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外交部其實很詳細說明,我們6月份兩部會就一起合作,原來的登記注意事項,已經把名稱改成「國際非政府組織設置辦事處要點」,剛剛所提到第4條、第6條,我們全部修正,現在條文的內容,再請外交部協助做一些檢視,我們接著也會進行跨部會討論,所以在時程上,目前是訂在今年12月之前,要完成法規的完備,後續就跟外交部合作,協助NGO來臺灣設置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