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有關於教育部的回應,96年的那一個函,我必須要很坦白來說,成大個案即使到了法律訴訟,我們不斷跟法官講96年的那個函釋基本上是96年的時空環境與脈絡,跟現在101年進行所謂一階段的校長遴選是不一樣的,不管學生個案窮盡法律手段——台大個案都可以看得到——相關的資料並沒有辦法被妥適或者是公開或者是透明地被揭露出來,因此就這一個部分還是期待第四點教育部可以在修法及相關的人員組成到遴選執行程序可以有一個更明確或者是更明白地規範,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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