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卓秘書長、唐政委、徐政委、潘部長、各相關部會首長、各位青諮會委員、各位同仁,大家午安!

  • 再次感謝各位委員撥空參加我們的會議,今天我報告的重點,主要是過去這段時間本院非常積極地推動一項新的政策,就是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目的是希望給年輕人一個發揮的空間,而為了建構這個新創環境,我們朝五個方向來做:第一個是充裕新創早期的資金、第二個是人才發展及法規調適、第三個是政府成為新創的好夥伴、第四個是新創出場的管道、第五個是進軍國際市場。

  • 簡單來講,我們希望年輕人打算在臺灣打拼創業時,臺灣能夠提供一個友善的環境,因此,不僅要針對新創的未來發展需求去建立新的法制環境,同時也給予充裕的資金,協助年輕人創業。

  • 特別是我們也有新的基地,這個基地除了唐政委負責的空總基地以外,我們也有一個林口世大運選手村,有三千多戶,這些都是不錯的發展基地。

  • 我們非常歡迎年輕朋友可以針對上述政策提出一些指教,也希望大家可以多多善用。

  • 我們希望未來兩年內,臺灣能有一隻獨角獸,如果這一隻獨角獸成功的話,我們也希望未來六年,每兩年都能有一隻獨角獸,這樣的目標不是本院閉門造車做的,其實國發會及其他相關部會也跟臺灣新創業者或年輕人經過充分地溝通,認為我們有這個實力達到這樣的目標。

  • 這樣的宣示,對於未來臺灣新創的發展也會有幫助。我今天特別運用難得的機會來跟各位青年委員座談時報告這一件事,希望大家多多指教,未來也請多多利用,以上,謝謝大家。

  • 一、青諮會106年11月至107年2月會務工作報告:

  • (一)彙整106年10月至12月份各部會辦理活動或會議,計有17場次邀請青年委員23人與會。

  • (二)第四次會議主席提示事項,針對卓秘書長建議,會前會應擴大邀請提案委員及相關部會出席討論,讓會議的討論可以更聚焦並提高會議效率。

  • 106年12月27日已經召開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行政工作會議,於107年2月9日召開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會前會,針對青諮會相關提案及歷次決議事項辦理情形進行初步處理及溝通協調。

  • (三)為利呈現青諮會各項活動及階段性的成果,目前正在辦理青諮會網站、改版、建置、上線及相關事宜,已於107年3月23日將連結網址提供青年委員,希望青年委員協助檢視,後續會在4月份召開會議討論第二階段網站開發項目。

  • 以上提請主席決定。

  • 看看各位委員針對報告事項第一案,大家有沒有補充?或者是唐政委要不要補充?

  • 各位與會長官大家好,針對報告事項第一案的部分,我想請教,因為在資料上可以看到十七個場次,邀請了青年委員十三人與會,所謂相關的「邀請模式」及「機制」如何?到底是部會決定可以與會的人員發送email或者是將這樣的資訊公開給委員知道,讓委員自由參加,因為就我們過去,大概上個月的經驗,有一場國教署主辦的所謂國高中勞動教育座談會,可是當青年委員獲得這樣的資訊請求要與會時被拒絕,並拒絕之後我們請求提供相關的會議資料,又再一次被拒絕。

  • 後來經過教育部的主任秘書協助之後,一位青年委員可以參加,另外青年委員沒有辦法參加,所以針對第一個部分想要請教的是:青年委員的參與到底是部會決定的,或者是青年委員知道、讓青年委員參加。

  • 第二個部分,針對會前會的部分,會前會的資料,就我手邊拿到的資訊,有一些自行追蹤,主辦、協辦必須要補充資料的部分,手邊我們看到的後面所有的資料,基本上都是跟2月9日是一樣的,至今仍然沒有更新,今天已經是3月26日了,所以這一個部分是行政單位有困難或者是在作業上來不及,可能這個部分會需要相關的部會可以提供協助或者是幫忙,以上。

  • 謝謝吳委員,看哪一個單位要報告?

  • 有關吳委員所提相關活動及資料,是由相關部會依照其業務屬性,評估是否請青年諮詢委員與會提供諮詢與建議。

  • 過去幕僚單位已將委員聯絡方式提供給各部會,也請各部會評估,若議題沒有涉及到機敏性業務,針對青年委員較感興趣之議題(或業務),請相關部會研議於召開該議題(或業務)相關會議時能常態性地主動邀請關切之青年委員與會,即有需要聽取青年諮詢委員的意見,都可以依照幕僚單位所提供的聯絡表,自行與委員聯絡。

  • 幕僚單位定時請各部會填列,將各委員出席情形及與會表達意見彙整,列在青諮大會供院長、委員及各部會參考,以上是由幕僚單位說明。

  • 第二項有關吳委員所提,歷次決議事項部分,在2月9日會前會已經特別說明,大會時將就要解除列管部分,特別提出報告。會後各部會都有更新資料,可請委員再次檢視。

  • 有關於總統政見的部分,上次已有充分討論,不管是解除追蹤或自行追蹤,國發會原則將不再列管,各部會也會持續辦理。針對委員特別關心部分,可在會議提出討論或會後提供幕僚單位,請國發會、各部會協助處理,以上是幕僚單位的補充說明,謝謝。

  • 謝謝幕僚單位的補充。

  • 另外,還有沒有委員針對報告事項第一案要詢問的部分?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按照幕僚單位的建議(洽悉),也就是後續4月份再召開會議討論第二階段的網站開發項目……等。接下來。

  • 本院青年諮詢委員會歷次會議決定事項辦理情形,請各位委員參考會議資料第25頁至第45頁,上次2月9日會前會,已有初步溝通,本次僅就部會提出建議解除列管部分進行討論。

  • 本次列管事項共計十八案,第五次會議建議解除列管計十二案。

  • 請各位委員參見會議資料第25頁,3-1有關於謝委員宗震提出來各部會於發布重大新聞稿時,應檢附該計畫的相關參考文獻、連結及相關研究成果,主辦機關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建議解除列管,完全參採。

  • 3-2有關於吳政哲委員建議,請國發會就總統青年政見進行個別項目管考,有相關具體進度後,提供青年委員參考,主辦機關國發會提請解除列管,完全參採。

  • 會議資料第28頁,4-2吳馨如委員就總統政見案號11所涉推動校園勞權教育一案,主辦機關之一勞動部提建議解除列管,完全參採。

  • 請各位委員參見會議資料第33頁,2-5勞動教育促進法之推動,提案人林彥孝委員,主辦機關勞動部,建議解除列管,部分參採。

  • 2-6中華民國技術士證乙、丙級回訓制度之推動,提案人林彥孝委員,主辦機關勞動部,建議解除列管,完全參採。

  • 請各位委員參見會議資料第36頁,3-6新南向政策-爭取國際技能組織亞洲區賽主導、主辦權,提案人黃偉翔委員,主辦機關勞動部,建議解除列管,完全參採。

  • 接著是第37頁3-8,增進各部會對新世代青年認識與新知,黃敬峰委員提案,主辦機關國發會,建議解除列管,完全參採。

  • 3-9推動大專校院不同性別取向使用者如廁需求與如廁權利,提案人胡哲豪委員,主辦機關教育部、內政部,內政部提建議解除列管,完全參採。

  • 會議資料38頁,4-3強化青年教育與就業儲戶方案職缺內容等案,黃偉翔委員提案,主辦機關教育部、勞動部,勞動部提建議解除列管,完全參採。

  • 請各位委員參見會議資料第41頁,4-4有關於偏鄉地區推動老幼共學及成立客家實驗小學,花蓮縣鳳林鎮北林國小是否有後續推動可能性一案,主辦單位教育部與客委會,皆提建議解除列管,部分參採。

  • 會議資料第43頁,4-5建議政府評估農民可比照漁民可參加勞保,提高跟保障農民勞動權益,由邱裕翔委員提案。主辦機關農委會及勞動部,勞動部提建議解除列管,部分參採。

  • 請各位委員參見會議資料第45頁,臨時動議提案,2-9有關一例一休相關疑義,請勞動部持續蒐集意見,並請追蹤妥處,勞動部建議解除列管,完全參採。

  • 以上是幕僚單位就歷次會議的決定議事項辦理情形,本次提請解除列管部分進行說明,謝謝。

  • 謝謝幕僚單位。

  • 各位委員針對幕僚單位建議解除列管的提案,大家有沒有不同的意見?

  • 請大家翻閱到第28頁,有關於4-2,也就是有關於總統青年政策校園勞權教育的部分,這個部分請大家參照第48頁的部分,因為後面辦理的部分,勞動部建議解除列管,教育部正在辦理中,但是在第48頁的部分,當時是希望全面解除列管,而這個部分就會有一個疑慮,也就是到底是哪一個部會要解除列管或者是全部解除列管,是教育部解除列管或者是勞動部解除列管,這個部分要請教育部、勞動部再做互相協調的部分。

  • 另外,針對總統政見第25頁的部分,也就是吳委員總統政見4-7頁的部分,有關於最下面第8點,也就是「提升大專院校研究助理待遇」的部分,就過去2月9日的經驗,其實已經有告訴教育部的承辦人員,在這一個部分可能解除追蹤還是有一些疑慮的,希望在2月9日的時候是有表達,至少還是列為自行追蹤或甚至是列管的部分,因為現在就我們知道的,不管是在清大或者是成大,又或者是其他的大學裡面都有發現所謂學生因為過去教育部、勞動部分流之後,學生必須要花學費,過去是0學分,現在是1學分,花學分費去買工作,所以變成假學習、真勞動,因此就這一個部分,我個人堅持至少還是要自行追蹤。

  • 另外,想要就教於教育部,有關於上次教育部是在兼任助理分流的過程中,有提到補助4億元的部分,不曉得現在進度的狀況是如何,以上謝謝。

  • 謝謝吳委員。

  • 看哪一個單位要報告?幕僚單位要先說明嗎?剛剛講的有道理喔!第28頁的4-2,一個是「完全參採」,一個是「辦理中」,解除列管是哪一個單位?

  • 教育部、勞動部針對此業務權責各有分工,勞動部部分已執行完畢,提請建議解除列管,教育部則會持續推動。未來推動過程中,教育部若需要勞動部協助,各部會間會作協調。

  • 另有關吳委員所提總統政見編號8,考量總統政見,是因吳政哲委員當初提列,希望能提出來供青諮委員參考,2月9日教育部已和委員說明,是針對總統政見所列已辦理完畢,建議解除追蹤。另外解除追蹤,僅是國發會不再追蹤,針對吳委員關心議題,教育部還是會持續辦理。

  • 字面上,而不是解除追蹤,因為過去在2月9日之前,這一個案子基本上還是在自行追蹤的階段,是過了2月9日的討論之後,教育部希望解除追蹤,但是在會議上我表達強烈的請求是希望追蹤,但是在今天的會議資料上是寫「解除追蹤」,所以是?

  • 請潘部長說明。

  • 有關於兼任助理分流其實已推動滿長一段時間 ,雖的爭議於校園,去年有做了一個比較好的整理,但是學校的執行面是否仍會出現,我滿贊同吳委員的意見,我們去年已把辦法訂得更清楚之後,如果各校仍有執行上疑義,也已有成立一個跨部會平臺來做爭議,我們就以自行追蹤來觀察。

  • 就請教育部自行追蹤。

  • 有沒有其他委員要補充說明的?

  • 請大家看一下第25頁,這個是滿久以前的辦理事項,有關於宗震之前所提出的GRB系統在重大新聞發布的時候,如果有相關的政策研究成果,不論是委辦或者是研究,希望可以附上相關的超連結,感謝新傳處有處理。

  • 就我自己看到相關網頁的新聞稿,還沒有看到任何有一個附上GRB連結,也有一個可能是發布的政策跟GRB系統完全沒有關係,但是並不是,所以是想問什麼時候開始參採及何時執行?如果要解除的話,是不是簡單說明一下目前執行的狀況有哪一些已經附上了?因為我進院了,卻還沒有看到,以上。

  • 106年11月22日我特別邀集所有部會的新聞系統相關人員召開會議,我在當天就指示,如果有碰到GRB系統的情形,一定要附超連結,如果認為哪一個部分必須有超連結,而沒有附上的話,可以直接跟我聯絡,我就來追蹤他們為何沒有執行,這個部分我可以來處理。

  • 因為這個在開會時已經向各部會明確指示,也可以說是已經有一個命令下去,目前各部會應該是研究單位比較容易有這類資料;如果各位委員針對這一個部分有發現任何問題時,可以隨時跟我聯絡。

  • 這一個部分是因為我們已經在新傳處執行,這個是我有特別開一個會宣示,各部會都知道,所以有問題就直接跟我講。因此我認為我們是完全參採,沒有問題。

  • 這個案件要解除追蹤,是因為我們已經執行這一個政策了,至於後續執行細節,比方說哪一個部會沒有做的話,可以跟我講,甚至必要時可以做一些獎懲的處理,因此就這一個政策是已經完成了,我作相關的解釋。

  • 謝謝徐政委,我們不妨再通令一次。

  • 有沒有哪一個委員針對上次的應辦事項……好,請。

  • 請看到第38頁,有關於第4-3案,這個案子在於職缺,上次卡的關鍵點是經濟部的同仁說可以提供國營事業協力廠商的職缺,但在勞動部那邊認定這可能不一定是屬於這個案子認為的優質職缺。

  • 現在教育部同仁期望可以有這樣的職缺提供給青年教育與儲蓄帳戶的參與者,現在卡在勞動部那邊,因此這一件事就要請院長裁示。

  • 這裡勞動部有建議解除列管,因為這個案子是跨部會,我建議看要不要兩個部會一起解除列管或是一起列管,以上。

  • 勞動部要不要先說明?

  • 院長、各位青年委員,勞動部在這邊做一個補充說明,有關於青年儲蓄帳戶職缺的部分,其實是由十一個部會開發優質職缺,開發之後會跟教育部來共同審認是不是符合所謂優職職缺的條件。

  • 剛剛黃委員有提到經濟部國營事業職缺的部分,這部分其實回歸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去認定,到底是哪一些國營事業職缺比較適合可以提報到這一個方案裡面來,大家再來做共同的審認。

  • 其實之前也有討論這個部分,目的主管機關表示會涉及到考試或者是證照的問題,沒有辦法放進來,以上補充。

  • 教育部針對這個部分有沒有補充?

  • 院長、各位委員,青年儲蓄戶要進入第二年,確實今年相關的作業,像高中職學校的宣導大概提早了兩個月,當然現在要參與學生對這個方案的瞭解,又或者剛好回來要做回流教育的部分,應該比較確切。

  • 現在關鍵在於這一些職缺即將要釋放出來,像剛剛黃委員所關心的,像之前就有討論國營事業,本來就有招考的機制在。

  • 只是當時在討論時,假如有一些是屬於國營事業的協力廠商或配合,有這樣的概念,那個部分在今年可以做討論,是有機會可以再拓展,謝謝。

  • 經濟部說明一下,經濟部所屬的國營事業部分。

  • 我記得上一次有報告過,因為國營事業的相關進用人力有一定的規定,沒有辦法透過這個,必須要透過公開、公平的選缺之考試制度,所以上次委員已經瞭解到經濟部這一塊,也就是國營事業的著力點,委員也很清楚,因此才會導到後續儲蓄風險以外的部分來作處理,因此國營事業的部分確實有其難度,相關的規定非常清楚,必須要有公開的程序,以上報告。

  • 4-3的案子,到目前為止的執行情況怎麼樣?

  • 跟院長報告,一般如果完整的段落,以一個年度來講,是到媒合那個階段才算是整體執行面,因為剛剛黃委員提到的部分,教育部到最後,而這一個案子我會比較建議,應該我們幾個跨部會是要到這年告一個段落,才會比較知道完整的執行結果。

  • 好,那就持續列管,勞動部、教育部再共同持續列管。

  • 首先接受黃偉翔委員所提的那一個案子,我記得上次在會議的時候,有討論到有關於專業人力的部分,也就是參加這一些專案的學生,其實需要個別化差異教育輔導的相關服務,並不只是青年輔導團巡迴的概念來作這一些輔導,而是每一個青年或者是每一個在這一段學生應該要社動及勞工專業的就業輔導員去協助。

  • 在上次討論會議過後,我們院長也做了很多的討論,就像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服務一樣,除了輔具之外,相關就業服務專業的部分,但在後續的部分就沒有看到。

  • 延續這一個部分,在第48頁至第50頁的總統政見,有關勞權教育及協助青年就業的部分,在會前會的時候,其實我們也有提議過,因為勞僱權這裡針對的是十五至二十九歲的失業及待業的青年,但是十五歲至二十九歲有三大類非常不同的青年:第一,像未滿十八歲在相關的權利上必須特別重視,而且也可能是高中、職的學生;第二個,十九至二十四歲可能是上大學、研究所畢業的青年;第三類是二十五至二十九歲。

  • 這三類的青年很明顯所需要的是不一樣的個別化差異就業服務,兒少權法裡面也有詳細的規定,建議勞動部要針對這三類不同的青年去就相關的就業輔導、協助措施要分列出來,就這一個部分也應該要持續追蹤,而不是解除追蹤。

  • 目前看到勞動部有提了很多的計畫,都是剛剛規劃完成,但還沒有實際開始運作,這樣的話,如果要提追蹤,覺得不太合理。

  • 因此回應國發會,在國發會的部分可以解除追蹤,但個別專案有委員提到希望個別專注的話,可以參照其他歷次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單獨列出來來作歷次決議事項的辦理,可以讓委員及相關的青年可以持續關注這一個議題。

  • 這個部分也建議要在青諮網站成立之後,於第二階段總統政見管考的部分呈現,讓更多的青年可以瞭解到目前行政院到底有哪一些跟青年相關的措施、制度如何,與總統當時所提出青年政見的落實程度及何時會達到那個目標,以上回應,謝謝。

  • 幕僚單位請說明。

  • 就吳政哲委員所提,幕僚單位配合辦理,列在第二期網站開發時討論如何呈現。

  • 勞動部呢?針對委員剛剛提到不同年齡應該有不同的追蹤政策。

  • 剛剛提到的,不同的年齡需求不一樣,我們實際上是一對一的,也就是每一位經過程序進來方案的青年,我們事實上都提供一對一的專人服務,每個人就是要做適性的輔導,每個人想要從事的工作,以及過去的背景是不一樣,因此委員剛剛提到一對一的就業輔導,我們會再提供。

  • 另外還有沒有其他?

  • 還是就教於教育部潘部長,剛剛有提到第47頁,也就是大專院校的部分,過去跟教育部開會的過程中,有提到即使是學習型的兼任助理,也會涉及到安全性的部分,因此教育部有promise,專業補助4億元在協助所謂保險及安全的部分,不曉得現在的進度及狀況如何,以上,謝謝。

  • 院長、各位,對於吳委員的部分,確實教育部編列經費去做有關他們在勞動安全的保險費用,當然這個是198元,就是當時來做執行。

  • 因為是統一發包的,也就是採購發包,大概會有16萬的同學受惠,這是目前執行的情形,確實編列經費及執行了。

  • 如果沒有什麼其他的意見,我們是不是就照幕僚單位的建議,並參考剛剛委員所提意見後,我們適度修正決議來辦理。

  • 不好意思,有一個部分想要請教教育部青發署說明,有關於青年發展法的部分(第34頁),過去都是研究計畫還在進行當中,終於在去年的時候,計畫已經完成,在辦理情形上沒有非常清楚,因此想要請青發署補充,也就是在研究案這一方面的建議,後續提出哪一些建議,是否有的一些議程是建議需要在這裡面由院長裁示。

  • 青年署署長有沒有到?請青年署說明。

  • 院長、各位長官、委員大家好,青年署來作簡要的說明。這個研究報告的部分,我們也有附連結網址在會議資料上,大家可以直接下載來看。

  • 報告中周教授有提出一些短、中、長期的處理建議,在上次會前會的討論當中,有提出針對吳政哲委員具體建議有四項後續是要繼續討論,接下來我們會邀集有意願的委員、相關部會來做進一步的研處,蒐集大家的意見,提出處理的方案,並做更詳細的評估與分析,再提報到行政院這邊來做裁示,這個是目前處理的狀況。

  • 當時具體建議有幾項:

  • 第一,因為目前青年發展法或者是政治相關的部分,單獨在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很常是跨部會的相關政策,並沒有辦法去做後續的follow,因此這一方面希望能夠建請行政院層級可以有更高跨部會層級的長官來主持後續的運作,這個關於第一個部分。

  • 第二,研究計畫裡面建議行政院研議青年專責有預算人力的單位,類似像性平處的單位,這一個部分建議行政院也要放在未來的計畫當中。

  • 接下來是,應該要組成跨部會的工作小組,這個部分不只是教育部,包含勞動部、文化部,青年政策有相關的部分,可以提供相關議題的討論,有關於青年政策包含哪一些範圍,有一些會提到這一次關於後續提案的部分來做討論,也請院長來裁示。

  • 最後一個部分是要進行青年影響政策評估的研議,這個部分是在部會單獨follow。這邊有一個建議是,我們有一個委員的提案,也就是最後有委託專家學者來做專題研究的部分,但是在專題研究的過程中,其實很多委員會更希望積極參與,但是就會被研究學者所婉拒。

  • 因此從這一次的報告裡面可以發現到,其實在提案的時候提到非常多聯合國現在對於企業政策相關的建議,但是在整份研究計畫裡面,完全沒有參採聯合國目前最新的建議,也就是聯合國最近這五年已經特別設立了一個「青年特使」之直接隸屬於秘書長的高位階之人力及辦公室,來作青年政策的相關協調機制,這部分並沒有被放在建議裡面參考,所以建議未來如果有相關專責研究的部分,至少要讓提案委員可以有更積極的參與。

  • 後續的部分:第一,行政院層級主持,未來應做的部分。另外,行政院應該要去針對青年專責人力單位的後續運作,以及工作小組的部分,跨部會的工作小組,這三個部分要恭請院長裁示,謝謝。

  • 我想剛剛委員提到進行相關研究的時候邀請青諮委員或者是提案委員,如果未來有繼續做研究的時候,我們會來處理。

  • 其次,有關於吳委員所提到的工作小組,基本上在幕僚作業中,教育部青年署是整個青諮委員或者是相關部會當中的平臺,因此我們未來會持續推動這個工作。

  • 吳委員,是不是讓教育部照……;參與的部分當然歡迎。

  • 針對短、中、長期有一個計畫出來再送到行政院。

  • 就教育部的說明,目前該部的資料恐怕還沒成熟到可以送行政院,教育部目前還在討論中。接著就進入討論事項第一案。

  • 抱歉,剛剛有一點沒有跟上大家的節奏。

  • 麻煩看到第36頁第3-7點的部分,永續發展目標如何轉化成政策,在2月的會議上有拿到永續會的影本,及臺灣制定的一些指標,也就是用數字呈現的指標。

  • 但是我想要再提醒一下,因為這一次的回應跟上次是一模一樣的,但是上次我不同意解除列管,因此現在是辦理中,很想提醒一下,我再看第30次委員會議紀錄,紀錄裡面有提到,委員直接說我們都在量化成果數據,而不是把這一些發展用永續目標來做發展的規劃。

  • 另外,我也想提醒一下,2018年聯合國永續發展的「高級別政治論壇」的主題是「變革邁向可持續及有恢復力的社會」,如果我們真的要好好落實永續發展目標的話,就不能一直侷限於「量化」的數字上。

  • 我們上次一直有提到一件事,不管是在2017年高級別會議,或者是2030年永續發展的議程內容一再提及要落實這十七項的目標、一百六十九項的指標,原住民族的參與、實質貢獻都非常重要,但是還是回到永續發展委員會裡面,原民會並沒有納入是政府委員,民間委員只有一位,上次有提到。

  • 上次也有提到並沒有看到原住民族的投入,我想要再次提醒,這一點可以再幫我們多注意一下,如果真的要落實這一件事,不管是在十七項目標、一百六十九項的指標裡面都有明確提到「原住民族」,在落實的方式裡面也有明確提到「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是各個國家必須要參考、納入的重要指標宣言」,所以這一點我們似乎還是落後聯合國很大一步,這一個部分可不可再提醒一下?院長也是永續發展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我們在決定政府委員的時候,是不是也可以把原民會納入政府委員當中?謝謝。

  • 謝謝,國發會先報告一下。

  • 聯合國永續發展17項指標,也落實在各部會的施政當中,國發會是不是可以做說明?

  • 我們後續會由本會權責處協處。

  • 永續會是不是有代表出席?請。

  • 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秘書處,環保署這邊針對幾個委員提的問題來作說明:

  • 首先,有關原住民族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希望能夠納入政府機關委員的部分,因為永續會的政府機關委員包含主任委員、執行長共有十二位,永續會底下有七個工作編組、兩個專案小組,這九個單位的召集機關首長都必須納入委員。像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的召集機關,我們也都希望能夠納入。

  • 事實上永續發展非常地全面,涉及到的部會也非常多,幾乎是行政院所有相關部會都放入了。所以考量到最後,事實上包括很多、很重要的部會,像是永續發展核心目標召集機關的法務部、外交部,甚至勞動部都沒有辦法納入。當然我們在下一個任期,委員是每兩年聘一次,會再考量看是不是能有機會把原住民族委員會納入。

  • 什麼時候會選下一次的委員?上次開會提到現在正在提新的委員。

  • 委員提名……

  • ……這樣好了。

  • 洪委員,我跟你說明一下,你希望原民會擔任永續會委員,我們先請他來列席,也就是邀請原民會列席這個會議。

  • 第二,聯合國永續發展十七項指標的確是行政院推動各項政務的依據之一,所以會後請國發會……,今天國發會有出席,我們安排洪委員跟主委見個面,各項的施政作為可以跟洪簡委員來作說明,可以更清楚目前行政院推動各項政府攸關永續發展的目標內容到底如何,請委員來指教;洪簡委員,這樣可以嗎?

  • 我先前有接到永續會的委員名單,日前幕僚單位環保署有送過來,因為事先沒有相關的訊息,所以幕僚單位建議的名單,我已經批准了。

  • 是不是請原民會來作列席的部會?我想是一樣的。

  • 另外,還有沒有其他的意見?

  • 先謝謝院長的回應。

  • 我只是想要提醒一下,因為我們上次在場也有很多委員都有開2月的會前會,其實那時也有很明確就委員名單來作討論,也建議當時來與會的永續會代表,希望可以把我們的建議帶回去,也就是要求要有原民會的主委擔任委員或者是列席,但是很顯然,院長並沒有收到這樣的訊息,也許要再確認開完會前會的後續追蹤,也就是會議的效力到底是什麼,不然資訊並沒有達到一定要達到的地方,是不是有一點讓人納悶,回應這一點。

  • 我們進入討論事項。

  • 在今年3月1日的時候,有發現我們內政部營建署有改組過,我所提的專案是在第31頁2-3項,這一個討論是現在還在持續辦理中,但我們現在遇到的問題是,如果我們要將建築裡面加入一些防災的指標與標章,不是在消防署的業務範圍底下就可以處理完的事件,所以希望可以請求將內政部營建署一起納入、建築研究所納入,以方便召集相關的人員一起與會,謝謝。

  • 內政部今天有來嗎?

  • 數位放在系統的部分,這個事實上涉及經費的部分,我們在119火災系統的部分,我們修訂標準可以納入。

  • 至於其他綠建築標章及相關設備系統要不要放入,我們會先從大型公有建築及社會住宅的部分來做。

  • 至於其他要不要加上,技術上是可行的,我們應該也可以把它放進來,這個問題我們都逐步推動當中,下次也許會進行。

  • 謝謝林委員。

  • 另外有沒有其他的意見?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沒有的話,我們就進入討論事項第一案。

  • 第1案:因應後黑客松時代,請深化公務員資料素養。請謝宗震委員。

  • 根據我這一個提案,我簡單敘述一下我提案的內容。黑客松是最近這一、兩年開始把風潮帶進臺灣的,主要的方式是透過短期的公、私協力方式,讓民間或者是跟民間單位(合作),今天的合作當然是跟主辦單位,今天主辦單位當然是政府一起合作,做出社會創新的事情。

  • 很開心看到今年3月初有一個總統盃黑客松產生,這個提案是在政府內部會有對應。

  • 我的看法是,黑客松這一個活動,其實在臺灣最近至少有三年以上,各個單位從一、兩年前開始,陸續開始舉辦第一次、第二次,甚至是第三次的黑客松,我們自己是參與者、評審、主辦單位的角色,我想要在這樣的經歷裡面發表一些我的意見。

  • 我看到幾件事:當我們在參與或者是協助政府單位在舉辦黑客松的時候,我發現這樣的成果,有時會有一個問題,也就是成果難以升化的問題,什麼意思?我們舉辦一個問題,像希望透過資料分析來幫助政府單位產生一些創新的結果,但是我們的主辦單位很有可能是某某資訊處A部門,而我們提供應用的內容可能會是另外一個業務單位,所以當舉辦的成果結束之後,往往發現一個問題,也就是內部的成果難以被後續應用下去,我們政府單位,我相信分工越細,可以把事情做好,但是分工太細的時候,可能也會遇到一些困難。

  • 因此我的第一個建議是:我們是不是有辦法能夠透過歷次黑客松的結案報告、檢討報告或者是後續討論的內容來作盤點,並召開一個共識會議,來討論我們的成果要如何升化?黑客松有哪一些成果可以升化、哪一些在政府可以使用、哪一些可以幫助民眾來作公民參與升化的內容?

  • 另外一方面,我想要提的是跟公務人員素養相關的部分。我們根據上次會前會及各單位討論的內容中,我們提到一點,也就是政府單位有在討論一些公務人員資料素養提升的一些內容,我想要瞭解一下,我們有辦法去盤點課程討論的資料、規劃課程當時的規劃內容、學員上完課的後續回饋,看看這樣的內容是不是有辦法跟政府單位辦了這麼多場黑客松的成果來作交集。

  • 1+1是否會大於2,會不會讓政府更瞭解公私協力能夠帶來的結果,謝謝。

  • 謝謝委員。唐政委要不要發言及回應?

  • 謝謝,確實。這個提案到我們籌備總統盃黑客松的這個中間,其實我們做總統盃的討論時,其實有非常多拿這個委員具體的建議來的,所以總統盃黑客松跟以前並不一樣,以前是三天,這次是三個月,所以其實從時間結構的設計上,基本上就是長期合作的關係。

  • 在這一次總統盃黑客松當中,我們今天收到一百零八個提案,這當中至少會有二十個會挑出來協作,以長達三個月至半年左右的期程,來具體融入公務機關。

  • 我剛剛看了機關的回應,大概都有對齊,唯一沒有對齊的應該是採取創意採購的概念。我們在現行採購法裡面,如果要把黑客松的成果採納的話,我們有過詳細的討論,並沒有那麼容易。因此,我們目前的做法,是把委員所關心的這一些公民協作、集思共創,讓一個idea可以有各種不同的實作方式,而這一些實作的方式可以透過跟使用者進行討論之後,不斷深化、優化的概念,寫成「政府數位服務準則(GDSP)」,這個是高位的概念,國發會其他的相關原則,也都會因為這一個準則而加以修改。

  • 我想,等到政府數位服務準則的直接加進採購的評選或者是這一些計分項目的時候,大概很難說政府辦了一個活動,第一名一定要買,這個可能比較困難,但是所有其他的部分,我們在這一次總統盃黑客松的規劃都有納入。

  • 有沒有補充?

  • 如果沒有,這個案子我們就通過,按照唐政委的意見及各機關在綜合研處意見上之處理建議辦理。

  • 討論事項第二案。

  • 第2案:增進海外學者來台進行半年以上之實質研究合作,提案人許瑞福委員。

  • 院長、大家好,我會提這一個案子先做一個簡要的背景說明,我等一下投影片說明一下。

  • 我會有這個想法是,我目前就讀台大電信所二年級,我在一年級的時候,剛好有一個很特別的機會,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電機系教授來跟我合作八個月,為何會有這個

  • 但是在合作的過程中,他在居留簽證申請的過程中遇到很多困難,他是拿美國研究的錢來研究,我自己個人的就學經歷是大學四年、研究所兩年,其實是沒有看過任何這樣的學術合作,即便是在臺大的電機系。

  • 我認為這樣缺少學術創新,其實會受到很多的侷限,比短期訪問,中、長期的合作是有持續的影響力。

  • 現在政府延攬國際研究學者有很多相關的舉措,像科技部有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這應該跟我提出中、長期合作是最相關的,這個大部分是提供一年至三年,博士後會有三年至五年,這個短期訪問平均只有六天而已,教育部有提出「玉山計畫」、「高教深耕計畫」,國發會今年也開始實行外國專業人才及就業金卡措施,所以政府其實已經有開始相關的推動。

  • 剛剛說最相關的專題研究計畫,在科技部的計畫,於2017年全年度正在執行計劃,總共有一百零四人,只有十一個人是外國人。

  • 我認為這一個精神是非常好的,怎麼樣更加加強?像日本有一個叫做「學術振興會」,全世界都有設立相關的機構,這個是給外國人看的小冊子,針對一個學者從博士畢業到諾貝爾獎,每一個階段都有對應的措施跟吸引的規劃,重心上放在博士後,希望外國優秀的人可以來到我們國家為我們效力。

  • 像他們會提供每個月扣掉稅的金額、機票及很多相當方便的服務,他們在每一個階段都提出不同的計畫,這個是博士後的標準計畫。在2017年申請的人數上,全年度是有兩千五百人左右申請,全部都是外國人,他們的錄取率是兩百五十人通過來做研究。

  • 因此國際上是有很多參考案例是針對不同的合作類型,不管是學術上或者是獨立的研究機構,又或者是有目標性、計畫性的,又或者是產學合作,如何更深度有實質、長期的合作來加強。

  • 希望這樣拋磚引玉,不管是玉山計畫或什麼計畫,都很好,要怎麼樣更整合有全面性地來吸引國際人才。其實我去國外開會,也很願意幫教育部宣傳「玉山計畫」,

  • 謝謝許委員。教育部潘部長,請。

  • 院長、各位委員,謝謝許委員,確實從今年開始,在院的支持之下,有幾項是延攬國際人才,像剛剛所講的「玉山計畫」,尤其我們是屬於研究能量高的,也就是應和這樣的名額,他們其實已經在敲鑼打鼓。

  • 應該是4月十幾日就會有陳部長、次長及十幾位學校校長已經要到國外去做,如果許委員有機會……因為我們覺得臺灣真的需要讓國際頂尖的一些學員人才看到臺灣、進到臺灣來,目前的資源大概都具備。

  • 像剛剛許委員提到這一次高教生及已經成立六十五個特色領域的研究中心,其實這也是一個非常好跟國際接軌的平台,而這也都是今年度已經開始在做,這當然包含對於國內比較年輕的研究人才都有機會再加入,我想這個資源、政策及平台大概已經確立。

  • 我想書面資料也有,也就是這一次在就業服務法對於外籍進到臺灣人士,包含延攬專才、未來屬於教育的這個體系,是由教育部來作為窗口,這個就會更直接了,並不是勞動部來幫忙,我們希望讓外國人士到臺灣來,可能這一方面的程序可以更加便捷,我想新的攬才的部分已經執行,這個部分跨部會會持續進行。

  • 謝謝潘部長,潘部長的意思是提案的內容應該可以執行,是不是這個意思?也就是透過六十五個研究中心、「深耕計畫」及「玉山計畫」來推動。看許委員有沒有什麼疑慮的地方?

  • 教育部相關的措施很好,我很認同。像科技部或者是國發會,其實國發會在法規或者是相關的環境上在努力,但比方像科技部,像我剛剛所講的那一些計畫,其實中長期的,其實效果很明顯不太好,去年一整年有十一個外國學者來,教育部、科技部、國發會要怎麼樣更策略性推動?以我的例子而言,可以看到更多半年上的實質合作。

  • 謝謝許委員。我們再請科技部,科技部有沒有來?

  • 院長,謝謝許委員的提議。科技部過去有不一樣的辦法,我們剛剛講到的是人數比較少,事實上最重要是提供比較優厚的方式,像剛剛教育部潘部長有提到3月底要跟科技部到美國去攬才的「愛因斯坦計畫」,這當然是針對比較年輕的,並沒有限制臺灣學者,事實上國外的學者也可以。這個事實上是會有比較大的誘因,也就是有比較好的待遇,因此有機會到臺灣來。

  • 另外,我們有科技講座、研究學者,看到的大部分是本國人,但是本國人事實上是在國外,然後延攬他回來,這個事實上是有雙重的目的,不只是國外的學者,事實上本國的留學,在國外的研究學者也可以利用這一種辦法回到臺灣來,以上說明。

  • 謝謝蘇次長。

  • 許委員認為可能還要再看成果,可能希望下一次會議、或者是明年的這時,我們能看到更好的成果。許委員是這個意思嗎?還是要再補充?

  • 我再補充一下,針對像國發會的部分,像我們談各部會都有不同的措施,這一些措施的成效怎麼樣策略性推動?會不會推動一陣子又消失了?在整合上,人才的招攬,是不是辦法可以有更積極性的策略?

  • 謝謝。國發會要不要補充?

  • 謝謝委員的建議。

  • 事實上我們也有協調部會去建一個單一攬才窗口,包含國際人才的交流或者是延攬、留用等功能。

  • 另外,有關於居留簽證部分,根據移民署的回覆,實際上現行法律沒有窒礙難行之處,這一個部分我們會持續優化。以上。

  • 許委員我跟你說明,國發會負責的是業界,國發會有推動,立法院也已經三讀通過,也就是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就是要從國外來攬才。

  • 現在科技部有「哥倫布計畫」、「愛因斯坦計畫」,可以有外國的教授來到臺灣。你講的是比較特別,六個月以上的短期研究,跟臺灣的學校及教授之間彼此短期合作,這個部分應該是比較屬於教育部,過去教育部有特別注意這一點,因為許委員其實是一個很好的經驗,你的教授跟外國的教授能不能在臺灣的大學合作研究,對學生的啟發會有很好的效果,這個部分應該要持續去推動,就是要把路徑建立起來,你當天講的是路徑沒有問題,那應該就是執行面的問題。

  • 而影響執行面的因素之一就是生活,也就是外國的教授來,除了可以得到簽證-也就是不會面臨很多簽證上的困難以外,有關生活面的問題,可能也要去注意。

  • 因為本案的對象是學者,如果是業者,我們現在臺灣也有推動就業金卡,也就是可以減低剛剛生活上的各種問題,拿著這個金卡可以進出,不必一次次去申請。但是學者的話,因為是短期的研究,可能跟就業金卡屬於時間比較長的就業有所不同。

  • 不過教育部也要重視許委員的意見。讓更多外國的頂尖教授有機會來到臺灣,跟臺灣的教授共襄盛舉、嘉惠我們的年輕人。

  • 這個案子就通過。

  • 主席,我想要補充一下。

  • 我也是這個案子的共同提案人,我補充一下。

  • 我想要這樣說,雖然許提案人的方向比較多的是學術研究的部分,但是我想補充一件事,這可能不一定只有教育部及科技部的事,因為我認為你要做研究,一定只有在學術單位可以做研究,所以有可能在業界、也有可能在研究中心,有各種的單位。

  • 所以我想要補充的事是,其實剛剛院長也有提到跟科技相關的金卡補助,是不是可以研議除了學者之外,什麼樣的機制比如可以跟微軟、IBM及什麼樣的大公司裡面資深的研究成員用一些比較實務上的合作方式來幫助我們臺灣的研發能量,又或者是幫助我們,像瑞福這樣的接觸後面的一些應用,我想要強調的是科技面的部分。

  • 科技面的部分,看哪一個單位要回應這一個議題,國發會是不是要講一下?其實就是我剛剛跟大家說明的,一定要有邀請單位,像許委員剛剛提的是教授、學校替外國的教授申請,如果科技的人才來的話,也就是科技公司,像你剛剛講的是學術、教育部、科技部以外,那就是科技公司,他們會提出申請。

  • 可以看一下新通過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其實做了很大幅度的開放。我們現在也在發就業金卡,第一位領到就業金卡的就是Youtube的創辦人陳士駿,這樣他出入就很方便。

  • 像上次「以太坊」的創辦人Vitalik Buterin來臺灣,我就跟他說:「你現在在臺灣已經有公司了,你也可以來申請我們的就業金卡。」這樣他出入就很方便,其實我們是有開一條路的。

  • 要申請就業金卡是要有一定的條件,怎麼樣的人才可以(申請),也就是有條件,但路徑是有的。

  • 討論事項第二案,我們就做以下的決議:通過。請教育部協同科技部擴大邀請海外頂尖學者來台進行半年以上之合作研究,並加強與國外頂尖學術機構之連結。

  • 第3案有關專科以上學校進用學生兼任助理適用勞保且月領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二分之一適用身心障礙者第38條疑義案,提案委員許瑞福委員。

  • 因為要促進學生的勞動權益,納入勞保,就是在教學助理上,研究助理是分勞雇型與學習型。

  • 學校納勞保之後,就會面臨一個困難,因為要符合身心障礙障礙權益促進法是有3%的聘僱比例,學校的執行面會遇到三個問題:

  • 第一,其實特別是在教學助理上,因為是限定碩、博士生,每一年入學的深信障礙人數其實不足,然後再加上法令規定,如果領取的薪資未達基本工資的一半是不能算入,所以原本的人數已經不足,即使全部聘入也無法足額。

  • 教學助理的工作性質也很特殊,其實有很多的學校詢問要回顧擔任比例的意願很低,以台大為例的話,不足額的話,要繳納20幾萬,每一年大概是250萬。

  • 當然一定要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利,但不能變成雙輸的局面,這個是沒有實質促進,學校的經費又不斷地短缺。

  • 我剛剛有與勞動部的同仁討論,其實修改身權法有困難,但是又不可能恢復函釋,到底要怎麼樣解決這樣的窘境?學校積極配合、保護勞動保險的學生權利,但又變成跟這個法的精神違背,然後又被罰這樣的錢。

  • 謝謝許委員,請勞動部說明。

  • 謝謝許委員。我簡單說明一下,剛剛反映的這一個部分是有關於身權法第38條的定額進用目的,臺灣在推動定額進用的辦理績效,依照規定大概要提到6萬人,現在超額到8萬人左右,所以是有績效。

  • 其實在104年、105年,現在陸續還做很多討論,身權法第38條很單純就是規範,每一個月的1月1日,那個月你的單位、勞保、公保、投保人是多少乘上這個比例,就是要僱用身心障礙者的部分,如果沒有達到的話,就像剛剛所提到要繳一定的費用,然後讓勞動主管機關來推薦有關身心障礙就業的促進。

  • 這個案子過去一直在討論,因為也考慮到這樣的特殊狀況,勞動部一度解釋如果進用這些助理的所得不到基本工資1/2的話,就不要計入母數,但這個問題一到了立法院、監察院的各個民間團體都充分反應,認為勞動部的這個解釋已經逾越了身權法第38條,因為身權法沒有說薪資不到一個部分就不列入,身權法上面是規定1月1日加保中就要計入那個母數,因此母數乘上那個比例就會影響母數。

  • 但這個問題一直討論到現在為止,我們知道還有部分的學校有,但是95%上的學校,基本上都符合這個規範。而最後一次的討論,實際上甚至到今年2月2日,因為身權法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衛福部,衛福部到今年2月2日還特別召集各部會、相關學校身心障礙團體,最後做的結論還是認為我們在行政解釋還是不能逾越母法,要用行政解釋的方式來談,實際上如果修改法律,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業還是會有影響,我們還是會持續協助各個還不到5%、還沒有辦法符合身權法規定的這些學校與教育部一起合作,大家儘量再來考慮。

  • 剛剛許委員可能有一點小誤會,比例出來了以後,沒有規定是什麼樣的,你是行政人員、老師,工友或助理,這個都沒有關係,你只要僱用身心障礙者,只要做任何他可以做的工作,沒有說教師一定要符合1%的比例或是助理一定要僱用1%的身心障礙者,沒有,其實是用全部的母數來算,所以人員的配置是很有彈性,只要有適當的職缺,身心障礙者都願意從事,我們應該鼓勵,我想這是整個討論的過程。

  • 學生助理跟一般的勞工不太一樣,因為學生助理應該還有學習的內涵在裡面。

  • 現在目前教育部大概是有兩種,一種是勞務型的、一種是教學的。但目前他們一旦受學校進用的話,依規定都要加入勞工保險。

  • 第三次發言,我補充一下,因為這樣可能會導致一個反效果,大部分的學校都不要變成勞雇型的助理或是學生型的助理,藉由沒有納勞保,就不用考慮到進用比例的問題,所以變成其實積極去納入勞保之後,反而就會有人數計算比例的問題。

  • 因為固定是3%的比例,而教學助理這個身分的特殊性,不管是實務工作的負擔或者是碩、博士生,然後每年有這樣的比例,再加上基本工資用不到一半,所以不管怎麼樣,只要多了這一些教學助理是勞雇型的,不管負的,都不會算進身心障礙者的比例,所以在實務執行上是有其困擾。

  • 勞動部你們應該要再研究一下,因為你說依規定全國需進用身心障礙者6萬人,現在已經僱用8萬多人,表示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權益保障這個部分是鞏固住的,並沒有說不足。

  • 第二,如果是學生助理……而且他有另外一個條件,就是身分有限制。再者,收入又是基本工作一半以下,你們真的可以考慮一下,否則我猜,你剛剛講95%以上的學校都已經合乎規定還會變成一個情況,也就是不讓他加保,除非法律有明文強制,這樣的話就一定要加保,沒有加保就違法。

  • 最簡單的方式就是不讓他加保,但不讓他加保,學生助理權益就會受到影響,你們應該要全盤考量看看,並不是所有全部的全國勞工,只要他薪資不到1/2,就可以不納入,我想應該要再綜整這個問題。委員有沒有意見?

  • 基本上我並不是所謂的連署人,但因為我過去有學生助理的運動經驗,因此想要補充的第一點是,這樣的議題是有歷史脈絡的,在歷史脈絡的過程中,這一些堅持學生同時是勞工這樣身分的夥伴,他們認為第一個大學並不是法外結界,所以大學應該要適用勞動部相關所謂的勞動法律,這個是一個前提。

  • 第二個前提是,學生在擔任教學助理的部分,有學生的身分,但是即使是學生身分,從事所謂業務內容好了,基本上還是不外乎幫教授改考卷、有一些夥伴認為是勞務的提供,他們的薪資低於1/2的比例,所以過去有部分運動的夥伴,他們認為薪資應該要拉高,因為現在大學裡面領5,000至8,000元、8,000元至1萬的學生,領8,000元至1萬元的碩、博士生數量比較少,通常是4,000元至6,000元的範圍。

  • 這樣的range基本上對於同學來說,有些同學認為是勞務型,過去就教育部、勞動部的分流之後,在今天的資料當中可以看到,也就是在教育部的資料,等於是第48頁9.4的部分,也就是教育部的資料,其實已經確定的是學習型的兼任助理,他們從事勞務的內容,但是學校或是同學自己認為是學習型從事學習這樣內容的兼任助理總共有16萬人,但是有勞雇型的兼任助理有12萬人。

  • 這個議題的起展源自於碩、博士生在擔任各研究室的助理,不僅沒有獲得所謂的勞健保,甚至過去有中興大學發生研究生眼睛被炸掉,或者是博士生擔任研究員,從此就沒有再回來臺灣、掉海了。

  • 各個學校基本上在這一波過去學生兼任助理的脈絡當中,學校會希望盡可能減少所謂代金或者是相關的法規,但是就社會的福利政策或者是相對的場域來說,我會認為學校還是要遵守勞動部、教育部所認定或者是設定的前題即母法,以上。

  • 謝謝吳委員,所以你的意思是不贊成?

  • 所以你不贊成就對了?

  • 因為我認為有相關的歷史脈絡、相關政策及部會在討論,因此現在看到的1/2,有學校認為它有困難。

  • 但整個運動在2015年、2016年進行了一波討論,才會促成教育部有自己的認定辦法、草案,勞動部有自己的認定辦法及草案。因著這兩個認定辦法及草案扣著衛福部處理身障人員進用的相關解釋令,其實是有一個歷史脈絡,而必須要跨部會。

  • 我認同跨部會可以重新再談一次,這是我認同的,但我會認為在重新談的過程中,第一個大學並不是法外結界,第二個是相關的身障人士要如何調整,還是有可能性可以做討論的,像勞動部所補充的,立法院、監察院及相關的部會已經做過至少是兩、三層的攻防了。

  • 我們剛剛聽兩位委員的意見,一個贊成、一個反對,有沒有其他委員要發言的?許委員請稍等一下,我們先聽聽別人的意見。

  • 我很贊同待遇要提升,可以解決另外一個問題,也就是可以算入母數。

  • 現在分成兩種,一個是教學助理、一個是研究助理,教學助理以臺大為例,是全部納入勞雇型的,如果全部變成勞雇型的,反而導致這個學校本身是窒礙難行,反而偏向不要納入勞雇型的反向效果。

  • 簡而言之,可以提升身心障礙者及學生的權利,當然非常好,特別是臺大,當教學助理都納入勞雇型投保之後,身心障礙者一直不足,每一年都是不足,每一年就繳這個錢,這個是無解的狀況。

  • 謝謝許委員。看勞動部林次長針對教學型及研究型兩種研究助理,能不能說明一下?

  • 我們在教育部有設定,教育部找大家討論以後做這樣的設定。

  • 我從這個問題來看,剛剛許委員有提到的是從研究助理的角度來看,不過身權法畢竟就像剛剛委員所提到的,身權法的目的就是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是其中的一環,因此回到母法本身來講,因為我們畢竟是執行單位,立法的意旨實際上在立法院也有做過很充分地討論,大家認為這個法上並沒有讓行政部門有這樣的擴張權利去排除一部分的人不納入人數統計,我想這個幾年過來,行政部門也是相當重視,因此還是持續在談。

  • 我剛剛報告過了,最近一次是2月2日,其實才沒有多久以前,而且是由衛福部來召集各單位,包含教育部、勞動部在內,因此最後的決議還是認為不宜在三十八條的部分來做任何的修正。

  • 謝謝林次長。

  • 看起來呼應許委員的,好像並不是很踴躍,而且2月2日才討論過,所以這一個案子,我們就不通過。

  • 下一個討論事項。

  • 第4案:立即終止並撤回《「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做全面性現況盤點、審視、研究,重新研擬、制定「勞動基準法」修正案,提案委員吳馨如委員。

  • 在案由的部分,我想剛剛可能因為時間的關係,所以立即終止「逗號」往左邊是有的,但是往右的那一段,「並就少子化」的後面是沒有的。

  • 立即終止逗號往左邊的部分,當時在提案的時候是因應當時的社會脈絡或者是我們自己所說的同溫層所感受到的,當時在提案的時候是用這樣的措詞及時間的緊迫性來做這樣的提案。

  • 第二就少子化往後的那一些部分,主要是因為所謂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我們可以理解到的是,過去這一段時間以來,其實從2008年以來,整個新自由主義影響了全世界的經濟,導致2009年或是相關西方社會產生一些學生、年輕人的社會運動之後,我們可以發現整個薪資、學生的青年貧窮、青年過勞、人口老化,及最近所看到少子化的議題,其實是一個連動性的,因此我才會就這一個提案,就全面性的現況來做盤點審視及研究之後,再重新定調所謂的勞動基準法的修正案。

  • 第一個提案說明的部分,照例過去修正這一個法案的時候,其實各部會及相關的主責機關應該要審視地研議,去瞭解現況、產業結構,再做修法可行性及完整的評估報告,不過可惜在那一波的時序下,沒有看到比較詳細、謹慎的操作手法。

  • 第二,經過這一次的變動內容,可以看得到勞工的工時將會變長,而且主要年輕的勞動人口數基本上都是青年,所以對我來說,這是非常大的迫切性,就是青年過勞的現象基本上是惡化,而這樣青年過勞不只是勞工階級,還包含公務人員,甚至是教師等身分的這樣身分,其實都顯示一個斷層,也就是世代的斷層,甚至是四十歲、四十歲以下。

  • 第三,因著勞動部所做的調查,其實可以看得到當時在修法的團體、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與建議,其實還是有可以操作的地方,或是再完整的地方。

  • 我比較focu在具體建議的部分,像在第二點,也就是對產業、企業現況的需求分析及研究,基本上就我們理解到的現行行政部門所做的政策,跟中研院也好、相關勞工科系老師、社會福利的老師,他們所做出來的研究好像是互相扞格的,所以會希望請求一個可能性,也就是有一個機會或可能性,去鏈結相關議題來做產業結構或進行勞動基準法的修訂。

  • 這部分我有看到勞動部主要的回應,勞動部主要的回應,我也同時補上最新的資訊,立法院那邊針對批發跟零售業有進行了公聽會,但從立委那邊看到的資訊是23日才告知相關的委員,而26日就要開會了,在公會團體的部分,也可以看到是沒有收到開會通知,甚至與會團體是資方代表大於勞方團體,或許是行政院內部或相關部會在做政策研擬的時候,可以更全面性,以上。

  • 謝謝吳委員。

  • 針對這個討論事項,即第四案,委員有沒有要發言的?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如果沒有的話,我來做裁示,看大家覺得內容怎麼樣?

  • 第一,本修正草案已經於3月1日施行了,行政院會持續督促勞動部加強執法與確保勞工權利,因為許部長已經在做勞檢,營造勞資團結、和諧的共同工作環境。

  • 第二,另為因應當前產業發展有諸多不同型態之工作及生產方式,請勞動部盤點相關函釋,並適時針對各界意見審慎研議。

  • 第三,為因應社會期待,改善青年就業與少子女化的問題,行政院將就優化新創環境(一開始我跟大家報告的)、推動資安產業、最低工資的法制化(這個勞動部正在研議)及推動教保公共化-建立友善育兒環境等,提出相關對策,並向社會報告。

  • 以上三點結論,看大家有沒有意見?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通過。

  • 我5點必須要結束,因為美國有一個重要的官員要來拜訪,因此我5點15分要接見他。

  • 剛剛提到少子化的部分,及人口老化的部分,像院長剛剛提到最後執行的是最後的執行方式,但其實這邊希望重新再思考這一個議題,然後再討論勞動基準法,因為這個問題就政府內部沒有用以這樣為主題性的方式去思考,如果太快到執行方案,這樣可能會見樹不見林。

  • 勞動基準法是民國幾年……大概50年代吧!是工廠法不斷地修正而形成的,其實現在臺灣已經進入數位經濟的時代,社會也有許多的聲音,認為臺灣的勞動基準法應該要符合時代的需求,所以目前勞動部有針對這樣的意見在進行討論。

  • 至於,日前修法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沒有辦法在這一個會議上詳細地說明,不過之前行政院、勞動部都有對外作說明,我就不再重複。

  • 不過最重要的是,後續對於社會疑慮的部分、勞工權益保障的部分,我會要求勞動部確實去執行。吳委員。

  • 抱歉,我想補充泰翔剛剛所講的,現在政府組織結構基本上是勞動部……就是依照各個政府部門的權責去做他們該在部會裡面完成的職責或者是業務內容,但是回應剛剛泰翔、也謝謝他的補充,這個有沒有可能是issue,也就是跨部會拉高一個層次看未來,坐在這裡所謂的青年委員,我們身受影響,包含少子化、青年就業等等的一整個狀態,持續不斷進展的狀態,會不會補充或者是由您思考作為一個議題或者是專題性的規劃、跨部會去整合,也就是就整個是危機的狀態來做前瞻或者是進度的盤點,以上。

  • 我跟各位說明,不一定是勞動部,每一個部會要擬訂重大政策一定是跨部會的,也就是不同部會的人一定會派員參加,要起草一個法案或是一項政策,各部會都會在會議中充分討論。

  • 到一個成熟的階段,部長會主持;到最後如果需要報院,政委還會再去跨部會協調,政府本來就有一套機制,不會說勞動基準法就是只有勞動部自己處理,不會是這樣。

  • 下一個,第五案。

  • 第5案:重新檢討「大學校長遴選」制度,盤點各大專校院遴選辦法,重新修訂組織及運作辦法案,提案委員吳馨如委員。

  • 主要focus因為依過去在成大的經驗,從事碩士論文、相關運動的經驗,看到遴選委員會跟校務會議間的bug,其實都寫在提案當中,包含遴選委員會進行了所謂的遴選校長的職責,但是在這一個過程中,執行的程序第一個似乎是每一間學校都有被檢討或者是被期待的可能性。

  • 第二,有關於基本上在校園裡面所謂民主殿堂基本上是各校的校務會議,在成大、台大的會議,都可以看到不同校園文化與民主所產生對於教育部的期待、遴選委員會的職責到底在哪裡,應該要被明確地確定,因此具體建議的部分,當時遴選委員會組成的比例。

  • 再來,到底要不要重新檢討遴選委員在遴選程序的確認,我想這個是因為程序已經出現太多次可以被期待的地方,所以確立所謂的遴選程序,然後還有校務會議間、遴選委員會的職責與任務。

  • 另外一個是資訊公開的部分,在我現在看到的提案,請大家翻閱到提案第16頁的部分,也就是看到教育部所給的回應,我們過去並不是針對第一點的部分,我其實並不是在談到底要不要遴選或者是普選的二元對立議題,即使我們進行了遴選,相關的配套措施,第一個看到的是選務工作單位是校園裡面的誰或者是遴選委員,基本上遴選委員球員兼裁判進行遴選過程,基本上跟校園民主跟我們在談的公開、透明有違。

  • 第二,有關於學生代表的部分,不管是過去的成大個案到現在的台大個案,可以看到各學校的代表,可能才是特別或者是比較有機會是那一個超然獨立,甚至是比較有所可能性的對象,所以學生代表,我們還是請求希望可以放在未來所謂「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中的當然代表之一,因為我們都知道現在的大學校務會議裡面,基本上學生要成為遴選代表,有,但是機率很少,除非是學生校園文化不斷在進步。

  • 第三,有關於教育部的回應,96年的那一個函,我必須要很坦白來說,成大個案即使到了法律訴訟,我們不斷跟法官講96年的那個函釋基本上是96年的時空環境與脈絡,跟現在101年進行所謂一階段的校長遴選是不一樣的,不管學生個案窮盡法律手段——台大個案都可以看得到——相關的資料並沒有辦法被妥適或者是公開或者是透明地被揭露出來,因此就這一個部分還是期待第四點教育部可以在修法及相關的人員組成到遴選執行程序可以有一個更明確或者是更明白地規範,以上。

  • 謝謝吳委員就書面資料以外的補充。

  • 針對本案委員所提的意見,請教育部納入修法的參考,並積極辦理。

  • 第6案:為能落實勞動教育及保障基本勞動權利,建請盤點高級中等學校各式勞雇關係,並給予合理的勞動條件及勞保勞退事宜,提案委員吳政哲委員。

  • 各位大家好,我這邊直接就提案及部會說明的部分來作回應。

  • 首先這個是兩個部分,一個是在學校的這一些工讀生應該要給予一樣的勞動條件及勞健保,在教育部的回應當中是為了補助或協助家計清寒的學生,在助學的過程中可以紓困。

  • 如果按照國家其他,更接近以工代賑的形式,但各縣市政府的以工代賑,它依然要去給勞健保相關的保障,所以我認為如果用這樣的理由,而不給予相關的勞工條件或者是勞健保,基本上是不可以的。

  • 另外一個部分是,其實在教育部相關的法令裡面,教育部說預計把國教署補助到一部分的學校,學生工讀金的實施要點改成另外一個名字,但原本的要點裡面,其實非常地詳細說明包含學生工讀的待遇、一個月工讀金不能少於一般待遇,工讀時數也有一定的規定,包含規定及範圍。

  • 但如果國教署如果只是想要改名字,或者是在學校依然是一樣的做法,但是改名字並不是勞工,而是在幫助他,或者那是學習,在學生裡面的工讀,我查了一下,有很多是合作社的工讀生、在學校各處室的工讀生,包含整理教科書、掃地等等的這些事情,不是很理解這部分與所謂的「學習」到底關聯何在。

  • 另外一塊,教育部的另外一個期中相關計畫中,如果要領取所謂助學金的話,會進入到另外一個系統當中,就是領取多少助學金,要換算服務學習的時數,服務完這樣的時數之後,才可以領取助學金,這個包括原住民族委員會,大部分配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的補助,也需要進行服務學習。

  • 我認為如果是國家給予弱勢族群,不管是依法或是依什麼樣的原則給予補助或支持,但又要學生去提供以一定的服務學習時數,基本上是不合理的。

  • 目前正在推動勞動教育,在學校裡面,課本上講一套、但實際上做另外一套的話,我不知道勞動部如何面對在教育現場裡面的勞工被合理化解釋的狀況。

  • 這個部分請勞動部、教育部回應,謝謝。

  • 先請教育部嗎?

  • 國教署先作說明,謝謝吳委員的提案。

  • 目前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這邊有所謂勞雇關係,大概有兩種狀況,一個是學校的建教合作,一個是工讀生,學生的建教合作,像在校園外面跟合作機構去做一些技術上服務的操作學習,也會有勞動的關係,所以會有一些待遇;而這部分因為有建教合作權益的專法保障,所以基本上是比較沒有問題的。

  • 另外工讀金的部分,像學生工讀的部分,我們其實也瞭解到因為比較是時薪給付(方式),基本上我們是要協助學生,避免在有經濟壓力的情況下,而能夠專心向學,比較是屬於弱勢扶助的部分。

  • 因此署裡面最近有在檢討,希望為了避免以時計酬或是按時計酬的困擾,也會衍生勞健保的爭議,因此我們打算修改為弱勢學生的經濟扶助,讓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學生,都能夠在學校裡面可以專心向學,避免有勞雇給付的狀況。

  • 至於,有一些學生會在校外有一些工讀的狀況,目前署裡面想要對這一個部分進行校外勞動實況的勞務研究,調查學生在校外工讀的時候會衍生什麼樣的問題,我們也會為這一些學生提出一些解決之道,也希望能夠給予適度的保障,我們非常地希望在18歲以下,也就是在高級中等教育學生都能夠以學習為主的目的。以上說明。

  • 好,謝謝教育部。

  • 勞動部有沒有補充?

  • 勞動部簡單補充一下,基本的原則是,如果被受僱從事工作,當然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身分,但是在這個關係上,你確定是受僱、提供勞務或者是工資,都有勞動法律上的適用。

  • 剛剛國教署這邊,如果把它弄成「弱勢學生的經濟扶助」,就能避免勞動法令的限制嗎?

  • 看看是不是雇傭的方式,因為名稱上可能有很多種,當然實習的部分,教育部有訂很多的規範在,但是是從勞動的角度來看,看看是不是受僱,受僱就是從屬性,如果受僱、提供勞務,那在勞動法律上,不同的勞動法令,勞動法是其中一部分,這是各該法令的適用。

  • 國教署如果用獎學金呢?會不會比較好一點?因為在學校裡面做事,不一定是經濟弱勢,也有一些其他的需求,如果把它當成獎學金的方式處理?

  • 目前我們會比較傾向於弱勢學生的助學計畫,至於這裡面的助學方式、內容,及如何幫助,看如何符合其需求,而且對學生的學習是有保障的,我們在3月28日會有一個會議的檢討,我們也希望到時委員能夠可以提供我們寶貴的意見。

  • 像你第二次發言的內容,如果把它講成是有學習計畫的獎學金,也就是孩子來參加這個學習計畫,而可以提供給他獎學金,這樣就沒有問題。

  • 因為孩子你可以叫他做什麼事,但是有一個條件就是要有一些學習的內涵。

  • 細部我們會自己再討論。

  • 好,吳委員。

  • 院長、教育部,不覺得剛剛的討論其實滿荒謬的嗎?第一次說明的時候就說是時薪,但是全部的工作內容跟學校老師對於學生那樣指派的關係完全沒有改變,但我們改變了一個名字叫做「助學計畫」,然後其他都一樣,而這樣的話,你怎麼去面對學生在校外工作的時候,然後你要去告訴他說應該給予學生的基本勞動條件,外面也可以說我們是提供一個實習、服務學習的單位,我覺得這個內容很荒謬吧!

  • 剛剛國教署是講三個情況。

  • 對,三個情況。

  • 第一個情況是到外面在公司工讀,這個有受到法律的保障。

  • 第二個是校內本身的學習計畫或者是助學計畫。

  • 另外一個是到外面的打工情況,是有三種情況。

  • 三種情況,前面的叫合作,會有相關的保障,但如果到外面,雇主不是學校,而是其他的公司,應該給予相關的勞動保障與勞健保,為何在學校裡面的時候,可以不用,而且可以改一個名稱?

  • 你現在雖然是做一樣的事,但是你不是勞工,而是一個學習型的助學計畫實習生,我不知道名稱要怎麼樣(講),但是那個怎麼想,都是非常荒謬。

  • 第一個是建教合作,比較清楚。

  • 第二個有工讀,有分校內、校外,因為在校內工讀機會提供之前,其實就是會領時薪。的確也比較容易有爭議,其實學校主要的目的都是幫助這些學生解決其經濟上的需求,所以他其實還是比較以助學的目的為主,其實能夠提供的薪酬非常有限。

  • 因此這一個部分我們正在研擬能夠改成弱勢學生的助學計畫,而內容我們還會再討論,怎麼實施對學生比較有實質的效益,我們還會再研議。

  • 至於第三個部分,校外打工會牽涉到的是有關於可能是一些商家或者是7-11或者是全家等等便利商店,青少年比較容易去打工的地方,我們目前還在盤點當中。至於如何解決及保障其勞動條件,我們在盤點之後會做成一些建議,也可能到時需要勞動部的協助,讓我們在對於青少年打工這一個部分可以有比較好的保障。

  • 吳委員是這樣,因為5點快到了,我們就不做決定。

  • 我就做這樣的提示,你們看看:請教育部會後邀集勞動部召開會議,共同研商本案的可行性,並就其利弊分析進行充分討論,並邀請提案委員參加,以增進理解與對話。這樣好嗎?

  • 第七案,有關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意見反映機制。提案委員吳政哲委員。

  • 這個部分是關於青年諮詢委員的部分,甚至是聯合國十五歲至二十四歲青年倡議國家的機制中,應該有基準,這個部分應該要由行政院或者是相關部會有一個相關參考的原則,在不違反地方自治的原則上去協助地方政府及相關青年或者是青少年代表,在參與相關機制時,可以有更原則參考的地方。

  • 我們這邊想要建議的是,應該要建議加入承辦單位,是衛福部及社家署,因為在兒童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當中,是臺灣第一個在法令裡面,把少年代表列入兒少委員會的機制當中,院長之前在擔任還是市長的時候,也有親自主持兒少委員會,但會議裡面也有兒少代表,院長非常清楚。

  • 但在目前這一個法令上是邀請列席違反目前人權利公約的原則,因此建議這一個提案要再加入衛福部,並進行相關法令的研擬跟修正,具體去解決在之前會議的時候,有相關青年諮詢委員提出具體的建議與困境,應該在後續會議透過辦法及原則來列出,細節的部分我們在這一個會上討論,但應該要在後續的會議上重視這個部分。

  • 請教育部簡單說明。

  • 我想要確認一下,目前我們的說明是,學生的申訴包含國中小那個部分是對學校跟對地方,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話,其實有一個學生評議委員會,也是有一個申訴的管道;如果是涉及到影響學生身分或是重要決議,可以訴願等等。

  • 我再確定一下,在現有機制底下,吳委員建議有一個平台,然後加入衛福部的意思嗎?

  • 我剛剛的說明是第八案。對不起。

  • (與會者笑)

  • 剛剛是第八案的部分。

  • 沒有關係,我們就先討論第八案。

  • 院長、各位委員,非常感謝政哲委員提出各縣市的青年組織。

  • 現在大概有十二個縣市成立了青年諮詢組織,有三個縣市是有專責單位來辦理,因為我們要實踐總統的青年賦權,因此我們曾經辦理兩次中央與地方青年諮詢的活動,最主要是讓年輕人對於參與諮詢會的時候,可以有共同成長與交換意見的經驗。

  • 我想我們未來還是會持續辦理這一個活動,我們為了聯繫這一些青年諮詢委員,青年署已成立一個聯繫管道,未來有更多的意見可以在這裡交流。

  • 因此我們也會積極來鼓勵各縣市成立組織,讓青年發聲,並讓各縣市政府能夠重視到青年的權益。

  • 我們做這樣的決定,因為各地方政府是否成立青年專責單位或青年諮詢組織,係屬地方權責,教育部可考量未來與各地方政府合作舉辦青年相關活動時,向地方政府加強宣導,鼓勵他們成立。

  • 感謝院長,建議院長在剛剛決議的部分,可以再加入一項,可以由教育部或者是行政院相關的部會去研擬一些原則,然後供地方政府參考或依循。

  • 好,第七案。

  • 第七案的部分,就申訴制度的部分,感謝教育部做了非常詳細地說明,在現行的制度上。

  • 但目前地方政府的部分,以台北市來說,台北市的國中、小,基本上有申訴及再申訴案件的處理辦法,但在高級中等學校並沒有再申訴的辦法,因為目前所有申訴的機制都只是設在學校內,並沒有學校外的,不管是教育部主管的學校或是地方政府所主管的學校,並沒有在地方政府設立校外的機制。

  • 在學校內的機制,很多人會反映在學校內,一樣是學校裡面的老師,只是換了一群老師來做評議而已,這樣的申訴並沒有辦法取得學生更多的信心,因此建議要參考建教合作申訴審議機制,並且要設立包含是中央或者是地方的外部組織,這樣才能符合人權公約意見時的具體建議,而這個具體建議在一些案由都有做清楚陳列,因此感謝教育部的說明,應該增列這個部分。

  • 請教育部說明。

  • 我想如果已經有回應的,我就不再贅述。

  • 吳委員有建議到,希望教育部可以成立校外申訴的機制,這個部分國教署這邊會積極來促成。

  • 我們今天有提供各位一份資料,是國教署目前針對兒少權利培力與發展現在正在努力的工作,其中在培力的部分第三點,其實就是有一個建議學生申訴平台,這個做法就會像剛剛吳委員所說的,會把建教權益保障的機制,會設一個申訴的平台或是窗口,或者是專線。

  • 如果在學校裡面有關學生權益,申訴得不到好的回應,可以到這個平台或窗口來進行申訴。

  • 我們會有一個類似委員會或是輔導團的組織,去瞭解學生發生什麼問題需要什麼協助,然後再回到這個委員會裡面來討論做成決定,以上說明。

  • 謝謝國教署。

  • 看看兩位委員的意見怎麼樣?我們是不是就按照國教署的意見來辦理,為了確保學生反映意見後,其個人隱私可獲得適當保護,請教育部處理陳情案件時應落實相關保密規定,同時應督導地方政府配合辦理。

  • 國教署剛剛所提的這一個方案,請後續持續推動。

  • 下一個議程。

  • (臨時動議)

  • 看看各位委員針對今天的會議有沒有臨時動議?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如果沒有的話,請唐鳳政委。

  • 今天非常感謝大家。

  • 大家收到新網站的網址,我們從今天算起有逐字的紀錄,所以從現在算起十四天之後,我們的逐字紀錄就會公布到新的網站上。這個比舊的應該好看很多,但還是有很多人沒有補照片,所以請十四天內可以補一下。

  • 未來,我們也期待在這個網站上,能讓大家可以看得到所有的人提過的議案、追蹤執行的狀況。

  • 我想更重要的是,像今天第八案所講的,我們會用開放源碼的方式,讓所有地方性的青年諮詢委員會都可以參考我們這一套系統,這些工作就不用重複建置一次,以上。

  • 謝謝唐鳳政委。

  • 秘書長要不要補充?

  • 那今天的會議到此,謝謝大家,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