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提案本來的題目很大,很多是俗稱的貪瀆犯罪或是職務犯罪,是來自於制度本身設計不良誘發出來一些犯罪,原來的題目還有設計民代助理被詐領助理費,或是一些村里長辦文康活動都會變成貪污,早期的教授研究費、首長特別費等等,很多是一些制度性,本身設計上有問題,然後去誘發一些犯罪出來,結果製造出好像我們的政府滿朝貪腐的那種印象,其實這跟廉政的目的是背道而馳的,所以真的要檢討起來是一個很龐大的工程,後來跟小組討論以後,因為太大了,所以沒有辦法討論,因此濃縮成這一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