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提案說明的部分,照例過去修正這一個法案的時候,其實各部會及相關的主責機關應該要審視地研議,去瞭解現況、產業結構,再做修法可行性及完整的評估報告,不過可惜在那一波的時序下,沒有看到比較詳細、謹慎的操作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