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其他相關的協辦部會有沒有要補充?因為剛剛昱築的主要是,是不是把社會創新組織的定義或者是位格沿用經濟部目前登錄的定義?如果是有一個不排擠原有預算科目的新科目,專門面對這些社會創新組織,我不知道經濟部有沒有什麼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