也有一個叫做「綜合發展基金」,其實對合作社也很放寬,但是原民會的經費沒有很多,如果未來經濟部也可以進來支持的話,或許可以參考原民會針對合作社所提出相關的信保方法,他們有一套的方法,他們自己也有研議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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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個制度面、法規面應該要調整,像剛剛講十六種態樣,國際是兩、三種,其實是一般的營利型的,社會型就是非營利組織,所以其實脈絡很清楚,誰在管理都很清楚。坦白來講,如果是一般型的,經濟部可能就跑不了,一定是在這裡面為範疇,因為過去有十六種態樣,因此很難界定出誰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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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起來是把合作社主要是組織人、消費,這種叫做一種型態,不管是叫什麼;另外一種是在社會上有一些創新的服務或者是產品出現時,把它叫做事業型態或者是什麼型態。後面的這種剛剛聽起來是次長願意往這個方向,即納入現有經濟部其他型態事業認定的位格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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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剛剛家豪提到法規的部分,那七個是現有法規的規定,因為型態類型很多,那個是綜合下來、一起考量下的七位,是不是要去修改,我覺得要評估,因為並不是滿足單一方向、然後影響其他的,像剛剛提到合作社的型態面向很多,這七個是綜合考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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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三年改選一次,但是是可以連選跟連任的,所以有一定的基礎,不能用單一合作社的狀況,來評估所有的合作社,所以我覺得這應該要一起整體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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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意思是在任何法律位階的東西出現前,可能要研究一陣子,就像剛剛外交部是半年可以研究出一個結果,這邊如果像這樣的提案,一般要花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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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涉及修法、且影響層面很大,並不是單一性質或者是單一合作社,所以我們要全面來看,可能要多一點的時間來評估,家豪代表的是一種型態,可是合作社的型態面向非常廣,我覺得要多花一點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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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或者永續發展目標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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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至少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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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剛剛原民會一直被cue到,但是還沒有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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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國營運中的原住民族合作社約有一百三十五家左右,原住民族合作社的型態跟大家熟知的消費合作社型態不太一樣,原住民族是以勞動合作社比例較高,性質在工程類或者是綠美化等勞動性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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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會這幾年針對原住民族合作社都有相關的輔導機制,包括低利率的貸款、年度考核績優獎勵、觀摩研習及教育訓練補助、專職人員薪資補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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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會近年來積極扶植原住民族的企業,而原住民族合作社家數雖然少,仍有專管中心在進行相關的輔導工作。原住民族合作社遇到的問題有:欠缺財務規劃、不諳相關法規、缺乏專職行政人力等,因為很多的案子要去招標,或是尋找業務的來源,必須要有專職人員,因此,原民會從去年開始,就提供全國原住民族合作社專案經理人的薪資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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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原住民族合作社較欠缺經營管理及財務管理等專業,本會未來可規劃原住民族企業教育訓練時,將合作社納入一起訓練,因為合作社可以透過與企業的交流,學習到企業如何經營,企業也可以從合作社身上學到社會企業的精神,未來在對合作社輔導的方向,也會思考將合作社轉型介接為公司,或新創組織型態,如此一來,就可以運用到經濟部或者是國發會相關資源,原住民族合作社可以獲得的這樣的資源就不只限於原民會,其他部會的資源都可以運用到,未來會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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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提到社創組織登錄裡面有事業性質的部分,雖然不叫企業,因為不是公司型態,這都很長的一整串,從原民會的角度來看,這個是願意去擴大對這個東西的——不管是以目前現有的這些計畫來擴大適用,或者是讓更多的大企業更認識到其實合作事業並不是因為會改選就比較不穩定,不是這樣子的,這樣子等於是雙向教育的工作,我覺得很棒,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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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聽起來是有扣合到,大概是有一年左右關於法律相關位階等等的研究案,可能也要請經濟部一起來幫忙,從現有的社會創新組織在這邊,原住民族的勞合社在另外一邊,但是這兩個目前有重疊沒有錯,但好像彼此不太知道彼此的存在,經濟部剛剛次長有說既然是事業,事業是一視同仁的方向是一致的話,我會建議是不是等於經濟部、內政部等於雙主責,一起會同來做這樣的研究,或是主要是請內政部做?好,我們就主要請內政部做,經濟部是協同需要的,像社創組織登錄、中小企業信保(國發會)那邊請你們做的保證要點,裡面到底有沒有助於解決原住民族貸款的問題,今年如果都沒有業績,明年呢?你們這邊做相關的分析之後,交給內政部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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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我覺得滿重要的是,剛剛有提到內政部已經有一個中、長程計畫了,也就是合作事業推動地方創生,這已經報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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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經報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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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我們在院這邊來看,所以也沒有說什麼裁示,就是把大家講的話,重新唸一遍,確認一下我聽到的沒有錯,內政部願意以一年為期程,去檢討包含原住民族勞動合作社,但不限於原住民族的合作事業,如何扣合到包含經濟部這邊剛剛講社會創新組織,但是裡面有事業的部分,怎麼樣在法律位階上給他一個認定,是說要回去改合作社法?或是另外弄條例?反正在一年之內給大家交代。另外,現有的中、長程計畫,當然我們儘快來處理,這個是內政部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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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原民會的角度來看,本來就有原住民合作社相關輔導方案,這裡面剛剛聽起來像經濟部,經濟部又點名金管會的這些朋友們,有需要的話,就麻煩納入意見來集思廣益,也可以邀請理事主席提供意見,聽起來是這樣子。希望有回應到,有沒有要補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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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建議第一項,有提到聯盟的形成是不是有支持的方案,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請內政部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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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有在中、長程裡?要不要簡略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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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合作社需要的是平台串聯在一起,也就是形成聯盟的機制,我們在中長程計畫當中,如果目前沒有的話,我們也會把它納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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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意思是中、長程還要從行政院拿回去改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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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很接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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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也沒有什麼機密性,是不是會後摘錄跟你們比較有關的中、長程計畫的部分,因為要送院的話,應該羅政委要幫忙看,看那部分落實上可以落實得更好,我也請民間委員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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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內政部合團司陳佳容,第一次發言,剛剛提到一個平台或者是聯盟,我們在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裡面有一個機制,就是要設置中央的原住民合作社輔導小組,這個部分我們也定期有邀請部會參加這個輔導小組,我們會前也跟原民會有溝通,就是原住民合作社的相關問題,可能涉及的部會我們會邀進來擔任中央輔導小組的成員、委員,我們一起針對問題做定期的協助,這個本來就是在法規裡面制度化的平台,是不是可以先就輔導小組先來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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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起來是主要有發言的原民會跟經濟部都會邀進來當作小組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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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碰到問題的,相關部會我們都會邀請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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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有回應到,如果沒有的話就直接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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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缺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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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參考義大利或者是法國有很成功的聯盟案例,其實聯盟不是政府所組織起來的輔導小組,或者是一些委員,其實我覺得是民間,就像有很多的計畫是要執行在偏鄉的時候,我們可能在雲端的時候,沒有辦法協助的時候,也就是要借助地方創生在哪裡蹲點的同仁來協助,原住民合作社是群聚的組織情況之下,我相信應該有民間的單位來籌組相關的聯盟,可以參考國際有非常多的案例,其實是非常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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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民間的合作社聯盟最大的問題是,可以影響其他市場往真的合作社來走,如果只是封閉式的,他做他的、我做我的,大家各自被政府來輔導,其實是比較沒有效率的,我覺得還是期望看到民間這一塊,是不是看哪一個部會可以協助這個聯盟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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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們本身期望的是合作社會有合作社的基金,但是這個基金,內政部有跟我提了很多次,像有一些中央財會的一些準則,所以沒有辦法成立,沒有關係,是不是透過民間的部分來成立聯盟,然後由政府來支持,可以看一下成效怎麼樣,這個是可以解決當前原住民合作社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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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其實對於像這樣本來可能叫獨善其身的組織,願意給出交代,如果在公司這邊的話,最後上市上櫃,想必是要給投資人交代,現在是公司治理3.0,必須寫永續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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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合作社這邊反而沒有類似的,很像當你規模夠大、非分享不可的事情,所以聽起來這是組織形態,我們從金管會跟經濟部這邊有一整套讓公司越來越有誘因揭露越來越多關於自己的事情,給整個社會大眾交代,但是合作社這樣聽起來,當然除了剛剛有講到實際上來我們社創這邊登記,因為登記了,所以非得給出交代不可的這些之外,目前好像沒有誘因請他們加入這樣的揭露機制,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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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樣聽起來是想要有某種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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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民間本來就有自組聯盟,但並不是法人組織,現在看到有二、三十家合作社願意加入這個聯盟,像原民會目前有幾支計畫,透過像這樣的社群、網絡來跟民間對談,所以在施行一些計畫的時候,比較不會遇到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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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現在社創大平台,Impact Hub在社創組織來講,我覺得是民間很好的力量,我覺得原民合作社不妨也可以有這樣的力量,先天有點缺陷、後天又失調的情況之下,可能比較沒有辦法組織這樣的聯盟,我期望是哪一個部會可以協助民間的聯盟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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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裡分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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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是其實本來像我剛剛唸的這些已經登錄的社創事業,其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並沒有因為不是公司型態,就不准他來登錄,他登錄之後,像Buying Power等等這些是一樣適用的,只要給得出交代解決了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相信Impact Hub並不會因為你是合作社就不理你。所以第一個具體建議是,如果是資訊交流揭露等等的這種平台,是不是直接運用目前社會創新事業相關的這些登錄,因為這是本來就是跨組織型態,確實合作社知道這個的比較少,也許這是大家可以幫忙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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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未來內政部會往法制上,是不是有可能給這樣的事業一個解釋起來每次都要唸一大串有營利之事實,但是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但是事實上也有那種宗旨,並不是唯一目的,聽到這裡大家就不知道他在講什麼了,也就是實質上像勞合社幾乎是穿透式的,跟消合社剛好在兩個極端,所以勞合社這樣的型態,不管未來往哪一個方向研議,民間給他一些誘因,讓他組成類似像青商會的團體,這也是滿可以研議納入的方向,這個部分也可以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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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樂意來協助,納入輔導。當然如果是針對原住民合作社部分,我們會請原民會一起進來做,一定要透過原民會的力量,才可以把平台跟聯盟做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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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這樣聽起來是有回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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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案,為完備我國爭取國際非政府組織(INGO)來台設立據點策略與相對應的實施計畫,請討論案,這個計畫由陳昱築委員提案,請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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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提這個案子是因為我們有在營運台北NPO聚落的空間,當時是接受到美國共和黨智庫跑出來到臺灣設點,這件事對我們來說變成很燙手山芋的問題,我們後來協助他們在臺灣設立及登記的過程中,發現一些法規上跟窗口單一不完備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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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是因為法規,因為財團法人法通過後,其實各部會都必須要有外國財團法人向部會去申請認可的種類目的及條件的辦法,在那個時候我們在我們查外交部的草案一直公告當中、沒有通過,後來科長跟我說已經通過、這件事已經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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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要解決內政部的問題,因為內政部的受理外國民間機構登記的注意事項裡面,其實那個法案一直都沒有修正,包含在第4條裡面其實有寫到的是,不包括國際型團體的秘書處,這件事情就會對很多想來臺灣的INGO造成一些困難。包含第5條提到不得從事政治性及有違宗旨的活動,如果以共和黨智庫的案例,到底是智庫研究,或是有政治的目的,這些事其實都必須要被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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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剛剛提到的是整個制度的完善,像現在外國人來臺灣創業,其實非常迅速,其實很多一個禮拜就可以解決,包含就業金卡、創業家簽證,到在臺灣可以開銀行戶,到勞健保的資格申請,這個事情是非常快,但是外國INGO來臺灣的時候,其實這個事情變得非常慢,所以一站式的窗口,也知道流程要怎麼走,所以會去問人,然後會說這是內政部的事、是文化部的事,如果是文化的非營利組織就是文化部的事,國際合作開發的組織就是外交部的事,所以這個事情對很多外國人來說,這整個制度的不友善會讓這些外國人的臺灣設點會卻步,其實很多組織會來臺灣,因為臺灣的法令不夠完備,所以開始跑到其他的國家去,這個事情對臺灣的國際連結其實是很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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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提一些做法,外交部的夥伴有一些回應,我覺得非常好,而且我看到外交部NGO事務委員會最近還在徵人,這些人就是要接待INGO來台設立的夥伴,所以我覺得這個事情非常好,我希望這些事可以一起下去,因為Impact Hub的忘記網絡,可以促成更多的INGO是不是有更多的機會來臺灣設點,讓臺灣的民間外交會更加緊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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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聽起來外交部已經解決了,只剩內政部的部分,外交部是不是可以更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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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內政部在這一方面加速的速度,我想年底就可以解決,特別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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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成立國際的INGO在臺灣對於臺灣的形象,創造友善的環境是很有幫助的,最近因為Taiwan Can Help、Taiwan is Helping,把提出的形象推得很高,很多都想要來臺灣設點,像一些國際的大公司也希望來臺灣設點,這個對臺灣整體的形象是很有幫助的,外交部也樂觀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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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其實外交部也做了積極的事,像我們在官網上設立了一些特殊的網站,中、英文都有,英文10月底會正式有,因為對外國人來設立INGO,可能對於一些法規、程序等等,可能會有一點困難,所以我們成立了雙語的網站,其實是有資訊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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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行政院也特別通過了特別的專案,有八十三位報名,我們只能使用一位,成立特殊的單一窗口,可以找到比較方便的方式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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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外交部為了要吸引INGO來台,也特別成立許可辦法,規定外國國際合作事務財團法人從事的業務,只要符合民主自由、人權正義或者和平包容的,我們都給他特別許可,讓他在境內財產的總額門檻,從台幣的3,000萬調降到1,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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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INGO來講,不論用任何形式來設立據點,都可以依外交部來補助民間團體從事國際交流,或是來申請部分開辦費及第一年的租金補助,讓僱用的人也可以享受勞保與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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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案子是美國國際民主協會經由內政部的協助,在9月16日已經獲得內政部許可,成立辦事處的登記,美國國際共和研究所已經派代表在臺灣要有一些協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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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起來不但完全參採,而且還加碼,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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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這邊有沒有要補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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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外交部其實很詳細說明,我們6月份兩部會就一起合作,原來的登記注意事項,已經把名稱改成「國際非政府組織設置辦事處要點」,剛剛所提到第4條、第6條,我們全部修正,現在條文的內容,再請外交部協助做一些檢視,我們接著也會進行跨部會討論,所以在時程上,目前是訂在今年12月之前,要完成法規的完備,後續就跟外交部合作,協助NGO來臺灣設置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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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起來下一次的青諮大會可以看到完全參採的情況。Rich還有要補充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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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還有一個問題還沒有被解決,因為這些外國組織來臺灣設立據點的時候,會請外籍的實習夥伴,外籍的實習夥伴其實是給薪的,其實會牽涉到勞動部外國人來台就業的事情,所以這個事情還沒有被解決,因為現在是沒有給薪是OK的,如果給薪的話是不行,也就是這件事要被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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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應一下,如果來台實習,相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訂定相關的實習規範,所以如果依相關實習規範到我國的一些企業、法人團體及教育機構、會計事務所或者是律師事務所實習,則不是在工作範圍,不會是就服法規範的部分,但是如果是工作的話,就會需要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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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用實習的身分來臺,所以就是實習,而非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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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狀況是會拿工作簽證,來臺灣是做實習的工作,但是是沒有給薪的。因為法規裡面規定只能從事法律、會計等等這些工作,他是可以實習,但是如果國際的非政府組織在臺灣的辦事處,是不能請外國的實習生來臺灣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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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們的實習跟工作是分得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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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有可能請勞動部給一個窗口,想必這位能力非常強的專人來負責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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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分將找勞發署就個案再來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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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跟第一案一樣,一開始是case by case,就是之後也許就可以整理出某種常規來,也就是這個案子是可以的,那個案子感覺上是鑽漏洞等等的情況,特別請勞動部,就是任何有外交部的這位想必很厲害的專員覺得有關係的部會朋友,就可以指派聯繫窗口給外交部,我們一個case需要一個事項,就多一些國際INGO,大家可以一次學習的學習圈提供相關諮詢協助,這應該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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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很高興聽到等於是關於這件事的專網,很快會在10月就上線,這個部分是如果相關部會看到這個網頁之後,覺得有什麼可以貢獻上去的話,也請各個相關部會提供英文的資料,像雙語國家那邊,本來大家會提供的一些資料,只要是跟國際INGO有關的,一開始讓大家有種賓至如歸的感覺,並不是什麼都要開機器翻譯才能夠知道臺灣可以做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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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外交部跟內政部聽起來年底之內就會修訂完成,那個修訂就在下次的青諮大會來報告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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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書面動議,有沒有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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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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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今天與會的委員及各部會的同仁代表,今天的會議到這邊圓滿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