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好意思,遲到 2 分鐘,我們會議開始。

  • 首先是報告事項,當前辦理中協作會議,序號 89、99、116、123 目前在工作會議的階段,序號 109 辦完第一階段,目前是第二階段,即將在 6 月 8 日辦理第二階段的協作會議,序號 118 會在 6 月 2 日也就是本週四辦理協作會議。

  • 接下來是 111、119、120、121、122、124,124 特別是教育部的部分,在這一段時間已經辦理完竣。

  • 接下來是歷次協作會議的摘要報告,首先請序號 111,「廢除發展觀光條例第 36 條、第 60 條,真正開放水域遊憩活動」連署案,請交通部。

  • 政委、相關部會大家午安,交通部接著報告有關於提案編號是 111 的關於廢除發展觀光條例第 36 條、第 60 條的連署案,這個案子在去年底的時候成案,在今年 1 月份由唐政委辦公室主持工作會議之後,由觀光局代表交通部來召開後續的協作會議,其實這個協作會議已經在 4 月 22 日已經召開完畢,廣邀相關部會經本案相關協會、專家學者共同參與討論。

  • 4 月 22 日討論之後,相關決議第一個考量其實過去水域遊憩活動管理一直是採取原則開放、例外管理的狀況來作相關的管理,所以這個並不是全面管制,因此對於有安全疑慮的相關區域,其實是由場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必要的評估之後,再來作相關範圍、類型與活動的管制規定,並且維護遊客的安全。

  • 第二,因為提案當中有提到是不是能夠在做相關水域活動或者是範圍的管制之前可以廣邀第三方或者是學者專家來討論,我們這邊是建議相關的辦理情形也都在協作會議當中有討論,因為海委會其實已經完成了相關的研究報告,可以供相關遊憩管理機關參考,而且據我們的瞭解,相關水域活動的管理機關,其實有部分在做相關公告之前,也都有廣邀相關的利害關係人與專家學者、當地的居民來進行討論,所以這個事項我們作以上的回應。

  • 後續的部分,因為基於保護進行水域遊憩活動的相關參與者安全管理需求,長遠的方向上還是會朝開放的原則來發展,持續後續也會輔導跟督導各水域遊憩活動的主管機關,能夠參採在本次提案及協作會議所討論的相關模式,進行相關水域活動區域的管制滾動檢討,由各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照相關的分區管理的需求,來進行相關的禁止事項,作評估之後再據以公告。

  • 在這次的提案當中,其實也有提到是不是可以由教育部體育署來訂定水域活動注意事項的部分,本項也奉唐政委辦公室的指示,後續已經在 5 月 27 日有函請教育部體育署針對這個提案的建議,能夠回覆相關的研處意見,待體育署在 6 月 6 日之前函覆給觀光局之後來作回應的訴求,以上的這些正式回應資料,我們已在平台上作相關的回應,以上報告。

  • 所以意思是之後體育署回你們之後,你們會用再一次機關回應的方法,然後把這個意見貼上去,是這個意思嗎?

  • 對,體育署提供給我們的意見,我們一樣到平台上回應。

  • 而是以新的回應,非修正回應的方式,因為概念上是不同的,雖然不是列他當協辦機關,那次回應完之後應該就可以解管。

  • 接下來是序號 119,強化防制公民投票偽造連署之機制,請中選會。

  • 中選會報告,本案是經過唐政委辦公室邀集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戶政司及部分的戶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先後召開兩次的工作會議,經盤點各種事前或者是事後的方式來共同連署的機制,最後聚焦於辦理連署的名冊查對,如何強化戶政事務所對於筆跡真偽的鑑識能力,有效刪除冒名偽造,呈現公投連署的真實情形。

  • 這兩次的會議,我們綜整一下整個會議:第一點,也就是請本會洽商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合作規劃辦理連署人名冊查對講習的課程,強化如何界定冒名連署偽造的查核方式,以確保連署結果的真實性,並錄製視訊給戶政事務所辦理查對的作業時參考運用。第二個是辦理名冊可能涉及法律風險問題,請本會充分說明之後,消弭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對事後可能訴訟的問題。第三,有關辦理查對作業成效相關的獎勵措施,據此本會凝聚了防制公民投票連署查對講習及精進配套指示計畫草案,這個指示計畫草案,我們將會適時再函請各地方政府民政局協助調查所轄戶政事務所的意見,據以參酌修改之後辦理後續相關事宜,以上報告。

  • 接下來是序號 120,敦請政府立專法保障外送員工作權連署案,請勞動部。

  • 主席、各位與會先進大家好,勞動部就序號 120 案進行報告說明。本案是民眾於 110 年 12 月 30 日提議,於今(111)年 2 月 27 日通過附議成案,也於 3 月 7 日經過各部會開放政府聯絡人投票後,納入 PDIS 的協作會議辦理。

  • 本案於今年 4 月 25 日召開協作會議之前,本部會前工作事項包含,於 3 月 3 日先與提議人及利害關係人以視訊方式,進行提案訴求釐清。後來本部經提案訴求分析,為了使協作會議更能聚焦討論,本部於 3 月 21 日電洽提議人溝通,也獲得提議人同意將 5 項訴求,聚焦在商業管理、工作權利兩項議題進行討論。

  • 此外,考量到這些訴求還是涉及到商業管理與道安的問題,所以也洽請經濟部、交通部提供現行做法等相關內容送本部綜整,再次感謝經濟部、交通部的配合與協助。最後,PDIS 小組於 3 月 24 日召開本案協作會議第一次工作會議,就協作會議的議程、簡報內容、邀請利害關係人對象、人數進行討論與確定。

  • 120 案協作會議已經於今年 4 月 25 日召開完畢,針對提議人的訴求,勞動部也已經綜整經濟部、交通部意見,於 5 月 30 日至「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公開回應參採的情形。首先,有關「工作權利」政策參採的情形,在訴求一「立專法規範平台,保障外送員工作權利」部分,因為這項訴求還是涉及商業管理、外送員的工作權益、食品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分涉不同部會主管權責,尚須審慎研議。未來在召開相關外送平台會議時,仍會邀請相關產 / 職業工會、平台業者與相關協會共同討論。

  • 針對提案訴求三「平台與外送員簽署合約,需經相關機關審查」部分,基於私法契約自治原則,非屬受僱勞工的契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約定。

  • 提案訴求四「薪資計算訂定相關規範」部分,考量現行各家外送業者的做法不同,為了使外送員能獲得合理報酬的資訊,勞動部現正研析相關規範與制度,以作為未來研議的參考。

  • 第二個議題「商業管理」部分,訴求二「敦請平台改善系統派單的機制」,由於系統派單機制是企業內部經營的模式,基於尊重市場經濟與產業發展,政府不宜介入業者的商業模式。但為了維護外送員的工作及交通安全,勞動部於 4 月 19 日邀集平台業者、產業工會代表、交通部、金管會與地方政府召開「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修正研商會議,後續循法制程序辦理修正作業。交通部公路總局也於「機車外送交通安全指引」,要求業者必須按照勞動部訂定的「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辦理。

  • 最後提案訴求五「對於客訴要建立相關規範,平台懲處外送員,需提供正確的資訊給外送員」部分。如果外送員與平台業者發生契約紛爭時,不能透過企業內部申訴管道妥為處理,得向各地方政府勞動局請求協助。此外,交通部公路總局已於「機車外送交通安全指引」規定,業者應建立申訴機制,當從業人員對交通事故與違規之處置有疑義時,設有覆核之聯繫窗口,且未完成覆核前,應暫停所做處置。

  • 綜上,因民眾的提議訴求,勞動部已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公開綜整回應,未來各項訴求如有相關進度,會再適時更新網站內容,以上是第 120 案的辦理情形。

  • 謝謝。當然你之後會回應,不過目前看起來權責機關還沒有掛上去,是不是至少先掛上去再來解列?

  • 接著是序號 121,推動智慧僑務服務新一代僑民證照的數位轉型與革新作為,請僑委會。

  • 主席、各位先進,僑委會自提票選案是「推動智慧僑務服務」的案子,這個案子主要是有關於僑委會規劃與外交部領務局合作建置「僑民身分資料庫」,感謝先前 PO 賜票使本案成案,也感謝政委室協助召開兩次的工作會議,包含在 4 月 28 日第一次工作會議有邀請到國發會、外交部 PO、領務局、內政部役政署、經濟部投審會,相關機關大致確認對於這個資料庫的需求與介接範疇,也在今天之前大概都回報需要介接查詢系統的資料欄位。

  • 在 5 月 9 日政委室也邀集第二次的工作會議,本會就本案涉及到服務型智慧政府的計畫、My Data 相關問題,還有海外機關資料傳輸安全的三大議題就教於國發會,也初步釐清相關問題的不確定性;後續本會將依據前兩次工作會議各個機關給我們的意見,就海外申辦資料的回傳方式、資料庫內容格式等等,與領務局續行研商,並且針對各要證機關的需求欄位共同來做後續資料庫的推動工作,以上報告。

  • 接下來是序號 122,預告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草案,請教育部。

  • 有關序號 122 案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草案預告,這一案已經在 5 月 5 日召開協作會議,會中有針對「Join」平台討論的 10 項問題進行回應說明,也有開放現場的提問與討論。

  • 有關協作會議所提意見可以納入草案的部分,已經在昨天 5 月 30 日召開的法規研訂會議中納入討論,並已經完成修訂草案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9 條、第 13 條,後續將持續辦理相關法制作業。

  • 另外,本案的預告時間是 5 月 17 日截止,截止日前已經在「Join」平台做過綜整回應,以上說明。

  • 接下來是序號 124,一起支持教育現場零虐童,懇請連署支持連署案,其中是教育部的部分,請教育部。

  • 主席、各位與會先進大家好,教育部就 124 案說明,這案「一起支持教育現場零虐童,懇請連署支持」的議案,主要是要抑制教保服務機構的虐童違法行為,這同時也是目前幼教現場各界非常關注的重點,教育部為了回應這個關注的重點,所以已經有擬具幼兒教育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的修正案,在 5 月份已經進到立法院進行審議。

  • 在 5 月 12 日也邀集提案人、附議人進行相關的說明,也根據提案人、附議人的關注重點,在會中跟他們說明目前相關修法的進度,後續也會透過我們強化教保服務機構處理不當對待幼兒案件的機制,提供更為友善安全的教保服務環境,會從兩個做法來作強化。

  • 第一,會明定教保服務機構,不當對待幼兒的行為樣態、裁罰的基準,這也是提案人非常關注的重點,這也會因應兩法的修正條文,之後會在相關的子法就相關的樣態來作定義跟相關的例示,後續對於相關的情節會依照輕重來訂定罰則的基準。

  • 第二,會針對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的部分來作調查、認定與公告機制更完善的處理,這部分能夠具體回應陳請人的訴求,以上。

  • 有衛福部的部分嗎?

  • 衛福部的部分,我們在今年 5 月 4 日已經聯繫提案人釐清並確認提案的內容。提案人兩項主要的訴求是第一是處罰外應建立輔導措施,第二是撤換事件主管人員或者是有明確指標確認改善,聯繫過程有說明現行的兒少權法已明訂相關處罰、輔導措施,已參採提案人的建議,為了強化管理的輔導機制,會持續諮詢意見,本署下半年將召開兒童托育服務法的公聽會,我們會納入公聽會來諮詢各界的意見,以上回應已在 5 月 20 日於平台上回應,未來辦完公聽會的成果也會在平台上公告,以上。

  • 因為是會分別回應,所以是不是兩個都維護上去,因為這個在平台上也是沒有主責機關的狀態,是不是至少兩個都列上去,這樣子提案人比較知道這兩個會分別回應,謝謝。

  • 議程中歷次協作會議的摘要報告,如果各位 PO 沒有其他垂詢的部分,我們進到下一個報告案,接著是 PDIS 小組有一個報告案,也就是寫給公務員講師跟審議實務工作者。

  • 各位同仁大家好,我是 PDIS 專案顧問許恩恩,可能有一些朋友很久不見。我們從去年這個時候到現在有把開放政府協作會議跟各部會合作舉辦的各種與審議主持直接或間接有關的培訓經驗或是教材,整理了一份開放政府主持手冊,今天會很簡單跟大家介紹這本主持手冊該怎麼閱讀。

  • 為何會有這本手冊?除了留下這幾年來辦了很多場協作會議跟培訓主持經驗之外,其實也是希望未來如果有類似像帶討論的活動或是任何參與式的活動,像審議式民主的會議,如果各位有機會要擔任帶討論的角色,希望未來還可以把這樣的內容拿來運用,所以先帶大家看一下這本手冊的目錄,這本手冊在會議前有寄給大家,是一個線上的連結,目前還沒有紙本。

  • 有前言、「第一章,我是公務員要怎麼帶討論」、「第二章,比較是寫給未來可能有機會擔任公務員培訓講師的章節」;「第三章、第四章都是跟線上審議或者是線上主持的內容」;「第五章是要跟大家一起共筆跟填寫問卷」,這些內容要發揮價值,其實是仰賴大家一起運用的東西,希望大家可以踴躍閱讀之後來填寫問卷。

  • 我們可以看一下這個手冊的內容,這個是線上的文件,這個是封面,然後剛剛有帶大家看過目錄,左邊可以連到快來看協作會議,很快帶大家看一下,前言其實比較不重要,但是如果想要知道的話,為何要寫這本手冊,這裡有一些交代。

  • 特別跟大家說明一下,其實我們在公部門當中作協作會議跟各位作主持與桌長的經驗,其實對於審議民主的工作者與專業者其實是有很多啟發,因此從去年審議實務者交流,由青平台、熱炒民主協會都有交流過,其實前面都是跟審議民主的專業領域有一些對話。希望大家可以多加善用的是「第一章,我是公務員,我要帶討論有什麼幫助」,這邊不會細看,但是有用列點的方式,有把一些訣竅、心法跟說法列在這裡,這是之前大家都很熟悉,在協作會議當中當桌長、事前主持演練、沙推與工具單等等的內容來作比較精要的整理,也有引用一些 PO 的說法。

  • 如果各位之後辦培訓或是在尋找培訓講師的時候,第二章可能也可以作一些經驗的交流,因為我們真的辦了非常多的培訓,而且我們是有公部門跟外掛專業者的組合,因此這個部分也會對想要辦理主持培訓的人會有所幫助。

  • 第三章跟第四章,大概是去年這個時候開始思考要寫這個東西,第三章、第四章更是因應這個疫情的時代要如何帶討論,這個是用交通部線上審議式的方式來當例子。第四章是以去年國發會跟 OCF 合辦開放政府週末論壇,這個是虛實整合的主持該怎麼做也有一些比較細節的描述。

  • 最後最重要的其實是這邊,各位同仁其實是不需要把整本看完就挑你有興趣的地方,如果你有稍微瀏覽過或者是對哪一個段落內容有想法的話,歡迎來填寫這個問卷,剛剛也有貼在 sli.do 上,如果對這個手冊還有更多的可能應用場景,也可以敬請期待我會在 6 月以前錄製線上開放課程,應該會放在 PDIS 的頻道,可以參考這個影片來使用這個手冊。

  • 總之,大家只要看過你有興趣的部分,就可以填問卷,不用看完整本,請大家踴躍填,或者是在 sli.do 上分享你的心得。

  • 謝謝恩恩,請大家有空的時候回饋一下想法,sli.do 上有人問有哪些重點,我看恩恩的簡報可以多少回應一下有哪些重點。

  • 看看大家有沒有要提出來或留言的部分?如果都用非同步方式的話,我們就先往下。

  • 接下來是這個月的票選議題,首先是這個部會的部分,先請金管會說明「有關於強化基金投資知識宣導,鼓勵財(社)團法人善用基金理財工具」。

  • 金管會本次提案的名稱是強化基金投資的知識宣導的回饋機制,這個提案是既有政策的推展,在提案內容說明的部分,主要是金管會在 106 年間要為了要引導政府所轄財團法人與資金可以參與指數股票型基金,也就是 ETF 的投資,金管會在 106 年請證交所辦理宣導講座,也函請行政院的各部會、地方縣政府去鼓勵所轄的財團法人來參加這個證交所舉辦的講座。

  • 這幾年來,因為國內 ETF 的產品滿蓬勃發展的,ETF 具有成本低、一籃子投資分散風險,而且投資組合透明度高,且採用被動式管理的特性,深受國內投資人的青睞,金管會所轄的財團法人也已檢討修正相關的投資規範。為了能夠協助其他各部會所轄的財團法人瞭解基金的特性與優點,金管會也會規劃請證交所辦理強化基金投資知識宣導,鼓勵財團法人跟社團法人善用基金理財工具的宣導講座,講座之後會設計調查問卷,請參與的代表來填寫,然後作為以後辦理後續講座的精進參考。

  • 這次規劃如果有參與協作會議的話,為了進一步瞭解財 (社) 團法人參與前開宣導講座之後,可以透過 ETF 或者是基金理財工具認知情況,所以是會規劃在 111 年度可以辦兩場宣導會,這個協作會議就可以作為宣導活動後回饋的機制,然後去邀集直接、間接控制財團法人的主管機關來作協作會議,可以宣導傳達一些基金投資的理財觀念與風險意識,重點是要進一步瞭解講座活動之後的一些具體意見。

  • 我們的利害關係人大概有列舉直接、間接控制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的部會,私部門的部分,大概是跟證交所或是投信、投顧公會,或者是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的部分。在協作效益的部分,希望可以跟各部會面對面訪談,然後瞭解所轄的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對於宣導活動內容的理解,然後對這次講座活動有一些評價跟具體的意見,也請他們去提供一些具體建議作為未來下一次規劃辦理講座議題內容與活動方式的參考,以上報告,謝謝。

  • 有關的公部門有沒有提出疑問或者是交換意見的部分?包含內政部、公平會、教育部、交通部、央行及衛福部等。

  • 主席、各位與會先進,內政部補充報告一下,我們內政部所管轄的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是單純的民間單位,並不是政府轉投資或主管民間單位的性質,這些商業團體跟工業團體最主要的組成任務是來服務相關的會員,爭取同業相關業務的精進,這部分因為我們在管理商業團體跟工業團體會務的正確方向,大概是以一個比較保守、保本的態度在管理,因為都是純民間單位,收來的會費是要做推展業務跟服務會員所用的,會有這樣的差異說明,以上報告。

  • 還有其他部會想要發言嗎?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如果沒有的話,就往下一個案子。請財政部說明。

  • 這個提案名稱是「全面實施不動產租賃案件實際資訊的登錄」,這個提案的性質是既有政策的推展,在內容的部分,我們會提這個議案的原因是目前社會各界對於居住正義的關切度,有關租賃市場是比較不透明的,造成租屋黑市的問題,財政部已經針對房東跟房客提供租稅優惠,並且加強房東租賃的相關查核,但因為資訊不透明,相關的作業績效與成效比較不彰,究其原因,是因為不動產資訊登錄,沒有全面實施的問題。

  • 據我們瞭解,目前不動產相關實價登錄的規定,有關不動產交易的案件已經全面實施,至於針對租賃的部分,目前只有交由房仲業者出租的情形才需要作實價登錄,所以個人房東出租不需要實價登錄,造成房東會有僥幸的心態,既然沒有實價登錄在稅務上就沒有申報的必要,因此今天才會作這樣的提案,希望可以全面性的實施不動產租賃案件實價登錄,來改善資訊的透明度。

  • 這部分的利害關係人,在公部門是內政部,在私部門是不動產經紀業、出租人,希望可以讓租賃市場透明化,以健全我國的租賃市場,以上。

  • 這個議題其實之前已有跟財政部作過溝通,剛剛有提到的不動產交易全面實價登錄,主要因為不動產買賣過戶是物權行為,透過物權移轉須辦理登記的機制,政府得以全面掌控有無辦理實價登錄。但因為租賃為債權行為,只要雙方合意,這個租約就成立了,這部分也沒有強制要作進一步的登記,所以如果是個人房東自行出租的房子,在實務上其實是很難掌握租賃事實,因此即便要求全面實價登錄,如果刻意規避申報登錄時,稽查上一樣是相當困難,行政機關所要耗費的稽查成本非常高,所以現階段如果貿然推動的話,恐怕會變成徒具形式。

  • 我們認為這部分必須要搭配相關的稅捐引導措施,因為房東出租房屋不願意被揭露的主要原因是希望在稅捐上可以節省租賃所得課稅,如果政府強制實價登錄的話,勢必會造成房東因害怕租賃所得事實被揭露,不願把房子提供出租,不然就是把增加的稅賦負擔透過調漲租金轉嫁由房客負擔,可能會造成整個租屋市場租金往上推升,不利租屋族。

  • 租賃實價登錄並不是萬能,也不是租賃資訊透明化的唯一方法,如果租金的價格、訊息全面實價登錄沒有完整的配套,可能會造成定錨效應,也就是刻意登錄較高的租金行情來引導炒作整個區域租金行情往上走,因此,基於以上的考量,我們認為在現階段,還是希望透過財政部針對加強租賃所得的查核,或者是繼續研議對於房東租屋稅捐是不是有一些引導的優惠,讓房東主動願意面對租屋的事實,並對租賃所得來進行申報。

  • 另外,租賃專法在 107 年制定施行,已建立包租代管的專業服務制度,提供房東加入包租代管在稅捐上優惠,希望引導房東將繁雜的租屋管理交給包租代管業,由專人來協助服務,同時也可以享受租稅的優惠,用漸進的方式,讓房東願意主動將租屋的資訊揭露出來。

  • 內政部目前掌握的租屋市場資訊,主要包含不動產經紀業的租賃實價登錄,還有包租代管資訊,以及營建署的租金補貼案件資訊,內政部已經掌握一定程度的租屋市場資訊,目前朝針對這些租賃資訊來進一步整合分析,未來我們將針對租賃市場的訊息來作進一步的對外發布,以促進租屋市場資訊透明化。

  • 因此,我們認為這個建議、提案,目前不宜全面推動,另外,立法院今年 5 月 12 日時已經有排審租賃條例的修法,部分黨團及立委也有提出租賃條例要全面實價登錄的提案修法,審查結果為條文保留待朝野協商,既然立法院對於租賃是否全面推動實價登錄部分已有討論了,是不是可以在修法提案中來作進一步處理,而不列入本次提案,以上說明。

  • 謝謝。如果沒有其他部會的 PO 要討論這一題的話,我們再往下走。接下是請國發會的案子。

  • 行政院近年推動智慧國家、智慧政府相關的方案,目標是希望可以協助民眾達到全程的服務,讓民眾可以免檢具就可以完成各項與政府間的互動。國發會為了支持各機關完成這樣的目標,所以我們也有陸續完成 T-road 跨機關資料流通的機制、Mydata 的平台。

  • 但是我們發現作智慧政府、數位化服務的時候,目前還是呈現分散式的數位服務,大家只需要運用資料治理的方式,將這些資料跨機關銜接,對民眾而言就會有很大的便利性。

  • 舉例來說,以育兒津貼線上申辦來看,目前在線上申辦的網頁上,我們還是必須要把欄位在這個畫面上填寫,然後這個表單必須要經過印出,民眾必須要簽名,然後必須把這個資料上傳,整個程序才算是完成,其實中間透過資料治理的方式,可以讓民眾不需要檢具、填寫,甚至不用印出,簽名這部分可能有法規限制,但是不用印出就可以很順利完成這個流程,因此這個提案很希望可以深入跟部會間來作作業流程的盤點,我們想要瞭解部會在整個過程中是不是有什麼法規限制,民眾必須要簽名,然後進一步討論是不是有鬆綁的可能性,我們希望可以研析整個改善作業的流程,讓政府可以透過跨域的資料治理,就可以協助民眾解決很多生活上的問題,以上說明。

  • 教育部跟衛福部有沒有要補充?

  • 教育部先補充一下,有關於國發會所提的育兒津貼線上申辦跨機關服務整合的部分,有關於這部分在目前育兒津貼申請的程序,我們分為三個部分,可以親自送到區公所或是郵寄、線上申請,目前在線上申請的部分,我們已經透過行政的簡化流程,像有先跟財政部取得綜合所得稅的資料,本身教育部也有育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的資料來作蒐集,這部分已經先取得,簡化申請人要提供的資料。

  • 另外,民眾 0 到 2 歲也有衛福部的育兒津貼,如果已經領有衛福部育兒津貼的幼兒要再領 2 到 5 歲的部分,是可以透過資料的介接來進行發,就不用再提出申請。另外,在育兒津貼的部分,目前之所以還是會覺得由民眾來提出申請是有一些考量的,因為目前申請資料當中有一些是申請表,還有要指定匯款的帳戶,這個資料其實是提供給區公所來作登入資料的依據,像指定帳戶這個部分就沒有辦法由政府機關直接取得民眾的資料。

  • 另外,在育兒津貼的部分,有關於發放的額度,因為子女次序的額度是不同的,像第二胎的小孩或者是第三胎的額度是不同的,所以目前戶政資料儘管有一些資料的取得,但是申請人在家庭差異的這一塊,是有重組家庭跟監護權的問題,有一些資料是沒有辦法在現有資料當中取得,為了避免衍生爭議,所以我們目前還是讓申請人自行填載子女的次序,也主動提供佐證資料作為審核的一個依據。

  • 另外,也是保障個人資料使用跟地方政府在登入育兒津貼的正確性,因此目前還是要由申請人來作主動提供的需求,以上。

  • 衛福部說明,衛福部 0 到 2 歲育兒津貼目前尚未開辦線上申辦,但是我們願意配合國發會的提案,先進行資料庫或法規面的盤點,作為未來精進的方向。

  • 以上三題是這個月的部會自提案的部分,大家可以投。

  • 接著是「Join」平台議題的部分,先請國發會。

  • 6 月份的協作議題總共有兩個票選的選項:第一個是民眾提案的議題,全面禁止用活體動物作為遊戲贈品,主管機關為農委會;第二個票選的選項是法規草案預告,這總共有三則,因為這三則是屬於同質性的議題,所以併為一個選項:預告「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6 條修正草案、及預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9 條、第 20 條修正草案、及預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18 條修正草案。以上報告。

  • 首先「有關於全面禁止活體動物作為遊戲贈品案」。

  • 農委會在今年 5 月 25 日已經溝通並且確認提案內容,並且做電訪的紀錄,同時提案人也同意後續如果有要召開相關會議,可以用非協作會議的方式來辦理,為本案周全,農委會已經函請各縣市政府、經濟部轉知給夜市、攤販、相關公協會與業者知道提案人的內容,並會回饋意見給本會,本會蒐集完相關的意見之後,再評估意見的情況看是否需召開相關意見來研議。

  • 如果社會上沒有反對意見的部分,農委會原則上是同意提案的方向。另外,本案沒有涉及跨部會的事務,建請無需採用協作會議的方式辦理,以上說明。

  • 接下來涉及環保署的三樣法規修正案,請環保署。

  • 政委、各位與會代表及先進大家好,環保署先補充說明,有關環保署修正三個專責人員的法規,包含廢棄物清理、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空氣污染防制的專責人員,這是我們環保署提出主動修正,簡單說明一下,近年來發現相關公司場所為因應所謂的職業安全、勞工安全、工安環保與消防的議題,其實在各場所裡依照勞動部相關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的規定,還有內政部防火管理的規定,還有環保署法規規定都必須要設置專責人員。

  • 我們有稍微檢視一下現行法規的部分,環保署所轄的幾個專責人員,現行的規範是沒有開放兼任,但現行勞動部、內政部法規是有開放兼任,這次提出來修法是要調合各部會間的相關法規要一致性。主要的原因是相關的公司場所裡面,其實工安、環保其實屬於上下游的關聯,如果工安、環保與消防做得好的話,後續衍生相關的環境議題就會減少,因此這一個部分在相關專責人員的人力調配上可以具有彈性,因此這次修法是讓環保的專責人員可以調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來作互相的兼任,這部分是這次修法的主要內容。

  • 在修法的過程中,「眾開講」相關的民眾有提出相關的一些意見,我們有稍微作整合,因為我們在預告的階段,可能有些民眾沒有做得很清楚,導致民眾會有一些質疑,因為我們這次修法如果開放兼任的話,他們可能會被迫要去兼任,會增加環保相關的人員負擔,下個禮拜會召開研商會議,我們開放這個部分,實際上有一個先決條件,也就是相關人員還是必須要接受專業訓練,而且要取得各自的證照以後,有這個資格,然後剛好是在同一個公司裡面,才可以作兼任的工作,因此這一部分可能是在當初預告時,我們沒有把相關的內容講述清楚,導致相關的民眾有一些誤解,以為我們這樣修法之後,他們就會額外突然增加很多的工作項目,實際上這部分並不是這樣,等於我們開放這個是有一個條件在那邊,讓公司場所自己來決定,如果民眾有取得相關證照的話,其實在工作上也會有相關的加薪與誘因,有證照對應的部分,有權利就有義務,因此這次修法主要的目的是要調合部會相關的法規,第二個部分是讓公司場所在實際執行上,也就是在工安的部分,於人力調配上可以比較順遂,以上是環保署的補充說明。

  • 這部分其他的部會有沒有想要詢問或者是補充?如果沒有的話,我們請選務人員開啟投票網址,現在的時間是下午 2 點 49 分,我們投票到下午 2 點 54 分,投票 5 分鐘,如果有開放政府聯絡人沒有收到連結或者是連結忘了帶過來,可以來找我,以上。

  • (進行投票)

  • (投票結果:1. 「運用資料治理推動跨機關服務整合 - 以育兒津貼線上申辦為例」自提案。2. 預告「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6 條修正草案、及預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9 條、第 20 條修正草案、及預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18 條修正草案。)

  • 開票結果:1. 「運用資料治理推動跨機關服務整合 - 以育兒津貼線上申辦為例」;2. 預告「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6 條修正草案、及預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9 條、第 20 條修正草案、及預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18 條修正草案。

  • 請這兩個機關會後留下來跟我們討論第一次的工作會議,因為國發會的部分還涉及教育部跟衛福部,麻煩這兩個部會留一部分的同仁,以上。

  • 今天就到這邊,謝謝。