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的sli.do的QR code及房間號碼是1090706,現在的時間直接進入議程,第一個議程是歷次協作會議摘要報告,這次列管的案子有七件,我們依序第一個是序號53號案,是獸醫師人用藥案,有聽說近日有些進展,先麻煩衛福部。

  • 主席、各部會PO及先進,大家好!衛福部報告,本部食藥署於6月29日及7月2日已分別與農委會及藥師團體召開會議討論人用藥品轉供動物使用管理相關規劃,待會農委會應該也會有詳細的報告,簡單摘述二次會議經討論後,農委會會針對獸醫師常用之人用藥品,鼓勵業者生產動物用藥品,並且會簡化相關的審查機制,加速核發動物用藥品的許可證。近期內衛福部及農委會將再進行調查等後續事宜,以上報告。

  • 接下來請農委會。

  • 本會的黃副主委7月2日率隊到衛福部拜會何次長,討論人用藥品轉供動物使用的規劃,雙方達成共識,就獸醫師常用的人用藥品先找出來,進一步規劃這類藥品簡化申請的流程,使其較容易申請成為動物用藥,農委會也將積極輔導業者來取得這些藥品的動物用藥許可證。

  • 所以這個離你們在「Join」平台可以做follow up,告訴協作會議的共識,哪一些真的有參採、哪一些沒有參採,你們覺得大概還要多久?

  • 事實上中間也經過了包含很多獸醫團體、藥師團體的一些攻防,因為原來在協作會議裡面講到的是可不可以讓農委會這邊依照動物用藥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則,由我們在這邊用一個特別規定來直接……

  • 我會問是因為「Join」上你們的最後一句話是說「完成管理辦法之訂定」,但是現在看是進一步規劃簡化申請流程,這兩個是怎麼接上,或是已經沒有要接上,這是我比較好奇的,我想連署人也都比較好奇。

  • 目前現在的方向來看其實沒有要接上,但朝同樣的方向來努力,同樣希望讓動物可以更方便地使用有需要的人用藥品,只是用另外一種方式來達成目的。

  • 新的方式是你們這邊會需要有一個辦法層級,或是回到衛福部主管的法規?也就是這個方式的定性是什麼?

  • 在辦法層級的部分還是回歸既定的法規,只是農委會方面,我們針對藥品來申請成為動物用藥,尤其是原來就已經是人藥的藥品,經過調查在動物上有使用需求的,這樣的這一類藥品,我們會特別就程序上來簡化。

  • 瞭解。所以這個有一點像協作會議有討論過,散瞳劑稀釋以後給予藥證,這個從食藥署的角度來看完全是另外一種東西,我們知道如果稀釋前不會造成人體傷害,沒有道理稀釋後會造成人體傷害,很感謝這個案子到協作,也滿有成果的。

  • 意思是在法制上不使用管理辦法來做,但實務上是如果食藥署這邊已經審過了,農委會這邊就速審,意思是這樣子,這個會有類似指引嗎,或者是完全內部行政程序的修改?

  • 我們會採取適當的方法。

  • 好的。因為你們的機關回應,去年10月的時候,還是在完成管理辦法之訂定,所以我覺得之後如果方向比較確定,尤其如果內部作業程序有簽到兩位次長或是部長的話,可能「Join」上還是要再適時更新一次,不然我們就會一直停在對外要訂管理辦法的狀態裡面,我們這個就可能暫時沒有辦法解管,也許下個月再來看一下。

  • 接下來有四個是關於教育部主辦,我們先請教育部(序號55)、特教學生教學節數(序號60)、有關校外人士(序號62)、閩南語師資草案(序號68),先請教育部的PO。

  • 我們有四個案子,第一個是序號55,先請國教署代表來說明,後續的三個案子由PO來說明,謝謝。

  • 大家好,國教署來說明第50案的部分,有關於兼任人員教育鐘點費的部分,其實在去年年底的時候,有函報行政院,人事總處在3月份有來一些意見,其實是針對92年本案其實是行政院核定,但是依據的是特殊教育相關教育人員的辦法,但該辦法在102年已經廢止了,變成現行規定的依據及相關的法規要釐清,我們在4月、6月都有再做一些開會的討論,目前已經將釐清的說明會再函報行政院人事總處,預計這週會再發文給行政院。

  • 再等人總的回應,謝謝。

  • 我有詢問他們,他們的程序已經在議程的長官那邊,後續會放出去了,謝謝。

  • 接著請PO說明60案。

  • 有關於第60案,有關於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節數的案子,上次是說5月8日提法規會審議通過了,現在最近的進度是在上個禮拜7月1日提本部的部務會報討論通過了,現在已經在程序當中,預計這個禮拜就可以發布出去了。

  • 第62案是有關於訂定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是活動的注意事項,這部分國教署於5月26日已經發函本部主管的學校,還有請地方政府轉發主管學校遵循辦理,這個程序也完成了。

  • 第68案是法規的預告案,有關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這個辦法有在5月8日開過協作會議。另外,6月4日本部也邀請相關的單位跟師培代表、地方政府代表、教師團體、校長團體等等開會研商,針對理想面跟實務面分別處理並增列一些條款跟過度的條款。

  • 後續國教署跟師資藝教署及配套的措施在研擬規劃,預計我們近期會再開一次會議,針對這些過度條款。這個部分我們會再開一次會議討論過度條款以後,會提法規會跟部務會報審議,審議通過才能發布施行,以上報告,謝謝。

  • 校外人士那案已經發函地方政府的話,我們就解管?

  • 接著請序號61案,請衛福部。

  • 本案本部食藥署預計在今年底以前會完成相關的宣導,本部健康署也會在今年底以前完成鉀營養素的相關宣導。

  • 接著是序號65案,有兩個主辦的部會,是關於廢除區間測速,先請交通部。

  • 我們後續的推動、規劃已經有請相關的單位加強相關安全教育宣導,與預告標示牌面並持續滾動觀察與檢討,區間測速執法到目前的成效。

  • 接著是區間品平均速率的執法系統,非屬應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毋須辦理檢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有考量該系統已經被廣泛運用,因此將修法納入應檢驗的幾個項目。

  • 在設備未納入國家標準檢驗前,只能正常運作,部裡面已經研訂了平均速率執法系統的基本功能規範,可以讓全館或是使用單位可以因此規範、確認正常運作及執法,這個案子已經在6月20日上網回覆,建議是否解除列管。

  • 沒有問題,而且回得滿好,沒有造成後續次發性的任何輿論,看得出來斟酌了很久,我覺得這樣子滿好的,謝謝。

  • 接著請內政部。

  • 內政部報告,內政部的部分會配合交通部的政策辦理相關作業,現在統計全國十八處已經啟用執法的區間測速執法路段,目前除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轄的四處系統及單位、舉發作業之外,其餘十四處都暫緩舉發,將由相關的建置維護單位重新建置,確保系統能夠正常運作後,才可以重新啟動執法,以上報告。

  • 謝謝。接下來進入到這個月份的協作議題討論,這個月份也是最後的提案,今天部會自行提的議題有七案,還有國發會篩選的兩個案子,依序先有自提票選案的部分,我們先請國防部。

  • 國防部報告一下,我們部這次所提的是有關女性服國防後勤義務役的部分,這個是從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來看,近期比較有人去關切的議題,然後把它提出來。其實這個議題於105年的時候曾經附議通過,我們也是基於國防上的需求、一些資源上的考量,我們也是有做出正式的回應,等於是讓女性服兵役的需要。這個題目因為還是有在公共政策網路平台上出現,所以就提供出來給各位參考,以上。

  • 有沒有其他的部會要補充?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沒有的話,請法務部提案,請法務部簡要說明一下。

  • 這個提案本來的題目很大,很多是俗稱的貪瀆犯罪或是職務犯罪,是來自於制度本身設計不良誘發出來一些犯罪,原來的題目還有設計民代助理被詐領助理費,或是一些村里長辦文康活動都會變成貪污,早期的教授研究費、首長特別費等等,很多是一些制度性,本身設計上有問題,然後去誘發一些犯罪出來,結果製造出好像我們的政府滿朝貪腐的那種印象,其實這跟廉政的目的是背道而馳的,所以真的要檢討起來是一個很龐大的工程,後來跟小組討論以後,因為太大了,所以沒有辦法討論,因此濃縮成這一個項目。

  • 這個項目主要是早期才發生過教授研究費之亂,造成動搖國本一樣,法律面有經過一些危機、並做處理,但是據瞭解一些教授還是覺得這個制度很容易誘發一些犯罪,所以當然是需要跨部會的一些討論,以上補充。

  • 很有意思。

  • 有沒有部會想要補充的?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接著是第三個案子是有關於僑委會。

  • 國內各級學校都有招生不足的問題,所以我們建議針對放寬工作拘留的規定,現在勞動部有針對這些僑外生的工作評點制,他的評點的條件對於現在剛畢業或者是沒有工作經驗的僑生都有相關的門檻,所以我們建議可以提高大學學歷的配分,甚至納入專科學校,僑委會海青班及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的學歷進行配分。

  • 另外,行政院已經通過新經濟移民法並送立法院審議,後續有請相關的部會及早配套措施,或者是調整現有的法規,適用於僑生畢業後申請在台長期拘留的相關法制鬆綁作業。另外,依據外國人永久拘留辦法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拘留定居許可辦法,我們已經放寬在台僑外畢業生的規定,由原來的六個月延長。

  • 可是海青班的學生沒有辦法適用這個規定,只能有三個月,我們建議鬆綁相關的規定,或者是延長停留期間,增加這些海青班、僑生留在臺灣的動機,報告完畢。

  • 請問有沒有部會需要補充的?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我這邊是勞動部,我想有關於僑委會提議的內容、權責機關的部分,我們今天是由勞動部主責單位發展署的外勞管理組的單位,針對所謂提案的內容及主辦機關來作一點補充意見說明。

  • 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勞動力發展署第一次發言,針對僑外生評點制的部分,這個計畫方案是為了留用我國投入教育資源的大學畢業僑外生,這個是經過跨部會討論、國發會統籌各部會的意見,包含僑委會、教育部及勞動部,計畫經過103年6月行政院核定,勞動部的部分是配合工作許可的審查、核發,裡面評點制的項目及配分都是當初在行動計畫當中,為了要吸引優秀大學畢業的僑外生而設定的,因此配分及評比的機制都有經過一定的討論。

  • 勞動部在近幾年為了優化評點制申請許可的文件及程序,我們最近也在檢討,像去年7月份也有做了文件驗證的簡化,在今年6月也重新公告評點制評點項目應備文件的簡化部分。僑委會提案的內容有提到評點制對於剛畢業沒有工作經驗的僑生有相當的門檻,事實上這個評點制就是給剛畢業、沒有工作經驗的大學畢業僑外生有留在臺灣的機會及管道。

  • 舉例來說,像評點制當中總共有八個評分項目,總分有190點,只要70點就可以留下來,例如像大學唸了四年,取得學士學位就可以拿到10點,當中如果有修了任一門的中文課程,這個課程成績有60分就給20點,70分就給25點,80分以上就可以拿30點,如果未來工作跟學習的課程有相關的話,就可以拿20點,如果以僑外生的經驗可以拿到他國成長經驗或是能力的話,其實是綽綽有餘。現行實務上也沒有聽到學生在反映可能大學學歷配分不足的部分,這個是評點制的地方。

  • 針對海青班跟高中職的學生部分,因為高中職及海青班並沒有取得學士學位,所以按照規定還是沒有辦法適用評點制,因為這個評點制所評的這些大學畢業的優秀僑外生是從事專門技術工作,跟我們一般的白領外國人工作是相符的,如果考量到海青班跟高中職的學生所從事的工作內容跟專業程度,是不是跟現行的白領專業人士是一樣的,這個有待大家考量及討論。

  • 因為評點制這個政策工具並不是針對海青班跟高中職的學生,所以我想後續行政院其實已經有跨部會討論,像國發會也擬具了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而這個草案當中已經把海青班、高中職的畢業僑外生納入新增的中階技術人力,未來這些人就可以走新經濟移民法的管道,也可以銜接移民制度,所以針對僑委會的提案部分,建議是不是可以在提案內容、提案名稱上有一些比較具體的修正或調整的方向。

  • 另外,在主協辦的部分,因為勞動部負責的業務是對於外國人工作許可的審查及核發部分,因為要納入海青班跟高中職畢業的僑外生,這已經涉及國家整體的攬才政策及移民政策評估及決定,建議是不是勞動部可以改列為協辦單位,主辦單位是不是可以像僑委會或者是國發會先針對僑生或者是國家整體政策及移民政策的相關部會來作主辦,勞動部會配合辦理,以上說明,謝謝。

  • 還有其他部會的同仁要對這案說明嗎?剛剛國發會被點名了,稍微講一下。

  • 政委、各位部會同仁大家好,當初這案主協辦機關未列國發會,本會相關單位未與會出席。

  • 不過因為其實這個是滾血球式的,如果說新經濟移民法的業務機關來幫忙的話,我想國發會至少也視協辦,假設投票到最後是用這案的話,我想之後主協辦都是投票過了之後再來討論,但是有聽到勞動部的意見,非常感謝具體建議。

  • 不好意思,剛剛被我跳過文化部,麻煩文化部是有關於社企的部分。

  • 主席、各位與會、先進,文化部的提案是如何促進企業社會責任支持文化發展工作,主要的緣由是本部從106年起開始與金管會、證交所在進行一些協調,在108年開始有獲得證交所同意,將促進文化發展納入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中維護社會公益的時間範疇,主要是希望透過這個協作會議,有關於後續如何鼓勵企業在這個實踐企業社會責任的過程中來支持藝文發展,希望透過協作會議來邀集企業跟藝文端瞭解雙方的一些想法及需求。

  • 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的範疇可能也有包括一些弱勢關懷、自然生態、教育扶助等等,也希望可以邀集一些相關的部會、聽取大家的意見或是經驗,作為我們後續一個推動的參考,以上。

  • 有沒有其他部會想要補充的?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最後一個是自提票選案是促轉會。

  • 大家好,促轉會的提案是過去兩年的工作內容,促轉會的工作之一揭露歷史真相背景真相並促進社會討論,過去兩年的工作大部分是在歷史真相的探索裡面,所以做了很多威權時期的受難者經歷、軍法官體系、監控體系等檔案的梳理,同時因為也希望可以再做更多的教育推廣、社會溝通的面向,所以在釐清的責任上,我們過去也有研究不同國家對於過往威權體制的一些釐清方式,也希望將我們目前所研究到的東西來跟民眾討論。

  • 主要是希望可以透過讓民眾更瞭解過去加害體系的方式,一方面作為後續政策方面的研擬過程的參考。

  • 各位有沒有想要補充?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現在先請國發會這邊對於在「Join」平台所選的案子,第一個是有關於教職人員,學生、家長為了課綱改變,第二個是有關於碳足跡的部分。先請國發會。

  • 7月份協作議題建議有兩則,這兩則都是民眾在「提點子」上的提案,均為成案議題:第一則是第一線教職人員、學生及家長應有權影響未來課綱的改變,主辦機關是教育部。第二個是實施實物碳定價並根據定價訂定獎勵辦法,權責主辦機關是環保署,建議協辦是經濟部、財政部及農委會,以上報告。

  • 第一個是有關於程序改變的部分,先請教育部來說明。

  • 針對第一案的部分,這邊是屬於課綱的部分,我們提出幾點的時間。像課綱形成過程,是分為課綱研修跟課綱審議,課綱研修是由教育部國教院負責,其實在研修的過程中,也都會召開實體公聽會或是網路的公聽會,本來公聽會的過程就會廣納社會大眾的意見,像學生、教師及家長都可以參加。

  • 蒐集完公聽會的意見後,再回到國教院所謂的課發會來進行討論,課發會裡面的委員代表也包含了教師、家長代表,最近已經納入兒少代表,所以在課綱研修的部分,在原來的機制就已經把相關的民眾意見都已經納入了。

  • 在課發之後會進入所謂的課綱審議,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高中以下課審會組成相關的運作辦法,課審會的成員除了一般的學者專家以外,也包含了教師、校長、家長組織代表、非政府組織成員及學生代表,所以在課審的階段,相關的組織代表或者是所有的課審委員,像學生代表都可以在會議上表達代表這個身分的相關意見來進行討論。

  • 第三個,這份「提點子」的建議裡面,其實有提到在課綱的實施之前,是不是有一些先導的機制,我們這次在103年總綱宣布之後,到108年正式實施的五年期間,其實我們進行了很多的課程先導計畫,包含前導學校來試行新課綱,相關的一些課程推動,包括教師研習或是空間設備的補助,還有考招制度都在進行,所以在資訊宣講的部分是有進行一些規劃的。

  • 第四個,有提到學制發表意見的平台,其實我們認為相關的意見包含任何的民意信箱,或是包含公共政策參與平台都可以來提供相關的意見,所以我們認為發表意見平台的部分必須再評估是否要新設,以上。

  • 有沒有其他的部會想要補充發言?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第二個案是屬於碳稅的部分,這個部分是先請環保署。

  • 政委、各位夥伴大家好,這個議題主要是提議對食物加徵碳稅,畢竟增稅是非常敏感的事,我們現在請本署主責單位來為大家說明。

  • 政委、各位與會代表大家好,提案主要訴求為有關食物的碳定價,以及食品要標示碳的排放量,還有要訂定獎勵辦法,所提食物與產品似乎不同,在產品標示標示碳的排放量,本署於99年就有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籤,目前申請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項目就有900多項目。另外,在產品碳足跡標籤的核發,在世界各國都是採自願性的核發,只是提供民眾在選購產品時候了解其排碳量,做為選購的參考,因此這個部分本署已有在推動了。

  • 另外是訂定相關獎勵辦法,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27條,本署在106年訂定發布低碳產品獎勵辦法,並分別於106年、107年、108年依該獎勵辦法辦理公開獎勵。

  • 另外,有關食物碳定價或碳課稅部分,事實上各國是不會用碳足跡或碳標籤來課稅,所以這個部分本署會持續與提案者來溝通說明,申請碳足跡標籤亦不限定於食品,包含有一些日常生活產品都可以來申請,以上說明。

  • 最後一小段沒有聽到,你說各種產品,最後那句話?

  • 因為我們現在核發碳足跡的產品,包含了一些日常用品,都可以來申請,像沐浴乳、洗髮精,那些都可以,目前也有食品來申請。

  • 我不確定你的意思是,所以沒有辦法訂出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碳價,還是其實可以有,只是不適合讓食品先反映碳價?

  • 跟政委說明一下,因為產品碳足跡從原料、製造、運輸、使用到廢棄這五個階段來合算,因為有些是屬產品使用到廢棄階段的過程,這些過程非廠商在製造產品過程,因為這些過程有部分無法歸責於廠商身上,所以這部分本署過去蒐集國外的案例,並沒有以產品碳足跡標籤課費或課稅。

  • 理解,溫減法歸溫減法,這個是推廣跟獎勵的部分,這不是同一個計算基礎,意思是這樣。

  • 有沒有其他的部會要作補充?

  • 主席、各位PO大家好,財政部第一次發言,有關本案建議課徵碳稅,把本部列為協辦機關,本部主要的考量是碳稅是一個特別的公課的概念,跟賦稅的本質是有別的,所以請本部的賦稅署游科長就本案來說明,請主席在本部代表說明完以後,裁示是否本部免列為協辦機關。

  • 主席、各位與會大家好,財政部先作補充說明,有關民眾提案針對食品的部分,支付高碳稅的部分,我們來作說明,因為這個情況有點像類似為維護生活環境,依照空氣污染防治法,對於具有造成空氣污染的特性污染源,這時空氣污染的防治對象,這個是司法院釋字第426號的解釋,就是支應國家普通或特別施政為目的的這一方面的租稅方面性質不太一樣,因為不是屬於租稅性質,所以建議跟財政部的業務無關,希望不要免列財政部為協辦機關,以上說明。

  • 提案部會有沒有要稍微回應的?

  • 因為上面協辦也有列到農委會,這個議題的部分,主要碳定價是否實施、碳稅是否徵收的決策問題,農委會牽涉到的主要是技術部分,不管是未來決定要這樣做,我們將在技術上予以支援,但在這個議題決策階段的部分,我們可以協助的地方比較不大,建議不要納入協辦,以上。

  • 請環保署。

  • 因為提案人是講碳稅,有關於基金的收費,我們都是寫「費」,提案人對於政府單位的「稅」跟「費」,好像「稅」一般來說我們的主管會變成財政部的,署的部分像其他基金都是用「費」來徵收。但是今天用的是食物來徵收碳稅,這部分事實上涵蓋的範圍,因為我們可能要再瞭解真正的意涵,如果用碳稅,可能會財政部或者是其他的部會進來。

  • 有聯絡提案人了嗎?你說要確認他的意思?

  • 所以還不確定對於稅費等等的瞭解,因為那是我們自己在分,講坦白的,一般提案人當時汽燃費的時候,我們就已經充分瞭解我們都覺得很清楚,但提案人不會特別做這樣的區分。我具體建議也是類似汽燃費一樣,如果主責的機關在這個案子是環保署,覺得需要這些協辦的機關提供哪一些書面的解釋才可以跟提案人溝通的話,那是可以暫列為協辦,但是如果說服提案人,也就是提案人說這個不是稅,再來減列,我們以前都是這樣子處理,這個很明顯主要是環保署主責,我想跟提案人聯絡,還是要靠環保署。

  • 好像被建議的人,幾乎都發言了,不知道經濟部有沒有需要補充?

  • 大家好,因為其實部會的立場比較單純一點,我們列為協辦機關,希望部會裡面跟這個議題相關的主要是工業局負責有關於食品相關產業的輔導,這個議題不管怎麼討論、怎麼做,我們都是會被影響族群的輔導機關,我們是基於這個理由,所以當初在檢核的時候就同意列協辦機關,後續會依照主辦機關跟提案人聯絡及協作會議的需要,我們也請業管單位相關可能受影響的利害關係人來加入協作會議的討論。

  • 因為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的實施要點,基本上是以主管機關的考慮為主,如果覺得這些其他機關列為協辦比較好做事,像第一筆回應資料比較調得到,就這樣做,但是後來發現真的其實跟他們所講的一樣,就是這個跟稅一點關係都沒有的話,事後像在初次的回應,不管有沒有協作會議,就是最終回應之前,就是可以按照像財政部或者是農委會的說明減掉,就看際跟提案人的聯絡再來處理,並沒有一定檢核完之後,就一定得鎖定那些協辦機關,像之前恆春案滾動式一直加,也有滾動式減,或者是切換變雙主辦都發有生過,不要覺得被列為協辦就下不了車,不是這樣子。

  • 今天七個議題都有先作說明及補充,七個議題除以二是四票,我們已經把投票網址放到 sli.do 裡面,先進到 sli.do,大家可以看一下螢幕上,先進房間或者是到QR code來投票,還是有點不太熟悉,所以投久點,到十七分。

  • (投票進行中)

  • (投票結果:1. 如何改善現行大學教授科研經費補助制度、2. 促進企業社會責任(CSR)支持文化發展工作)

  • 非常清楚,只有兩案超過四十票,還是有利害關係複雜、多部會的意見都有價值,票數看起來都滿多的,所以目前看起來連署案可能就要按本來的程序,沒有協作的部分,主要這次的是法務跟文化兩個部會提出,都是跨部會性質議案變成協作題目。

  • 如果沒有別的爭執,很高興大家勇於往其他旁邊的部會提案,提票選案的其中一個理由是因為很多如果單一部會自己能夠處理的案子,你也不用票選,甚至自己辦理就好也不用提到這裡,提到這裡的特色是讓大家自願加入這個程序,去看其他部會的朋友們,也說這個案子滿適合透過開放的方式來處理,尤其在跨部會的案子上,相信之後比較容易有共識,試試看就用這兩個案子做。

  • 在會議結束前有兩點跟各位討論一下,也是介於票選議題在輪職是用季,經過一季之後,大部分的人是在最後一個月提出,就會變成議題過於集中,恐怕對於投票的意旨有些違背,在會前已經有寄信給大家,也就是從下一季開始,我有先分配大家各自的月份輪職票選主題,我這邊口頭也會再說明一次,7月20日之前要在8月份月會投票提出的部會,就是外交部、勞動部、科技部及國發會,8月20日以前要提出票選議題9月份討論的是陸委會、環保署、客委會及原民會,在9月20日之前要提供10月份月會討論的是工程會、央行、原能會,這部分我想說在這邊先跟大家說明一下,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很大的意義,如果需要調整輪職的順序,也可以跟說明一下。

  • 是不是可以換?

  • 對,可以換。

  • 其實任兩個部會都可以對調他們輪職的位置,看大家執行起來?

  • 各位先進大家好,因為我們之前得到的訊息是在9月20日以前提交協作議題,因為也適逢科技部長官有換人,所以之前討論都還沒有案子,我們經過兩次的討論會議,目前也都還沒有確定議題,所以上個禮拜接到要在7月20日之前提協作議題,其實我們現在來講是來不及的,更何況我們內部也有部分的主管其實異動,所以對於這個議題的選擇,其實還不是那麼清楚,所以是不是還是容我們按照之前的時程,一樣在9月20日之前提供,以上說明。

  • 這樣有沒有9月20日要跟他換?好比像之前有分享過的原能會之類的?有沒有可能換?

  • 因為我對規則不是很瞭解,其實就法務部提的這個議題來講,其實科技部是占了很重要的,甚至比法務部的角色還重,是不是可以給予他們的一些優惠。

  • 等於他的quota就直接算到這裡。

  • 對,因為他們這個角色都扮演很重要的,像教育部也很重要。

  • 之前的講法是如果在找人連署的時候已經有找到他們的話,就可以算在他們下一季,等於是提前一季已經提了,不過因為程序上可能也是因為科技部需要重新簽核很多事情的關係,所以目前在提案上看起來主要提的還是只有法務部,所以這個時候法務部的提案就不能抵銷掉科技部的quota,如果法務部跟科技部當時收到的時候是共同提案,這樣當然是可以的,目前的概念是這樣子。

  • 我想科技部提到這個是滿實際的,所以我是覺得如果有不一定要在現在,但是在某個9月的三個機關如果有哪位覺得現在已經有一些可以討論或是之前像剛剛其實有很好的例子,比如國防部的例子,雖然很可惜沒有到前兩名,但是是「Join」上之前就已經有討論過的,而且一再重複出現,可能每次重複出現都是一千人、兩千人,事實上就不會成案,也不會被國發會注意到,這個時候自己提出來,至少從民眾的角度來看,不管是今天的逐字紀錄或者未來大家的討論,都可以說有更充分地去回應到大家在平台上的一些意見,所以我在想說不知道工程會或者原能會有沒有什麼想法?

  • 會後協調。

  • 我們會後討論。

  • 因為勞動部決定是不是在7月份提議題,事實上現在民眾提「提點子」有一個案子在進行當中,我認為那個案子看起來很可能會超過5,000人以上。

  • 那你就直接用那個。我們並沒有禁止你把還沒有成案的議題……剛剛是說到1、2000票就沒有了,因為沒有連署成功,但是現在在他到5,000票之前,你只要比國發會早一點提出來,那就算你的。

  • 因為看起來這個案子我們認為提議的是烘焙業技檢的問題,我們看進展的速度,我們認為很可能應該會超過5,000人,所以是不是勞動部一定要在7月份同時有一個是「提點子」的議題及我們自行提案?

  • 我們當然希望自提票選案的時候,可以往跨部會再擴展一點,好處是可以透過自己提案或者是跨部會PO跟其他的PO一起提案,等於是雙方都有用到份數,我們等於鼓勵在接觸提案人之前,也有一點把自己當作提案人或者是把其他部會當作提案人的角度一樣,像剛剛法務部的例子很好,因為這個案子也可以從科技部來提,每個案子、每個部會有不同的角度,當然如果要採用連署案來當作你的票選案,我們規則上並沒有禁止,只是你的案由就不會是回應這個連署案而已,而是轉化成稍微比較結構性,最好有跨部會性質的,大家討論的架構就會稍微大一點。

  • 第二點,其實我們這邊一直都有各方不論是部會或是人總學院之類會邀請我們去作開放政府的課程,因為我們想說部會的PO或是部會有熱忱的同仁想要參與的話,我想這個部分可以抵一次小桌長,例如法務部想要辦自己法務部的教育訓練時,法務部PO想要擔任小桌長,但是不能抵銷自己輪職的,我這樣舉例比較快。

  • 8月13日的人總有開放政府的課程,開放大家在這個月中開放兩名的名額給大家,有興趣的人可以會後跟我報名,謝謝。

  • 除了人總之外的PO都可以抵?因為主辦單位是人總,非常感謝玉琪的說明。

  • 具體科技部的quota會後再討論,今天真的滿高興,至少看到前兩案都70%以上的票數,至少表示大家覺得這個滿值得協作看看,我們試試看跨部會自行提案在協作會議上可以有怎麼樣不同的面貌,確實我們會有這樣的設計,因為我們不太覺得像以前由提案人決定哪一些部會進來,經過兩、三年之後,其實大家大概都可以感覺到提案人所寫的,到最後會被分流成怎麼樣。

  • 現在我們有點把自己當作提案人一樣,去想說如果要運用公務同仁的公共行政的專業,真的結構性的解決一小部分的問題,會用什麼樣的方式來調動其他部會的能量,滿高興看到大家提出其實質量滿好的一些案子,今天如果沒有動議的話,就到這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