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還不確定對於稅費等等的瞭解,因為那是我們自己在分,講坦白的,一般提案人當時汽燃費的時候,我們就已經充分瞭解我們都覺得很清楚,但提案人不會特別做這樣的區分。我具體建議也是類似汽燃費一樣,如果主責的機關在這個案子是環保署,覺得需要這些協辦的機關提供哪一些書面的解釋才可以跟提案人溝通的話,那是可以暫列為協辦,但是如果說服提案人,也就是提案人說這個不是稅,再來減列,我們以前都是這樣子處理,這個很明顯主要是環保署主責,我想跟提案人聯絡,還是要靠環保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