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補充說明。
因為看起來這個案子我們認為提議的是烘焙業技檢的問題,我們看進展的速度,我們認為很可能應該會超過5,000人,所以是不是勞動部一定要在7月份同時有一個是「提點子」的議題及我們自行提案?
因為勞動部決定是不是在7月份提議題,事實上現在民眾提「提點子」有一個案子在進行當中,我認為那個案子看起來很可能會超過5,000人以上。
我這邊是勞動部,我想有關於僑委會提議的內容、權責機關的部分,我們今天是由勞動部主責單位發展署的外勞管理組的單位,針對所謂提案的內容及主辦機關來作一點補充意見說明。
沒有參與過。
另外,有關於深入參與度的部分,我們有提到是不是可以做一些成功案例的分享,不限於目前剛剛完成的一些協作會議議題,比如早期在過去裡面,PDIS有發現哪一些是很成功的案例,不是僅限於每一年年初辦這樣的演習會,也許一年會辦一次、兩次不等,我個人認為可能是經由PDIS小組成員從頭到尾參與,也發現在各部會裡面扮演的角色或者是業務單位配合等等之類的,怎麼樣是一個成功、模範的案例來分享,也許是錄影的分享或者是資料整理之後放在資料區裡面,可以供大家來作一些參考,以上補充。
除此之外,我覺得還有一個可能性,事實上並沒有票票等值,在工作會議的夥伴當中,像我是勞動部,我就有一票,但是好像財政部或者是衛福部等等來的夥伴很多,所以就並不是票票等值,可能他就有五、六票了,或許大家可以考慮一下,似乎有這樣的問題點。
剛剛前面的夥伴有提到,在這邊要做票選的時候,於工作會議當中就有透過sli.do來做票選,像剛剛幾個部會聯合起來,我們要陷害哪一個部會的時候,就共同票選那一個案子。
目前的做法是這樣子來做票選,當然如果這一個部分要辦協作會議的議題,能不能再做一些擴大?我們想到的是,有關於自己部會裡面,有需要辦說明會或者是公聽會,需要爭取大家的意見,又或者是對於自己所辦的業務,你們認為有必要來徵詢民間意見的時候,事實上是可以作為協作會議的標的。
各位夥伴大家午安,我是第四組的第三位報告人,大家可以看得出來,我們在分享的過程中,我們對提升自主性跟提高拘束力的部分,我們花的時間很多,所以到原則的時候,好像時間不夠,所以也可以看得出來,三張小張的小條子,我想在這邊要做分享的是有關於深化參與度的部分,也就是有關於自提案票選的部分,按照目前的做法,事實上來源有兩大部分,一個是「提點子」、一個是「眾開講」。
大家早,我是勞動部PO王素琴,我除了擔任勞動部PO以外,本職在綜規司,請大家多多指教。
至於分組的方式,勞動部會依主席的裁示全力的配合。
主席及各位先進大家好,勞動部第一次發言,有關於這次議題的填寫,本部是以青年為對象,參考「政策綱領具體措施彙整表 106 年版」、 「青資源讚各部會相關計畫」、 國發會彙整之「總統青年政見列管表」等。依青年發展路徑來填寫。
不是師生比。
勞動部提供說明的資料是什麼意思?
要看師生比是在哪一個法令規範,那不是勞動基準法的問題。
我們回去跟司長確認一下。
各行各業有特殊的考量,也有比較特殊案例的情況產生,都有這樣的可能性,但是我們不能用很特殊的說明,否則問題會走散。
這樣會把問題開花,並不是你主要的論點,也就是降低師生比,怎麼會提到工作時間?
這個法令就是由申訴來處理。我們今天看了之後,還是回歸到原始人提出的訴求,我們因為有收費的問題,可能因為師生比多少所以就不同,假若是這樣的話,我們的收費標準有什麼樣的變動,就是調整降低師生比,像我要一定獲利的話,我要請多少個老師,收費標準可能就不一樣,是不是會導出這樣的結果?
假如真的有違反勞動基準法問題,可以透過申訴管道就可以獲得處理。
我說處理師生比的問題,要看回歸到什麼法令規範,勞動基準法適用在各行各業當中,因此裡面講的是勞動核心基準,不可能就各行業的工作情境鉅細靡遺規範,因此有一些各行業的特殊情形必須回歸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例如在交通運輸業駕駛從業人員部分事項回歸到交通法規,同理,金融事業從業人員就由財政部主管等等之類的,師生比的問題不會在勞動基準法作規範,特殊性就要回歸到各相關的事業目的主管機關。
事實上工作時間能不能規範,也就是雇主規範是幾點來、幾點離開,也就是所有的工作時間規定,你們過去針對這個行業的勞動檢查,你們說這部分的情況並沒有。就是因為訪問的對象是誰,因為你訪問老師,老師就描述他的工作情境,這個是個案的問題。
我們回歸到師生比是在哪裡。
大於2歲,幼兒園是教育部的。
各行各業的工作情境是不一樣的,園長代表資方的立場,各個狀況不太一樣,比較有規模、制度,或許提供的會比較好。尤其他們處理人的問題會有情緒上的問題。
我先講一般的狀況,事實上各行各業的勞動條件不一樣,一般大家可以理解的是像在竹科裡面的工作環境,電子業也許老闆賺得多,他會提供較佳的福利,例如可以提供空間工員供休息時間跑步,喝咖啡,看書報廳月等等。各行各業的狀況不一樣,能夠提供給員工的休閒設施是不一樣的。
我們再舉例另外一個行業,像銀行的從業人員理專人員自己本身要賣產品時,要拿到上述相關產品的證照,期參與訓練參加考世係自發性的,一定要自己拿到那個證照才可以賣產品,所以究竟是不是員工自發性的自我知能的提升,我想各行各業工作者可能不同規範,上面例子僅提供給大家參考。
我們提供105年的教育部函釋有提到幼照法規定,教保至少要參加18小時以上訓練課程,其辦法是由教育部來訂定的。
本部我們只能針對幼兒園老師的工作時間予以說明,因此請業務單位的主管工時的同仁,就現行勞動基準法令上的規定正常工時休息休假等規定,請同仁再作說明。
第二,一個班級裡面有什麼特教生跟普通生,這個不涉及到勞動部的執掌,這個要回歸到業務執掌
以上的資料是我們今天到會場才看到的,這個是我要先說明的。
大家好,我是勞動部綜規司PO,我姓王。
我是勞動部綜規司王素琴。
只要涉及到勞動基準法的話。
我剛剛有一部分的問題沒有說明。
是的。
如果協作會議的話,就會麻煩到政委來處理,這個案子已經成案了,要做處理,而各部會自己做答覆,甚至上這個平台去做回應意見,又或者是要召開記者會,記者會看起來不一定要,意思是只要在上面的平台當中有一個回應的意見,部會有一個處理的結果,但是這個處理的結果要找提案人溝通說明及釐清問題的時候,是不是提案人就可以了?
似乎跟原先業務單位的預期也是這樣子,但事實上好像我們在FB裡面有發現到這個提案人,究竟各部會處理這樣的成案,也就是找哪一些人開這樣的會比較合理,這個是我的意見,謝謝。
當然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會認為利害關係人要找勞資雙方的團體,我跟業務單位溝通的結果,他覺得事實上勞資雙方的團體,立場是對立的,找他們來的話,會讓問題複雜化,因此我很能夠充分說明的話,這個問題就解決了。
這個是最近的案例,我發現到我們有一個案子,也就是業務單位找提案人來做溝通及說明,開會通知單發出去的時候,我有一點擔心,是不是太簡單只找提案人,也就是提案人是不是有異議?會議當天我發現滿順暢的,也處理掉了。
第二個問題是,我們有一些案子已經成案了,假如如果不是在協作會議裡面,也就是要回到部裡面來做處理,也就是已經成案了,要找提案人來做溝通及說明,但是在這個過程中,是不是只找提案人,有沒有必要找相關部會及學者等等之類的。
如果有這樣的提案,在國發會那邊是不是擋掉,就不再進入所謂附議的階段,這個是我的第一個疑問。
實質上勞動基準法在最近已經經過兩次的修法,我有看到新聞是蔡總統有提到勞基法不再修了,我想她講的是短期內不再修了,跟院長的說辭有一點出入,不過院長的說辭是兩個月前,已經在立法院的草案,一定要過,還會再作一個通盤的檢討,因此院長是有期望,也就是這一次過了之後還要有一個通盤的檢討及修法,但是總統昨天的意思似乎不是這樣子。
我想要請教一個問題,也想釐清一個問題,有關於剛剛提到主要是進入立法院的議案就不進入討論,像我們在勞動部的部分,有很多的案子,可能就是在做提案及附議的過程,像這一種案子好像滿多的。
事實上這一種行程有跟提案人作初步的聯繫,已經確認他的問題,我們認為這個部分的問題是不是讓勞動部自己本身視為其必要性來召開會議,因此我們希望自己處理,謝謝。
大家都知道為了使勞動基準法可行,在堅持勞工權益的四不變及彈性的情況下,目前已經在立法院審議當中,吵得熱熱鬧鬧的,是不是可以讓我們比較有充分的時間,在目前立法院審理的法案。
我們針對「休息時間及待命時間納入工時」,休息時間、待命時間納入工時,牽涉到本部法規是勞動基準法的議題,必須很審慎來研議。
第二個議題,因為這一個部分確實涉及到年齡改為55歲的部分,我們會請同仁說明,不過基本上我們不建議列入。
另本議題僅涉及勞基法罰則章之修正,僅涉本部職掌,未涉其他部會業管之罰則規定,本部將依循公共政策網路參與相關規定,釐清並確認提案訴求,審慎研析可行性,爰建議不列入提報協作之議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