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的實施要點,基本上是以主管機關的考慮為主,如果覺得這些其他機關列為協辦比較好做事,像第一筆回應資料比較調得到,就這樣做,但是後來發現真的其實跟他們所講的一樣,就是這個跟稅一點關係都沒有的話,事後像在初次的回應,不管有沒有協作會議,就是最終回應之前,就是可以按照像財政部或者是農委會的說明減掉,就看際跟提案人的聯絡再來處理,並沒有一定檢核完之後,就一定得鎖定那些協辦機關,像之前恆春案滾動式一直加,也有滾動式減,或者是切換變雙主辦都發有生過,不要覺得被列為協辦就下不了車,不是這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