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說處理師生比的問題,要看回歸到什麼法令規範,勞動基準法適用在各行各業當中,因此裡面講的是勞動核心基準,不可能就各行業的工作情境鉅細靡遺規範,因此有一些各行業的特殊情形必須回歸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例如在交通運輸業駕駛從業人員部分事項回歸到交通法規,同理,金融事業從業人員就由財政部主管等等之類的,師生比的問題不會在勞動基準法作規範,特殊性就要回歸到各相關的事業目的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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