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各位與會大家好,財政部先作補充說明,有關民眾提案針對食品的部分,支付高碳稅的部分,我們來作說明,因為這個情況有點像類似為維護生活環境,依照空氣污染防治法,對於具有造成空氣污染的特性污染源,這時空氣污染的防治對象,這個是司法院釋字第426號的解釋,就是支應國家普通或特別施政為目的的這一方面的租稅方面性質不太一樣,因為不是屬於租稅性質,所以建議跟財政部的業務無關,希望不要免列財政部為協辦機關,以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