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合作社這邊反而沒有類似的,很像當你規模夠大、非分享不可的事情,所以聽起來這是組織形態,我們從金管會跟經濟部這邊有一整套讓公司越來越有誘因揭露越來越多關於自己的事情,給整個社會大眾交代,但是合作社這樣聽起來,當然除了剛剛有講到實際上來我們社創這邊登記,因為登記了,所以非得給出交代不可的這些之外,目前好像沒有誘因請他們加入這樣的揭露機制,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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